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關逃檢的車沒有市場價格和參照價格如何認定計稅價
如下。
海關行政處罰案件中,並非所有的案件都需要經歷稅款計核程序。稅款計核往往關繫到兩個重要指標的計算:一是作為海關行政處罰基準的偷逃應納稅款或漏繳稅款的數額;而是作為海關處罰基準的「貨物價值」計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涉及到以偷逃稅款或者漏繳稅款,或貨物價值作為行政處罰基準的案件,才需要進行稅款計核。
所謂海關行政處罰中的稅款計核是指海關在辦理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案件時,對涉嫌走私、違規的貨物、物品所涉稅偷逃或漏繳稅款以及為計算違法貨物、物品的貨物、物品價值對應海關關稅、海關代征稅的計核工作。由此,我們一般講稅款計核分為:走私偷逃稅款計核、違規漏繳稅款計核、為計算違法貨物、物品的貨物、物品價對應稅款計核三種。
為統一全國海關稅款計核工作,加強海關對稅款的計核工作,保障計核工作的公正性、科學性和權威性,海關總署於2002年10月以海關總署令的形式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97號)。雖然《辦法》只是針對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計核進行了規定,其實對於所有海關刑事、行政處罰案件涉及稅款計核的基本上都是按照此《辦法》操作。
2. 公安機關委託的物價鑒定報告有什麼途徑能取得相關的鑒定依據
1.根據國清3號文件,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設定的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局)是唯一的涉案財物鑒定機構。其它中介機構不能對涉案物品進行評估。
2.如對結論有異議,可於結論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鑒定機構提出重新鑒定、補充鑒定或委託省級(含省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定機構復核裁定。
3.對於沒有實物的,主要根據委託機關提供的資料進行鑒定(包括當事人陳述),水分是難免的,關鍵看水分大不大。
4.檔案需要公、檢、法、司才能調閱。
3. 請問各位達人價格認證中心事業單位改革怎麼改,企業,全額,參公小弟跪求
就價格認證中心的職能來看,我個人認為應該是改為參公。價格認證中心主要的職責是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涉紀財物價格認定、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價格糾紛調解,這些職能都明顯具有行政裁定的性質,且都有文件明確規定,上述業務均不得收費,所需經費由財政核撥。就這次改革個人認為該是全額事業單位,歸市場監管總局,政府直屬。
4. 盜竊物品的價值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
(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
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
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4)涉稅財物價格認定有哪些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准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第二條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准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條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
(一)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並計算盜竊數額。
(二)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兌現的,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沒有兌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
第七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5. 非貨幣性資產的涉稅規定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投資活躍,帶動了整個國民經濟的迅猛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在投資過程中,國家稅款的流失比較嚴重,特別是在投資者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情況下。造成這種稅款的流失現象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投資者或相關人員對投資涉及的稅收規定不是很系統的了解。 投資者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稅務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繳納相關稅款(如流轉稅、所得稅、其他稅費等)。被投資企業接受的上述非貨幣性資產,可按計稅價值或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
貨幣性資產,指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非貨幣性資產,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本文為了述說方便具體分為存貨、機器設備、不動產、無形資產等。所有有權投資的單位和個人均可對外投資,成為投資者,具體可分為企業、個人、其他有權投資的單位。不同的投資者,同一投資者投入的不同資產,投資時所涉及的稅收都有可能不同。以下按非貨幣性資產不同類別,分別進行說明。 投資者以存貨對外投資,是指投資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包括原材料、商品、產成品、半成品等)對外投資,涉及的相關稅收具體如下:
1、涉及的流轉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屬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因此,投資者以存貨對外投資,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屬消費稅征稅范圍的,還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對於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如作價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銷售額,其確定順序及方法如下:
(1) 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 按納稅人日期銷售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 以上兩種方法均不能確定其銷售額的情況下,可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應加計消費稅稅額。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投資者如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存貨對外投資的,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投資方企業,符合抵扣條件的,也可按規定進行抵扣。
2、涉及的所得稅
投資者以存貨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存貨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稅務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和損失,繳納所得稅稅款。如果投資者為個人、個體工商戶或應屬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的其他投資單位(如獨資、合夥性質的私營企業),應按「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繳納所得稅,具體為:個人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征所得稅;除個人外的投資者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計征所得稅。如果投資者為除上述外的企業或其他投資單位,應按「企業所得稅法」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投資轉讓資產所得如數額較大,在一個納稅年度確認實現繳納企業所得稅有困難的,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作為遞延所得,在投資交易發生當期及隨後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轉到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被投資企業接受的上述存貨,可按計稅價值確定有關存貨的成本。
3、涉及的其他稅
投資者以存貨對外投資,還應按協議投資額或實際投資額計繳印花稅,以實際繳納的流轉稅(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計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投資者以機器設備對外投資,是指投資者以購買或已使用的機器設備對外投資,涉及的相關稅收具體如下:
1、涉及的流轉稅
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已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准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徵增值稅,但是不包括摩托車、遊艇、應當徵收消費稅的汽車等。以上規定當然適用於投資者以機器設備對外投資的視同銷售行為,因此,不同的投資者應根據上述規定計繳稅款,屬消費稅征稅范圍的,還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稅。
投資者以新的未使用機器設備對外投資,應該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涉及的所得稅
投資者以機器設備對外投資,與以存貨對外投資涉及的所得稅規定基本相同。被投資企業接受的上述機器設備,可按計稅價值或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機器設備的成本,並計提折舊。
3、涉及的其他稅
與投資者以存貨對外投資基本相同。 投資者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是指投資者以擁有產權的不動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土地附著物等不動產的所有權)或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其他無形資產等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對外投資,涉及的相關稅收具體如下:
1、涉及的流轉稅
投資者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徵收營業稅。但轉讓該股權的,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文)及後發的《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文)的規定,應按如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1)2003年1月1日後(含)轉讓的,不徵收營業稅;(2)2003年1月1日前轉讓的,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未交納的,應予補稅。
如果投資者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投資方不共同承擔風險,而是收取固定利潤的,則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徵收營業稅:(1)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於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徵收營業稅;(2)以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其他無形資產等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於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2、涉及的所得稅
投資者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以存貨對外投資涉及的所得稅規定基本相同。被投資企業接受的上述不動產或無形資產,可按經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不動產或無形資產的成本,並計算攤稍。
3、涉及的其他稅
投資者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投資、聯營企業若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屬於徵收土地增值的范圍;另外, 接受投資方企業應按規定繳納契稅。除前面所述外,涉及的其他稅基本與投資者以存貨對外投資相同。
6. 價格鑒定和價格認證有什麼區別
承擔各級、行政及仲裁審理案件中涉及的各類財物價值鑒定同問,價格認證中心是當前鑒定贓物的負責部門:
價格事務所是國家計委及地方各級物價管理部門設立的指定的贓物估價。價格事務所一詞被取代。
價格認證中心屬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事業單位。
價格事務所一詞源於《關於統一贓物估價工作的通知》。根據《價格認證中心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價格認證中心就是價格事務所。
個人理解
7. 在新時代做好價格認定工作的幾點思考
(一)價格認定工作進入新常態。隨著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深入實施,公正司法、嚴格執法作為重點任務正在穩步推進。價格認定主要對我國各級紀檢監察、司法和行政執法工作中遇到的價格不明或價格有爭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的價格進行確認,是紀檢監察、司法和行政執法工作的依據,直接關繫到罪與非罪以及罪刑是否相適應的判定,影響到紀檢監察、司法和行政執法工作中的執法量紀。為適應全面依法治國的新部署新要求,價格認定機構現已退出市場中介價格評估,成為行使價格行政裁定職能、從事公共服務的國家設立機構。從二連浩特口岸價格認定工作來看,十八大以後,公安、檢察院、法院委託進行價格認定的案件逐年增多,價格認定工作已進入常態化。
(二)價格認定工作面臨新機遇。十八大以後,隨著反腐敗
工作力度的加大,涉紀案件不斷增多,涉紀標的物價格認定也隨之增多。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這一重大改革體現了黨的反腐敗決心,可以預見,涉嫌紀檢監察案件的價格認定工作量會越來越大。價格認定機構要抓住機遇,主動作為,全力配合監察委做好涉紀案件標的格認定工作,為國家反腐敗作出應有貢獻,為更好發揮價格認定職能爭取主動權。
(三)價格認定工作遇有新挑戰。「當前面臨社會矛盾和問題交織疊加,全面依法治國任務依然繁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強。」。在社會矛盾中,價格矛盾佔有非常大的比重,特別在征地拆遷、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醫療、企業改制、環境保護等方面,群眾反映強烈。價格糾紛調解能直擊問題要害,高效調解糾紛,能積極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要求加強民生領域價格監管,做好價格爭議糾紛調解處理,維護群眾合法價格權益。價格爭議糾紛調解作為價格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是價格認定機構的重要職責。在價格糾紛調解工作中,要積極探索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的思路、方式方法、長效機制建立,切實解決好影響和制約調解工作發展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健康發展。
二、價格認定工作要有新思路、新對策、新跨越
(一)理清價格認定工作的新定位和新思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價格認定工作也同樣步入了轉型發展的關鍵期,價格認定工作要適應改革,將價格認定全面融入價格工作和價格改革的大格局、大背景、大思路、大系統中,全面履行好涉嫌違紀案件、涉嫌刑事案件、行政訴訟、復議及處罰案件、行政徵收、徵用及執法活動、國家賠償、補償等方面的價格認定行政職能,為辦理涉紀檢監察、司法案件、涉稅及征地拆遷補償、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客觀公正的價格認定依據,為黨風廉政建設、懲治腐敗、促進司法公正、構建和諧社會秩序、化解社會矛盾發揮積極作用。
(二)積極面對認定工作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1、社會認知度低。經過近幾年的發展,價格認定工作在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涉案和涉紀物品價格認定取得了較好成效,也得到了公檢法司等部門的高度認可,但在社會中價格認定工作的認知度還較低,這給拓展、提高價格認定工作造成了一定影響。
2、認定資源共享度低。目前,基層價格認定工作基本是各自為戰,系統內部工作經驗交流少、信息交流不暢、價格信息網路不健全、價格信息不靈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價格認定工作的開展,導致工作量、工作難度的增大和行政成本的增加。
3、價格調查難度大。隨著國民經濟快速發展以及人民群眾對商品需求的多樣性,價格認定案件中的標的品種也隨之增多,這就導致價格認定人員在開展市場調查中,尋找與價格認定標的同樣商品難、調查價格難、准確確定價格難,這為後續價格測算增加了難度,也對保證價格認定結論書的客觀性、公正性提出了挑戰。
(三)努力現實價格認定工作取得跨越發展
1、抓住職能轉變創造新契機。要擺脫過去參照中介評估、司法鑒定的管理工作模式,按照《價格認定規定》《價格認定行為規范》《價格認定文書格式規范》要求,運用行政價格確認方式開展價格認定工作。
2、利用價格改革的深化搭建新平台。隨著價格改革的深化,放開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領域必將進一步擴大,產生的價格矛盾和爭議也將進一步增多,為價格認定機構發揮自身優勢,開展市場調節價(費)領域的價格認定和價格爭議調處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平台。
3、進一步提高價格認定質量水平。在價格認定要以更高的政治責任感、更嚴謹扎實的作風,按照合法認定、合理認定、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准則來進一步做好價格認定,准確把握裁量尺度,彰顯價格認定的公信力和和權威性。
4、做好反腐敗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要深刻認識「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清楚把握反腐敗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性質、工作特點、工作要求,按照「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嚴格司法要求,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價格認定工作制度、規則、程序,採用工作方法要科學、合理,具體工作要扎實細致穩妥,保證反腐敗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結論客觀公正、准確可靠,經得起法律檢驗、實踐檢驗、歷史檢驗。
5、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多種途徑宣傳價格認定工作的職能和作用,宣傳價格認定機構的性質與優勢,提高價格認定機構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努力改善價格認定工作的外部環境。同時,要加強與派出所、司法部門的聯系協調,取得工作上的認可與支持。
8. 與價格鑒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參考資料
答:與價格鑒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參考資料有:
①價格評估管理辦法;
②價格鑒定行為規范;
③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復核裁定管理辦法;
④價格認定依據規則;
⑤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⑥價格法實施細則;
⑦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實施細則;
《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發展和改革委第22號令) 《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 《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葯品差比價規則(試行)》 《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非常時期落實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暫行辦法》 《福建省價格監測管理規定》 《價格異常波動監測預警制度》 《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規定》 《福建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辦法》 《福建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證管理暫行規定》 《福建省汽車運價規則》 《福建省實施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細則》 《福建省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 《福建省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葯品政府定價辦法》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福建省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價格管理條例》 《福建省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若干規定》 《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反價格壟斷規定》 《福建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福建省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成本公開辦法(試行)》 《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福建省發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福建省公路客運汽車運價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福建省經濟適用住房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福建省客運出租汽車營運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福建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收費管理辦法》 《福建省資格考試收費管理辦法》 《福建省城市天然氣價格聯動管理規定(試行)》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福建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 《福建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抵稅(應稅)財物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價格鑒定人員崗位證書管理辦法》 《福建省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暫行辦法》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福建省物價局集體審議》 《福建省物價局組織專家評審價格暫行辦法》 《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 《福建省價格誠信示範單位評審與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價格行政處罰管轄規定》 《卷煙零售明碼標價暫行辦法》 《福建省醫療機構制劑價格管理辦法》 《福建省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
9. 價格鑒定法律解釋
價格鑒定是指國家機關委託的司法行政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案件)中涉及財物的價值認定,簡稱「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或者「價格鑒定」。這種鑒定從 司法部門的角度看,是司法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依法行使的取證職責,屬於國家機關的職能。價格鑒定不管是從司法機關的角度,還是 從政府行政機關的角度,都應當屬於國家機關性質的工作。主要包括檢察院、公安部門、監察部門等在辦理刑事案件中需要對涉及物品價格舉證的事項、審判機關對 價格不明或者有爭議的價格進行判定時涉及的事項、行政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需要對涉及物品價格舉證的事項。
國家設立的價格鑒定機構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具有社會中介機構無法比擬的系統優勢,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價格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價格部門具 有調解、處理價格爭議的職能,因為價格鑒定系統進行價格鑒定中具有價格鑒定復核裁定前置的程序。即使當事人對價格鑒定不服,產生了爭議,也可以按照程序和 制度進行復核、復核裁定和最終復核裁定。只要嚴格按照現行的價格鑒定管理辦法和工作程序,能夠保障價格鑒定的公平公正。
價格評估是社會中介機構對當事人在市場交易過程提出的財產(商品)估價,價格評估是一種咨詢活動。這種委託完全是產權所有者當事人獨自負責的行為。社會中介評估機構只需要對當事人負責,也不具有任何行政性質。
價格評估實際上也有兩重性質,一是交易價格咨詢,二是財產糾紛中辯護或者提供證據。但是,價格評估機構作為當事人的辯護者為單方當事人作證,與價格鑒定機構作為鑒定人為法庭提出價格鑒定,其性質也不同,其公正性不易得到認同,這也是價格評估機構與價格鑒定機構的差異。
二、價格鑒定與價格評估的聯系
一是工作程序相似。價格鑒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委託、受理、調查、勘驗、測算、論證、出具價格鑒定結論書;價格評估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委託、受理、評估准備階段、現場評估階段、評定估算階段、撰寫評估報告。因此,從實質上看,價格鑒定與價格評估的工作程序基本相同。
二是技術方法相似。價格鑒定的技術方法主要有: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專家咨詢法;價格評估的技術方法主要有:現行市場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現值法、清算價格法。由此可見,價格鑒定與價格評估的技術方法基本相似。
三是工作原則相似。價格鑒定的工作原則是:合法原則、公平原則、客觀原則、科學原則;價格評估的工作原則是:獨立性原則、客觀性原則、科學性原則、專業性原則。由上可知,價格鑒定與價格評估的工作原則是大同小異,基本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