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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非法捕撈水產品歸哪個部門管

發布時間: 2022-05-11 22:29:01

1. 一般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怎麼處罰的

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單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2. 農業農村部公布哪十大非法捕撈案件

2018年7月25日,農業農村部公布違反海洋伏季休漁制度、損害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十大涉漁典型案件。

農業農村部介紹,春、夏季是我國主要海洋經濟魚類的繁殖期和生長期,為了促進海洋漁業的可持續發展,農業農村部從每年5月1日起,在我國沿海實施海洋伏季休漁制度。今年海洋伏季休漁實施以來,沿海各級漁業漁政部門壓實執法責任,細化管理措施,有效開展了「中國漁政亮劍2018」海洋伏季休漁執法行動,以「最高標准、最嚴措施、最佳狀態」保持了「史上最嚴」執法監管態勢,保障了海洋伏季休漁秩序良好。執法過程中,各地漁業漁政部門積極作為,查辦了一批涉漁違法違規案件,嚴懲了一批違法犯罪分子。

四、冼某等4人使用禁用網具非法捕撈案

5月15日,廣東省湛江市東海漁政大隊、湛江市開發區公安邊防大隊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查獲4名使用禁用網具捕撈的違法作業人員。當事人冼某等3人涉嫌使用禁用網具捕撈被公安邊防部門刑事拘留,1人因年紀大、並患有嚴重疾病被取保候審,2000公斤非法漁獲物被沒收。

五、「閩某漁運01539」違法收購、運輸非法漁獲物案

5月20日,浙江省台州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查獲「閩某漁運01539」違法收購、運輸非法捕撈漁獲物10.7萬公斤。浙江省台州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將非法漁獲物作為證據在冷庫中保存,船長朱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被移送浙江省公安邊防總隊海警第一支隊刑事處理。

六、「閩某漁運60729」違法收購、運輸非法漁獲物案

5月21日,福建省連江縣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查獲「閩某漁運60729」違法收購、運輸非法捕撈漁獲物13萬公斤。目前,漁獲物被沒收並作為證據在冷庫中保存,涉案船舶被強制扣押在福建省連江縣違規漁船扣船點。

七、「蘇某漁11396」等8艘漁船非法捕撈鰻苗案

5月31日,江蘇省海洋漁政監督支隊與南通市公安局食葯環支隊聯合開展執法行動,一舉查獲「蘇某漁11396」等8艘非法捕撈鰻苗的漁船,刑事拘留9人,其中8人涉嫌使用小於國家規定網目尺寸的網具從事捕撈、1人涉嫌收購非法捕撈水產品。

八、兩艘涉漁「三無」船舶非法捕撈案

6月7-8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直屬一支隊、霞浦縣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查獲兩艘非法捕撈的涉漁「三無」船舶,涉及5670公斤非法漁獲物。目前,兩艘涉漁「三無」船舶被強制扣押,拆解手續正在辦理中。

九、「閩某漁運60766」等10艘船舶非法捕撈、收購、運輸水產品案

6月12日,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福建省海警總隊在海上聯合巡查過程中,一舉查獲「閩某漁運60766」等10艘違法捕撈、收購、運輸水產品的船舶,其中5艘非法捕撈船舶未刷寫船名號(船主為山東籍),涉及非法漁獲物6.7萬公斤。目前,非法漁獲物被全部沒收,10艘船舶被強制扣押在福建省連江縣高塘扣船點。

十、「遼某漁23811」等6艘漁船非法捕撈、收購、運輸水產品案

6月20日,遼寧省大連市漁政監督管理局查獲「遼某漁23811」「遼某漁運25105」等6艘漁船非法捕撈、收購、運輸水產品2.4萬余公斤。遼寧省大連市漁政監督管理局依據《遼寧省漁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6艘非法船舶當事人做出罰款人民幣20萬元、沒收非法漁獲物的處罰決定。

3. 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有哪些

您好!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主要是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 14 種案件)
1.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第1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2. 違規製造、銷售槍支案(刑法第126條)
3.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案(刑法第128條第1款)
4.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刑法第128條第2款、第3款)
5. 丟失槍支不報案(刑法第129條)
6.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 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條)
7. 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條)
8.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第134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條第2款
9.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條)
10.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第135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條)
11. 危險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條)
1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條)
13.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條)
14.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139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
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件
15.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刑法第140條)
16.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刑法第146條)
17.走私淫穢物品案(刑法第152條)
18.侵犯著作權案(刑法第217條)
19.銷售侵權復製品案(刑法第218條)
20.強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條)
21.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案(刑法第227條第1款)
22.倒賣車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條第2款)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件(包括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3種案件)
23.強迫勞動案(刑法第244條,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
24.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案(第244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條)
四.侵犯財產案(主要包括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3種案件)
25.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275條)
26.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276條)
27.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刑法》第276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經偵部門在辦案中發現的,有管轄權)
五.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件
28.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案(刑法第281條)
29.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刑法第290條第1款)
30.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案(刑法第290條第2款)
31.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條)
32.聚眾斗毆案(刑法第292條第1款)
33.尋釁滋事案(第293條)
34.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條)
35.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條)
36.破壞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條)
37.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案(刑法第300條第一款)
38.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刑法第300條)
39.聚眾淫亂案(刑法第301條第1款)
40.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案(刑法第301條第2款)
41.賭博案(刑法第303條)
42.開設賭場案件(刑法第303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
43.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刑法第304條)
44.故意損毀文物案(刑法第324條第1款)
45.故意損毀名勝古跡案(刑法第324條第2款)
46.過失損毀文物案(刑法第324條第3款)
47.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條)
48.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案(刑法第331條)
49.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刑法第332條)
50.非法組織賣血案(刑法第333條第1款)
51.強迫賣血案(刑法第333條第1款)
52.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案(刑法第334條第1款)
53.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條第2款)
54.醫療事故案(刑法第335條)
55.非法行醫案(刑法第336條第1款)
56.非法進行節育手術案(刑法第336條第2款)
57.逃避動植物防疫、檢疫案(《刑法》第337條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條,取消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罪名)
58.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第340條)
59.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1款)
60.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1款)
61.非法狩獵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2款)
62.非法佔用農用地案(《刑法》第342條,《刑法修正案(二)》,取消非法佔用耕地罪罪名)
其中,非法佔用林地的,在已設立森林公安機關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機關管轄。
63.非法采礦案(刑法第343條第1款
64.破壞性采礦案(刑法第343條第2款)
65.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4條)
66.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案 (第344條)(刑法修正案四)
67.盜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1款)
68.濫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2款)
69.非法收購、運輸盜伐、 濫伐的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3款)
70.組織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1款)
71.強迫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2款)
72.協助組織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3款)
73.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刑法第359條第1款)
74.引誘幼女賣淫案(刑法第359條第2款)
75.傳播性病案(刑法第360條第1款)
76.嫖宿幼女案(刑法第360條第2款)
77.製作、復制、出版、販賣、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刑法第363條第1款)
78.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案(刑法第363條第2款)
79.傳播淫穢物品案(刑法第364條第1款)
80.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案(刑法第364條第2款)
81.組織淫穢表演案(刑法第365條)
六.危害國防利益案件(包括刑法分則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中規定的14種案件)
8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第1款)
83.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第2款)
84.聚眾沖擊軍事禁區案(刑法第371條第1款)
85.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案(刑法第371條第2款)
86.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刑法第373條)
87.僱用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3條)
88.接送不合格兵員案(刑法第374條)
89.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案(《刑法》第375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1款,取消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罪名)
90.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案(《刑法》第375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2款)
91.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案(刑法第376條第1款)
92.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條第2款)
93.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9條)
9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案(刑法第380條)
95.戰時拒絕軍事徵用案(刑法第381條)

4.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法律法規

340.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04年修正)》(1986年7月1日)(節錄)
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其可捕撈標准,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 禁止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的,必須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內,按照限額捕撈。在水生動物苗種重點產區引水用水時,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苗種。
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偷捕、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的,或者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安徽省非法捕撈哪個部門管

安徽省市場監管局。

安徽省市場監管局成立由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組長的打擊市場銷售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專項行動(簡稱「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統籌指揮水產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電商銷售平台、虛假宣傳、違法廣告等監管執法工作,依法打擊市場銷售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違法行為。各市、縣市場監管局參照省局做法,建立各層級組織領導機制。

6. 河邊撒網捕魚有哪個部門進行管理

河邊撒網捕魚這個應該歸水務管理局管理。水產品資源是國家重要的自然環境資源,為保護生態環境和魚類資源,每年相關部門都發布禁漁期的通告,並通過各種形式進行宣傳,但還是有人鋌而走險在禁漁期捕撈水產品,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禁止捕魚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其可捕撈標准,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7. 非法電捕魚歸哪個部門管

非法電捕魚歸公安和漁政部門管理,如果發現了此等違法行為,可以向公安或漁政舉報。

使用禁用的漁具和方法捕撈水產品但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偶爾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等方面的規定進行捕撈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由漁業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情節是否嚴重,是區分兩者的標准。

《刑法》第六十三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第一百條 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准,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於相關的單位犯罪。

8. 幾千人在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當地相關部門是如何處理的

長江是我國非常重要的生態寶庫,也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也正是因為這一點,有很多不法分子看中了長江流域的水生物價值,長江是世界上水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河流之一,而且很多水生生物都是只有長江才有的,因此長江流域極其具有保護價值,不管是在國內,還是對於世界來說。但是由於不法分子的利慾熏心,對極具保護價值的長江水生物起了野心,並進行了非法捕撈。


所謂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就是為了保障司法機關以及公安部門後續的偵查、起訴、審判順利進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採取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根據情節嚴重從低到高依次是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