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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上的三無產品屬於哪個部門監管

發布時間: 2025-07-24 16:10:09

Ⅰ 土建施工員包括哪些工作內容

一、在項目經理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規定搞好安全 防範措施,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做到講效益必須講安全,抓生產首先必須抓安全。

二、認真熟悉施工圖紙、編制各項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施工安全、質量、技術方

案,編制各單項工程進度計劃及人力、物力計劃和機具、用具、設備計劃。

三、編制、組織職工按期開會學習,合理安排、科學引導、順利完成本工程的各項施工任務。

四、協同項目經理、認真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款,保證施工順利進行,維護企業的信譽和經濟利益。

五、編制文明工地實施方案,根據本工程施工現場合理規劃布局現場平面圖,安排、實施、 創建文明工地。

六、編制工程總進度計劃表和月進度計劃表及各施工班組的月進度計劃表。

七、搞好分項總承包的成本核算(按單項和分部分項)單獨及時核算,並將核算結果及時通 知承包部的管理人員,以便及時改進施工計劃及方案,爭創更高效益。

八、向各班組下達施工任務書及材料限額領料單。配合項目經理工作

九、督促施工材料、設備按時進場,並處於合格狀態,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十、參加工程竣工交驗,負責工程完好保護。

十一、合理調配生產要素,嚴密組織施工確保工程進度和質量。

十二、組織隱蔽工程驗收,參加分部分項工程的質量評定。

十三、參加圖紙會審和工程進度計劃的編制。

Ⅱ 食品安全法對銷售三無食品怎麼處罰

食品安全法對銷售三無食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製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式控制制要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2)建築工地上的三無產品屬於哪個部門監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