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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產品責任的舉證在哪裡

發布時間: 2022-07-10 23:09:03

產品質量法中,對於缺陷產品適用的是嚴格責任,對於產品缺陷舉證責任在哪一方

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由消費都承擔舉證責任。產品缺陷問題由生產企業承擔舉證責任。

Ⅱ 我國對產品責任的舉證責任在被告嗎

法律分析:我國對產品責任的舉證責任在原告和被告雙方,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Ⅲ 我國對產品責任的舉證責任在哪方

您好,我國侵權責任法對產品責任規定如下:
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五條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四十六條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Ⅳ 我國對產品責任的舉證責任在哪方

產品生產者證明:自己擁有《產品質量法》41條規定的免責事由;產品銷售者證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原告(或者說消費者)證明:1,自己確實遭受了人身或財產損害(如醫院症斷報告),2,損害是由於缺陷產品所致

根據《產品質量法》41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以知道,生產者對產品缺陷致人損害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即不論是不是自己的過錯,都要承擔責任。但是該條第二款規定了三種免責事由,分別是:(一)為將產品投入市場的;(二)產品投入市場時,引起損害的缺陷上尚不存在;(三)產品投入市場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足以發現缺陷的存在

《產品質量法》42條,規定,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銷售者應承擔賠償責任,再根據第二款可知是————"過錯推定原則"即如果不能舉出反證,那麼要承擔責任

再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4條,第一款 第6項,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這條的意思事,如果生產者不能舉證證明《產品質量法》41條規定的情形,如未將產品投入市場等,那麼就要承擔責任
至於作為原告,應當證明:1,自己遭受的損害(如醫院的症療報告),2,及所遭受的損害是缺陷產品造成的

產品缺陷致人損害屬於民法中規定的特殊侵權案件,為此,最高法院關於其舉證責任,有司法解釋做專門規定,以上解答均取自最新法律和司法解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Ⅳ 產品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怎麼認定

法律分析:司法實踐中產品責任的舉證責任的分配是:

1、受害人舉證的事項包括受到的傷害、產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產品、傷害是使用缺陷產品造成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

2、生產者的舉證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產品責任糾紛生產者應當對免責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產品責任是無過錯責任,但不是絕對責任。生產者的責任是否免除還要看其他法律的規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生產者不承擔產品責任的情形主要有:

(1)生產者能夠證明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生產者能夠證明將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

(3)生產者能夠證明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3、銷售者的免責舉證責任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因此,其只要舉證產品缺陷是:

(1)產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過錯造成的;

(2)產品的生產者是明確的,銷售者的免責舉證就可以完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