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回購股權合理價格問題
確定股權回購價格,應當由公司與異議股東之間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異議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價格進行裁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㈡ 股權回購是什麼意思
股權回購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權。我國《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股權回購有明確的規定。《公司法》允許的股權回購,其目的在於確保異議股東的退出,實現公司持續穩定經營。
我國相關法律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回購只能是購回並注銷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的行為。
有限公司股東請求公司回購股權的法定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回購只能是購回並注銷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的行為。
我國《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股權回購有明確的規定。《公司法》允許的股權回購,其目的在於確保異議股東的退出,實現公司持續穩定經營。
關於回購的價格問題,公司法只規定按合理的價格回購,這是一個原則性規定,該價格應當以協議價為主。如由法院確定價格時應當做到合理合法,並以訴爭事由發生時該回購股權代表的公司凈資產比例的產值來確定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拓展資料:
股權回購是中小股東的一項法定權益:
公司法為了有效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了中小股東的股權回購請求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回購請求權是指異議股東在出現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有權要求公司對其出資的股權予以收購。
異議股東股權回購的程序:
通常而言股權回購對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公司債權人都會產生較大影響,因此回購一般須經董事會審議、股東會多數表決通過。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權行使包括協議回購和訴訟回購。
1.協議回購:
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審議《公司法》七十四條規定的決議事項的,對該事項投否定票的股東可以行使股權回購請求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權後應當及時做出相應的變更登記處理,法律規定公司應當在發生回購事件後的十日內進行注銷登記,對於不能注銷的應當以轉讓的方式進行,如果在三個月內不能處理的則應當予以注銷登記,注銷後還應當進行重新驗資,並進行工商注冊登記備案。
在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六十天內異議股東同公司協議回購股權,協商成功的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由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股權,協議回購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對持有股權的數量和時間不作限制,應當尊重當事人的合意。
2.訴訟回購:
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東就股權回購與公司達不成協議的,可以直接起訴公司要求公司買回股權,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回購是在協議回購失敗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協議回購是訴訟回購的前置程序。
㈢ 什麼是股權回購股權回購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你好,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
股權回購應注意的問題:
首先要摸清楚創業企業原始股東真實的資產狀況, 因為這是企業原股東回購風險投資商股權的經濟基礎。如果某個創業企業在風險投資商投資後發展得不理想, 而該企業原股東的個人所有資產都建立在該企業的股權之上, 則如果企業發展得不好,該企業的原股東就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來回購風險投資商在該企業中的股權。風險投資商也實現不了通過股權回購來規避投資風險的目的。
其次在設計股權回購條款時要注意回購條件的可操作性,即在保護風險投資商合理利益的前提下,還要考慮原股東的承受能力。過分苛刻的回購條件可能帶來兩種不良後果:一種是某些原股東什麼樣苛刻條件都全部接受, 這種原股東一般屬於根本不想履約的類型,實際上風險更大;另一種就是原股東由於無法接受過分苛刻的回購條件而導致雙方無法建立合作關系。
再次,在設計股權回購合同的法律條款時,要注意堅持:要求創業企業原股東在某種條件下回購風險投資商在該企業的股權,是風險投資商的一種選擇權,而不是風險投資商必須將自己的股權賣給企業的原股東,以免在企業發展很好的時候,失去自己應得的更大利益。
在股權回購使用過程中,要注意研究被投資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比如:在國外,企業本身可以回購自己的股權,但是在中國大陸,未上市企業則不能回購自己的股權。所以,在國外,風險投資商在被投資企業中的股權可以由該企業自身來回購或由原股東來回購;而在中國大陸則只能設計成由企業的原股東來回購。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股權回購是風險投資商在無法實現其投資的回撤變現時的一種最無奈的選擇,一般由原股東回購所實現的風險投資商的收益都小於該企業成功上市或由風險投資商自己將股權成功轉讓給第三方。所以, 即使在投資合同中設計了股權回購的條款,風險投資商也不能掉以輕心,首先要想盡一切辦法協助被投資企業經營者將企業經營好,以實現最大化的投資收益;其次,要密切關注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情況,盡早發現問題,及時與企業經營者和原股東商議解決的辦法, 如果需要企業原股東履行回購的義務,也要早與其聯系,弄清楚原股東履行義務的具體措施和時間表,以免原股東通過轉移財產而逃避責任。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㈣ 激勵的股權如何收回回購的價格為多少
第一,回購期權的分類和收回。
1.已行權的員工持有公司的股權,具有公司的股東資格。應在合同中提前約定已行權的員工離職後,公司可按照固定的價格回購其所持有的股權。公司上市後,不再回購。
2.已經成熟未行權的期權,若員工離職時,有權決定是否行權,公司再針對情況進行回購。員工選擇行權的,公司應該按照約定的價格進行回購。
3.未達到行權標準的期權,公司應全部回購,放入公司股權激勵的期權池內。
第二,對於合夥人股權分期成熟與離職回購股權的退出機制,是否可以寫進公司章程?
在實際操作中,工商局通常都要求使用工商局提供的章程模板,股權的這些退出機制很難直接寫進公司章程。但是,合夥人之間可以另外簽訂協議,約定股權的退出機制;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盡量不沖突;在股東協議中另行約定,如果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相沖突,以股東協議為准。
第三,股權回購價格。
1.已成熟未行權或已行權的,定價一般按照公司的及凈資產計算收購價格。
2.未成熟期權定價:沒成熟的期權不存在回收問題,因為這部分期權仍歸公司所有,員工沒有達到行權條件,因此公司可以直接放回期權池。
第四,合夥人退出時,該如何確定退出價格?
如何確定退出價格?一個是退出價格基數,一個是溢價/或折價倍數。按照合夥人買股權的價格的一定溢價回購、或按照持股比例可參與分配公司凈資產或凈利潤的一定溢價,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一定折扣價回購。至於選取哪個退出價格基數,不同商業模式的公司會是不同的。
具體回購價格的確定,要以公司具體的商業模式為基礎,既讓退出合夥人可以分享企業成長收益,又不讓公司有過大現金流壓力,還預留一定調整空間和靈活性。
㈤ 股票回購價格如何確定
按照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可轉讓出售權回購方式
1、固定價格要約回購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既定數量股票的要約。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它的優點是賦予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機會,而且通常情況下公司享有在回購數量不足時取消回購計劃或延長要約有效期的權力。與公開收購相比,固定價格要約回購通常被認為是更積極的信號,其原因可能是要約價格存在高出市場當前價格的溢價。但是,溢價的存在也使得固定價格回購要約的執行成本較高。
2、荷蘭式拍賣回購首次出現於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購。此種方式的股票回購在回購價格確定方面給予公司更大的靈活性。在荷蘭式拍賣的股票回購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購價格的范圍(通常較寬)和計劃回購的股票數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後股東進行投標,說明願意以某一特定價格水平(股東在公司指定的回購價格範圍內任選)出售股票的數量;公司匯總所有股東提交的價格和數量,確定此次股票回購的「價格——數量曲線」,並根據實際回購數量確定最終的回購價格。
3、可轉讓出售權回購方式
所謂可轉讓出售權,是實施股票回購的公司賦予股東在一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權利。之所以稱為「可轉讓」是因為此權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離,而且分離後可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執行股票回購的公司向其股東發行可轉讓出售權,那些不願意出售股票的股東可以單獨出售該權利,從而滿足了各類股東的需求。此外,因為可轉讓出售權的發行數量限制了股東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數量,所以這種方式還可以避免股東過度接受回購要約的情況。
㈥ 股權回購的價格如何計算
關於股權回購價格的確定,正常狀況下應當由公司與異議股東之間進行自由協商。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異議股東則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對價格進行裁量。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一般情況下可以參照股權轉讓或者合並方案或協議中確定的轉讓或合並對價來確定相應的回購價格。
【法律依據】
《公司法》
㈦ 股權回購規定是怎樣的
股權回購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中,發生回購股權的原因一般有以下三種:
原因一:出現法律規定的回購股權的情形。
原因二:觸發對賭協議中關於股權回購的約定。
原因三:出現公司回購股權的約定事由。
根據法律規定,異議股東實現股權被回購的情形有: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㈧ 公司如何回購股權
【法律分析】
企業回購股份的方法如下:1、用現金或公積金、發售債券募得的款項來回購;2、由公司股東大會做出決議;3、回購數量不能超過總股份數的5%;4、在一年之內獎勵給職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下列情形,異議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 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㈨ 股權回購法律規定
公司回購股權的法律是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股東依法享有異議回購請求權,在公司股東會作出不向股東分配利潤、合並、分立或者轉讓主要財產等決議時,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