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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資源如何管

發布時間: 2022-07-03 17:26:45

『壹』 遼陽市漁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漁業資源保護,改善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強化漁政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遼寧省漁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漁業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湯河水庫、葠窩水庫庫區的漁政管理工作,按照省政府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漁業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把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漁業執法工作經費,鼓勵開展漁業資源保護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和監督管理。第五條市、縣(市)區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管理工作。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漁業違法案件查處。太子河城市段8公里公共水域(望水大橋-遼東路大橋)的漁業管理工作由文聖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發展改革、財政、水務、環保、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漁業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太子河城市段8公里公共水域為禁漁區,全年禁捕。在禁漁區內,禁止進行一切漁業捕撈活動(休閑垂釣外),禁止從事非法捕撈漁獲物的銷售、收購活動。第七條禁止在重要漁業水域范圍內設置新的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應當達到漁業水域生態環境要求。

在重要漁業水域范圍內進行水下建設、勘探、爆破、采砂、排污等作業的,有關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前應當徵求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重要漁業水域名錄和范圍由縣(市)區政府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漁業資源的增殖放流進行捐贈。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漁業資源監測、調查結果,每年組織實施增殖放流,確保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第九條增殖放流期間,禁止在增殖放流水域范圍內進行漁業捕撈作業(含垂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實施增殖放流7日前向社會公告禁止捕撈的期間和水域范圍。第十條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垂釣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者污染水體的餌料;

(二)不得妨礙漁業生產;

(三)不得使用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具離岸垂釣。第十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還禁止使用密網、手推網、小倒簾網、坡網、人拉小網、旋網、小邊網、冷布網、麻布網、漂網(趕網)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漁具進行捕撈。

前款所稱密網,是指網目尺寸小於67毫米的網具。第十二條禁止向開放性水域投放外來水生生物物種、雜交種、轉基因種和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因隨意投放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遼寧省漁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使用禁用漁具、捕撈方法的,或者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使用非機動漁船的並處200元罰款;使用機動漁船的並處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在重要漁業水域范圍內進行水下建設、勘探、爆破、采砂、排污等作業,對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有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預防和補救措施,並接受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對從事漁業生產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國有漁業資源損失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第十六條阻礙漁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貳』 保護海洋漁業資源的有力措施有什麼

一、加大禁漁期和禁漁區巡查力度,堅決打擊頂峰而上的不法分子。
二、加大漁業科研經費的投入,引進新的魚類或藻類的優良品種,同時改善魚蝦貝類的生存環境,加大增殖放流的工作力度。
三、加大治理海洋環境污染,嚴格審查涉海工程項目,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四、加大社會保護藍色海洋的宣傳力度。
五、大力發展遠洋捕撈,到國外找資源。

『叄』 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

2011年1月5日,農業部令公布了《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是指為保護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在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依法劃定並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水域、灘塗及其毗鄰的島礁、陸域。
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是指為保護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在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依法劃定並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水域、灘塗及其毗鄰的島礁、陸域。
近年來,針對工程建設等人類活動大量佔用、破壞重要水生生物棲息地和傳統漁業水域,嚴重影響漁業可持續發展和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的嚴峻形勢,我國在大力組織開展增殖放流、休漁禁漁等水生生物資源養護措施的同時,根據《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要求,自2007年起積極推進建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目前已審定公布四批共220處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這些保護區可保護上百種國家重點保護漁業資源及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遊通道等關鍵棲息場所10多萬平方公里,初步構建了覆蓋各海區和內陸主要江河湖泊的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網路。劃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是協調經濟開發與資源環境保護的有效手段,對於減少人類活動的不利影響、緩解漁業資源衰退和水域生態惡化趨勢具有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
隨著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數量增加,覆蓋范圍和影響程度不斷擴大,迫切需要制定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並強化保護區管理,解決目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比較原則,涉及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重要漁業水域的部分工程建設項目不按法律規定評估、補償漁業資源損失,部分主管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不依法徵求或採納漁業主管部門意見等問題。為此,我部在廣泛徵求意見、認真研究論證基礎上,制定了《辦法》。《辦法》明確了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設立條件、報批程序、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和主要職責,規定了保護區內禁止或限制從事的活動,進一步完善了涉及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程序。

『肆』 捕魚屬於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非法電捕魚的,原則上歸漁政部門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三條 國家對漁業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海洋漁業,除國務院劃定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漁業資源漁場外,由毗鄰海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漁業,按照行政區劃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商制定管理辦法,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伍』 如何管理海洋資源

當務之急,應加大執法力度,理順海洋管理體制。近20年來,我國先後公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二十幾項,為加強海洋資源開發與綜合管理打下了基礎。但也應該看到,隨著海洋經濟的發展,有些法律、法規在執行上顯得滯後。應根據海洋經濟的發展,切實執行《中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海洋島嶼開發管理法》、《海洋資源開發管理法》等海洋法律。同時,還要加快與國際法接軌,擴大海洋立法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盡快完善我國海洋資源開發與管理的法律體系。此外,應加強海上執法隊伍建設。面對我國300萬平方千米的海域面積,我國應加大投資,組建一支適合中國國情的、現代化的、綜合一體化的執法隊伍,增強執法合力,提高執法效率,優化海洋資源開發與管理的法治化機制,真正做到依法治海。

為了全面掌握中國海域海洋資源、環境狀況,國家海洋局會同有關部門和沿海各省開展了全國海岸帶和海洋資源綜合調查和多次海洋環境污染基線調查。同時,建立起以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海區環境監測中心和海洋環境監測站為主體的國家海洋環境監測系統及其業務技術支持體系;組織並領導了由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門監測機構組成的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網,為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和沿海經濟建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中國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環保部門、海洋部門、海事部門、漁業部門按照法律分工,加強了對陸源污染、海洋傾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船舶排污的控制與管理,為防治海洋環境污染,遏制環境惡化勢頭,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國建立並實施了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有效防止了工程建設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和損害。

為加強海洋傾廢管理,我國不斷完善傾廢管理制度,積極履行《1972年倫敦傾廢公約》。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建立了38個海洋傾倒區,對海洋傾廢活動進行了規范,有效地控制了海上傾廢活動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

我國重視海洋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環境的保護,專門制定了《漁業水質標准》,建立了休漁區、休漁期和限量捕撈制度,重點對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遊通道和養殖場進行了保護。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加強了對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國家海洋局頒布了《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目前已建立各種類型海洋自然保護區59個、海洋特別保護區2個,為保護典型海洋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做出了貢獻。

為實施依法治國的偉大方略,扭轉海洋環境惡化趨勢,我國修訂了《海洋環境保護法》。新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目前,我國已建立起較完備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規體系和較完整的技術標准體系,為依法管海、護海提供了法律保障。

針對渤海資源與環境問題日趨嚴重的狀況,國家海洋局從1996年開始,開展了對渤海綜合整治的研究,現正在國家計委的指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渤海綜合整治規劃」,力爭用20年左右的時間使渤海的資源與環境功能得到恢復。

所謂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指在海洋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做到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不斷提高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水平及能力,力求形成一個科學合理的海洋資源開發體系;通過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改善海洋生態環境,來維護海洋資源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實現海洋資源與海洋經濟、海洋環境的協調發展,確保海洋資源生態環境的永續發展。

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包含3個特徵:1.持續性。體現在海洋生態過程的可持續與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兩個方面。海洋生態過程的可持續建立在海洋生態系統完整性的基礎之上,要求海洋生態系統構造完整和功能齊全。只有維持生態構造的完整性,才能保證海洋生態系統動態過程的正常進行,使海洋生態系統保持平衡。海洋生態過程的可持續是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基礎。人類對海洋資源的強大需求與有限供給之間的矛盾、海洋資源的多用途引發的不同行業之間的競爭以及人類利用海洋資源的理念、方式和方法,都直接關繫到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這就要求一方面要正確解決資源質量、可利用量及其潛在影響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在利用資源的同時更要注意保護資源種群多樣性、資源遺傳基因多樣性,並要在不影響海洋生態系統完整性的前提下整合資源方式,減少資源利用中的沖突和矛盾,提高資源的產出率。2.協調性。首先是海洋資源的利用應與海洋自然生態系統的健康發展保持協調與和諧,表現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長遠利益與短期利益的協調、陸地系統與海洋系統以及各種利益之間的協調,以維護海洋生態系統的健康及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3.公平性。即當代人之間與世代人之間對海洋環境資源選擇機會的公平性。當代人之間的公平性要求任何一種海洋開發活動不應帶來或造成環境資源破壞,即在同一區域內一些人的生產、流通、消費等活動在資源環境方面,對沒有參與這些活動的人所產生的有害影響;在不同區域之間,則是一個區域的生產、消費以及與其他區域的交往等活動在環境資源方面,對其他區域的環境資源產生削弱或危害。世代的公平性要求當代人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不應對後代人對海洋資源和環境的利用造成不良影響。

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應達到以下目標:1.在保證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基礎上,強化開發深度和廣度,提高開發的科技含量,不斷提高海洋開發和海洋服務領域的技術水平,加快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海洋經濟增加值;綜合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不斷發現新資源,利用新技術,形成和發展海洋新產業,推動海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2.對海洋可再生資源而言,要改善對資源的利用效率,既要盡可能多地對其進行利用,又要保持生態系統有較強的恢復能力和維持其可持續再生產能力;對海洋不可再生資源要有計劃地適度開發,不要影響後代人的利益。3.優化配置海洋資源,使其功能得到充分發揮。4.海陸一體化開發,統籌制定沿海陸地區域和海洋區域的國土開發規劃,逐步形成臨海經濟帶和海洋經濟區,推動沿海地區的進一步繁榮發展。5.開發與保護協調。制定海洋開發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規劃,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加強海洋環境監測和執法管理;重點加強陸源污染物管理,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防止破壞海洋環境。6.完善海洋綜合管理體系,制定統一協調的海洋開發政策,建立健全有利於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法律法規,逐步完善各種海洋開發活動的協調管理。

我國海洋生態系統多種多樣,既有典型的紅樹林生態系、珊瑚礁生態系、河口生態系,也有數量龐大的港灣,成為中國近海生物繁衍、生長的搖籃,也是地球生態系統中生物多樣性和生產力較高的生態系統。我國管轄海域的資源和環境是沿海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對海洋經濟以及整個沿海地區的經濟發展起著越來越重要的支撐作用。然而,由於中國人均海洋資源佔有量相對較少,經濟發展對資源的需求又日益增多,使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面臨著嚴峻的挑戰。需要通過行政、法律、經濟、科技和教育等手段,對海洋開發活動進行組織、指導、協調、控制和監督,以保證合理利用海區的各種資源,促進各行業協調有序發展,提高整個海區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

《中國21世紀議程》指出,要重點強化海洋生物資源管理,最終實現海洋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保護;建立大海洋生態系監測與保護體系和環境預報服務體系;建立布局合理的自然保護區網,並加入國際海洋自然保護區網路,在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的同時提高沿海居民生活水準,開展大洋、極地海洋生物資源調查研究,開發利用和保護公海生物資源。為防止海洋生態系的退化,維持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必須加強生物物種和生態環境的保護,有計劃地建立相當規模和數量的海洋自然保護區、保留區,形成區域性、國際性海洋自然保護區網,採取適當措施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改善及完善各種有效的開發利用技術措施,合理利用經濟魚類;完善海洋生物資源保護法規體系,加強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加強國際合作和區域合作,維護海洋生態系的良好狀態,形成養護、研究和管理的國際合作機制。

海洋和海洋資源具有一定的公有性,因此許多海域和海洋資源各國都可以利用。世界海洋總面積的35.8%以領海大陸架的200海里專屬經濟水域的形式劃歸沿海國家管轄,其他64.2%(約合2.3億平方千米)的區域仍為世界公有。在劃歸沿海國家管轄的水域內,船舶航行仍是自由的,因此也具有公有性質。即使是各國的領海,其他國家的船舶也有無害通過的自由。公海和國際海底的資源是世界共有的,各國都有權開發利用。各國通過交納一定的養護費可以獲得別國管轄海域漁業資源的捕撈權,內陸國可以在沿海國管轄海域內獲得一定數量的剩餘捕撈量,這些規定與陸地資源利用存在很大差別。因此,海洋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必須樹立全球意識,加強國際合作。我國政府一貫主張沿海經濟發展與海洋環境保護相協調;保護海洋環境是全人類的共同任務,但經濟發達國家負有更大的責任;加強國際合作要以尊重國家主權為基礎;處理海洋環境問題應當兼顧各國現實的實際利益和世界的長遠利益。中國在採取一系列措施保護沿海和海洋環境的同時,積極參與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為保護全球海洋環境這一人類共同事業進行了不懈的努力。中國支持並積極參與聯合國系統開展的環境事務,是歷屆聯合國環境署的理事國,與聯合國環境署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中國已締結和參加了多項國際環境條約,涉及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條約和協議主要有《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72年防止傾倒廢棄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1973/78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和《1971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等。

『陸』 河北省白洋淀水產資源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白洋淀水產資源的保護、增殖和合理利用,促進淀區水產生產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白洋淀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白洋淀水域從事養殖,增殖和捕撈水生動物,植物等水產生產活劫的單位及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白洋淀水產生產的最低水位為七點五米,低於七點五米時,不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引水出淀。第四條 凡向淀區排放污水,應執行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准。要積極治理,減少污染,以保證淀區水質符合功能區的要求。第五條 白洋淀禁漁期為每年五月十五日至八月十五日,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在禁漁期從事捕撈作業。淀區縣對重點資源的產卵場、育幼場,還可劃定禁漁區。第六條 主要經濟水產動、植物的最低采捕標准為:草魚體長三十五厘米,鰱魚體長三十三厘米,鱅魚體長三十三厘米,鯉魚體長二十五厘米,鯽魚體長十三厘米,魴魚叉長二十五厘米,元魚體重三百五十克,河蟹背甲長七厘米;水生植物必須成熟後方可採收。第七條 取締魚鷹、密網、圍埝、卷箔、布袋網等損害水產資源的魚具和捕撈方法。第八條 凡在淀區經營養殖業、種植業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持有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核發的水面使用證。
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水產資源進行掠奪性經營。第九條 白洋淀水產只限淀區內和沿淀村漁民從事捕撈作業。漁民從事捕撈作業,必須逐級通過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向所在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資源情況統一核發捕撈許可證。
捕撈許可證不準轉讓、出租或買賣。第十條 白洋淀水產資源的增殖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分級實施。第十一條 凡在淀區從事捕撈作業的船隻,在領取或每年審核捕撈許可證時,暫定每隻船繳納水產資源增殖保護費一百五十元至三百元,以後隨捕獲量增加而提高。第十二條 水產資源增殖保護費、賠償資源損失費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實行財政專設帳戶儲存,取之於漁,用之於漁,主要用於淀區的增殖事業,不得挪用。具體數額和使用辦法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水產資源增殖保護費、賠償資源損失費以及罰沒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第十三條 對執行本辦法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政府和漁政部門根據貢獻大小分別給予表揚和物質獎勵。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漁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如下處罰:
(一)無捕撈許可證及持無效許可證捕撈者,違反禁漁區者,除沒收非法所得和用具外,罰款五十至一百五十元,賠償資源損失費一百五十至五百元。
(二)使用小於規定網目和被取締的漁具從事捕撈作業及漁獲物幼魚比例大於同品種20%的,在淀區獵捕水禽的,沒收非法所得和用具,罰款二十至四百元,賠償資源損失費三十至六百元。
(三)違反捕撈許可證規定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和捕撈方法的,除沒收漁獲物外,罰款十至四十元,賠償資源損失費三十至六十元。
(四)買賣出租、轉讓以及塗改、偽造捕撈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並處以一百至五百元罰款。
(五)收購、販賣違反本辦法捕撈的漁獲物,除全部沒收漁獲物外,按漁獲物折款的20%罰款。
(六)使用漁鷹捕撈者,每隻罰款一百至二百元,重犯者加倍罰款和賠償資源損失費。
(七)毒魚、電魚、炸魚者,沒收用具和漁獲物,罰款二十至一千元,賠償資源損失費五百至二千元。
(八)偷捕養殖水產品和破壞養殖設施的,除賠償全部損失外,罰款五百至一千元。
(九)在淀區經營養殖業、種殖業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掠奪性經營的,發證機關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吊銷養殖使用證。第十五條 拒絕管理、阻礙漁政人員執行公務的,偷竊、哄搶或破壞漁具、漁船、漁獲物、他人養殖產品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 本辦法處罰條款由縣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執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而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柒』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淡水漁業管理的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淡水漁業資源,發展漁業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淡水水域從事養殖和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都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有關地區行政公署和市、縣人民政府,應把漁業生產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採取措施、加強淡水漁業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淡水漁業工作。地、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域內的淡水漁業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水域,由有關地區行政公署和市、縣人民政府協商制定管理辦法,或由上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管理。
水庫漁業生產,按水庫歸屬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門管理。第二章 資源管理第五條 國家鼓勵全民、集體單位和個人在水庫、窪淀、坑塘發展養殖業。第六條 有關地區行政公署和市、縣人民政府,可將全民所有的水庫、窪淀、河流等漁業水域,確定給全民或集體單位從事養殖生產。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水域情況和單位申請,核發養殖使用證,確認使用權,並受法律保護。
全民和集體單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庫、窪淀、河流以及集體所有的窪淀、坑塘,可由集體或個人承包,從事養殖業。第七條 領取養殖使用證的單位和承包者,要合理開發利用淡水漁業資源,不得進行掠奪性生產,不得閑置不用。第八條 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淡水漁業水域時,應徵得當地漁業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兼顧漁業資源的繁殖保護。第九條 正確處理農漁用水矛盾,養魚水域要保持魚類生長的最低水位,養魚水庫的水位最低不得小於死庫容。第十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污染淡水漁業水域,損害淡水漁業資源。第三章 捕撈管理第十一條 淡水漁業生產實行以養殖為主、合理捕撈的方針。
凡在全民所有的水庫、窪淀、河流從事捕撈業,均須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捕撈許可證。持外地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的捕撈許可證的,必須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簽證手續,方可進行捕撈作業,否則按無證處理。第十二條 頒發捕撈許可證的數量和捕撈期限,由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生動物生長規律和可捕量確定。可優先發給歷史上曾以漁業捕撈為生活主要來源、有一定技術和設備的群眾,對水庫移民及水庫周圍群眾,可適當照顧。
對非從事漁業生產的單位,不予頒發捕撈許可證。第十三條 捕撈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不準買賣、租借和私自轉讓。第十四條 為保護漁業資源,地區行政公署和省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水生動物生長繁衍情況,規定本地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箔目尺寸及其它保護資源的措施。跨行政區域淡水漁業水域的上述措施,由有關地區行政公署和省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制定。
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禁漁區和禁漁期間,不得頒發捕撈許可證。
嚴禁炸魚、毒魚、電魚。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向受益單位和個人徵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漁政管理第十六條 有關地區行政公署和市、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重點淡水域管理機構,可設漁政檢察人員。
淡水漁政檢察幹部著裝,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公安部門應密切配合漁政部門,維護好漁區社會治安工作,保護水產資源。第十七條 各級漁政檢察人員的任務是:
一、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調解漁業生產中的糾紛。
二、負責漁業許可證的審核。
三、向當地或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淡水漁業資源狀況和與其相關的事項,並提出建議。
四、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水產品市場。
五、保證國家漁業法規的貫徹實施。對違反漁業法規,破壞水產資源的行為,實行經濟制裁。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第十八條 對保護淡水漁業資源和維護漁業生產秩序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九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吊銷捕撈許可證、養殖使用證,沒收漁具和非法所獲外,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賠償資源損失費二十至二千元。
一、擅自進入禁漁區或違反禁漁期規定,進行捕撈作業者;
二、持無效捕撈許可證從事捕撈作業或不按許可捕撈作業內容進行捕撈作業者:
三、毒魚、電魚、炸魚、偷魚和損壞養殖設施者;
四、污染淡水漁業水域,嚴重損害淡水漁業資源者;
五、阻撓漁政檢察人員和護漁人員執行任務者;
六、領取養殖使用證而不進行養殖生產,使漁業水域閑置一年或一年以上者。

『捌』 漁業資源保護的法律規定

為了保護中國的漁業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規定:在中國的海洋、江湖、水庫水域中,禁止使用爆炸物、有毒 物(農葯、麻醉物)、電力進行捕魚,禁止製造危害漁業資源的捕 撈工具,禁止傳授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不得在禁漁區、禁漁 期進行捕撈,不得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規定的網 目尺寸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生產時不得超過規定的幼魚比例。 在水生動物洄遊通道建閘、築壩,對漁業資源可能帶來嚴重影 響的,建設單位必須先徵求漁業資源管理部門的意見,經確認 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採取其他補 救措施,未採取措施、對漁業資源造成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 當賠償漁業資源損失。禁止在通江河口、閘口敷設網具捕撈水 生生物,以便保護水生動物的幼體和產卵洄遊體,通江河閘的 開啟要兼顧魚類的洄遊和灌江納苗。水爆、勘探、水下作業等 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作業單位應當事先同有關的縣以上人 『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採取措施,防止或減少對漁業 資源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