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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為什麼承包給私人

發布時間: 2022-08-19 02:32:17

㈠ 國家的礦產資源為什麼私人可以擁有開采

呵呵,
人家那是有采礦權,交了資源稅的。
所以就可以開采啦。

㈡ 礦產資源是國家的,為什麼煤礦進行了私有化開采

依據《礦產資源法》的相關規定,礦產資源是可以承包給私人開採的。
《礦產資源法》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
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㈢ 個人可以承包礦山開采嗎

法律分析:如果只是勞務承包,則可以將開采工作承包給個人,相應地,和個人簽訂的承包協議有效。如果是以承包形式轉讓采礦權,則相應的承包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六條 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讓以及其他變更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㈣ 國家為什麼允許私人采礦

法律分析】:國家是不允許私人采礦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國家礦產資源法有規定,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這個一般是需要煤監局和國土資源部門來立案調查的。導致一定的後果,並且經責令停止開采而拒不執行的,構成非法采礦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㈤ 采礦權可以承包嗎

法律分析:采礦權是否可以承包,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只是勞務承包,則可以將開采工作承包給個人,相應地,和個人簽訂的承包協議有效。如果是以承包形式轉讓采礦權,則相應的承包協議無效。如果以承包形式將礦業權倒賣牟利,則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法律明確禁止了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 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㈥ 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於誰

礦產資源亦稱礦藏,我國現行《憲法》第9條即採用「礦藏」一詞。礦產資源是指經過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自然資源。礦產資源埋藏於地下或裸露於地表,是地殼的構成部分。這一自然事實就決定了有關礦產資源的權利與有關土地的權利之間存在著緊密的聯系。各國的礦產資源立法都必須解決土地所有權與礦產資源所有權之間的關系,因為這一關系的解決對於探礦權、采礦權等權利,乃至整個采礦業,都會產生重大的影響。 對於礦產資源所有權與土地所有權的關系,各國立法大致可分為兩種:土地所有權制度和礦產資源所有權制度。這兩個制度的核心區別在於法律是否承認礦產資源是否為土地之構成部分,也就是說,礦產資源是否有獨立於土地所權的法律地位。(一) 土地所有權制度土地所有權制度堅持礦產資源為土地之構成部分,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即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在土地所有權發生轉移時,除非出讓人與受讓人就礦產資源的權屬另有約定,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也同時發生轉移。 美國是比較典型的實行這一制度的國家,基本上採用了這一制度。由於美國的土地分別為聯邦、州或個人所有,因此礦產資源也就分別為聯邦、各州和個人所有。美國聯邦政府所有的礦產資源主在美國的西部;而在美國東部,大部分的自然資源都屬於私人所有。此外尚有少量礦產資源位於州政府所有的土地之下,屬各州政府所有。(二) 礦產資源所有權制度礦產所有權制度認為礦產資源不是法律上的土地的構成部分,堅持礦產資源的獨立性,分別設立土地和礦產資源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人並不當然成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採用這一制度。中國也採用這一制度。 依據我國現行《憲法》第9條和《礦產資源法》第10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依據《憲法》第10條,我國土地分別為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這就是說,集體土地中的礦產資源不是集體所有,而是國家所有。基於所有權的一物一權原則,我們可以認為,中國採用了礦產資源所有權制度。

㈦ 石灰石礦山開采是否能承包給個人和個人簽訂的承包協議是否有效

如果只是勞務承包,則可以將開采工作承包給個人,相應地,和個人簽訂的承包協議有效。如果是以承包形式轉讓采礦權,則相應的承包協議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6條規定:
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讓以及其他變更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前述規定表明,法律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6條對采礦權、探礦權證轉讓的禁止性規定以及合法轉讓的主體、條件、程序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如果以承包形式將礦業權倒賣牟利,則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㈧ 為什麼政府不自己開礦,而是把礦山賣給私人呢

這是一個管理的財產問題,政府自己開發的時候,他是需要投入很多的精力,而賣給私人私人可以進一步進行他自己開發。

㈨ 礦產資源歸屬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基於以上法律規定,你們的想法恐怕沒有什麼希望了。</SPAN>

㈩ 礦山私人可以開采嗎

法律分析:如果只是勞務承包,則可以將開采工作承包給個人,相應地,和個人簽訂的承包協議有效。如果是以承包形式轉讓采礦權,則相應的承包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六條 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讓以及其他變更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