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價格欺詐怎麼賠償法律中有規定嗎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於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
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拓展資料:
價格欺詐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❷ 價格欺詐行為主要有哪些
1、虛假標價。
即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如某商品標價簽上標明產地是國外,而實際產地是中國某個地區。
2、兩套價格。
即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
3、欺騙性標價。
即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
4、模糊標價和虛誇標價。
即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如某公司在其經營場所以「全市最低價」、「所有商品價格低於同行」等文字進行宣傳,而實際上其商品價格多數高於其他商家。
5、虛假折價。
即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如以「全場五折」類似的字眼宣傳,但實際上只有某些商品打折,或者實際標價與原價相差很大。
6、對處理品不標價。
即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不如實披露贈品情況。
即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如買一贈一或買二贈一類似的宣傳時,其贈品卻與原來的產品不一致,質量或數量存在縮水,或者但不少商家故意模糊所送商品的品名、數量,甚至以假冒偽劣商品充當贈品。
8、隱蔽價格附加條件。
即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
9、虛構原價。
即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如商店降價銷售品牌服裝,虛構原價上千元,現價才幾百元,價格明明沒有降,卻故意虛構原價,打出降價的招牌。
10、不履行價格承諾。
即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的,卻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11、虛構比較價格。
即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12、價質不符。
即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
13、謊稱「政府定價」。
即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實際上市場上絕大多數商品已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小部分被列入政府管理范圍,標價簽上的「市物價檢查所監制」等字樣,僅表明物價部門負責對其標價形式進行監管,而不表示政府機構參與定價。
就價格欺詐來說,可能大家都不會感到陌生。我們在平常的生活過程中,其實也是經常被經營者價格欺詐的。說的簡單一些,價格欺詐也就是在價格上面做文章,雖然從表面上看,消費者可能是佔了便宜,但實際上還是經營者獲利。往往就是在價格上給人一種自己獲利的假象,從而進行實際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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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淘寶價格欺詐怎麼辦
被淘寶價格欺詐可以要求「退一賠三,五百兜底」,拒絕賠償的可以通過向行政機關投訴或法院訴訟依法維權。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❹ 價格欺詐的定義是什麼,請說明並列舉其表現形式
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實情況,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無論是否形成交易結果,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
發改價監[2015]13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進一步統一執法尺度,加強價格監管,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現就《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2001年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5號,下稱《規定》)提出如下解釋意見:
一、《規定》第三條所稱「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實情況,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無論是否形成交易結果,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
二、《規定》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於虛假、捏造,並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所稱「虛假優惠折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打折前價格或者通過實際成交價及折扣幅度計算出的打折前價格高於原價。
前款所稱「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經營者開展連續促銷活動,首次促銷活動中的促銷讓利難以准確核算到單個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的,應當以首次促銷活動中單個商品的結算價格作為計算下次價格促銷活動時的原價。
三、經營者對未銷售過的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不得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在本經營場所已有成交記錄。否則屬於《規定》第七條第(一)項情形。
四、經營者採用與其他經營者或者其他銷售業態進行價格比較的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准確標明被比較價格的含義,且能夠證明標示的被比較價格真實有依據。否則屬於《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情形。
五、《規定》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價格承諾」,是指經營者以商業廣告、產品說明、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對商品價格作出的具體確定承諾。
六、經營者採取饋贈物品或者服務等方式開展促銷活動,如果饋贈物品或者服務標示價格(或者價值)的,所標示的價格(或者價值)應當真實明確。否則屬於《規定》第六條第(九)項情形。
七、經營者採取返還有價贈券或者積分返利等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有價贈券或者積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條件,沒有在贈券或者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確標示的,屬於《規定》第六條第(九)項情形。
八、商品的生產者已經按照有關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裝上標明了品名、產地、規格、等級等信息,經營者通過開放式貨架或者其他醒目方式向消費者展示了商品或者商品包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情形:
(一)經營者未標示品名、產地、規格、等級等信息的;
(二)經營者標示的產地、規格與商品或者商品包裝上標明的信息不一致,但產地、規格信息對消費者作出購買選擇不會產生實質影響的。
九、經營者標示價格與結算價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規定》第六條第(二)項情形:
(一)標示價格高於結算價格的;
(二)經營商品種類、數量較多,採用消費者自選方式,統一收銀的超市、商場,個別商品的標示價格與結算價格不一致,但是能夠及時更正,建立了明確的錯收價款退賠制度並能夠有效實施的。
十、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不直接向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銷售商品,不構成《規定》第三條所稱的經營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主體:
(一)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在網站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某網路商品經營者所銷售的商品價格低於該網路商品經營者在商品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的;
(二)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聲稱網站內所有或者部分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但網路商品經營者並未實際開展促銷活動的;
(三)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提供的標價軟體或者價格宣傳軟體等強制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價格標示的。
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與網路商品經營者共同開展促銷活動,並共同進行了價格標示、促銷宣傳,如果其價格標示、促銷宣傳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則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與網路商品經營者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共同違法主體。
十一、為經營者提供交易場所的賣場,如果其對經營者實行統一管理,包括:統一促銷、統一標價、統一格式合同、統一結算等,則賣場與經營者構成共同責任主體。
十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規定》及本通知認定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未構成價格欺詐行為,但其價格行為違反明碼標價有關規定的,應當依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查處。
十三、本通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十四、上述規定自本文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檢[2006]623號)同時廢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經立案,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依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6月15日
❺ 價格欺詐有哪些特點
價格欺詐的表現形式包括:虛假標價、兩套價格、模糊標價、虛誇標價、虛假折扣、模糊贈售、隱蔽價格附加條件、虛構原價、不履行價格承諾、質量與價格不符、數量與價格不符等。
【法律依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對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❻ 價格欺詐有哪些表現形式
價格欺詐具體表現:
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與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❼ 商家欺騙消費者可以要求幾倍賠償
商家欺騙消費者可以要求3倍賠償。對於此賠償,是我國的法律中明確規定的。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訴求,增加其所受到的損失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應當定為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價格的三倍。
依據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的其他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❽ 被價格欺詐怎麼索賠
被商家價格欺詐的,消費這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即退一罰三。我國法律規定,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遭遇欺詐的,消費者可以請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不足500元的,增加到500元。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