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銷售再生資源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
財稅[2015]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落實國務院精神,進一步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和節能減排,規范和優化增值稅政策,決定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進行整合和調整。現將有關政策統一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三)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四)綜合利用的資源,屬於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五)納稅信用等級不屬於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三、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五、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於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網站上,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按下列項目予以公示: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數量,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知》(財稅〔2013〕23號)同時廢止。上述文件廢止前,納稅人因主管部門取消《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或者因環保部門不再出具環保核查證明文件的原因,未能辦理相關退(免)稅事宜的,可不以《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或環保核查證明文件作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繼續享受上述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⑵ 做再生資源這個,沒有進項發票要怎麼辦呀!如果交增值稅怎麼退稅。
取得資質後,向國稅申領廢舊物資收購發票,自行收購時開具,可按稅規作為進項啊,具體咨詢12366
⑶ 什麼是廢舊物資發票它有什麼用要怎麼用
廢舊物資發票是指符合條件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在銷售廢舊物資時,開出的發票。
如:廢品回收公司賣給啤酒廠的玻璃啤酒瓶,開出的發票。
為促進再生資源(廢舊物資)的回收利用,規范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行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調整了現行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取消了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憑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規定。為做好相關增值稅政策的過渡與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廢舊物資,不得開具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廢舊物資專用發票)。
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納稅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90天內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核算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申報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特此公告。
⑷ 再生資源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1.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2.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3.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注銷企業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廢舊物資經營單位」的檔案信息,收繳企業尚未開具的專用發票,重新核定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和最大購票數量,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工作。4.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政策。
法律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 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第二條 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第三條 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注銷企業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廢舊物資經營單位」的檔案信息,收繳企業尚未開具的專用發票,重新核定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和最大購票數量,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工作。
第四條 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政策。
(一)適用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范圍。
適用退稅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2.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佔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於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
(二)退稅比例。
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
⑸ 再生資源回收新政策還需要提供成本票么
再生資源回收新政策不需要提供成本票。
財稅〔2008〕157號,明確再生資源的增值稅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政策主要內容:
1、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2、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3、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政策。規定了適用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范圍、退稅比例、申請退稅應提交的資料。
(三)財稅〔2008〕117號,發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企業從事資源綜合利用屬於財稅〔2008〕117號中目錄規定范圍,但不屬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規定范圍的,可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優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四)財稅〔2009〕119號,對財稅〔2008〕157號中有關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問題進行明確。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有納稅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稅人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
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內納稅信用級別發生變化的,以變化後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
⑹ 增值稅稅票怎樣抵扣
一、《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細則》的規定: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暫行條例》出台後結合增值轉型,對增值稅發票的取得與抵扣做了部分修改與變動。現結合新出台的相關條款,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取得與抵扣做簡要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暫行條例》第八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二、相關法規解析:
1、一般納稅人購買材料、辦公用品、固定資產、接受捐贈等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除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外均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無法取得扣稅憑證或扣稅憑證不符合規定的不能扣除。如取得的普通發票或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不能作為抵扣的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關於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罰問題: 對納稅人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貨物的適用稅率全額征補稅款,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對納稅人取得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的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3、一般納稅人購買交納消費稅的小汽車等取得的增值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是不能從銷項稅中扣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一般納稅人因建造廠房、構築物等不動產形成購買的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中抵扣。《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5、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廢舊物資發票不再做為抵扣的依據。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全面調整現行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取消了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憑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規定。一、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二、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三、一般納稅人取得合法增值稅發票時在抵扣時注意問題:
1、抵扣期限的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017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並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該文件已被國稅函〔2009〕617號文廢止)
《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於開具的90日,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天及時認證,並在認證的當月及時做帳務處理申報抵扣,。
2、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的比對抵扣的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第三條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中規定:「(六) 在輔導期內‚商貿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以及貨物運輸發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予以抵扣。(七)企業在次月進行納稅申報時‚按照一般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方法計算申報增值稅。如預繳增值稅稅額超過應納稅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評估核實無誤‚多繳稅款可在下期應納稅額中抵減。」
按照上述文件要求,輔導期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取得的抵扣憑證的當月是不能夠抵扣的,需要等到主管稅務機關交叉稽核比對無誤的月份,才能做為進項稅額抵扣。
3、收購農產品時企業在使用農產品收購業務專用發票時,應注意的問題。
農產品收購業務專用發票是收購農、林、牧、漁、水產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在使用中企業一般是按自行收購、自行開具、自行計算進項抵扣的辦法操作。但有的企業因操作不當,造成不能及時抵扣或不允許抵扣的現象,這給企業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
首先要注意使用范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向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收購其自產的免稅農產品的,可以開具農產品收購業務專用發票,並按規定計算進項稅進行抵扣。一些農業生產單位銷售自產農產品,可以開具普通發票,為了簡化手續,對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產品取得的普通發票,可以按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價款計算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向非農業生產者購進農產品,應按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否則開具的農產品收購業務專用發票不得計算進項稅進行抵扣。
其次一般納稅人使用農產品收購業務專用發票收購農產品並計算進項稅進行抵扣,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另外,在按規定對象開具農產品收購業務專用發票時,應逐欄逐項填寫,防止因項目填寫不規范、不合法而影響進項稅抵扣。
4、運費發票抵扣問題
(1)貨運定額發票不能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准予抵扣的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是指國營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以及從事貨物運輸的非國有運輸單位開具的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貨票。准予計算進項稅額扣除的貨運發票種類,不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貨運定額發票。」
(2)納稅人取得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不得抵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貨物運輸代理費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批復》(國稅函[2004]54號)規定:「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是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委託方和承運單位的中介人,受託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和相關事宜並收取中介報酬的業務。因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費用,不得作為運輸費用抵扣進項稅額。」
(3)一般納稅人利用自備車輛運輸銷售自有貨物,去稅務局代開的運輸發票,收到運輸發票一方不能做進項抵扣。根據國稅發[2004]88號文規定:「單位和個人利用自備車輛偶爾對外提供運輸勞務的,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運輸發票。」有些單位利用這一條進行稅收籌劃,在用自備車輛運送本單位自產貨物時,將運費從貨款中分離出去,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運費發票,自已交3%的營業稅,對方抵扣7%的進項稅額。這種籌劃方案實際是不可行的,不但地稅部門在代開票時要按次徵收營業稅,國稅還會按混合銷售一並徵收增值稅,取得發票一方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該項業務屬於混合銷售行為,應合並徵收增值稅。所以對從一般納稅人單位購買貨物的納稅人,如取得的是運費發票,或者即使是就運費部分單獨開具運費發票,那麼既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並且還會因為「未按規定取得發票」受到處罰。
⑺ 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一、新增了稅收優惠項目
1、免稅政策。根據財稅[2008]15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材產品等自產貨物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免稅;同時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
2、即征即退政策。實行即征即退的主要包括: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岩為原料生產的頁岩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滿足「在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條件,通過熟料研磨階段生產的水泥,包括採用旋窯法工藝自製水泥熟料和外購水泥熟料生產的水泥;滿足沼氣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80%,並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的沼氣發電或供熱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對滿足一定條件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按其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的一定比例(2009年為70%,2010年為50%)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3、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包括六類產品:以退役軍用發射葯為原料生產的塗料硝化棉粉;以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
4、先征後退政策。僅適用於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
二、取消的稅收優惠政策
1、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免稅政策;2、廢舊物資回收企業銷售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的政策;3、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採用立窯法工藝生產綜合利用水泥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4、取消利廢企業購入廢舊物資時按銷售發票上註明的金額依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5、停止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的政策。
⑻ 再生資源發票進項來源
您好,關於再生資源發票進項來源的問題,再生資源企業進項來源少的問題是通病,關於這一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為您解答。第一,再生資源企業缺少進項,稅負高,四個普遍存在的問題。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原料來源,一是從眾多的消費者、流動商販、個體戶手中購買再生資源,這種回收方式約占國內回收的85%,這些回收者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回收企業無法抵扣進項稅。二是從產廢企業購買再生資源,但產廢企業銷售再生資源時往往不按規定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回收企業無法抵扣進項稅。
再生資源行業的增值稅稅率是13%,加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抵扣,需承擔高達15%乃至更高的稅負(除增值稅以外,還包括一些地方附加稅)。因此,再生資源行業急需要稅收優惠政策,以促進再生資源行業的發展,減少稅收壓力。第三,目前一些地方為了招商引資,做大地方財政。對再生資源行業有核定優惠政策。如有些開發區規定區內再生資源類注冊公司,將企業銷售結算業務放在新公司,新公司繳納的每一筆稅金增值稅稅金均可享受高達90%的稅收返還政策,企業所得稅也享受80%的稅收獎勵。第四,成立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留存部分的獎勵扶持返還。增值稅地方留存32%,企業所得稅地方留存40%。可獎勵扶持比例為30%-65%。我們以企業年開票8000萬為例子,來看看企業可以節省多少的稅收。增值稅:{8000萬/(1+13%)}*13%≈920萬地方留存:920萬*32%=294.4萬企業所得稅:{8000萬/(1+25%)}*25%≈1600萬地方留存:1600萬*40%=640萬獎勵稅額為:增值稅294.4萬*65%=191萬企業所得稅640萬*65%=416萬
總納稅額:2520萬,可享受獎勵扶持金額為:607萬
最後,提醒再生資源企業,地方給了優惠政策,也一定要遵守稅法、不違反稅法,企業依法依規納稅,合法享受政策。千萬不要走虛開這條路。千萬不要,否則後果很嚴重。最近國內出了不少這方面問題。
⑼ 廢舊回收公司退稅流程是什麼,都要些什麼東西,收購發票起什麼作用
廢品回收公司收購廢品時,開具從國稅局領購的廢舊物資收購統一發票,銷售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17%徵收增值稅,不予抵扣進項,從財政部門返還50%稅收。 廢品回收公司出售回收來的廢品也必須為客戶開具發票,目前對正規的廢品回收企業還是有優惠政策的,請看下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促進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稅收公平和稅制規范,經國務院批准,決定調整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的增值稅政策,現通知如下: 一、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二、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三、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注銷企業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廢舊物資經營單位」的檔案信息,收繳企業尚未開具的專用發票,重新核定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和最大購票數量,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工作。 四、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政策。 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政策。 (一)適用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范圍。 適用退稅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2.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佔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於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 (二)退稅比例: 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 (三)納稅人申請退稅時,除按有關規定提交的相關資料外,應提交下列資料: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登記證明的復印件; 2.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或者其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及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有關數據及資料。為保護納稅人的商業秘密,不要求納稅人提交其與客戶通過銀行交易的詳細記錄,對於有疑問的,可到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等場所進行現場核實。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的書面申明。 (四)退稅業務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及負責初審和復審的財政部門按照本通知及相關規定辦理。 1.退稅申請辦理時限。(1)納稅人一般按季申請退稅,申請退稅金額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請,具體時限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確定;(2)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在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同時向負責復審和終審的財政機關提交初審意見;(3)負責復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負責終審的財政機關提交復審意見;(4)負責終審的財政機關是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其應當在收到復審意見之日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並辦理妥當有關退稅手續。 2.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對於納稅人第一次申請退稅的,應當在上報初審意見前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應在提交初審意見後2個月內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發現有不滿足條件的,及時通知負責復審或者終審的財政機關。 3.負責初審、復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定期(自收到納稅人第一次退稅申請之日起至少每12個月一次)向同級公安、商務、環保和稅務部門及人民銀行對納稅人申明的內容進行核實,對經查實的與申明不符的問題要嚴肅處理。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前發生的,應當追繳納稅人此前騙取的退稅款,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並取消其以後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退稅政策的資格;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後發生的,取消其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退稅政策的資格。 五、報廢船舶拆解和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適用本通知的各項規定。 六、本通知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二條所稱的再生資源,即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上述加工處理,僅指清洗、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 七、各級國家稅務機關要加強與財政、公安、商務、環保、人民銀行等部門的信息溝通,加強對重點行業的納稅評估,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對再生資源的產生、回收經營、加工處理等各個環節的稅收管理,堵塞偷逃稅收的漏洞,保證增值稅鏈條機制的正常運行。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 7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7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1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8號)關於廢舊物資發票管理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54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43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滿意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