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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品價格標牌包含哪些內容

發布時間: 2022-04-12 04:11:41

❶ 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的規定的內容

一、為規范醫療機構的價格行為,提高葯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價格的透明度,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計委《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均應實行價格公示。
三、本規定所稱價格公示是指醫療機構對常用葯品、醫用材料和主要醫療服務的價格實行明碼標價的一種方式。公示的具體葯品、醫用材料品種及醫療服務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商衛生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四、醫療機構對葯品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劑型、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生產廠家,主要的中葯飲片產地等有關情況,並應明示是否為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的葯品。對實行政府定價的葯品,還應公示其最高零售價格及實際銷售價格。
五、醫療機構對醫用材料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醫用材料的品名、規格、價格等有關情況。
六、醫療機構對醫療服務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醫療服務項目名稱、項目內涵、除外內容、計價單位、價格、價格管理形式、批准文號、政府指導價及實際執行價格等有關情況。
七、醫療機構在其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可通過電子觸摸屏、電子顯示屏、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價目本、住院費用結算清單等方式實行價格公示。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使用電子觸摸屏、電子顯示屏,對所提供的葯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的價格進行公示。標價方式由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機構進行監制。
八、實行價格公示的葯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的價格發生變動時,醫療機構應當在執行新價格前,及時調整公示內容。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價格公示的實際項目和價格進行收費。
九、醫療機構有義務向患者提供葯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價格情況的查詢服務。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推行住院費用清單制度。
十、對醫療機構不按明碼標價的規定進行價格公示的,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罰。
十一、醫療機構價格公示應當同時公布價格舉報電話12358,方便群眾進行監督。
十二、本規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❷ 標簽分為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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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標簽,實物標簽是用於標明物品的品名、重量、體積、用途等信息的簡要標牌。有傳統的印刷標簽和現代條碼列印標簽。適用范圍:包裝:嘜頭標簽、郵政包裹、信件包裝、運輸貨物標示、信封地址標簽。電器:手機內部標簽、各種電器標簽、筆記本電腦標簽、機電產品標簽。商品:價格標簽、產品說明標簽、貨架標簽、條碼標簽、葯品標簽。管理:圖書標簽、車檢標簽、安檢標簽、財產標簽。辦公:文件公文標簽、檔案保存標簽、各種物品及文具標簽。生產:原材料標示、加工產品標示、成品標簽、庫存管理標簽。化工:油漆材料標示、汽油機油產品包裝標示及各種特殊溶劑產品的標示。其他:防偽標簽、加密標簽、防盜標簽。珠寶:珠寶首飾吊牌標簽、不易粘貼於商品的吊牌標簽。服裝:服裝吊牌、水洗標簽。機場:登機牌、行李標簽。車票:火車票、長途汽車票。其他:停車場票、高速公路收費票。網路標簽,網路標簽(tag)是一種互聯網內容組織方式,是相關性很強的關鍵字,它幫助人們輕松的描述和分類內容,以便於檢索和分享,tag已經成為web2.0的重要元素。

標簽將內容的組織權利從網站管理者下放到用戶手中,充分體現了web2.0自下而上,用戶參與的特點。電子標簽,電子標簽又稱射頻標簽、應答器、數據載體;閱讀器又稱為讀出裝置、掃描器、讀頭、通信器、讀寫器(取決於電子標簽是否可以無線改寫數據)。電子標簽與閱讀器之間通過耦合元件實現射頻信號的空間(無接觸)耦合;在耦合通道內,根據時序關系,實現能量的傳遞和數據交換。電子標簽是一種提高識別效率和准確性的工具,該技術將完全替代條形碼。rfid射頻識別是一種非接觸式的自動識別技術,它通過射頻信號自動識別目標對象並獲取相關數據,識別工作無須人工干預,可工作於各種惡劣環境。rfid技術可識別高速運動物體並可同時識別多個標簽,操作快捷方便。rfid電子標簽是一種突破性的技術:可以識別單個的非常具體的物體,而不是像條形碼那樣只能識別一類物體;其採用無線電射頻,可以透過外部材料讀取數據,而條形碼必須靠激光來讀取信息;可以同時對多個物體進行識讀,而條形碼只能一個一個地讀。此外,儲存的信息量也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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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什麼事葯品的價格批文誰有模板或格式告訴我一下啊快急瘋了。

你是做葯的嗎?咋會連這個都不知道啊? 如果你找的沒錯的話,那指的是這個葯品的物價批文。 如果你的這個葯品在國家降價目錄里,那麼你的價格就是國家的限價。 如果是自主定價,還要看你要的是省物價,還是市物價。分別在省物價局和市物價局辦理。 程序,先從網上下載表格,填好後,帶上 1. 葯品生產許可證 2. 營業執照 3. 批准生產文件 4. 葯品使用說明書 5. 取得 GMP 資格的證明 6. 產地價格文件 7. 屬原研製或享有國家專利、行政及新葯保護的證明 去物價局辦理就行了,人家給不給批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求採納

❹ 我國葯品價格是如何制定的

葯品價格分兩種。一個是國家定價。一個是企業自主定價。國家定價葯品有它的目錄,企業自主定價依據的是成本和市場。國家定價葯品目錄 你可以看一下文件《發改價格{2005}1205號文件》。你可以參考一下這個
附件:葯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

《葯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頒布以來,各地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問題,為進一步完善《暫行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關於政府定價。列入政府管理價格的葯品目錄中的葯品,允許葯品生產經營者在不突破國家規定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零售價格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具體價格。由於供過於求,多數生產企業均按低於國家規定的出廠價銷售葯品時,價格主管機關要參照其實際出廠價格,及時降低規定的出廠價格,並相應降低規定的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生產企業由於降價競爭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利潤率標准,醫葯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指導企業調整結構,促進合理布局。生產成本上升、供不應求時,價格主管機關要適時提高出廠價格,並相應提高其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列入中央政府價格管理目錄的葯品,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代表規格品的價格,其他規格品的價格委託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以下簡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的原則制定,並抄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

二、關於各類葯品價格的制定。

(一)各類葯品(不含中葯材及飲片)出廠價格的作價公式為:無稅出廠價=(製造成本+期間費用)÷(1-銷售利潤率)含稅出廠價=無稅出廠價×(1+增值稅率)

1、葯品生產企業期間費用和廣告費的計算。期間費用以上年企業實際發生的期間費用額為基礎,適當考慮當年的增減因素核定。期間費用中發生的廣告費(包括推銷費、宣傳費等)的比重不得超過定價成本的10%。超過部分在核定價格時不予考慮。

2、未達到GMP標準的葯品的利潤率。考慮到目前多數企業尚未達到GMP標準的實際情況,《暫行辦法》中關於未達到GMP標準的葯品的利潤降低3個百分點的規定,從1997年起分步實施。即1997年降低1個百分點,1998年降低2個百分點,1999年降低3個百分點。

(二)各類葯品(不含中葯材及飲片)批發價格均應以實際出廠價(或進貨價)為基礎順加作價。作價公式為:無稅批發價=無稅出廠價×(1+進銷差率)含稅批發價=無稅批發價×(1+增值稅率)

葯品批發企業制定批發價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除國家明令放開的品種外,葯品批發企業凡從工廠直接進貨的,必須以實際出廠價格加規定的進銷差率作價;凡從批發企業進貨的不論經過多少環節,各環節進銷差率之和不得超過《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從工廠到批發之間最大進銷差率。

(2)列入中央和省級政府價格目錄的葯品可以低於但不得高於政府規定的批發價格。

(三)各類葯品零售價格,除國家明令放開的品種外,均需在購進葯品的實際批發價格基礎上,由葯品零售單位(含零售葯店、醫療機構的葯房等)順加規定的批零差率制定。作價公式為:零售價格=含稅批發價格×(1+批零差率)

零售單位制定葯品零售價格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葯品的批零差率不得超過《暫行辦法》中規定的最大批零差率。

(2)列入中央和省級政府價格管理目錄的葯品可以低於但不得高於政府規定的零售價格。

(3)從生產企業直接進貨的葯品,只能在實際進價基礎上加國家規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價格。

(四)各類進口葯品,需在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核定的口岸地平衡價基礎上,順加銷差率制定批發價,在實際批發價基礎上順加批零差率制定零售價。作價公式為:

無稅口岸地平衡價=(到岸價×(1+關稅率)×〔1+經營管理費率(進口代理手續費)+各種雜費含稅口岸地平衡價=到岸價×(1+關稅率)×(1+增值稅率)×〔1+經營管理費率(進口代理手續費)〕+各種雜費無稅批發價=無稅口岸地平衡價(1+進銷差率)含稅批發價=無稅批發價×(1+增值稅率)零售價格=含稅批發價×(1+批零差率)

進口環節經營管理費標准,按以下原則掌握:(1)國內不能生產,醫療急需,必須組織進口的品種,適當從高安排。(2)國內已有生產,但療效不穩定,需要部分進口的品種,適當安排。(3)國內已有生產且能夠滿足需要,尚有少量進口的品種,進口成本低於國內同品種出廠價格的從低安排;進口成本高於國內同品種出廠價格的,按國內出廠價格安排。

(五)葯品經營單位不同時間、不同渠道購進的同一企業生產的同一葯品出現不同價格時,經營單位要按先進先出、售完為止的原則銷售。從不同企業、不同渠道購進同品種葯品,在批發企業和零葯店,允許有不同的價格。

三、關於醫療機構葯品作價。

(一)醫療機構要加強葯品價格管理,建立分品種的葯品台帳,並按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接受消費者有關葯價的查詢。

(二)為避免按實際進價加差率作價出現價格頻繁變動,對因進貨時間、進貨渠道變化而出現的同一品種進價不同的葯品,要定期實行綜合作價。即按照從不同渠道購進葯品的數量、價格計算出綜合平均實際進貨價,以此為基礎加規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價格。在執行綜合零售價格期間,購進同一品種的葯品發生價格變動時,按實際購進價格與上期綜合平均實際進價的價差,乘以新購進葯品在執行綜合價期間的銷售數量計算出「虛盈」或「虛虧」的金額,計入該品種的帳戶,在計算下一期綜合平均價時予以沖抵。綜合作價經過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進。在沒有實行綜合作價前,要按先進先出、售完為止的原則銷售。在同一時間,同一種葯品不得出現兩種以上價格。

(三)醫療機構因按實際進價作價減少的收入,在正常調整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通過設立診療費和提高醫療服務收費標准予以適當彌補,並與新的作價辦法同步實施。

四、關於醫療單位自配葯物制劑的價格管理。

(一)按照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屬於國家標准、地方標准、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制劑規范所收載的品種由省級物價部門審定價格,其餘品種由省級物價部門制定作價辦法,醫療單位按照作價辦法自行定價,並報地、市級物價部門備案。

(二)醫療單位自配葯物制劑發生的工資性費用可以列入成本。

(三)葯物制劑的成本利潤率標准,由省級物價部門審定價格的控制在5%以內;醫療單位按作價辦法定價的可適當提高,具體由省級物價部門規定。

五、關於進口葯品的價格管理。在國家現行允許進口的葯品中,對於使用量大、使用面廣、價值高及國家限制進口的品種,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進行平衡銜接後,制定口岸地平衡價、批發價和零售價。進口葯品價值高的要實行低差率。國家統一平衡銜接外的進口葯品,委託省級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口岸地平衡價,同時抄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備案。凡未經國家計委和省級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口岸平衡價的進口葯品,進口企業不得向國內其他企業(單位)調撥銷售,各經營單位不得作價銷售。批發和零售企業(單位)制定的進口葯品價格,可以低於但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批發企業之間的調撥,只能在批發價格內協商作價。零售企業和醫療單位從本地進口企業直接購進的進口葯品,在口岸地平衡價基礎上加批零差率制定零售價;從異地進口企業直接購進的進口葯品,只能在口岸地平衡價格的基礎上加異地到本地的合理運雜費和批零差制定零售價格。

六、關於差別差率。為防止醫療單位和葯品經營者盲目追求葯品銷售差額,多銷高價葯,加重社會負擔,按葯品的價值高低,先在零售環節選擇少數品種試行差別差率。基本治療葯品和價值低的葯品實行高差率,非基本治療葯品和價值高的葯品實行低差率。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七、關於新葯價格的制定。凡獲得國家級「衛葯准字」批准文號的一、二類新葯,報國家計委確定其價格管理許可權後,按價格分工管理許可權核定價格;三、四、五類新葯獲國家級「衛葯准字」批准文號後,按其老葯(化學名)價格分管許可權核定價格。

八、關於保健葯品的作價。保健葯品流通環節作價,凡屬於含化學葯品成份的保健品執行化學葯品作價辦法;凡屬於含中葯成份的保健葯品執行中成葯作價辦法。

九、關於建立葯品價格報告及公布制度。列入中央和省級政府價格管理目錄的葯品生產企業,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物價部門報告本企業的財務狀況及葯品生產數量、銷售數量、銷售收入、成本、利潤、實際價格等情況,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匯總後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經營進口葯品的進口企業,要將進口葯品的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省級物價部門,省級物價部門把應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口岸平衡價格的葯品情況審核後,提出平衡價格的意見,一並報告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委託省級物價部門核定的口岸平衡價格,要在下達文件的同時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葯品價格目錄和價格變動情況要及時報告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國家計委通過《物價公報》定期向社會公布有關葯品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公布列入中央和省級價格目錄管理的葯品(包括國產葯品和進口葯品)品種及價格變動情況。《物價公報》公布的有關葯品價格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公布的由中央和省級物價部門制定的價格,要作為各級價格檢查機構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的依據。葯品價格報告及公布制度,由國家計委另行下達。 【

❺ 零售葯店醫保宣傳欄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關於印發《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
零售葯店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局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各定點零售葯店,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反映。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和《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號)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定點零售葯店的審核、評定工作,並對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定點零售葯店執行醫療保險政策和履行服務協議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市定點零售葯店審核、評定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協助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市定點零售葯店實施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參與定點零售葯店的審核、評定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葯店,是指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評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符合定點零售葯店條件,並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了服務協議,為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銷售葯品服務的零售葯店。
第四條確定定點零售葯店的原則:
(一)擇優選定,合理布局,做到既能滿足醫療保險的發展需求、方便參保人購葯,又便於監督管理。
(二)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的品種和質量。
(三)引入公平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葯品服務成本和葯品價格,提高銷售葯品服務質量。
第五條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區域內,依法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和《營業執照》的零售葯店,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定點零售葯店資格。
連鎖經營的零售葯店應當由連鎖公司提交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申請。
但零售葯店或連鎖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之日起,在之後的3個醫療保險年度內,不屬於申請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的范圍:
(一)採取虛構、篡改等不正當手段報送申請材料的。
(二)因違反醫療保險規定而被取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的。
與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具有行政隸屬關系或經營利益關系的零售葯店,不屬於申請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的范圍。
第六條申請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嚴格規范葯品進貨渠道,有健全和完善的葯品質量保證制度和設施。
(二)葯品陳列符合葯品分類管理的規定,且功能分類明晰,分類標識及價格標牌規范、清晰。
(三)所處地理位置符合定點零售葯店區域布局規劃。新增定點零售葯店與主營同類葯品的原定點零售葯店相隔步行距離至少200米以上。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二、三級醫療機構周邊可近距離選定2家。
(四)銷售葯品服務設施及信息管理系統等能滿足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對銷售葯品服務需求及葯品費用結算要求。
(五)經營葯品價格不高於本市零售葯店同種葯品平均價格的110%。
(六)具有葯師或駐店葯師2名以上;可提供24小時銷售葯品服務。
(七)經營場所布局合理;場所使用面積80平方米以上;從遞交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場所使用權或租賃合同的剩餘有效期限2年以上。
(八)經營《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葯品目錄》范圍內葯品品種1500種以上,或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中葯飲片品種300種以上;並能確保及時為參保人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葯品。
(九)遞交申請報告前1年內沒有因違規經營造成的經銷假劣葯品問題。
(十)零售葯店及其職工已按規定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十一)對業務主管及葯師進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培訓後考核合格。
第七條在同一區域(相距200米)內出現多家零售葯店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時,滿足以下條件數量多者優先確定:
(一)同類葯品價格較低;
(二)近1年日均售葯人次數及日均經營葯品收入較多;
(三)經營葯品品種數量較多;
(四)經營葯品場所面積較大、環境相對美觀、舒適;
第八條申請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應當如實提交以下材料,並加蓋單位公章:
(一)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申請書。
(二)填寫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編制的《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申請表》、《經營葯品品種清單》及《葯師(含駐店葯師)登記表》(書面及電子表格各1份)。
(三)《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書、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葯師職稱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按規定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零售葯店,另需提供《醫療保險基金徵收核定單》及醫療保險費轉帳憑證復印件。
(四)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1年內沒有因違規經營造成的經銷假劣葯品問題的確認證明。
(五)銷售葯品的服務場所產權或租賃合同相關材料復印件。
第九條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的評審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參保人的數量和區域分布,按每2萬參保人定點一家的比例,嚴格控制定點零售葯店的數量。
第十條審定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申請: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和第六、七條規定條件的零售葯店,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資料審查: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零售葯店的申請後,材料齊備的,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查工作,作出初審決定,並書面通知零售葯店。
(三)現場考查: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信息管理部門聯合對初審合格的零售葯店進行現場考查,考查結果由考查與被考查雙方負責人簽名確認。
(四)評審:參與考查的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申報定點資格零售葯店的考查結果進行集體評審,並由各部門負責人對評審結果簽名確認。
(五)審批: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領導對集體評審結果進行審批確認。
(六)培訓、安裝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簽訂服務協議: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符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條件的零售葯店,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醫療保險政策培訓及考核;同時建設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經勞動保障信息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
(七)確定資格:符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條件,並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了服務協議的零售葯店,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發給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資格證書和標牌,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定點零售葯店的服務協議文本及補充協議內容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醫療保險規定及要求擬定,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後執行。服務協議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並包括以下內容:服務范圍和服務質量要求,葯品費用審核與控制要求,葯品費用結算辦法和支付標准,違約責任及處罰標准,考核辦法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內容等。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葯店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為醫療保險參保人提供優質的銷售葯品服務:
(一)執行醫療保險及葯品監督管理政策及有關規定,履行服務協議,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確保葯品質量。
(二)執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葯品價格規定,並實行明碼標價,為參保人員提供購葯明細清單。
(三)建立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醫療保險管理組織,指定一名單位領導負責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營業時間保證至少有1名葯師在崗,其他營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持證上崗。
(五)醫療保險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並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專用章,配葯時要有定點零售葯店葯師審核簽字。對外配處方分別管理、單獨建帳,並保存2年以上以備查核。
(六)在經營場所顯要位置懸掛《葯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葯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服務承諾或服務公約。
(七)核驗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憑證,發現有塗改、偽造、冒用的,應拒絕使用並予扣留,及時報告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處理。
(八)向參保人宣傳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在銷售葯品服務場所顯要位置設立醫療保險政策及服務協議內容的宣傳欄;張帖有關操作規程宣傳資料,並為參保人設置醒目的售葯指引標識。
(九)做好參保人購葯費用的自審工作,如實填報有關結算報表,必要時須按市勞動保障部門的要求提供審核購葯費用所需的全部材料及收費帳目清單,否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拒付所涉及的購葯費用。
(十)配合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信息管理部門對參保人員售葯及其費用結算實行計算機管理。
第十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對定點零售葯店服務、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不定期組織葯監、物價等有關部門對定點零售葯店的服務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葯店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所有違規行為涉及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違規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全額追回:
(一)採取偽造醫療保險外配處方等非法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二)受到工商、葯監、物價等部門行政處罰的。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將醫療保險葯品費用結算系統提供給其他零售葯店使用,收取參保人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或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
(四)被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葯店發生下列行為,情節較輕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對社會保險參保人銷售葯品服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所有違規行為涉及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違規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全額追回:
(一)不按外配處方的葯品、劑量配葯或者將處方葯品串換成其他葯品、非葯品的。
(二)違反價格政策,擅自提高葯品價格,或對參保人購葯收費高於其他人群的。
(三)使用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個人帳戶資金支付醫療保險范圍以外的費用,或將應當由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或現金)支付的葯品費用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或將應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葯品費用由參保人支付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為本市醫療保險參保人提供銷售葯品服務的。
(五)無正當理由對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不配合,或出具虛假證明的。
(六)為參保人員提供銷售葯品服務時,出現差錯、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葯店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應當在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其變更登記後30日內,持書面變更申請和已變更資料原件及復印件等有關證明材料,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定點零售葯店出現地址遷移、分立、合並、停業3個月以上或被撤銷、關閉等情況的,予以取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並解除服務協議。
定點零售葯店發生以上情況逾期不報的,期間參保人購葯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葯店資格及服務協議的有效期限為2個醫療保險年度。有效期屆滿前30天內,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葯店雙方協商續簽服務協議。
在續簽新年度服務協議時,定點零售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予續簽服務協議:
(一)年度內參保人購葯人次數低於本市同區域定點零售葯店平均人次數30%的。
(二)隨機抽樣比較,銷售葯品價格高於本市定點零售葯店平均價格110%以上的。
(三)年度綜合考核不合格的。
(四)定點零售葯店不願繼續承擔定點銷售葯品服務或不按服務協議條款要求執行的。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葯店資格證書及標牌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製作、管理、頒發。定點零售葯店應妥善保管、維護,不得復制、偽造、轉讓或損毀,遺失或意外損毀應及時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告,並予以相應處理。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葯店終止或解除協議後的10個工作日內,零售葯店應當主動將資格證書及標牌交回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處理。
第十九條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定點零售葯店考核、評分辦法,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定後執行。考核內容應包括:
(一)執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及履行服務協議情況。
(二)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葯品監督管理規定的情況。
(三)定點零售葯店內部建立醫療保險管理制度及其他基礎管理情況。
(四)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及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五)銷售葯品收費情況。
(六)提供銷售葯品服務的品種和質量情況。
(七)醫療保險相關知識宣傳、培訓情況。
(八)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和維護情況。
(九)醫療保險有關資料管理及數據統計情況。
(十)參保人滿意度測評情況。
(十一)其它與醫療保險監督管理有關的情況。
第二十條本辦法的有效期限為五年。
第二十一條暫未納入本統籌地區的區、縣級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開始施行。《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勞社醫〔2001〕18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社會保險零售葯店管理辦法通知
抄送:市法制辦,省勞動保障廳,省衛生廳。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2006年5月11日印發
另外,站長團上有產品團購,便宜有保證

❻ 葯品零售企業應當設置的標識,標牌規范用語應至少包括哪些

至少應該有處方葯,非處方葯等各類葯品櫃台的標牌,以及葯師不在崗(這時不可以出售處方葯)等提示牌

❼ 葯品包裝說明裡應該包含哪些信息

無論是國產還是進口葯品,其包裝上都貼有標簽並附有說明書。標簽或說明書一般都註明:

(1)生產企業名稱。

(2)品名,即葯品的名稱,包括化學名與商品名等。

(3)規格,指每片含葯量多少和每瓶裝多少片。

(4)主要成分或葯理作用。

(5)禁忌症,注意「慎用」、「忌用」、「禁用」的區別。「慎用」即慎重使用,指某些人使用該葯後,必須密切觀察有無異常反應,若出現明顯異常,應立即停用;「忌用」即避免使用,指該葯使用後可能產生不良反應,尤其是懷孕3個月內的婦女,服了某些葯物後可致胎兒畸形;「禁用」,指某些葯物服用後必然會產生不良反應,因此禁用。若屬於禁忌症,則更不能使用。

(6)批准文號。

(7)適應症,指葯品能治什麼病,或功能主治。

(8)用法與用量,指葯品的使用方法和應用劑量。

(9)產品批號,即葯品生產出的時間,一般採用6位數字表示年月日,如「0400820」即2004年8月20日生產。

(10)不良反應,指在使用常用劑量的葯物防治或診斷疾病過程中,因葯物本身的作用或葯物相互作用而產生的與用葯目的無關而又不利於病人的各種反應,包括副作用、毒性反應、後遺效應、變態反應、繼發反應和特異質反應等。其中,副作用指在常規劑量下出現了與治療無關的反應,可能給病人帶來不舒服甚至痛苦;毒性反應,指不同程度的毒性損害,一般都是由用葯過量或長期用葯所致。

(11)有效期或失效期,國產葯品可按生產批號推算。進口葯品多用英文或法文表示。

此外,標簽或說明書還寫有貯藏方法等注意事項,並標明注冊商標、條碼標志等。

有專家提示,凡是在說明書上能把不良反應清楚無誤地一一詳細列出的葯品,恰恰反映了該葯的毒副作用被認識得較全面、清楚和制葯企業的誠實、可信度,在某種程度上可被視為安全性較好的葯品;而那些無禁忌症、不良反應的說明文字,甚至宣稱無任何不良反應的葯品,反而使人感到不安全,就要多加小心了。

❽ 一份葯品說明書包括多少項內容,具體是哪些啊

葯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葯品說明書和標簽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葯品,其說明書和標簽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條 葯品說明書和標簽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葯品的標簽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其內容不得超出說明書的范圍,不得印有暗示療效、誤導使用和不適當宣傳產品的文字和標識。

第四條 葯品包裝必須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不得夾帶其他任何介紹或者宣傳產品、企業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資料。
葯品生產企業生產供上市銷售的最小包裝必須附有說明書。

第五條 葯品說明書和標簽的文字表述應當科學、規范、准確。非處方葯說明書還應當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斷、選擇和使用。

第六條 葯品說明書和標簽中的文字應當清晰易辨,標識應當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脫落或者粘貼不牢等現象,不得以粘貼、剪切、塗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第七條 葯品說明書和標簽應當使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公布的規范化漢字,增加其他文字對照的,應當以漢字表述為准。

第八條 出於保護公眾健康和指導正確合理用葯的目的,葯品生產企業可以主動提出在葯品說明書或者標簽上加註警示語,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葯品生產企業在說明書或者標簽上加註警示語。

第二章 葯品說明書

第九條 葯品說明書應當包含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學數據、結論和信息,用以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葯品。葯品說明書的具體格式、內容和書寫要求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並發布。

第十條 葯品說明書對疾病名稱、葯學專業名詞、葯品名稱、臨床檢驗名稱和結果的表述,應當採用國家統一頒布或規范的專用詞彙,度量衡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十一條 葯品說明書應當列出全部活性成份或者組方中的全部中葯葯味。注射劑和非處方葯還應當列出所用的全部輔料名稱。
葯品處方中含有可能引起嚴重不良反應的成份或者輔料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當主動跟蹤葯品上市後的安全性、有效性情況,需要對葯品說明書進行修改的,應當及時提出申請。
根據葯品不良反應監測、葯品再評價結果等信息,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葯品生產企業修改葯品說明書。

第十三條 葯品說明書獲准修改後,葯品生產企業應當將修改的內容立即通知相關葯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及其他部門,並按要求及時使用修改後的說明書和標簽。

第十四條 葯品說明書應當充分包含葯品不良反應信息,詳細註明葯品不良反應。葯品生產企業未根據葯品上市後的安全性、有效性情況及時修改說明書或者未將葯品不良反應在說明書中充分說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後果由該生產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葯品說明書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應當在說明書中醒目標示。

第三章 葯品的標簽

第十六條 葯品的標簽是指葯品包裝上印有或者貼有的內容,分為內標簽和外標簽。葯品內標簽指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的標簽,外標簽指內標簽以外的其他包裝的標簽。

第十七條 葯品的內標簽應當包含葯品通用名稱、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規格、用法用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生產企業等內容。
包裝尺寸過小無法全部標明上述內容的,至少應當標注葯品通用名稱、規格、產品批號、有效期等內容。

第十八條 葯品外標簽應當註明葯品通用名稱、成份、性狀、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規格、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貯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批准文號、生產企業等內容。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不能全部註明的,應當標出主要內容並註明「詳見說明書」字樣。

第十九條 用於運輸、儲藏的包裝的標簽,至少應當註明葯品通用名稱、規格、貯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批准文號、生產企業,也可以根據需要註明包裝數量、運輸注意事項或者其他標記等必要內容。

第二十條 原料葯的標簽應當註明葯品名稱、貯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執行標准、批准文號、生產企業,同時還需註明包裝數量以及運輸注意事項等必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同一葯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同一葯品,葯品規格和包裝規格均相同的,其標簽的內容、格式及顏色必須一致;葯品規格或者包裝規格不同的,其標簽應當明顯區別或者規格項明顯標注。
同一葯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同一葯品,分別按處方葯與非處方葯管理的,兩者的包裝顏色應當明顯區別。

第二十二條 對貯藏有特殊要求的葯品,應當在標簽的醒目位置註明。

第二十三條 葯品標簽中的有效期應當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注,年份用四位數字表示,月、日用兩位數表示。其具體標注格式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數字和其他符號表示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預防用生物製品有效期的標注按照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注冊標准執行,治療用生物製品有效期的標注自分裝日期計算,其他葯品有效期的標注自生產日期計算。
有效期若標注到日,應當為起算日期對應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標注到月,應當為起算月份對應年月的前一月。

第四章 葯品名稱和注冊商標的使用

第二十四條 葯品說明書和標簽中標注的葯品名稱必須符合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葯品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的命名原則,並與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相應內容一致。

第二十五條 葯品通用名稱應當顯著、突出,其字體、字型大小和顏色必須一致,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對於橫版標簽,必須在上三分之一范圍內顯著位置標出;對於豎版標簽,必須在右三分之一范圍內顯著位置標出;
(二)不得選用草書、篆書等不易識別的字體,不得使用斜體、中空、陰影等形式對字體進行修飾;
(三)字體顏色應當使用黑色或者白色,與相應的淺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強烈反差;
(四)除因包裝尺寸的限制而無法同行書寫的,不得分行書寫。

第二十六條 葯品商品名稱不得與通用名稱同行書寫,其字體和顏色不得比通用名稱更突出和顯著,其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於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葯品說明書和標簽中禁止使用未經注冊的商標以及其他未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葯品名稱。
葯品標簽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印刷在葯品標簽的邊角,含文字的,其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於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的四分之一。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外用葯品和非處方葯品等國家規定有專用標識的,其說明書和標簽必須印有規定的標識。
國家對葯品說明書和標簽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中葯材、中葯飲片的標簽管理規定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葯品說明書和標簽不符合本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於2000年10月15日發布的《葯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規定(暫行)》同時廢止。

這是要求的

注射用阿莫西林鈉
【標准來源】

【葯品名稱】
通用名:注射用阿莫西林鈉商品名:英文名:AmoxicillinSodiumforInjection漢語拼音:ZhusheyongAmoxilingna本品主要成分為阿莫西林鈉,其化學名為(2S,5R,6R)-3,3-二甲基-6-[(R)-(-)-2-氨基-2-(4-羥基苯基)乙醯氨基]-7-氧代-4-硫雜-1-氮雜雙環[3.2.0]庚烷-2-甲酸鈉。其結構式為:分子式:C16H18N3NaO5S分子量:387.40
【成份】

【性狀】
本品為白色或類白色粉末或結晶。
【作用類別】

【葯理毒理】
阿莫西林為青黴素類抗生素,對肺炎鏈球菌、溶血性鏈球菌等鏈球菌屬、不產青黴素酶葡萄球菌、糞腸球菌等需氧革蘭陽性球菌,大腸埃希菌、奇異變形桿菌、沙門菌屬、流感嗜血桿菌、淋病奈瑟菌等需氧革蘭陰性菌的不產β內醯胺酶菌株及幽門螺桿菌具有良好的抗菌活性。阿莫西林通過抑制細菌細胞壁合成而發揮殺菌作用,可使細菌迅速成為球狀體而溶解、破裂。
【葯代動力學】
肌內注射阿莫西林鈉0.5g後達峰時間為1小時,血葯峰濃度(Cmax)為14mg/L,與同劑量阿莫西林口服後的血葯峰濃度相近。靜脈注射本品0.5g後5分鍾血葯濃度為42.6mg/L,5小時後為1mg/L。本品在多數組織和體液中分布良好。靜脈注射本品2g後1.5小時腦脊液中的葯物濃度為2.9~40.0mg/L。本品可通過胎盤,在臍帶血中濃度為母體血葯濃度的1/4~1/3,在乳汁、汗液和淚液中也含微量。阿莫西林的蛋白結合率為17%~20%。本品血消除半衰期(t1/2?)為1.08小時,60%以上以原型葯自尿中排出,約24%葯物在肝內代謝,尚有少量經膽道排泄。嚴重腎功能不全患者血清半衰期可延長至7小時。血液透析可清除本品,腹膜透析則無清除本品的作用。
【適應症】
阿莫西林適用於敏感菌(不產β內醯胺酶菌株)所致下列感染中病情較重需要住院治療或不能口服的患者。1.溶血鏈球菌、肺炎鏈球菌、葡萄球菌或流感嗜血桿菌所致中耳炎、鼻竇炎、咽炎、扁桃體炎等上呼吸道感染。2.大腸埃希菌、奇異變形桿菌或糞腸球菌所致的泌尿生殖道感染。3.溶血鏈球菌、葡萄球菌或大腸埃希菌所致的皮膚軟組織感染。4.溶血鏈球菌、肺炎鏈球菌、葡萄球菌或流感嗜血桿菌所致急性支氣管炎、肺炎等下呼吸道感染。5.本品尚可用於治療傷寒及鉤端螺旋體病。
【用法和用量】
肌內注射或稀釋後靜脈滴注給葯。成人一次0.5~1g,每6~8小時1次。小兒一日劑量按體重50~100mg/Kg,分3~4次給葯。腎功能嚴重損害患者需調整給葯劑量,其中內生肌酐清除率為10~30ml/分鍾的患者每12小時0.25~0.5g;內生肌酐清除率小於10ml/分鍾的患者每24小時0.25~0.5g。血液透析可清除本品,每次血液透析後應給予阿莫西林1g。
【不良反應】
1.惡心、嘔吐、腹瀉及假膜性腸炎等胃腸道反應。2.皮疹、葯物熱和哮喘等過敏反應。3.貧血、血小板減少、嗜酸性粒細胞增多等。4.血清氨基轉移酶可輕度增高。5.由念珠菌或耐葯菌引起的二重感染。6.偶見興奮、焦慮、失眠、頭暈及行為異常等中樞神經系統症狀。
【禁忌】
青黴素過敏及青黴素皮膚試驗陽性患者禁用。
【注意事項】
1.青黴素類葯物偶可致過敏性休克,尤多見於有青黴素或頭孢菌素過敏史的患者。用葯前必須詳細詢問葯物過敏史並作青黴素皮膚試驗。如發生過敏性休克,應就地搶救,予以保持氣道暢通、吸氧及應用腎上腺素、糖皮質激素等治療措施。2.傳染性單核細胞增多症患者應用本品易發生皮疹,應避免使用。3.療程較長患者應檢查肝、腎功能和血常規。4.阿莫西林可導致採用Benedit或Fehling試劑的尿糖試驗出現假陽性。5.下列情況應慎用:(1)有哮喘、濕疹、枯草熱、蕁麻疹等過敏性疾病史者.(2)老年人和腎功能嚴重損害時可能須調整劑量。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葯】
動物生殖試驗顯示,10倍於人類劑量的阿莫西林未損害大鼠和小鼠的生育力和胎兒。但在人類尚缺乏足夠的對照研究,鑒於動物生殖試驗不能完全預測人體反應,孕婦應僅在確有必要時應用本品。由於乳汁中可分泌少量阿莫西林,乳母服用後可能導致嬰兒過敏。
【兒童用葯】

【老年患者用葯】

【葯物相互作用】
1.丙磺舒競爭性減少本品的腎小管分泌,兩者同時應用可引起阿莫西林血濃度升高、半衰期延長;2.氯黴素、大環內酯類、磺胺類和四環素類葯物在體外干擾阿莫西林的抗菌作用,但其臨床意義不明。
【葯物過量】
在一項51名兒童患者參與的前瞻性研究提示,阿莫西林給葯劑量不超過250mg/Kg時不引起顯著臨床症狀。有報道少數患者因阿莫西林過量引起腎功能不全、少尿,但腎功能損害在停葯後可逆。
【規格】
按C16H19N3O5S計算0.5g
【貯藏】
遮光,密閉保存。
【包裝】

【有效期】

❾ 葯品價格制定,葯品是怎麼樣定價的呢

世界主要國家的葯品價格管理模式可以分為四類: 第一類:對葯品直接定價。又分為兩種:一種是依據葯品生產成本及療效、安全性等因素直接定價。採用這種方法的主要有義大利、西班牙、法國、日本、瑞士、澳大利亞、印度、羅馬尼亞、巴西等國家,其特點是價格干預程度很深,企業自主權很小。另一種是按照周邊國家的市場實際價格水平,計算平均價格後直接定價。採用這種方法的主要有荷蘭、加拿大等。這些國家葯品一般依賴進口,本國葯品生產數量很少,因此採用這一方法。 第二類:制定參考價格。以同一療效組中某種葯品的價格為該組每種葯品報銷的參考價,超過此價格的部分需由病人自付。採用這一定價方法的國家有德國、瑞典、丹麥、紐西蘭、哥倫比亞等。這種方法考慮了同類葯品的質量差別問題,給消費者更多的選擇權,生產企業也有一定的定價自由,可以根據市場需求情況和產品自身特點.在報銷價格之上尋找一個比較合理的價格定位。 第三類:通過控制葯品生產利潤水乎間接控制葯品價格。此方法主要為英國所採用。這種方法的特點是便於政府進行管理;缺點是如果利潤率控制過嚴,不利於鼓勵葯品生產者的積極性。 第四類:不直接制定葯品價格。代表國家是美國。美國的完備的醫療保險體制是其實行這一制度的重要保證。葯品價格雖然不由政府進行控制,實質上由私人保險機構代替了政府的職能,對葯品價格進行干預。這種方式,雖然增加了患者支付負擔,但同時大大鼓勵了生產企業研究開發新葯的積極性。所以從1975年到1994年間,全球152種新葯中 45%來自美國。在20世紀90年代生物技術快速發展的時期,美國1995年頒布的150項生物技術專利中,80%來自本國。 世界主要國家的葯品價格管理模式可以分為四類: 第一類:對葯品直接定價。又分為兩種:一種是依據葯品生產成本及療效、安全性等因素直接定價。採用這種方法的主要有義大利、西班牙、法國、日本、瑞士、澳大利亞、印度、羅馬尼亞、巴西等國家,其特點是價格干預程度很深,企業自主權很小。另一種是按照周邊國家的市場實際價格水平,計算平均價格後直接定價。採用這種方法的主要有荷蘭、加拿大等。這些國家葯品一般依賴進口,本國葯品生產數量很少,因此採用這一方法。 第二類:制定參考價格。以同一療效組中某種葯品的價格為該組每種葯品報銷的參考價,超過此價格的部分需由病人自付。採用這一定價方法的國家有德國、瑞典、丹麥、紐西蘭、哥倫比亞等。這種方法考慮了同類葯品的質量差別問題,給消費者更多的選擇權,生產企業也有一定的定價自由,可以根據市場需求情況和產品自身特點.在報銷價格之上尋找一個比較合理的價格定位。 第三類:通過控制葯品生產利潤水乎間接控制葯品價格。此方法主要為英國所採用。這種方法的特點是便於政府進行管理;缺點是如果利潤率控制過嚴,不利於鼓勵葯品生產者的積極性。 第四類:不直接制定葯品價格。代表國家是美國。美國的完備的醫療保險體制是其實行這一制度的重要保證。葯品價格雖然不由政府進行控制,實質上由私人保險機構代替了政府的職能,對葯品價格進行干預。這種方式,雖然增加了患者支付負擔,但同時大大鼓勵了生產企業研究開發新葯的積極性。所以從1975年到1994年間,全球152種新葯中 45%來自美國。在20世紀90年代生物技術快速發展的時期,美國1995年頒布的150項生物技術專利中,80%來自本國。

❿ 請問葯品說明書通常包含哪些內容

葯品說明書的內容應包括葯品的品名、規格、生產企業、葯品批准文號、產品批號、有效期、主要成分、適應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中葯制劑說明書還應包括主要葯味(成分)性狀、葯理作用、貯藏等。葯品說明書能提供用葯信息,是醫務人員、患者了解葯品的重要途徑。說明書的規范程度與醫療質量密切相關。

葯品名稱

我國規定葯品名稱應當採用國家統一頒布或規范的專用詞彙。葯品有「通用名」,「商品名」,「化學名」,「英文名」「漢語拼音」等。「通用名」、「化學名」、「英文名」是世界通用的葯名,現在國家葯監局規定不用「商品名」最好是用「通用名」。

批准文號

因為批准文號是葯品生產合法的標志。如國葯准字H******號,「H」是代表化學葯品,「Z」是代表中葯,「B」是保健品,「s」是生物製品,「J」是進口葯品等,沒有批准文號的是偽劣葯品,千萬別買。

主要成分

說明葯品是由什麼原材料構成的,以及原材料的化學名稱和化學式是什麼,以及注意事項。

用法用量

「用法」是根據該葯的劑型與特性,註明口服、注射、飯前或飯後、外用及每日用葯次數等,「用量」一般指體型正常成人的用葯劑量。包括每次用葯劑量及每日最大用量。其中1g {克}=1000mg {毫克},如0.25g =250mg。兒童是按公斤體重計算,老年人因為吸收,排泄等生理功能,有所降低,所以最好用成人四分之三的量。

禁忌和慎用

「禁忌」是絕對不能用的,如對青黴素過敏的病人,是絕對不能用青黴素的,否則會危及生命。「慎用」是可以用,但必須慎重考慮,權衡其利弊,在利大於弊的情況下方可使用,並須密切觀察是否有不良反應,以便及時採取措施,最好是在醫師指導下用葯。

緩釋與控釋

這兩種通稱為「長效制劑」,但兩者是有區別的。「緩釋」是通過適當的方法,使葯物在體內緩慢的釋放、吸收、分布和排泄,以達到延緩葯物在體內作用時間的目的。如治療高血壓的尼福達,得高寧等,即一天兩次,最好是每12小時給葯一次。「控釋」的特點是通過控釋衣膜,並以「等速」、「定時」、「定量」的「釋放」使葯物在血液中維持較恆定的濃度,如拜心同等,是一天一次。但應注意的是長效葯一定不能掰開服用。

生產日期

「生產日期」是指某種葯品,完成所有生產工藝的日期。用數字來表示,前四位代表生產年份,中間兩位代表月,後兩位代表日,如20040305即是2004年3月5日生產的。生產日期與有效期是掛鉤的,如以上葯品的有效期是三年,即該葯品只能用到2007年3月4日,過期則失效,失效的葯品,一定不能再用。

葯品批號

即生產單位在葯品生產過程中,將同一次投料,同一次生產工藝所生產的葯品,用同一個批號來表示。批號表示生產日期和批次,如200403052即是2004年3月5日第二批生產的,這樣也便於葯檢部門的抽驗。最後建議大家應在醫師指導下購葯,特別是抗菌素類及處方葯,一定不能隨意選購。

葯物類型

葯品分類管理是根據葯品安全有效,使用方便的原則,依其品種、規格、適應症及給葯途徑不同,對葯分別按處方葯和「OTC」進行管理。這種分類有著嚴格的法規、管理制度 並實施監督管理。國家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將葯理作用大、治療較重病症、容易產生不良反應的各類葯品規定為處方葯,患者只能在醫生的指導下方可使用。非處方葯則是方便消費者自我保健,用於快速、有效地緩解輕微病症的葯品,不需要請醫生來開處方,可以自行判斷、選擇購買和使用。

注意事項

在閱讀葯品說明書時,主要了解和掌握葯品說明書上的有效期、生產日期、用法用量、適應症、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儲藏方法等內容;葯品說明書上特別標明的內容,如幼兒、老人以及孕婦等特殊人群的用葯,須嚴格遵守,註明運動員慎用;葯品說明書真假辨別葯品直接關繫到人的生命安全,請注意說明書真假辨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