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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賣假冒偽劣產品多少錢立案

發布時間: 2023-03-18 04:04:38

A.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准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則鬧毀元以上的。
在認定有關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時,必須具體分析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的種類、性質、用途,並以此來確定其犯罪成立在客觀上所要求的構成要件,從而科學而又准確地界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做到定罪准確,量刑適當,罰當其罪。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孫備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彎笑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B.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准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標准一般是: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立案追究: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到了5萬元以上;2、偽劣產品還沒有銷售,貨值金額達到了15萬元以上;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是把已經銷售的金額乘以3倍後,和還沒有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一共達到15萬元以上的。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法條注釋
法條注釋(2張)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C.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在多少以上

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貨值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才會立案追訴,不過,如果這些假冒偽劣產品還沒有來得及銷售出去,貨值金額夠了15萬元以上的也會追究刑事責任。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最嚴重是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
一、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貨值金額達多少才會立案?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貨值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就會立案,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規定: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生產、銷售偽桐纖劣產品罪量刑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 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飢春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局肢仿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不認罪可以判刑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現在看來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這種犯罪行為還是比較猖獗的,特別是電商領域,消費者在購買到產品以後,消費者發現購買到的是假冒偽劣產品,第一時間必須要要求商家退貨並且進行賠償,而且還可以到消協投訴。

D. 售假立案標准

制假售假立案標准如下: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
一、銷售嘩好、提供假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二、生產、銷售、提供假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
(一)引發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提供假葯的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提供假葯的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乎蘆岩的;
(四)根據生產、銷售、提供的時間、數量、假葯種類、對人體健康危害程度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三、生產、銷售、提供假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歲御情節」:
(一)致人重度殘疾以上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 假冒偽劣商品罪的立案標准

假冒偽劣商品罪的立案標准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
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假冒偽劣商品是假冒偽劣的物質產品,不包括精神產品。其特徵是具有不真實性因素和社會危害性。假冒偽劣商品的常見形式如下:
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
2、假冒他人商品的產地,企業名稱或代號的商品;
3、虛構企業名稱的商品;
4、過期,失效,變質的商品;
5、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商品;
6、名稱與質地不符,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或者主要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商品;
7、冒用優質或認證標志,冒用許可證標志的商品;
8、摻雜使假,偷工減料的商品;
9、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舊充新的商品;
10、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
11、無標准,無檢驗合格證的商品。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F. 假冒偽劣產品罪金額達到多少可以量刑

法律分析: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就可以量刑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在從事工商業活動中,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嚴重損害用戶和消費者利益,塌埋逗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應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團賣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六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二)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本條規定的"摻雜、液早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准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對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本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估價機構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