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合作散夥資金分配問題
資產負債表裡有個所有者權益,如果是散夥那就直接破產把能買的東西都處理掉然後資金按出資比例分配,如果是有人退股,按照所有者權益的金額,退股人按出資比例所享有的份額,就是他可以分得的資產(資金),其他合夥人可以出資買過來,也可以讓其他願意出資的人購買,金額可以協商,希望幫到你。
⑵ 合夥開廠散夥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合夥企業到期的終止,企業散夥時涉及利益的清算與分配。清算結束,重新簽訂新的合夥協議。你說的情況,也可以理解為合夥協議延續,其中一人退出合夥。
一、有協議的,按協議執行;沒有協議的,互相協商,原則上按出資額的比例分配。協商不成的,訴訟解決。
1、合夥人的利潤分配方式,完全由全體合夥人合意決定。
2、合夥人對外的債務,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對內可以按比例分配,但不得對抗債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八十九條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⑶ 請問公司股東散夥,公司資產如何劃分
在不考慮稅收的情況下,剩餘資產=庫存6萬+應收20萬-應付10萬+固定資產1.5萬+庫存現金1.5萬=19萬
按50%計算,各分9.5萬的資產或債權
建議先將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之後雙方再協商解決資產分配問題。
⑷ 合夥開店散夥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合夥開店倒閉了的話,可以根據合夥協議解散合夥企業。既然是合夥做生意,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相關合夥事宜,當然就有書面合夥協議。如果在合夥過程中,雙方產生歧異、糾紛或者解決入伙、散夥等事宜,均應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經營不善的企業到最後都會解散,但要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後有剩餘的,依據合夥人出資份額分配財產。合夥企業解散是指合夥企業解散時,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⑸ 關於合夥人散夥後的資金分配問題
按合夥時的股份分配,
⑹ 個人合夥創業散夥,如何分配
我們面對的是一個越來越復雜和動盪的世界;
沒有一種商業模式是長存的;
沒有一種競爭力是永恆的;
沒有一種資產是穩固的;
做同城配送的行業一定要選擇一個免費使用的配送系統,比如好急跑腿系統就是一個共享模式的同城配送系統。
作為一個企業的老闆或者合夥人你有沒有想過:
中國中小企業的平均壽命僅2.5年,集團企業的平均壽命僅7-8年。不僅企業的生命周期短,能做強做大的企業更是寥寥無幾。企業做不長、做不大的根源當然很多,但核心根源卻只有一個——企業的股權出了問題!
人生最大的悲傷,莫過於將一輩子的聰明都耗費在戰術上。當你抬頭一看,卻發現你精益求精的事情,所在的行業已經衰落,戰略大方向也錯了。
中國有句老話,生意好做,伙計難擱。
企業的死亡不是死於外部的競爭,而是死於企業內耗
股權既是一門技術,也是一門藝術。
(6)散夥怎麼分配資源擴展閱讀:
股權架構的六大模塊:
1:發起人股東必須控股51%;
2:創始人股東不超過7個(以單數為主),每個不超過5%;
3:戰略股東:最多不超過5%;
4:資源股東:不超過5%;
5:團隊股東—你的高管最多不超過10%;
6:投資股東不超過10%。
⑺ 合夥人散夥時利益分配問題分析
首先是因為他自身原因導致經營不順,一般盈利的時候是按公司資產的80%折舊,然後按比例給他,如果虧錢,就是按60%折舊,按比例給他。
⑻ 合夥投資散夥資產怎樣分配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不能按照股份分配財產,只能按照你們向工商登記的時候提供的合夥協議分配財產。
建議1:如果你朋友有下面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你可以聯合其他合夥人決議將其除名。
建議2:根據46條規定,協商退火
退火後,按照你們向工商登記的時候提供的合夥協議分配財產和經營收益,當然你們可以協商的。
提醒1,你朋友退夥後,如果就你一個合夥人,就不能是合夥企業了,改成個人獨資企業或其他形式。
提醒2、如果你自己退火,那廠就是你朋友的。
具體操作,買本《合夥企業法》看看,或咨詢工商
然後,辦理工商登記。合夥企業登記事項因退夥、入伙、合夥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三)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七條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四十八條 合夥人違反前二條規定,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九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前款規定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五十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一條 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即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合法繼承人不願意成為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的,合夥企業應退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
合法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時由監護人代行其權利。
第五十二條 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五十三條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五十四條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五條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五十六條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因退夥、入伙、合夥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
⑼ 關於合夥人散夥後的資金分配問題
如果沒有合夥協議約定分紅和散夥事宜,應雙方協商,但要求對方撤伙,應取得對方的同意,先清算後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