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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遺傳資源管理

發布時間: 2022-07-27 12:44:25

1. 各位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鎖定
《畜牧法》的公布實施,是我國農業農村方面立法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有利於進一步加快推進現代畜牧業的發展,有利於實現畜牧業發展由主要靠政策和行政手段管理向依靠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共同管理轉變的客觀要求;有利於樹立科學發展觀,切實解決畜牧業發展中面臨的新問題,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也有利於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強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並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創造更加有利的法制環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維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的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繁育、飼養、經營、運輸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蜂、蠶的資源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第三條
國家支持畜牧業發展,發揮畜牧業在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扶持發展規模化養殖,推進畜牧產業化經營,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畜牧業。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畜牧業的發展,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業生產條件。
第四條
國家採取措施,培養畜牧獸醫專業人才,發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事業,開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宣傳工作和畜牧獸醫信息服務,推進畜牧業科技進步。
第五條
畜牧業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自願成立行業協會,為成員提供信息、技術、營銷、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成員和行業利益。
第六條
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義務,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畜牧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促進畜牧業發展的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改善畜禽繁育、飼養、運輸的條件和環境。
第二章畜禽遺傳資源保護

第九條
國家建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以國家為主,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發展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事業。
第十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負責畜禽遺傳資源的鑒定、評估和畜禽新品種、配套系的審定,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論證及有關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的咨詢工作。
第十一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畜禽遺傳資源的調查工作,發布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報告,公布經國務院批準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第十二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畜禽遺傳資源分布狀況,制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制定並公布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對原產我國的珍貴、稀有、瀕危的畜禽遺傳資源實行重點保護。
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及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制定和公布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及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分別建立或者確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
享受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未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
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應當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採集和更新畜禽遺傳材料。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配合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採集畜禽遺傳材料,並有權獲得適當的經濟補償。
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前,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護方案,採取臨時保護措施,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經評估論證後批准。經批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實施檢疫。
從境外引進的畜禽遺傳資源被發現對境內畜禽遺傳資源、生態環境有危害或者可能產生危害的,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有關主管部門,採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六條
向境外輸出或者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出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向境外輸出畜禽遺傳資源的,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實施檢疫。
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前,不得向境外輸出,不得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
第十七條
畜禽遺傳資源的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章種畜禽品種選育與生產經營

第十八條
國家扶持畜禽品種的選育和優良品種的推廣使用,支持企業、院校、科研機構和技術推廣單位開展聯合育種,建立畜禽良種繁育體系。
第十九條
培育的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和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鑒定,並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畜禽新品種、配套系的審定辦法和畜禽遺傳資源的鑒定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審定或者鑒定所需的試驗、檢測等費用由申請者承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價格部門會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培育新的畜禽品種、配套系進行中間試驗,應當經試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條
轉基因畜禽品種的培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省級以上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可以組織開展種畜優良個體登記,向社會推薦優良種畜。優良種畜登記規則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申請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鑒定的品種、配套系,或者是經批准引進的境外品種、配套系;
(二)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繁育設施設備;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種畜禽防疫條件;
(五)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育種記錄制度;
(六)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實驗室、保存和運輸條件;
(二)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種畜數量和質量要求;
(三)體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來源明確,供體畜符合國家規定的種畜健康標准和質量要求;
(四)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技術要求。
第二十四條
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依法決定是否發給生產經營許可證。
其他種畜禽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具體審核發放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樣式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發放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價格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生產經營者名稱、場(廠)址、生產經營范圍及許可證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禁止偽造、變造、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農戶飼養的種畜禽用於自繁自養和有少量剩餘仔畜、雛禽出售的,農戶飼養種公畜進行互助配種的,不需要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專門從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發布種畜禽廣告的,廣告主應當提供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廣告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註明種畜禽品種、配套系的審定或者鑒定名稱;對主要性狀的描述應當符合該品種、配套系的標准。
第二十九條
銷售的種畜禽和家畜配種站(點)使用的種公畜,必須符合種用標准。銷售種畜禽時,應當附具種畜禽場出具的種畜禽合格證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銷售的種畜還應當附具種畜禽場出具的家畜系譜。
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應當有完整的採集、銷售、移植等記錄,記錄應當保存二年。
第三十條
銷售種畜禽,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其他畜禽品種、配套系冒充所銷售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
(二)以低代別種畜禽冒充高代別種畜禽;
(三)以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畜禽冒充種畜禽;
(四)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種畜禽;
(五)銷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的種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譜的種畜;
(六)銷售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
第三十一條
申請進口種畜禽的,應當持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進口種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為六個月。
進口的種畜禽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要求。首次進口的種畜禽還應當由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進行種用性能的評估。
種畜禽的進出口管理除適用前兩款的規定外,還適用本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國家鼓勵畜禽養殖者對進口的畜禽進行新品種、配套系的選育;選育的新品種、配套系在推廣前,應當經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
第三十二條
種畜禽場和孵化場(廠)銷售商品代仔畜、雛禽的,應當向購買者提供其銷售的商品代仔畜、雛禽的主要生產性能指標、免疫情況、飼養技術要求和有關咨詢服務,並附具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
銷售種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雛禽,因質量問題給畜禽養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檢驗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種畜禽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不得向被檢驗人收取。
第三十四條
蠶種的資源保護、新品種選育、生產經營和推廣適用本法有關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畜禽養殖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畜牧業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引導和支持畜牧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畜禽生產,提高畜禽產品市場競爭力。
國家支持草原牧區開展草原圍欄、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飼草飼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設,優化畜群結構,改良牲畜品種,轉變生產方式,發展舍飼圈養、劃區輪牧,逐步實現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態環境。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財政預算內安排支持畜牧業發展的良種補貼、貼息補助等資金,並鼓勵有關金融機構通過提供貸款、保險服務等形式,支持畜禽養殖者購買優良畜禽、繁育良種、改善生產設施、擴大養殖規模,提高養殖效益。
第三十七條
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准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范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國家設立的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向農民提供畜禽養殖技術培訓、良種推廣、疫病防治等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國家設立的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從事公益性技術服務的工作經費。
國家鼓勵畜禽產品加工企業和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者為畜禽養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務。
第三十九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
(二)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四)有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
(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養殖場、養殖小區興辦者應當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畜牧業發展狀況制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准和備案程序。
第四十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第四十一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葯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
(三)檢疫、免疫、消毒情況;
(四)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二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為其飼養的畜禽提供適當的繁殖條件和生存、生長環境。
第四十三條
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葯;
(二)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喂家畜;
(三)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養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從事畜禽養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十五條
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國家關於畜禽標識管理的規定,在應當加施標識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標識。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標識不得收費,所需費用列入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
第四十六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違法排放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
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設施。
第四十七條
國家鼓勵發展養蜂業,維護養蜂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宣傳和推廣蜜蜂授粉農藝措施。
第四十八條
養蜂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產品質量安全的葯品和容器,確保蜂產品質量。養蜂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第四十九條
養蜂生產者在轉地放蜂時,當地公安、交通運輸、畜牧獸醫等有關部門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養蜂生產者在國內轉地放蜂,憑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格式印製的檢疫合格證明運輸蜂群,在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內不得重復檢疫。
第五章畜禽交易與運輸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開放統一、競爭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場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搜集、整理、發布畜禽產銷信息,為生產者提供信息服務。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發展規劃,對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發市場給予扶持。
畜禽批發市場選址,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距離種畜禽場和大型畜禽養殖場三公里以外。
第五十二條
進行交易的畜禽必須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不得銷售和收購。
第五十三條
運輸畜禽,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採取措施保護畜禽安全,並為運輸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間和飼喂飲水條件。
有關部門對運輸中的畜禽進行檢查,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據。
第六章質量安全保障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對畜禽飼養環境、種畜禽質量、飼料和獸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與運輸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採取措施落實畜禽產品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畜禽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按計劃開展監督抽查工作。
第五十七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畜禽生產規范,指導畜禽的安全生產。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造成畜禽遺傳資源損失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畜禽遺傳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審核批准,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
(二)未經審核批准,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
(三)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經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的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的。
第六十條
未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向境外輸出畜禽遺傳資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海關應當將扣留的畜禽遺傳資源移送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銷售、推廣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畜禽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的,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或者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情節嚴重的,並處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使用的種畜禽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銷售種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養殖畜禽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系譜的,銷售、收購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的,或者重復使用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偽造、變造的畜禽標識和違法所得,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銷售的畜禽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個人核發許可證或者有關批准文件,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者被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種畜禽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法所稱畜禽遺傳資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質等遺傳材料。
本法所稱種畜禽,是指經過選育、具有種用價值、適於繁殖後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第七十四條
本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 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的條例內容

本條例適用於為科學研究目的,在我國從事人類遺傳資源的收集、保藏、研究開發、出入境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人類遺傳資源是指含有人體基因組、基因及其產物的器官、組織、細胞、核酸、核酸製品等資源材料及其產生的信息資料。 國家鼓勵以保護人民健康為目的開展人類遺傳資源研究開發活動,支持我國人類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能力建設。
國家鼓勵涉及人類遺傳資源的國際合作研究開發活動。國際合作應當遵循相互尊重、平等互利、誠實信用、共同參與、惠益共享的原則。 開展人類遺傳資源的收集、保藏、研究開發、國際合作等活動,應當遵守公認的倫理原則,保護資源提供者的安全和個人隱私。
開展人類遺傳資源收集、保藏、研究開發、國際合作等活動的單位應當設立倫理委員會,對本單位開展的開發利用人類遺傳資源的活動進行審查和監督。 禁止利用人類遺傳資源從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可能產生歧視後果的人類遺傳資源研究開發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變相買賣人類遺傳資源材料。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類遺傳資源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的人類遺傳資源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類遺傳資源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家實行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收集與保藏單位資質審批制度。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集與保藏中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
第八條 從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收集與保藏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法人;
(二)收集與保藏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的目的明確、合法;
(三)具備收集與保藏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所需的場所、設施設備和穩定的經費支持;
(四)具備收集與保藏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所需的技術力量;
(五)設有符合規定的倫理委員會。
法律法規對直接從人體採集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法律法規對收集與保藏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有其他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九條 擬收集與保藏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書;
(三)收集與保藏目的說明;
(四)收集與保藏工作方案;
(五)具備收集與保藏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所需的技術力量和場所、設施設備及穩定經費來源等的證明材料;
(六)經本單位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的知情同意書格式文本;
(七)本單位倫理委員會組成情況說明;
(八)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條 申請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收集與保藏的目的不明確、不合法;
(二)收集與保藏的方案不合理;
(三)不具備收集與保藏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所需的技術力量或場所、設施設備、充足穩定的經費來源等;
(四)沒有成立符合規定的倫理委員會;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準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方面的專家進行審查,並在收到專家審查意見後的20個工作日內,根據專家審查意見作出審查決定。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予以批准,向申請人頒發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收集與保藏資質證書,並及時將已批準的具有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收集與保藏資質的單位名單向社會公告;對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省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審查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決定和理由應當告知申請人。
省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收集與保藏資質證書副本和申請材料副本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收集與保藏資質證書有效期五年。有關單位需要在證書有效期結束後繼續從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收集和保藏活動的,應當在距證書有效期滿2個月前申請延續。
已取得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收集與保藏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審批部門應當注銷該單位的資質證書並予以公告。被注銷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停止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收集與保藏活動,將其保藏的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銷毀或移交其他有資質的單位保藏。
第十三條 經批准收集與保藏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的單位應當每年向省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收集與保藏工作情況報告。
第十四條 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的收集與保藏應當遵循自願和知情同意原則。
在收集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前,收集單位應當向每位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提供者發放書面的知情同意書,內容包括收集目的、用途、對健康可能產生的危害、利益分享辦法、保護個人隱私、自願參與的選擇權、可隨時無條件退出的權利等。
收集者應當給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提供者充分的時間考慮是否參加收集與保藏活動。對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應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紹與說明。知情同意書及對其內容的說明應當採用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提供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能理解的語言和文字。
知情同意書應經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提供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充分知悉和理解各項內容後簽字認可。如果法定代理人的簽字認可行為導致法定代理人本人單方受益的,該簽字無效。
第十五條 負責保藏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的單位應當制定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管理規范,建立保管制度、使用制度、監測登記制度、事故報告制度和應急預案,確保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的合法使用。
在收集、保藏和研究開發過程中,應完整記錄並妥善保存遺傳資源材料的來源信息。
第十六條 經批准收集與保藏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的單位可以將其保藏的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提供給他人用於資源提供者同意的研究開發活動,並完整記錄對外提供資源的情況,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資源提供者的個人隱私與安全。
第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地區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收集與保藏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進行監督檢查時,省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三)詢問有關人員;
(四)查封、扣押違法收集與保藏的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等。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與人類遺傳資源有關的研究開發活動的支持力度,支持建立人類遺傳資源研究開發公共服務平台,促進遺傳資源綜合研究開發與利用。
第十九條 經批准收集與保藏人類遺傳資源的單位應當按照資源提供者同意的目的利用其收集與保藏的人類遺傳資源。
在資源提供者同意的目的之外利用其遺傳資源時,應再次取得資源提供者的同意。
第二十條 境外機構及其在中國境內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研究開發中國人類遺傳資源,應當與中國境內法人合作進行。
開展前款規定的國際合作研究開發活動,應當經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開展涉及中國人類遺傳資源的國際合作研究開發活動應當遵循平等互惠的原則,合作各方簽訂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外方合作單位應當保證中方單位的人員在合作期間參加實質性研究開發活動。
第二十二條 在中國境內開展涉及中國人類遺傳資源的國際合作研究開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境內合作方是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法人;
(二)合作各方具有從事相關研究的能力;
(三)合作期限明確;
(四)人類遺傳資源來源明確、合法;
(五)經合作各方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六)知識產權歸屬明確,研究成果共享方案合理;
(七)對中國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安全沒有危害。
第二十三條 擬開展涉及中國人類遺傳資源的國際合作研究開發活動的中方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或按照隸屬關系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申請單位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研究開發方案;
(三)合作研究合同;
(四)合作各方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的證明材料;
(五)擬研究開發的遺傳資源來源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五條 申請開展的國際合作研究開發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缺乏明確的工作目的和方向;
(二)工作范圍、合作期限與其研究目的不一致;
(三)合作單位不具備從事相關研究的實力和條件;
(四)知識產權歸屬和分享的安排不明確、不合理;
(五)遺傳資源來源不明確或來源不合法;
(六)未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七)可能對我國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安全或國家利益造成危害;
(八)其他不符合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接到申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送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方面的專家進行審查,並在收到專家審查意見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根據專家審查意見作出決定。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予以批准,並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證件;對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對於國際合作研究開發活動中產生的科技成果,中方合作單位應當根據科技成果特點,積極申請取得有關知識產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經批准開展的國際合作活動結束後3個月內,中方合作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研究開發情況報告。
第二十八條 國際合作研究活動在研究過程中需要更改合作主體、研究目的、研究范圍、合作期限、知識產權歸屬或者共享惠益方案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人類遺傳資源的研究開發單位應當促進研究成果廣泛地為公眾健康服務。
對遺傳資源的提供者,應當優先提供研究成果形成的醫療和健康產品及服務。 第三十條 將在中國境內採集的中國人類遺傳資源輸出境應當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在中國境內採集的中國人類遺傳資源輸出境。
為了科學研究目的將在境外收集的人類遺傳資源輸入境的,應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向境外輸出中國人類遺傳資源,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輸出的目的是為了執行已經批準的合作研究開發活動;
(二)確有將人類遺傳資源輸出境的必要;
(三)輸出後擬開展的研究開發活動符合批準的合作研究開發方案;
(四)境外接收單位是已經批準的合作研究開發活動的合作方;
(五)對中國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利益不會造成危害;
(六)經合作各方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七)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 擬向境外輸出中國人類遺傳資源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合作研究開發活動行政許可證件復印件;
(三)合作研究合同復印件;
(四)擬輸出的人類遺傳資源來源合法證明、研究開發方案、使用期限、剩餘樣品的處置方案;
(五)境外合作單位同意接收遺傳資源的證明;
(六)合作各方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予以批准,並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證件;對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將經批准出境的中國遺傳資源的剩餘材料或其產生的數據、信息資料輸入境的,應當向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向境外輸出中國人類遺傳資源的單位,憑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證件辦理檢驗檢疫手續。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進出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驗放手續。
第三十六條 向境外輸出中國人類遺傳資源的單位,應當自海關放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實際輸出的人類遺傳資源的數量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收集、保藏的人類遺傳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3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和主要責任人負責的同類申請:
(一)未經批准開展中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的收集與保藏活動;
(二)已被注銷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收集和保藏單位資質證書的單位,不按規定停止收集和保藏活動,或不將保藏的資源銷毀或移交的。
第三十八條 經批准開展人類遺傳資源收集、保藏、研究開發、出入境等活動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收集、保藏人類遺傳資源過程中存在違反倫理原則的行為的;
(二)收集、保藏和利用人類遺傳資源過程中違反知情同意原則的;
(三)泄露資源提供者隱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九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收集、保藏的人類遺傳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3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和主要責任人負責的同類申請:
(一)未經批准開展中國人類遺傳資源國際合作研究與開發活動的;
(二)經批准開展的國際合作研究活動未經批准擅自更改合作主體、研究目的、研究范圍、合作期限、知識產權歸屬或共享惠益方案的。
第四十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利用和買賣的人類遺傳資源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5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或主要責任人負責的有關研究利用中國人類遺傳資源的申請:
(一)從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人類遺傳資源研究開發活動;
(二)從事可能產生歧視後果的人類遺傳資源研究開發活動;
(三)買賣或變相買賣人類遺傳資源材料。
第四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將在中國境內採集的中國人類遺傳資源輸出境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海關將依法沒收或收繳的人類遺傳資源移送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十二條 按本條例規定提出有關申請的單位,在申請過程中採取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收買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不正當手段的,審批機關將終止對其申請的審查,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5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關於人類遺傳資源收集、保藏、研究開發和出入境活動的各類申請。
以上述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或批准文件的,由審批機關撤銷資質證書或批准決定,沒收非法收集、保藏的人類遺傳資源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5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關於人類遺傳資源收集、保藏、研究開發和出入境活動的各類申請。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履行提交有關報告義務的,由國務院或省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不履行相關備案義務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職權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參與評審的專家,利用職務便利謀取非法利益或出具虛假意見的,由聘請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取消其擔任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評審專家的資格。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以臨床常規診療、采供血(漿)服務、偵查犯罪、興奮劑檢測和殯葬等為目的的人類遺傳資源收集、保藏、研究開發和進出境活動,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利用上述活動中收集、保藏的人類遺傳資源開展初始目的以外的研究開發、國際合作等活動,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十九條 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收集、保藏、研究開發、出入境等活動有其他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境外機構及其在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從事中國人類遺傳資源的收集、保藏、研究開發、出入境等活活動,應當遵守中國外商投資政策。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衛生部《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國辦發[1998]36號)同時廢止。

3. 為什麼要保護生物的多樣性

人類的生存,人類社會的發展依賴於生物多樣性,因為生物多樣性是生態系統正常運轉、保持穩定的基礎。

各種物種,不管它們是細菌、蠕蟲、蟎、蜥蜴,還是小型哺乳動物,都在維持生態系統的平衡中起著重要作用。它們為我們提供食物、提供新鮮的空氣、調節氣候、控制疾病的流行等,其作用難以被其他物種所替代。

每種生物都有其特有的遺傳特性,使其能適應一定的環境條件。這種遺傳特性對我們人類至關重要,如果加以利用,就會給我們帶來巨大的利益。

人類為了改良品種,就得從野生物種中尋找與其相似的物種,將其特有的基因植入到現在人類種植的作物上去。這樣做不僅能改變作物抵抗自然災害的能力,而且能大大提高作物的產量和質量。

各種各樣的野生物種還為我們提供了大量的葯材。人類的許多葯材都來自野生植物和動物,如止痛葯嗎啡、可卡因,治瘧疾的葯奎寧分別來自罌粟植物、可可樹、金雞納樹等。這些葯用植物一方面起到治病救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給制葯工業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

野生物種還為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作出了特殊的貢獻。許多發明創造的靈感就來自於生物,人們從鳥、獸、昆蟲等的生活習性和活動中,悟出許多有益於人類的東西,並模仿製造出相應的產品,為人類服務。另外,野生物種還為我們提供了豐富的旅遊資源,這也是一筆巨大的財富。

因此,保護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生物資源,對於整個世界都有著不可估量的重要意義。

(3)如何加強遺傳資源管理擴展閱讀

生物多樣性通常包括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多樣性三個組成部分。

1、遺傳多樣性

遺傳多樣性是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組成部分。廣義的遺傳多樣性是指地球上生物所攜帶的各種遺傳信息的總和。這些遺傳信息儲存在生物個體的基因之中。

因此,遺傳多樣性也就是生物的遺傳基因的多樣性。任何一個物種或一個生物個體都保存著大量的遺傳基因,因此,可被看作是一個基因庫(Gene pool)。一個物種所包含的基因越豐富,它對環境的適應能力越強。基因的多樣性是生命進化和物種分化的基礎。

2、物種多樣性

這是生物多樣性的核心。物種(species)是生物分類的基本單位。對於什麼是物種一直是分類學家和系統進化學家所討論的問題。邁爾(1953)認為:物種是能夠(或可能)相互配育的、擁有自然種群的類群,這些類群與其他類群存在著生殖隔離

3、生態系統多樣性

生態系統是各種生物與其周圍環境所構成的自然綜合體。所有的物種都是生態系統的組成部分。在生態系統之中,不僅各個物種之間相互依賴,彼此制約,而且生物與其周圍的各種環境因子也是相互作用的。

4. 生物技術在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中的應用現狀如何

分子生物學、動物繁殖以及基因工程等生物技術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為畜禽遺傳資源的保存和利用創造了越來越多的新途徑,這里試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討論:
(1)種群遺傳變異分析作為遺傳多樣性保存工作的基礎,首先就需要對現有畜禽遺傳資源的種群內和種群間的遺傳變異有一個全面的了解。隨著分子遺傳學技術的發展,對遺傳變異的分析已經從表型、蛋白質多態性深入到DNA分子水平,利用DNA多態性可以更全面、准確地分析種群的遺傳變異,利用DNA多態性還可以確定種群間的親緣關系。(2)冷凍保存目前超低溫冷凍技術對大多數畜禽的精液進行長期保存已基本可行。冷凍精液庫最好是與活體保種結合起來,以減輕自然選擇、近交和遺傳漂變的影響,不受群體大小的限制。但是,冷凍精液的一個重要缺陷是,如果將來想要獲得與現有遺傳特性基本一致的純種,必須通過利用冷凍精液對畜群進行一系列的回交。
為了克服冷凍精液的缺陷,最好是結合冷凍胚胎來進行畜禽的易位保存,在需要純種時可以通過適當的受體及時獲得。(3)繁殖技術隨著各種繁殖技術的進步,在遺傳資源保存中已經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如超數排卵和胚胎移植、胚胎分割和胚胎克隆等。利用超數排卵和胚胎移植技術,可以充分發揮優秀母畜的作用,這對低繁殖力的家畜,如牛、馬、羊等是很有價值的。
胚胎分割和克隆,在多種哺乳動物獲得成功,而且體細胞克隆也已經有成功的報道。正常胚胎可以用機械的方法進行分割,獲得遺傳上完全一致的胚胎。(4)基因定位和DNA文庫隨著分子遺傳技術的進步,一些高效率的DNA分子遺傳標記將各種畜禽的遺傳圖譜研究推向實用化,通過基因定位將一些獨特性能的基因定位於某一染色體特定區段,並測定基因在染色體上線性排列的順序和相互間的距離。更重要的是,通過與畜禽生產性能密切相關的一些數量性狀基因的定位也取得了很大進展,一些影響數量性狀較大的數量性狀基因座(QTL)得到定位。(5)疾病診斷和控制種豬健康狀況是遺傳資源在國際間交流和利用的重要限制因素之一,伴隨著優良種豬的引入,一些傳染性疾病也有可能引進,它所造成的副作用有可能抵消引種獲得的潛在效益,甚至會產生長久的不良影響,而種質進口的檢疫程序又非常繁瑣和昂貴。精液過濾和胚胎沖洗等新技術,對改善種質健康狀況具有相當大的應用前景。

5. 禽畜遺傳資源保護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根據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
分別建立或者確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
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
享受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
未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不得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
定期採集和更新畜禽遺傳材料
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配合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採集畜禽遺傳材料
並有權獲得適當的經濟補償

6. 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的規定解析

個人不得收集人類遺傳資料
國家實行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收集與保藏單位資質審批制度。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集與保藏中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
經批准收集與保藏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的單位,應當每年向省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收集與保藏工作情況報告。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的收集與保藏應當遵循自願和知情同意原則。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經批准收集與保藏人類遺傳資源的單位,應當按照資源提供者同意的目的利用其收集與保藏的人類遺傳資源。在資源提供者同意的目的之外利用其遺傳資源時,應再次取得資源提供者的同意。
單位需向提供者發放書面知情同意書
徵求意見稿規定,從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收集與保藏的單位應當是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法人,收集與保藏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的目的明確、合法,設有符合規定的倫理委員會等條件。
在收集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前,收集單位應當向每位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提供者發放書面的知情同意書,內容包括收集目的、用途、對健康可能產生的危害、利益分享辦法、保護個人隱私、自願參與的選擇權、可隨時無條件退出的權利等。
徵求意見稿指出,負責保藏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的單位應當制定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管理規范,建立保管制度、使用制度、監測登記制度、事故報告制度和應急預案,確保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的合法使用。
在收集、保藏和研究開發過程中,應完整記錄並妥善保存遺傳資源材料的來源信息。
徵求意見稿規定,未經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在中國境內採集的中國人類遺傳資源輸出境。

7.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維護公眾健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人類遺傳資源包括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和人類遺傳資源信息。

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是指含有人體基因組、基因等遺傳物質的器官、組織、細胞等遺傳材料。

人類遺傳資源信息是指利用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產生的數據等信息資料。第三條採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應當遵守本條例。

為臨床診療、采供血服務、查處違法犯罪、興奮劑檢測和殯葬等活動需要,採集、保藏器官、組織、細胞等人體物質及開展相關活動,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第四條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人類遺傳資源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類遺傳資源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有關人類遺傳資源管理工作。第五條國家加強對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保護,開展人類遺傳資源調查,對重要遺傳家系和特定地區人類遺傳資源實行申報登記制度。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我國人類遺傳資源調查,制定重要遺傳家系和特定地區人類遺傳資源申報登記具體辦法。第六條國家支持合理利用人類遺傳資源開展科學研究、發展生物醫葯產業、提高診療技術,提高我國生物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人民健康保障水平。第七條外國組織、個人及其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採集、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第八條採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不得危害我國公眾健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九條採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應當符合倫理原則,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倫理審查。

採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應當尊重人類遺傳資源提供者的隱私權,取得其事先知情同意,並保護其合法權益。

採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應當遵守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的技術規范。第十條禁止買賣人類遺傳資源。

為科學研究依法提供或者使用人類遺傳資源並支付或者收取合理成本費用,不視為買賣。第二章採集和保藏第十一條採集我國重要遺傳家系、特定地區人類遺傳資源或者採集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種類、數量的人類遺傳資源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准: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採集目的明確、合法;

(三)採集方案合理;

(四)通過倫理審查;

(五)具有負責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的部門和管理制度;

(六)具有與採集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和人員。第十二條採集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應當事先告知人類遺傳資源提供者採集目的、採集用途、對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個人隱私保護措施及其享有的自願參與和隨時無條件退出的權利,徵得人類遺傳資源提供者書面同意。

在告知人類遺傳資源提供者前款規定的信息時,必須全面、完整、真實、准確,不得隱瞞、誤導、欺騙。第十三條國家加強人類遺傳資源保藏工作,加快標准化、規范化的人類遺傳資源保藏基礎平台和人類遺傳資源大數據建設,為開展相關研究開發活動提供支撐。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企業根據自身條件和相關研究開發活動需要開展人類遺傳資源保藏工作,並為其他單位開展相關研究開發活動提供便利。第十四條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為科學研究提供基礎平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准: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保藏目的明確、合法;

(三)保藏方案合理;

(四)擬保藏的人類遺傳資源來源合法;

(五)通過倫理審查;

(六)具有負責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的部門和保藏管理制度;

(七)具有符合國家人類遺傳資源保藏技術規范和要求的場所、設施、設備和人員。

8. 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的進出境管理

面臨著日益增多的畜禽遺傳資源流失海外的窘境,中國需要對畜禽遺傳資源的進出境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境外機構、個人取得原生中國的畜禽資源必須經過有關部門批准,對其中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中的畜禽資源,中國要按照共享惠益原則分享研究和開發畜禽遺傳資源所獲得的利益。嚴格謹慎管理物種的進口與出口,既不要讓中國物種出口形成對外國生態和物種的污染,也不要隨意接受別國物種對中國生態和物種的破壞和污染。如有一些不具備科研和資金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盲目從國外引進國內還沒有的物種,如食人魚的引進在中國形成物種污染,對中國魚類的生存產生了長期威脅;也有美國人引進中國鯉魚鯽魚到美國河流中,結果對美國水生態和魚類形成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