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對房屋評估報告不滿意,該如何申請復評
你好,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的10天內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
Ⅱ 對徵收房屋價值評估結果異議如何解決
對徵收房屋價值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還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是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Ⅲ 對評估價格不服應如何處理
對評估價格不服、有異議的,其處理方式為:被徵收人或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從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一條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第二十二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城市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評估專家委員會,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出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
Ⅳ 對房屋評估結果有異議怎麼辦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被拆遷房屋的價值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Ⅳ 買二手房對評估價有異議怎麼辦
根據《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評估爭議處理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對機評價格有爭議,經爭議處理專員解釋仍不接受系統評估結果的,由爭議處理專員向您出具《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評估爭議處理聯系單》,您持聯系單並攜帶房屋交易相關資料,通過第三方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爭議評估,出具評估報告。對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仍有異議的,可提請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專家委員會進行技術鑒定。
房產評估應考慮的因素
1、所在小區的均價,以及小區內類似房屋的掛牌價和成交價格
2、周邊小區類似房源的掛牌價和成交價格
3、所在小區和所在板塊的房價走勢
4、被估算二手房的特性,包括房型、樓層、裝修、朝向、房齡、小區內位置、景觀等等。
Ⅵ 對徵收房屋價值的評估結果有異議怎麼辦
法律分析:對徵收房屋價值的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Ⅶ 如果對拍賣的評估價有異議怎麼辦
法律分析:一、如果當事人對房產評估有異議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換一家評估機構,進行重新評估。二、不需要舉行聽證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新評估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五條 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Ⅷ 對房屋徵收評估值發現異議如何維權
對徵收房屋價值的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復核結果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或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Ⅸ 對拆遷房屋評估報告有異議怎麼辦
法律分析:被徵收人如果對房屋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Ⅹ 對徵收房屋價值的評估結果有異議要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