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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屬什麼資源

發布時間: 2022-08-16 23:54:49

㈠ 農村自留地屬於耕地嗎

法律分析:自留地不屬於基本農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㈡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什麼

根據憲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除國家所有的農郊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每戶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能超過規定,宅基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村民對宅基地享有使用權。自留山山權歸集體所有,其附屬產品歸村民所有。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㈢ 自留山的自留地歸誰所有!

自留山自留地歸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自留山是已分配到戶的資源性土地,屬於未利用土地;自留地是國家計劃經濟時期為解決農民供應的生活保障性土地,屬於土地補助福利。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㈣ 農村自留地是什麼性質的土地

法律分析:
自留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項家庭副業,可以充分利用剩餘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是農村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自留地和承包地在法律上沒有任何區別。租約到期,當然存在續租及重新承包的問題,集體的性質是不變的,重新承包涉及到集體的得益,是需要集體成員決定的。只是在我國部分地方,自留地自分配給農戶後就未再進行分配,一直沿用至今。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均屬於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國家不征農業稅。自留畜也歸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規定的免徵點以內不征稅、不派購。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場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隨意侵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衍生問題:
農村的自留山、自留地是屬於國家還是農民?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實質上,在我國,所有土地都為國家所有,只是所有權的性質有區別,分為國有與集體所有。通過徵收程序,集體土地可以變為國有土地。

㈤ 農村的「自留地」是什麼意思「自留地」可以拿來做什麼

鄉村自留地,是在計劃經濟時代,非農業戶口住戶的糧油食品供貨,藉助農戶給予確保,而農戶要靠自己來提供自身,為了更好地農戶自供便捷,依據當初的現行政策,給農戶按那時候人口數量分派了一定數目的零散土地資源,這種土地資源不是在籍的土地資源,用那時候的情況下說便是「計外土地資源」,這一土地資源不是交納土地稅的。農戶所調整的自留地,農戶可以按照自身的必須,隨意栽種。

不用交各種各樣花費,自留地那時候是要進行我國和地點的各種各樣每日任務,剩餘的才算是自身的。自留地是用以農戶日常生活商業用地,例如栽菜種綠化植物糧食作物都可以,屬於分到你日常生活商業用地。而自留地是團體農用地,承攬讓你的農作物種植自留地。責任田不能挪作它用,鄉村田地底線內農田。按我國統籌協調栽種糧食作物棉絮等糧食作物,鄉村集體用地發售運營是不包含自留地的。

㈥ 農村村民的自留地、自留山屬於

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屬於村民,可以長期使用,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的自留地、自留山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農民個人使用的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嶺地。自留地、自留山長期歸農民使用,種植物歸農民個人所有,作為農民個人生活和收入的補充來源。在鞏固和發展集體經濟的同時,應當鼓勵和扶持農民耕種自留地、自留山,增加個人收入,活躍農村經濟。按照法律規定,自留地、自留山農民有依法使用的權利,但不準買賣、出租和轉作宅基地。在自留地上不可擅自建房。
《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二十一 條:生產隊范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 律不準出租和買賣。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㈦ 在我國,農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屬於誰所有

在我國,農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7)自留地屬什麼資源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