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銷售進口海鮮產品歸哪些部門管
進口階段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海關,國內銷售階段工商行政管理局。
② 內陸省份海產品的管理屬於哪個部門
內陸省份歸水產廳(局)管理、還有稱水利水產局的、還有的歸農業局設水產技術推廣站等管理
③ 水產養殖歸哪個部門管理
法律分析:水產屬於農業范疇,統歸農業部管,行政上和水利部門無關;
在一些水產養殖欠發達的地方,有農林局,或是海洋與漁業局監管;
在水產相對成熟的地方則為:漁業局或是水產局。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④ 大連市特種海產品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特種海產品資源的保護管理,促進漁業向優質、高產、高效方向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大連市具體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海產品是指具有較高經濟價值的海參、鮑魚、扇貝、海膽、香螺、魁蚶等地方名貴海產品。第三條大連市特種海產品的資源保護及增養殖、采捕、收購、銷售均適用本條例。第四條市及縣(含縣級市、市轄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把特種海產品的生產和資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擴大增養殖規模,鼓勵增養殖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科學技術成果。第五條市及縣水產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特種海產品資源的保護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特種海產品的管理,嚴格查處破壞特種海產品資源的違法行為。第六條從事特種海產品增養殖的單位,可根據需要建立群眾性的護漁組織,在縣級以上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下,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第二章特種海產品資源的保護第七條從事特種海產品采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所在地縣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區域性專項許可證》,在限定的海區、時限內,按照規定的品種、規格進行采捕,並按規定汪悉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第八條嚴禁在禁漁期內采捕特種海產品:
海參,黃海區內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渤海區內六月二十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鮑魚,七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扇貝,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海膽,八月十六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
香螺,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魁蚶,六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第九條采捕特種海產品,不得小於下列規格:
海參,鮮品全長十七厘米,一次加工品七厘米,骨參五厘米;
鮑魚,殼長八厘米(增養殖七厘米);
扇貝,殼長六厘米;
海膽,殼徑五厘米;
香螺,殼高八厘米銀銀;
魁蚶,殼長六厘米。第十條經營特種海產品中的海參、鮑魚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水產品營業執照和縣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專項收購證》。第十一條經營特種海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無證采捕者、無證收購者收購海參、鮑魚;不得收購、銷售小於可捕規格的特種海產品;不得在禁漁期內收購、銷售特種海產品鮮品。
確因科研、教學等特殊需要采捕特種海產品的,需經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批準的海區、時限、品種和數量采捕。第十二條無《區域性專項許可證》或《專項收購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外埠發運海參、鮑魚。
機場、碼頭、車站等貨運部門,應協助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做好海參、鮑魚的監督檢查,並不得為無《區域性專項許可證》或《專項收購證》的單位和個人承運海參、鮑魚。第十三條《區域性專項許可證》、《專項收購證》不得買賣、出租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第三章特種海產品的增養殖管理第十四條大連市沿海海域水產品增養殖功能區,由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據大連市總體規劃進行劃定。
從事特種海產品增養殖海區的有償使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特種海產品增養殖的海區使用權,實行劃區分級審批。大連市城市南部海域、縣與縣交界的海域經與有關部門和地區協商後,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涉及公用漁場的海域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請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海域由所在地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六條特種海產品增養殖的海區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增養殖海區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壞增養殖生產。鋒陵宴第十七條從事特種海產品增養殖的單位和個人,需經縣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領取《增養殖使用證》,在審批的海區內按規定的品種進行增養殖。第十八條特種海產品的增養殖生產,應堅持管養采相結合,不得只採捕不管養,不得以任何借口造成增養殖區的荒蕪。
⑤ 運輸海鮮歸哪個部門管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交通運老知告輸局。交通運輸局是專門侍明管理各種物品的運輸和交猛困通情況的,運輸海鮮屬於交通運輸局所管理的食品運輸中的一種。
⑥ 大連市特種海產品資源保護管理條例(2017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海產品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海產品,是指大連沿海海域特有的具有較高經濟價值的刺參、皺紋盤鮑、櫛孔扇貝、光棘球海膽(紫海膽)、海刺蝟(黃海膽)、香螺、脈紅螺(紅里子)、魁蚶 (赤貝)、櫛江珧(簸萁蛤)等地方名貴海產品。第三條大連市轄區內特種海產品資源的保護、增養殖及采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增養殖是指在自然海域已有特種海產品資源的基礎上,放養特種海產品苗種進行人工增殖,以補充或增加特種海產品自然資源的一種生產模式。第四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特種海產品的生產和資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合理擴大增養殖規模,鼓勵增養殖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提高特種海產品質量和增養殖技術水平。第五條市及區(市)縣海洋漁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海產品資源保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特種海產品資源的保護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並依法調查處理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特種海產品的行為。
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特種海產品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查處破壞特種海產品資源的違法行為。第二章特種海產品資源的保護第六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特種海產品種質資源的保護。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已劃定的種質資源保護區向社會公布。嚴禁在特種海產品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投放外來同類苗種。第七條嚴禁在禁漁期內采捕特種海產品。特種海產品的禁漁期:
刺參,黃海區內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渤海區內六月二十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皺紋盤鮑,七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櫛孔扇貝,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光棘球海膽,八月十六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
海刺蝟,四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香螺,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脈紅螺,七月一日至九月十日;
魁蚶,六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櫛江珧,五月十五日至九月十五日。第八條采捕特種海產品,不得小於下列規格:
刺參,鮮品全長十七厘米或重量為150克;
皺紋盤鮑,殼長七厘米;
櫛孔扇貝,殼長六厘米;
光棘球海膽,殼徑五厘米;
海刺蝟,殼徑五厘米;
香螺,殼高八厘米;
脈紅螺,殼高態野八厘米;
魁蚶,殼長六厘米;
櫛江珧,殼長十七厘米。第九條采捕特種海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特種海產品專項捕撈許可證,按專項捕撈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捕撈,並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采捕櫛孔扇貝、香螺、脈紅螺、魁蚶、櫛江珧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區(市)縣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采捕刺參、皺紋盤鮑、光棘球海膽、海刺蝟的單位和個人向市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特種海產品專項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第十條在特種海產品禁漁期內,因科研、教學、繁育苗種等特殊需要采捕特種海產品苗種及懷卵親體的,應當向市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批準的海區、時限、品種、數量和采捕方式捕撈。第三章特種海產品的增養殖管理第十一條大連市特種海產品增養殖功能區,依據大連市海域功能區劃進行劃定,並由市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特種海產品增養殖的海域使用權,由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依據海洋功能區劃,按照有關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的許可權批准。大連市城市南部海域(小平島至大李家正明寺之間的沿海海域)、區(市)縣交界的海域帆型喊經市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和地區協調後,由市人民政府審批;涉及公用漁場的海域由市人民政府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三條從事特種海產品增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和特種海產品養殖證,在審批的海域內按規定的品種進行增養殖。
核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特種海產品養殖證時,應當優先安排當地的租肢漁業生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