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民發現礦產資源應該怎麼辦
一、應當報告,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礦產資源,應當向國土資源部門報告。
二、不得隨意采礦,公民對於未經批准擅自采礦的違法行為,均有舉報作證的義務。
2. 自己家的山上發現金礦怎麼辦可以挖嗎要不要上交國家啊
法律有規定,地下礦產是屬國家的,當然不能隨便亂挖的。擅自開采是要受到法律懲處的。
3. 我發現了有坐山有鐵礦,請問怎麼樣才能自己合法開采越詳細越好,就...
發現有礦之後要先辦探礦權證,一般是去省國土廳辦。你要提供礦區的具體位置,然後他們會幫你查一下有沒有重疊(與別的礦權)、看看是否在政府的什麼保護區么(有些保護區不允許開礦)、或者看看是否和政府什麼規劃有沖突么(比如這里本來要建什麼大工程的,一般就不給批了)。然後,如果什麼都沒有重復,就可以給你辦了。當然這是需要時間的,長短不好說,起碼數個星期吧,因為國土廳還要咨詢當地國土局。你還得交一部分錢,不多,看探礦權面積。
有了探礦權證,就可以探礦了,意思是先把礦探清楚到底有多少。探礦的工作是地質部門的活,你得請地質部門的人來幫你做,你出錢。這個一般花費數年時間,花費金錢說不準,一般要幾百萬(二三百萬的也有)到幾千萬(四五千萬的也有),根據礦體賦存的深部不同、勘查難易程度不同等等。
一般鐵礦到了詳查階段就基本清楚具體有多少礦、能不能采、能不能選、好不好賣等等問題了,這些都解決之後,後面還有不少環評啊、規劃啊之類的報告要做,都是後期的事情了,能做下來的話,就可以辦理采礦證了。這個階段也得花費數十萬到百多萬。
辦了探礦權證之後,每年還要做年檢,就是檢查你有沒有花錢投入勘查。這個階段就可以轉讓了。當然,往後的采礦權階段也是可以轉讓的。
4. 我在家鄉剛剛發現了一座山上有鐵礦石,我去哪裡找開採的人呢
你光是找到礦石了嗎?機器是哪裡來的呢?是不是別人開采過的想賣掉?
除有關系外為不被別人搶,你首先得找你們當地鄉政府,先把這塊地承包給你;然後到市國土局咨詢這塊鐵礦開采權,如果同意了,他們引見你到省里找國土資源廳(關系最重要);廳也同意的話會叫你先到地礦院或別的有資質的單位到你們鄉開展工作,做鐵礦資源普查報告,證明資源儲量和鐵礦的品位等,告訴你大概有多少儲量和是否值得開采,你把報告上交國土資源廳專家組評審(這一步是最難的,不過要看你們那省對鐵礦資源的政策是什麼或者說乾脆點——關系);通過了你就開始做立項報告,這個報告交省經委。經委同意了就做劃定礦區范圍報告、佔用資源儲量報告、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等,都交省國土廳,都通過了就發采礦許可證;還有到其它部門辦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等其它各種證件,這些你到時候就知道了。這樣做了,才說明是你擁有的采礦權,你才有資格把礦賣掉或出讓。並不是你找到了礦就可以找人來挖的。如果都沒關系,那錢就是關系。現在辦礦應該是比較難的,除非你有實力。
5. 農村土地管理法 --屬自留地的山林發現礦產,所有權屬誰
1、根據物權法,礦產等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
2、自留地的山林並不是說所有權歸你,你擁有的是承包經營權,而不是所有權,故承包了不能代表你佔有了這片地的所有的權利;
3、如果你想開采這片礦產,應該向發改委等有關部門申請,得到經營許可
4、如果國家把這片山林收回,你有權要求國家給你適當的補償。
6. 原屬於我們家族的那座山發現了礦藏,現要開采,請問是補償給我們家族還是補償給全村村民怎麼補償
山川屬於土地。《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實行兩種土地所有權制度,即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一般情況下山川屬於國家所有,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具體歸誰,可以到國土部門查詢。
可以明確地是,土地(包括山川)沒有個人所有的。你們可能是承包了荒山。
征地補償共分青苗補償、安置費(只有在需要安置的情況下才有)、土地補償(只有徵用集體土地時才有)三項,假如你們承包了荒山:
青苗補償(簡單理解,對山上的東西比如樹木什麼的)支付給你們
安置費支付給需要安置的村民,
土地補償款支付給村委會或鄉政府等,但一般會拿一部分支付給村民。
7. 自己家土地發現礦產,是屬於自己的嗎
不屬於你的,非常遺憾。首先土地是國家或集體的,你朋友承包後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並且國家規定,礦藏、湖泊、山嶺、河流等都屬於國家所有。但如果你朋友有實力開發並有必要開發,他可以申請開發該礦。如果沒有實力可以轉讓,能得不少轉讓費,至於能得多少要看該礦的情況了
8. 在我個人承包的山上發現礦產並提交政府應該給我什麼獎勵!
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農民承包土地,只能在土地上從事農業生產,而不能從事其他活動,所以你可以要求期限未滿的補償和已投入的財物損失。
我國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可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