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葯品價格制定,葯品是怎麼樣定價的呢
世界主要國家的葯品價格管理模式可以分為四類: 第一類:對葯品直接定價。又分為兩種:一種是依據葯品生產成本及療效、安全性等因素直接定價。採用這種方法的主要有義大利、西班牙、法國、日本、瑞士、澳大利亞、印度、羅馬尼亞、巴西等國家,其特點是價格干預程度很深,企業自主權很小。另一種是按照周邊國家的市場實際價格水平,計算平均價格後直接定價。採用這種方法的主要有荷蘭、加拿大等。這些國家葯品一般依賴進口,本國葯品生產數量很少,因此採用這一方法。 第二類:制定參考價格。以同一療效組中某種葯品的價格為該組每種葯品報銷的參考價,超過此價格的部分需由病人自付。採用這一定價方法的國家有德國、瑞典、丹麥、紐西蘭、哥倫比亞等。這種方法考慮了同類葯品的質量差別問題,給消費者更多的選擇權,生產企業也有一定的定價自由,可以根據市場需求情況和產品自身特點.在報銷價格之上尋找一個比較合理的價格定位。 第三類:通過控制葯品生產利潤水乎間接控制葯品價格。此方法主要為英國所採用。這種方法的特點是便於政府進行管理;缺點是如果利潤率控制過嚴,不利於鼓勵葯品生產者的積極性。 第四類:不直接制定葯品價格。代表國家是美國。美國的完備的醫療保險體制是其實行這一制度的重要保證。葯品價格雖然不由政府進行控制,實質上由私人保險機構代替了政府的職能,對葯品價格進行干預。這種方式,雖然增加了患者支付負擔,但同時大大鼓勵了生產企業研究開發新葯的積極性。所以從1975年到1994年間,全球152種新葯中 45%來自美國。在20世紀90年代生物技術快速發展的時期,美國1995年頒布的150項生物技術專利中,80%來自本國。 世界主要國家的葯品價格管理模式可以分為四類: 第一類:對葯品直接定價。又分為兩種:一種是依據葯品生產成本及療效、安全性等因素直接定價。採用這種方法的主要有義大利、西班牙、法國、日本、瑞士、澳大利亞、印度、羅馬尼亞、巴西等國家,其特點是價格干預程度很深,企業自主權很小。另一種是按照周邊國家的市場實際價格水平,計算平均價格後直接定價。採用這種方法的主要有荷蘭、加拿大等。這些國家葯品一般依賴進口,本國葯品生產數量很少,因此採用這一方法。 第二類:制定參考價格。以同一療效組中某種葯品的價格為該組每種葯品報銷的參考價,超過此價格的部分需由病人自付。採用這一定價方法的國家有德國、瑞典、丹麥、紐西蘭、哥倫比亞等。這種方法考慮了同類葯品的質量差別問題,給消費者更多的選擇權,生產企業也有一定的定價自由,可以根據市場需求情況和產品自身特點.在報銷價格之上尋找一個比較合理的價格定位。 第三類:通過控制葯品生產利潤水乎間接控制葯品價格。此方法主要為英國所採用。這種方法的特點是便於政府進行管理;缺點是如果利潤率控制過嚴,不利於鼓勵葯品生產者的積極性。 第四類:不直接制定葯品價格。代表國家是美國。美國的完備的醫療保險體制是其實行這一制度的重要保證。葯品價格雖然不由政府進行控制,實質上由私人保險機構代替了政府的職能,對葯品價格進行干預。這種方式,雖然增加了患者支付負擔,但同時大大鼓勵了生產企業研究開發新葯的積極性。所以從1975年到1994年間,全球152種新葯中 45%來自美國。在20世紀90年代生物技術快速發展的時期,美國1995年頒布的150項生物技術專利中,80%來自本國。
『貳』 我國葯品價格是如何制定的
葯品價格分兩種。一個是國家定價。一個是企業自主定價。國家定價葯品有它的目錄,企業自主定價依據的是成本和市場。國家定價葯品目錄 你可以看一下文件《發改價格{2005}1205號文件》。你可以參考一下這個
附件:葯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
《葯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頒布以來,各地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問題,為進一步完善《暫行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關於政府定價。列入政府管理價格的葯品目錄中的葯品,允許葯品生產經營者在不突破國家規定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零售價格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具體價格。由於供過於求,多數生產企業均按低於國家規定的出廠價銷售葯品時,價格主管機關要參照其實際出廠價格,及時降低規定的出廠價格,並相應降低規定的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生產企業由於降價競爭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利潤率標准,醫葯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指導企業調整結構,促進合理布局。生產成本上升、供不應求時,價格主管機關要適時提高出廠價格,並相應提高其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列入中央政府價格管理目錄的葯品,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代表規格品的價格,其他規格品的價格委託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以下簡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的原則制定,並抄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
二、關於各類葯品價格的制定。
(一)各類葯品(不含中葯材及飲片)出廠價格的作價公式為:無稅出廠價=(製造成本+期間費用)÷(1-銷售利潤率)含稅出廠價=無稅出廠價×(1+增值稅率)
1、葯品生產企業期間費用和廣告費的計算。期間費用以上年企業實際發生的期間費用額為基礎,適當考慮當年的增減因素核定。期間費用中發生的廣告費(包括推銷費、宣傳費等)的比重不得超過定價成本的10%。超過部分在核定價格時不予考慮。
2、未達到GMP標準的葯品的利潤率。考慮到目前多數企業尚未達到GMP標準的實際情況,《暫行辦法》中關於未達到GMP標準的葯品的利潤降低3個百分點的規定,從1997年起分步實施。即1997年降低1個百分點,1998年降低2個百分點,1999年降低3個百分點。
(二)各類葯品(不含中葯材及飲片)批發價格均應以實際出廠價(或進貨價)為基礎順加作價。作價公式為:無稅批發價=無稅出廠價×(1+進銷差率)含稅批發價=無稅批發價×(1+增值稅率)
葯品批發企業制定批發價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除國家明令放開的品種外,葯品批發企業凡從工廠直接進貨的,必須以實際出廠價格加規定的進銷差率作價;凡從批發企業進貨的不論經過多少環節,各環節進銷差率之和不得超過《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從工廠到批發之間最大進銷差率。
(2)列入中央和省級政府價格目錄的葯品可以低於但不得高於政府規定的批發價格。
(三)各類葯品零售價格,除國家明令放開的品種外,均需在購進葯品的實際批發價格基礎上,由葯品零售單位(含零售葯店、醫療機構的葯房等)順加規定的批零差率制定。作價公式為:零售價格=含稅批發價格×(1+批零差率)
零售單位制定葯品零售價格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葯品的批零差率不得超過《暫行辦法》中規定的最大批零差率。
(2)列入中央和省級政府價格管理目錄的葯品可以低於但不得高於政府規定的零售價格。
(3)從生產企業直接進貨的葯品,只能在實際進價基礎上加國家規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價格。
(四)各類進口葯品,需在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核定的口岸地平衡價基礎上,順加銷差率制定批發價,在實際批發價基礎上順加批零差率制定零售價。作價公式為:
無稅口岸地平衡價=(到岸價×(1+關稅率)×〔1+經營管理費率(進口代理手續費)+各種雜費含稅口岸地平衡價=到岸價×(1+關稅率)×(1+增值稅率)×〔1+經營管理費率(進口代理手續費)〕+各種雜費無稅批發價=無稅口岸地平衡價(1+進銷差率)含稅批發價=無稅批發價×(1+增值稅率)零售價格=含稅批發價×(1+批零差率)
進口環節經營管理費標准,按以下原則掌握:(1)國內不能生產,醫療急需,必須組織進口的品種,適當從高安排。(2)國內已有生產,但療效不穩定,需要部分進口的品種,適當安排。(3)國內已有生產且能夠滿足需要,尚有少量進口的品種,進口成本低於國內同品種出廠價格的從低安排;進口成本高於國內同品種出廠價格的,按國內出廠價格安排。
(五)葯品經營單位不同時間、不同渠道購進的同一企業生產的同一葯品出現不同價格時,經營單位要按先進先出、售完為止的原則銷售。從不同企業、不同渠道購進同品種葯品,在批發企業和零葯店,允許有不同的價格。
三、關於醫療機構葯品作價。
(一)醫療機構要加強葯品價格管理,建立分品種的葯品台帳,並按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接受消費者有關葯價的查詢。
(二)為避免按實際進價加差率作價出現價格頻繁變動,對因進貨時間、進貨渠道變化而出現的同一品種進價不同的葯品,要定期實行綜合作價。即按照從不同渠道購進葯品的數量、價格計算出綜合平均實際進貨價,以此為基礎加規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價格。在執行綜合零售價格期間,購進同一品種的葯品發生價格變動時,按實際購進價格與上期綜合平均實際進價的價差,乘以新購進葯品在執行綜合價期間的銷售數量計算出「虛盈」或「虛虧」的金額,計入該品種的帳戶,在計算下一期綜合平均價時予以沖抵。綜合作價經過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進。在沒有實行綜合作價前,要按先進先出、售完為止的原則銷售。在同一時間,同一種葯品不得出現兩種以上價格。
(三)醫療機構因按實際進價作價減少的收入,在正常調整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通過設立診療費和提高醫療服務收費標准予以適當彌補,並與新的作價辦法同步實施。
四、關於醫療單位自配葯物制劑的價格管理。
(一)按照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屬於國家標准、地方標准、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制劑規范所收載的品種由省級物價部門審定價格,其餘品種由省級物價部門制定作價辦法,醫療單位按照作價辦法自行定價,並報地、市級物價部門備案。
(二)醫療單位自配葯物制劑發生的工資性費用可以列入成本。
(三)葯物制劑的成本利潤率標准,由省級物價部門審定價格的控制在5%以內;醫療單位按作價辦法定價的可適當提高,具體由省級物價部門規定。
五、關於進口葯品的價格管理。在國家現行允許進口的葯品中,對於使用量大、使用面廣、價值高及國家限制進口的品種,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進行平衡銜接後,制定口岸地平衡價、批發價和零售價。進口葯品價值高的要實行低差率。國家統一平衡銜接外的進口葯品,委託省級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口岸地平衡價,同時抄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備案。凡未經國家計委和省級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口岸平衡價的進口葯品,進口企業不得向國內其他企業(單位)調撥銷售,各經營單位不得作價銷售。批發和零售企業(單位)制定的進口葯品價格,可以低於但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批發企業之間的調撥,只能在批發價格內協商作價。零售企業和醫療單位從本地進口企業直接購進的進口葯品,在口岸地平衡價基礎上加批零差率制定零售價;從異地進口企業直接購進的進口葯品,只能在口岸地平衡價格的基礎上加異地到本地的合理運雜費和批零差制定零售價格。
六、關於差別差率。為防止醫療單位和葯品經營者盲目追求葯品銷售差額,多銷高價葯,加重社會負擔,按葯品的價值高低,先在零售環節選擇少數品種試行差別差率。基本治療葯品和價值低的葯品實行高差率,非基本治療葯品和價值高的葯品實行低差率。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七、關於新葯價格的制定。凡獲得國家級「衛葯准字」批准文號的一、二類新葯,報國家計委確定其價格管理許可權後,按價格分工管理許可權核定價格;三、四、五類新葯獲國家級「衛葯准字」批准文號後,按其老葯(化學名)價格分管許可權核定價格。
八、關於保健葯品的作價。保健葯品流通環節作價,凡屬於含化學葯品成份的保健品執行化學葯品作價辦法;凡屬於含中葯成份的保健葯品執行中成葯作價辦法。
九、關於建立葯品價格報告及公布制度。列入中央和省級政府價格管理目錄的葯品生產企業,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物價部門報告本企業的財務狀況及葯品生產數量、銷售數量、銷售收入、成本、利潤、實際價格等情況,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匯總後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經營進口葯品的進口企業,要將進口葯品的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省級物價部門,省級物價部門把應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口岸平衡價格的葯品情況審核後,提出平衡價格的意見,一並報告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委託省級物價部門核定的口岸平衡價格,要在下達文件的同時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葯品價格目錄和價格變動情況要及時報告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國家計委通過《物價公報》定期向社會公布有關葯品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公布列入中央和省級價格目錄管理的葯品(包括國產葯品和進口葯品)品種及價格變動情況。《物價公報》公布的有關葯品價格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公布的由中央和省級物價部門制定的價格,要作為各級價格檢查機構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的依據。葯品價格報告及公布制度,由國家計委另行下達。 【
『叄』 葯店價格怎麼定
葯品價格管理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形式。
政府定價的葯品,經營者應嚴格執行規定價格,不得擅自調整;政府指導價的葯品,經營者在不突破政府規定價格範圍及符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購銷價格;市場調節價的葯品,由經營者自主制定價格。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分別制定本級管理的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葯品目錄(簡稱「葯品定價目錄」)。
葯品定價目錄外的葯品實行市場調節價。
一般每個省的物價局大部分葯品都有核定價,即最高零售價。請登錄省物價局網站,或跟物價局聯系,查詢可能需要費用。
『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葯品價格評審中心的介紹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葯品價格評審中心是經中編辦批准成立、國家發展改革委直屬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主要工作職能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葯品價格調控計劃,組織開展葯品生產經營成本和葯品市場實際購銷價格調查,測算葯品成本和價格。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葯品價格制定或調整的建議;對部分矛盾突出的葯品價格,協助開展專家論證工作;配合研究制定葯品價格管理的規章、制度及相關政策;研究國內外葯品市場價格及成本變化情況;匯總分析葯品價格制定和調整信息,提供信息服務,協助開展葯品價格政策咨詢工作;承擔國家發改委和其他單位委託的相關工作。
『伍』 葯品的價格是葯店隨意定價嗎
物價局不管,說是市場調節價,葯店自己來定,只要能賣出去就可以。
近年來,國家對葯品價格形成機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完善葯品采購機制,發揮醫保控費作用,放開葯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根據中省有關文件規定,葯品價格管理許可權一直在中省兩級,由國家發改委和省物價局制定價格。國家發改委、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七部門《關於印發推進葯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904號)規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葯品價格。麻醉、第一類精神葯品仍暫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
網友的通俗解釋:
1.不要物價部門審批.
2.執行不需要有物價批文.
3,比如一個葯品,葯店進貨價50元,完全可以賣75元,甚至100元.
4,比如這個葯品是特殊葯品更可以這樣賣.
5,雖然說不合法,但也不會觸犯國家法律條規,因為執法不嚴啊!
『陸』 葯品是怎麼定價的
葯品的價格組成是非常復雜的,所以需要先明確葯品的價格組成,首先是成本價,也就是生產這種葯的所有成本價格,然後是底價,也就是加上企業合理利潤後的價格,然後再算上銷售商的利潤就是出廠價,之後還有批發價、實際零售價等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中標價和實際零售價。
中標價是政府指導定價時,給企業一個最高零售限價,企業在這個價格基礎上報價然後投標競標,最終取得在該地區醫院銷售的資格,這個價格得到認可確認後,即為中標價,所以葯品的價格最重要的還是要看政府的指導價格。
實際的情況會比這些復雜的多,根據葯品種類的不同,定價都是相對合理的,比如說醫保目錄內的特殊的管制葯品,企業就不用考慮自主定價的問題了,都是政府定價,通常就是企業的出廠價。
醫保目錄內的非處方葯通常都是政府給予指導價,也就是之前說的根據最高零售限價後的中標價,這個是需要考慮當時實際的狀態的。
對於醫保目錄外的葯品,基本上就是企業自主定價了,這里就需要考慮供需方、競爭方、市場反饋等等各方面的因素,通常根據成本、渠道、葯品的價值及市場價值等進行定價。
無論是哪種定價,基本上都是動態的,根據實際的情況,比如說醫葯技術的發展和創新、特殊的疾病、疫情等等來匹配價格的。
『柒』 葯品價格由什麼部門來管
列入政府定價品種的處方葯品的最高零售價是由國家發改會制定,非處方葯品以及各省增補品種是由各省物價局定價。
地方物價局及物價檢查所負責監督執行和平時的檢查,接受投訴,處罰違規等。
工商管理局和葯監局是不管葯品價格的
『捌』 葯品的價格是根據什麼來制定的導致價格上漲的因素是什麼
近日常用、急用葯品價格上漲的消息不斷,用於心臟病急求的葯品硝酸甘油漲價到60元還買不到,太極藿香正氣水也從15元漲到28元等等。據了解有200多種葯品價格上漲幅度比較大,而這些葯品都集中在常用葯品中。那麼,葯品漲價是怎麼回事?常用葯價格上漲的原因是什麼?
根據我國《價格法》的規定, 我國的葯品價格實行分級管理,由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共同監管。在中央由國家發改委監管,負責葯品最高零售價格的制定和公告、葯品價格審批、葯品價格監測等。在地方由地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監管,一般是物價局。這種多元的規制主體在各方執行自己職能的過程中容易造成部門之間的利益之爭、權責不清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會使得對葯品價格的規制達不到預期的效果。
『玖』 葯品價格歸哪個部門管理
葯品價格屬於: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物價局管理。
1、衛生行政部門是指各級政府中負責醫療衛生行政工作的部門,比如我們常提到的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與各省、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各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方面的政策、環境工作,具體的執法、業務工作由下屬事業單位等實施,下屬事業單位包括負責行政執法的衛生監督局(所),負責傳染病、慢性病預防控制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前叫衛生防疫站),負責婦幼衛生的婦幼保健院,還有各級醫院、鄉鎮衛生院等。
2、負責全省價格總水平的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研究提出控制物價總水平的目標和措施;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參與重要商品儲備制度的動作和監督;參與協調與價格總水平變動相關的決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