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屋買賣合同欺詐,常見的購房合同欺詐有哪些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欺詐,構成購房合同欺詐的條件是什麼?
構成欺詐須具備四大構成要件:
1、須有隱瞞真相,製造假象的欺詐行為;
2、欺詐行為使當事人陷入錯誤;
3、須有欺詐故意;
4、實施欺詐之人為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開發商的欺詐行為可以表現為無中生有、顛倒黑白的虛假陳述或者誤導陳述,也可表現為重大遺漏或者不正當陳述。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欺詐,常見的購房合同欺詐有哪些?
下面就為大家介紹幾種實踐中常見的購房合同欺詐情形,希望能為大家有所幫助:
1、購房合同欺詐之一:虛假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
商品房特別是期房銷售過程中,廣告往往是引起消費者購買欲並作出購房決定的促成因素。《廣告法》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開發商發布虛假的廣告信息,無疑是以虛假信息誘使對方作出意思表示的欺詐行為。開發商交付的房屋達不到合同或者廣告中承諾的事項的,應當認定為欺詐。
2、購房合同欺詐之二:商品房開發證照不全且沒有告知消費者
商品房開發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各種審批手續,依法取得各項批准證書後才能開工建設銷售,證照不全的建設項目因其不合法,通常不能為購房者辦理權屬證書,不僅直接導致購房者的購房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所有權),而且對社會穩定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危害甚大。依法開發、照章開發,是法律賦予開發商的義務。開發商沒有依法取得開發工程所需的各種證照且沒有如實告知消費者,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又不能補辦相關手續的,不僅違反了房地產開發和銷售的有關行政法規,同時因沒有履行自己的告知義務,也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
3、購房合同欺詐之三:房屋面積縮水
房屋面積減少,開發商將可能直接侵佔消費者的財產(缺少部份的資金)。由於房屋建築強調嚴格按圖施工,因此,面積短少,只能是開發商故意所為(因政府規劃改變除外)。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的復雜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已經設定的3%的誤差允許值,對於短少面積超過允許值范圍的,應當認定為構成欺詐。
4、購房合同欺詐之四:商品房因施工或裝飾材料等引起的質量糾紛
房屋建設和裝修涉及的用材種類繁多,各種材料優劣及價格相差懸殊,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以劣充優的情形屢見不鮮。這種行為不僅造成房屋及裝修質量低劣,使買賣雙方的利益明顯不對稱,消費者受到巨大的利益損失,嚴重的還可能影響到住房的安全。這種情形可以分別處理:如果材料低劣但不影響房屋的整體安全和使用的,對於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份(如使用劣質地板),可以判決雙倍賠償;如果使用的基本建材存在質量缺陷,導致房屋存在安全問題並難以修復的,應當判決按整套房屋的價格雙倍賠償。
Ⅱ 購房須知:商品房買賣欺詐有哪些情形
開發商常常為了能夠把房子賣出去,在宣傳和推銷商品房的時候許下很多承諾,結果買完房子後,卻發現很多都是欺詐。對於欺詐,並不是購房者說是欺詐就一定會認定為欺詐的,認定商品房買賣欺詐需符合一定的條件。那麼商品房買賣欺詐有哪些情形呢?下面小編就對此進行詳細的介紹,讓大家可以不被開發商的欺詐手段所蒙騙。
商品房買賣欺詐有哪些情形?
商品房買賣欺詐的情形有很多,常見的房屋買賣欺詐的情形有:
1、虛假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
商品房特別是期房銷售過程中,廣告往往是引起消費者購買欲並作出購房決定的促成因素。《廣告法》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開發商發布虛假的廣告信息,無疑是以虛假信息誘使對方作出意思表示的欺詐行為。開發商交付的房屋達不到合同或者廣告中承諾的事項的,應當認定為欺詐。
2、商品房開發證照不全且沒有告知消費者的
商品房開發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各種審批手續,依法取得各項批准證書後才能開工建設銷售,證照不全的建設項目因其不合法,通常不能為購房者辦理權屬證書,不僅直接導致購房者的購房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所有權),而且對社會穩定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危害甚大。依法開發、照章開發,是法律賦予開發商的義務。
開發商沒有依法取得開發工程所需的各種證照且沒有如實告知消費者,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又不能補辦相關手續的,不僅違反了房地產開發和銷售的有關行政法規,同時因沒有履行自己的告知義務,也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
3、房屋面積縮水
房屋面積減少,開發商將可能直接侵佔消費者的財產(短少部份的資金)。由於房屋建築強調嚴格按圖施工,因此,面積短少,只能是開發商故意所為(因政府規劃改變除外)。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的復雜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已經設定的3%的誤差允許值,對於短少面積超過允許值范圍的,應當認定為構成欺詐。
4、商品房因施工或裝飾材料等引起的質量糾紛
房屋建設和裝修涉及的用材種類繁多,各種材料優劣及價格相差懸殊,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以劣充優的情形屢見不鮮。這種行為不僅造成房屋及裝修質量低劣,使買賣雙方的利益明顯不對稱,消費者受到巨大的利益損失,嚴重的還可能影響到住房的安全。
這種情形可以分別處理:如果材料低劣但不影響房屋的整體安全和使用的,對於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份(如使用劣質地板),可以判決雙倍賠償;如果使用的基本建材存在質量缺陷,導致房屋存在安全問題並難以修復的,應當判決按整套房屋的價格雙倍賠償。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11-0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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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買房應注意什麼如何識別開發商的價格欺詐
買房是件大事,多耗費腦力思考購房的多種問題也是情理當中的事。但最可恨的是,費了很多勁最後買的房還讓人不舒服。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一定要仔細閱讀認購書及其他書面資料,必須實地查看樓盤,要小心謹慎。那麼在買房時要注意什麼?如何識別開發商的價格欺詐呢?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下吧。
一、買房應注意什麼?
1、注意看開發商是否具有預售資格
簽約前審查的開發商的資質,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這些是保證購房者所選擇的開發商符合法律的開發商品房的資質,防止被騙或者日後辦理不了房產證。
小編建議購房者選擇信譽好,資質齊全,相對比較有名的開發商,這樣房屋的質量可能也會相對好一些。
2、注意看開發商是否存在虛假宣傳
目前虛假宣傳已成為導致商品房銷售出現大量糾紛的源頭之一。比如使用所禁止的廣告用語對所售房屋進行宣傳,不按照有關規定明示房屋價格、面積、位置及其他具體內容等等。
購房廣告原則上是不具有約束力的,但當廣告內容被明確寫入合同,或者內容具體確定,且對合同的訂立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時候就可以視為合同的內容,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開發商沒有按照描述交付房屋是可以請求法院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的。
二、如何識別開發商的價格欺詐?
1、成品房交付標准下的菜單式示範銷售
一般而言,成品房交付,裝修成本直接含在房價里。通過菜單式,也只是營銷示範而已,通常情況下,成品房裝修成本節約了項目管理費用、效果與方案設計費用、整裝傢具直銷節省、工廠化模式下的板材節省,與同質同格局房子的市場性裝修,應該節省20-45%的費用,買房時應減去這部分成本再來核算毛坯房買房,據此落實性價比。
2、包價銷售
有開發商為了明晰產權與方便服務,採用了包價銷售,實際上包價內容中,產權代辦、驗收、綜合費用、手續費用都是就高不就低地進入了房價,再加上不可預見的費用約2%,這類銷售方式下,按開發商的報價可以減除約8%的內包部分,為毛坯房價評估藍本。
3、一口價銷售
一口價銷售的制訂依據往往是根據中間層偏上甚至最高層單元的基價,這樣銷售的目的在於銷售高價盤或高開項目,為的就是買房者通過由開發商制訂的價格籠子,自動進入就高不就低的選擇順序,從而完成高層數戶型銷售。買房時應至少以中間層或更低層房價作為參照來衡量房屋單價水平。
4、附贈銷售
分送修與送其他可移動商品或服務費用兩種,後者通常用於競爭比較激烈但大市比較紅火的狀態。目前送修最為普遍,但如同上述的成品房,送修成本都按照正常裝修項目打進了房價,所以,此種情形下除剔除20%-40%的開發商裝修節約,還應圍繞扣減內容適當參考裝修品質是否到位。
5、限量優惠
總在限量,分期銷售,這是營銷的套路問題,建議不要買限量房。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11-0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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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何認定開發商欺詐的行為
(1)開發商有欺詐的故意。所謂欺詐的故意,是指欺詐方明知自己的欺詐行為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的認識,希望或者放任此種結果的發生的主觀態度。
(2)開發商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一般包括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兩種。
(3)被欺詐方因受欺詐而陷於錯誤的判斷。也就是指欺詐的行為與陷入錯誤判斷的結果之間有相當之因果關系。
(4)被欺詐人基於錯誤判斷而為意思表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4)商品房銷售有哪些價格欺詐行為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
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消費欺詐-網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網路
Ⅳ 購房過程中開發商哪些行為是欺詐行為
購房過程中開發商哪些行為是欺詐行為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1﹑銷售現房時,將偽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優質房屋銷售的;
2﹑銷售現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優質工程從而騙取優質工程加價的;
4﹑銷售明知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公開銷售的房屋的;
5﹑虛標最低價﹑清盤價等欺騙性價格進行銷售的;
6﹑故意隱瞞開發商真實身份,或冒充其他開發商名義銷售的;
7﹑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大眾媒體對商品房做不可實現的虛假宣傳的。
如果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的過程中出現以上幾種情況的,購房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要求開發商雙倍賠付。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9-1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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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房屋價格欺詐什麼叫雙倍賠償
房屋銷售欺詐雙倍賠償的情形有: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