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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資產清查是做什麼

發布時間: 2022-06-12 16:48:50

A. 資產評估中的資產清查階段具有什麼性質

在資產評估中,資產清查階段是具有「事實判斷」性質的評估環節。

B. 公司下發了一個資產清查的文件,其中一句話說:要分清結算類資產的費用化掛賬部分,請問是什麼意思

掛帳」一詞並不是會計學中的術語,原因在於其的不規范性,是會計人員習慣性的使用。它的含義: 1.確認某會計要素會計科目的意思。比如,「掛應付帳款」,這里就是指確認為應付帳款的意思,也就是,增加了應付帳款。又如,「掛管理費用」,指確認為管理費用,即將費用計入管理費用中,從而增加了管理費用。
希望能對你有幫助、望採納

C. 清產核資中的賬面數基準數和清查數是什麼意思

清產核資是「清查財產、核定資金」的簡稱。對企業的資產進行全面的清查和盤點,並核定企業為完成預定產銷任務所需的資金量。通過清產核資,可以摸清企業家底,挖掘企業內部資金潛力,總結和改進財務管理,正確預計企業的資金需用量,合理地組織財務活動。

賬面數:原始賬面數。基準數:經過財務清理對會計技術性差錯進行調整後形成的新賬面數(不能申報的作為內部調整)。清查數:實實在在的清點出的實有數,即將有問題的資產和負債扣除後的金額。

(3)中石油資產清查是做什麼擴展閱讀

包含內容

清產核資主要包括賬務清理、資產清查、價值重估、損益認定、資金核實和完善制度等內容。

賬務清理

是指對企業的各種銀行賬戶、會計核算科目、各類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等基本財務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及對企業的各項內部資金往來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保證企業賬賬相符,賬證相符,促進企業賬務的全面、准確和真實。

資產清查

是指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

價值重估

是對企業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標准進行重新估價。

損益認定

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申報的各項資產損益和資金掛賬進行認證。

資金核實

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企業上報的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組織進行審核並批復准予賬務處理,重新核定企業實際佔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

完善制度

是指完善企業的有關財務會計等制度。

審核范圍

1、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業進行清產核資

清產核資:

(1)企業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超過所有者權溢,或者企業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賬實嚴重不符的;

(2)企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嚴重資產損失的;

(3)企業賬務出現嚴重異常情況,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4)其他應當進行清產核資的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進行清產核資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1)企業分立、合並、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情況的;

(2)企業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情況的;

(3)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特定經濟行為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

D. 會計中財產清查的定義是什麼

財產清查是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實地盤點和核對,查明財產物資、貨幣資金和結算款項的實有數額,確定其賬面結存數額和實際結存數額是否一致,以保證賬實相符的一種會計專門方法。 是指定期對財產物資進行清點、盤點,以保證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證相符,賬表相符。這是保證會計核算正常進行和會計核算質量的重要措施。主要內容包括:(1)財產清查的意義和種類;(2)財產清查的限期和程序、方法和要求;(3)財產清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程序、報批手續;(4)對財產管理人員的獎懲制度等。 財產清查的作用,就是通過對財產物資、現金的實地盤點和對銀行存款、債權債務的查對,來確定財產物資、貨幣資金和債權債務的實存數,並查明財面結存數與實數是否相符的一種專門方法。

E. 中石油化工集團的財務管理運營模式是什麼

企業集團財務管理體制初探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健全,企業集團這種新型的企業組織形式正在蓬勃興起。但是眾多實際調研資料表明,我國理論界對企業集團理論研究在某些方面明顯滯後,這種滯後已影響到我國企業集團的實踐。本文試圖通過對建立企業集團財務管理體系中的若干問題的探討,來解決目前企業集團中普遍存在的集團內部不協調、各成員企業優勢難以充分發揮等問題的有效方法。
一、企業集團含義及其財務特徵
企業集團這一概念是由日本提出和廣泛使用的,它有別於集團公司的概念。企業集團是由眾多獨立或相對獨立的企業形成的具有相對穩定核心層的經營聯合體。企業集團內部一般擁有數個實力強大,相互關系穩定的核心企業。每個核心企業各自有自己的系列企業群及其控股子公司、孫公司及持股的關聯公司。
企業集團本身從整體上看一般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而是經營合作聯合體。企業集團的內部包含若干獨立的核心企業,每個核心企業均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各有其子公司及關聯公司組成的系列企業群,即企業集團是由若干集團公司或控股公司聯合而成的。集團控股母公司處於企業集團聯合體的金字塔頂端。

企業集團內部的聯結不是靠控股母公司等總部性機構來垂直聯系,而主要靠核心企業之間橫向的相互持股(或環狀持股)和集團內貸款這種資本參與關系為主要紐帶,集團內各核心企業在資本關繫上是平等的。

1、基於以上對企業集團含義的分析,我們認為企業集團在財務管理方面具有以下特徵:

財務主體多元化。企業集團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母公司與被控股的子公司之間以資本關系為基礎產生控制與被控制關系,但它們又都是獨立的法人主體。集團公司中的各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都是利潤管理中心或投資管理中心,具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機構並獨自承擔財務上的法律責任,形成「公司內的公司」。所以集團公司本身就意味著多個財務主體並存。

2、財務決策多層次化。在企業集團中,母公司作為核心企業,與其屬下各級子公司分別處於不同的管理層次,各自的財務決策權利也不相同,導致集團內部財務決策的多層次化。因此,企業集團在確定母公司主導地位的基礎上,必須充分考慮不同產業、地區、管理層次的企業的不同情況,合理處理集權與分權的關系,最大限度地減少內部矛盾,真正調動集團各層次成員企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證企業集團發展規劃和經營戰略的順利實施。

3、投資領域多元化。企業集團憑借其財力雄厚的條件,普遍採用多元化投資經營戰略,注重產品的系列化和產業的多元化,通過進入市場經濟的多種領域,在增強其競爭發展能力的同時,提高了抵禦不同市場風險的能力,從而可以加速整個集團的資本擴張與資本增值速度。

4、母公司職能雙重化。母公司作為整個集團發展目標的制定與實施的組織者、指揮者,其職能不再僅僅局限於自身單一的經營,更為重要的職能在於通過控股等多種方式,以股權關系為基礎從事資本經營和管理,推動其下屬各成員公司的經營管理,使整個公司能夠作為一個有機整體有效地協調運營並迅速擴張。

5、關聯交易經常化。關聯交易是指在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和義務的事項。企業集團內部母子公司之間、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之間等都會或多或少地發生關聯交易。如果這些關聯交易能夠以市價作為交易的定價原則,則不會對交易雙方產生異常的影響。但事實上大量關聯交易採取的是協議定價原則,交易價格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企業集團的需要,使利潤得以在各公司之間選擇。

企業集團組織結構及其財務特徵,決定了其財務管理的重點在於財務管理體制與財務控制模式的選擇上。

二、企業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原則

1、企業集團公司財務管理的組織原則。企業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應堅持「惟一領導與雙重領導」相結合的原則,為更好地搞好企業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使企業集團財務管理始終保持統一、有序、高效地運轉態勢,企業集團所屬公司的財務管理可實行本公司和上級公司財務部門「雙重領導」的原則。所謂雙重領導,就是公司財務管理,既受本公司領導,又受上級公司財務部門領導。具體地說:子公司財務管理工作受母公司財務部和子公司雙重領導,孫公司財務管理工作受子公司財務部和孫公司雙重領導。

財務管理實行雙重領導,有利於企業集團母公司對本企業集團的資金運作、重大投資、重要財務決策等財務活動進行有效的控制,同時保證子公司和孫公司按程序或在許可權內獨立實行財務管理。企業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實行雙重領導,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因財務權力分散而出現集團公司財務混亂或造成嚴重損失,也可調動下級公司領導和財務人員理財的積極性。所謂「惟一領導」是指母公司財務只受本公司領導管理。

2、企業集團公司理財的基本原則

(1)系統原則。集團公司理財以貨幣墊支開始到貨幣資金收回為止,經歷了資金籌集、資金投放、資金收回與資金分配等幾個部分,這幾個部分互相聯系、互相作用,組成一個整體,具有系統的性質。為此,作好理財工作,必須從企業理財系統的內部和外部聯系出發,從各組成部分的協調和統一出發,這就是企業理財的系統原則,其核心是在企業理財工作中體現系統的特徵。

(2)平衡原則。在企業理財中,要力求使資金的收支在數量上和時間上達到動態的協調平衡,這就是企業理財的平衡原則。平衡原則是企業理財的一項基本原則,企業理財的過程是追求平衡的過程,如果不需要平衡,也就不需要企業理財。只有實現了財務收支的動態平衡,才能更好地實現理財目標。

(3)彈性原則。在企業理財中,必須在追求准確和節約的同時,留有合理的伸縮餘地,這便是彈性原則。之所以要保持合理的彈性,是因為:企業理財環境是復雜多變的,企業缺乏完全的控制能力;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素質和能力也不可能達到理想的境界,因而,在管理中可能會出現失誤;財務預測、財務決策、財務計劃都是對未來的一種大致的規劃,也不可能完全准確。為此,就要求在管理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保持可調節的餘地。

彈性原則的關鍵是防止彈性的過大或過小,因為彈性過大會造成浪費,而彈性過小會帶來較大的風險。確定合理的彈性必須考慮如下幾個問題:企業控制財務環境的能力。即企業控制財務環境的能力越強,彈性可以越小;不利事件出現可能性的大小。即不利事件出現的可能性越小,彈性也越小。企業願意承擔的風險。即企業如果願意承擔比較大的風險則可留有較小的彈性;企業如果不願承擔風險,則必須留有較大的彈性。

(4)比例原則。企業理財必須通過各因素之間的比例關系來發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採取相應的措施,使有關比例趨於合理,這便是企業理財的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企業的一項重要原則。只有各種比例關系比較合理,企業的資金周轉才能比較通暢地進行,而不重視比例問題的研究,就可能會使企業理財陷入惡性循環。

(5)優化原則。企業理財過程是一個不斷地進行分析、比較和選擇,以實現最優的過程,這就是企業理財的優化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多方案的最優選擇問題;最優總量的確定問題;最優比例關系的確定問題。

三、企業集團公司財務管理體制模式

企業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體制,是指存在於企業集團公司整體管理框架內,為實現企業集團公司總體財務目標而設計的財務管理模式、管理機構及組織分工等項要素的有機結合。主要涉及母子公司之間重大財務決策許可權的劃分,包括對外籌資權、投資決策權、收益分配權、營運資金控制權、資產處置權等。財務管理體制的核心在於對集權與分權的有效選擇,其常見的模式主要有三種:

1、集權模式在集權模式下,企業集團的各種財務決策權均集中於集團母公司,集團母公司集中控制和管理集團內部的經營和財務,並做出相應的財務決策,所有子公司必須嚴格執行集團母公司的決策,各子公司只負責短期財務規劃和日常經營管理。

集權模式的主要優點有三個:(1)財務管理效率較高,能夠全方位地控制子公司的財務行為;(2)便於實現資源共享,集團公司較易調動內部財務資源,促進財務資源的合理配置;(3)通過集團產品結構和組織結構的整體優化,有利於降低成本,取得規模效益。

但這種模式是基於對子公司經理層不信任的假設上,其最大缺陷在於無法調動子公司經理層的積極性。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1)因決策信息不靈帶來的低效率。最高決策層(母公司)遠離經營現場,信息掌握不完整易造成決策低效率甚至失誤。(2)制約了子公司理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部分剝奪了子公司的理財自主權,甚至侵犯了其獨立法人的地位。(3)難以應付復雜多變的環境。由於決策集中、效率降低,應付市場變化的能力大大降低。

因此,這種模式主要適用於下列三種情況:(1)企業集團的規模不大,且處於組建初期,需要通過集權來規范子公司的財務行為;(2)子公司在集團整體的重要性使得母公司不能對其進行分權,如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原料供應或采購單位,或是母公司產品的銷售對象;(3)子公司的管理效能較差,需要母公司加大管理力度。

2、分權模式 在分權模式下,母公司只保留對子公司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權或審批權,而將日常財務事項的決策權與管理權下放到子公司,子公司只需將決策結果提交母公司備案即可。在這種模式下,子公司相對獨立,母公司不直接干預子公司的生產經營與財務活動。

分權模式的主要優點有:(1)有利於調動各子公司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各子公司擁有一定的理財自主權,其理財積極性和創造性較高。(2)財務決策周期短,應付市場變化能力較強。子公司擁有一定的財務決策權,決策程序減少,效率提高。

但分權模式也有其明顯的缺陷,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各子公司間資源調動受到一定限制,不利於整個集團資源的優化配置;(2)影響規模經濟效益的發揮,導致內部資源配置上的浪費,使集團整體實力和市場競爭能力下降。因而,這種模式主要適用於資本經營型企業集團和某些對集團沒有重要影響的子公司。

3、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模式 這是一種上述兩種模式兼容的混合模式。這種模式強調結果的重要性,但同時對可能出現的財務控制點傾注於力度,實行關鍵點控制。這些關鍵的財務控制點包括財務人員控制、資產變賣控制以及重大的資金調度控制等等。這種模式不同於集權模式,它不是過程式控制制,而是點控制;同時它又強調結果控制,汲取了分權模式的優點。

集權和分權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集權,也沒有絕對的分權,集權和分權沒有一個絕對的定量指標來衡量。企業集團應根據外部環境和競爭的需要,結合集團自身生產經營和組織機構的特點,財務運行模式和環境的差異,創造適合自身特點的財務控制模式。我們認為,對於集權與分權的選擇來說,最好的集權就是有效的分權。分權職責明確,並相互協調一致就實現了集權的要求。具體表現為分權的每一個部門、每一個崗位所界定的許可權非常到位,每一個部門、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相互協同,這樣最終協同的結果就達到了企業的總目標上。

四、目前企業集團財務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存在的問題

1、目前大部分的企業集團財務管理還是停留在如何理順賬本,出具三張對外財務報表的階段。管理階層需要的管理會計信息需要幾經周轉才能勉強獲得。集團作為管理機構,做得比較好的企業集團可能建立了結算中心,在資金上做到了較為集中的控制,但大部分的企業只是要求子公司提供每月的財務報表,然後在某一時間作一番內部審計。在這種情況下出現問題時無法及時發現,同時集團財務的信息單一、滯後,無法支持集團決策。

2、與其它企業相比,企業集團財務管理對內部控制制度的依賴更大。一般企業除了內部的一般監督外,還有來自企業外部的監督,而企業集團財務,除集團母公司受到企業外部的監督外,其所屬子公司或孫公司很少受到外部的監督,加之集團內部關系復雜,更需要企業加強內部監督。而目前的現狀是,企業集團財務管理內控制度建設有相當大的差距。

(二)採取的對策。企業集團財務管理存在的以上問題,除了集團本身特性形成的因素外,還有其他一些因素,我們應該區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措施,分別加以解決。

1、用互聯網信息技術建立集中式財務管理系統。集中式財務管理具體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總賬、應收應付賬款、存貨管理、資產管理和財務合並。

(1)總賬系統。通過集團和子公司共同使用同一個賬套或每個公司使用不同的賬套,在每個賬套間建立映射關系,自動形成合並報表。並在總賬中建立預算和保留會計信息,為財務分析提供數據基礎。這樣在總賬系統中,集團可以及時了解到子公司的財務狀況,通過總賬系統可以追溯到最底層的憑證。見圖示:

(2)應收應付系統。應收應付系統幫助集團詳細了解子公司的應收應付款情況,包括客戶和供應商的信息,追蹤客戶還款和企業的收款情況,信用控制和賬齡管理,從而降低壞賬損失。對應付款管理,安排付款計劃,提醒付款,使企業在最合適的時間完成最經濟的付款。

(3)存貨和資產管理系統。存貨和資產是集團資金被佔用的主要部分,如何加快實物資產的周轉,提高資金的利用率是企業長期難以解決的問題,容易形成物流「黑」。從存貨來看,許多企業幾年都不盤點一次,貨物長期積壓,倉庫人員自己都不知道確切的庫存。而財務上只有賬面數據,賬實之間的差異無法有效獲知,常常造成重復采購,資金嚴重浪費。固定資產的管理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其產生的根源是沒有形成規范的管理,庫存和財務各有一套賬,數據在多次的錄入中已失去了其本來面目。通過建立總賬和庫存,固定資產之間的對應關系,可以使集團、各子公司對實物管理做到心中有數,包括數量、價格、在存狀況、庫齡等。

(4)財務合並。集團的財務合並應分為三步,第一步是建立統一的內部交易規則;第二步是在發生內部交易時,通過集中式的事務審批來控制貫穿企業的業務實體之間的事務記賬規則。第三步是建立集團合並關系,通過多賬套的集成,使手工調整的時間最少,並自動完成財務合並。

通過集中的財務處理,企業集團可以對實物進行有效的管理,並為財務分析提供數據基礎。

2、加強內控制度建設

(1)加強集團內部監事會監督。監事會應履行下列職責:1檢查子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2檢查子公司財務,查閱子公司的財務會計資料及與子公司經營管理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子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3檢查子公司落實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營效益、投資回報、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2)健全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程序。重大經濟業務事項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即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

①在對外投資方面,要制定《集團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規定集團財務部是集團對外投資的核算和監督的主管部門,負責對聯營、合資項目的立項、投資和停業解體等審批管理。各子公司及直屬單位在辦理聯營、合資企業時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和經濟效益的預測,並要吸收財務人員參加,掌握投資對方的資信和資產情況。凡不具備聯營、合資經營條件的不得立項;具備聯營、合資條件的,由主辦部門辦理申請立項手續。經批准立項的聯營、合資合同和企業章程在合同簽訂後20天內由有關子公司、直屬單位財務處報母公司財務部備案。

②在資產處置方面,要制定《集團公司流動資金管理制度》、《集團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集團公司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的資產管理制度,對每類資產的處置都做出明確的規定。

③在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方面,要制定《集團公司資金使用管理制度》,規定各單位的所有收入和支出一律入賬,不允許發生賬外資金;各單位的所有資金都要納入資金預算收支安排。資金預算安排必須經過集體討論:年度資金預算報母公司董事會審定;季度資金預算報經理辦公會審定;月度資金預算報主管經理審批。

(3)定期開展財產清查。財產清查,既是加強財物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加強會計核算和會計控制的一項重要內容。首先要制定《集團公司財產清查程序》。期末對整個集團的財產進行清查,通過財產清查,確定集團各項財產的實存數,查明實存數與賬面數是否相符,並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責任,以便制定改進措施,做到賬實相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4)強化內部審計。集團公司應設立審計部,負責集團所有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要按照《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的規定》精神,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集團公司內部審計規定》,並據此開展獨立、客觀的內部審計工作。1圍繞真實、合法、效益的目標,對集團各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合規審計;2對離任的領導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3圍繞改善經營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開展專項審計。

(5)制定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為了促進集團內部會計控制建設,加強內部會計監督,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應制定《企業集團公司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等規章制度。內部會計控制的主要內容為: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對外投資、工程項目、采購與付款、籌資、銷售與收款、成本費用、擔保等經濟業務的會計控制。

內部會計控制要達到以下基本目標:1規范單位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2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防止並及時發現、糾正錯誤及作弊行為,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3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在整個企業集團公司內部,應當統一執行由母公司組織制定的總體財務管理制度。子公司或孫公司可根據母公司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及其原則,結合自身特點,自行制定本公司具體的財務管理實施細則。在企業集團公司進行財務管理制度建設的過程中,所有當事人(無論母公司、子公司或孫公司),都必須堅持科學、系統、精練、可行和易操作的原則,認真策劃,反復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及時修訂,不斷完善

F. 在實際工作中被廣泛採用的財產損益清查制度是什麼

一、實物的清查
財產清查的重要環節是盤點財產物資的實存數量,為使盤點工作順利進行,應建立一定的盤存制度。一般說來,財產物資的盤存制度有兩種:永續盤存制和實地盤存制。
(一)確定財產物資賬面結存的方法
1.永續盤存制。永續盤存制亦稱賬面盤存制。採用這種方法,對平時各項財產物資的增加數和減少數,都要根據會計憑證連續記入有關賬簿,並且隨時結出賬面余額,其公式為:
賬面期末余額=賬面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
這種盤存制度要求財產物資的進出都有嚴密的手續,便於加強會計監督;在有關賬簿中對財產物資的進出進行連續登記,且隨時結出賬面結存數,便於隨時掌握財產物資佔用情況及其動態,有利於加強財產物資管理。其不足之處在於賬薄中記錄的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及結存情況都是根據有關會計憑證登記的,可能發生賬實不符的情況。因此,採用永續盤存制,需要對各項財產物資定期進行財產清查,以查明賬實是否相符,以及賬實不符的原因。
2.實地盤存制。同永續盤存制相對應的是實地盤存制。採用這種方法,平時只根據會計憑證在賬簿中登記財產物資的增加數,不登記減少數,到月末,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盤點,根據實地盤點確定的實存數,倒擠出本月各項財產物資的減少數,其公式為:
本期減少數=賬面期初余額+本期增加數-期末實際結存數
根據以上計算倒擠出的本期減少數,再登記有關賬簿。所以,每月末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實地盤點的結果,是計算、確定本月財產物資減少數的依據。
採用這種方法,工作簡單、工作量少,但各項財產物資的減少數沒有嚴格的手續,不便於施行會計監督。倒擠出的各項財產物資的減少數中成份復雜,除去正常耗用的外,可能還有毀損和丟失的。所以,除非特殊原因,一般情況下不宜採用。
(二)清查財產物資的方法
不同品種的財產物資,由於其實物形態、體積重量、碼放方式不同,採用的清查方法也不同,一般有實地盤點和技術推算盤點兩種。
1.實地盤點。實地盤點是指在財產物資堆放現場進行逐一清點數量或用計量儀器確定實存數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適用范圍廣,要求嚴格,數字准確可靠,清查質量高,但工作量大。如果事先按財產物資的實物形態進行科學的碼放,如五五排列、三三制碼放等,都有助於提高清查的速度。
2.技術推算盤點。技術推算盤點是利用技術方法,如量方計尺等對財產物資的實存數進行推算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大量成堆,難以逐一清點的財產物資。
為了明確經濟責任,進行財產物資的盤點時,有關財產物資的保管人員必須在場,並參加盤點工作。對各項財產物資的盤點結果,應逐一如實地登記在"盤存單"上,並由參加盤點的人員和實物保管人員共同簽章生效。"盤存單"是記錄各項財產物資實存數量盤點的書面證明,也是財產清查工作的原始憑證之一。
盤點完畢,將"盤存單"中所記錄的實存數額與賬面結存余額核對,發現某些財產物資賬實不符時,填制"實存賬存對比表",確定財產物資盤盈或盤虧的數額。"實存賬存對比?quot;是財產清查的重要報表,是調整賬面記錄的原始憑證,也是分析盈虧原因、明確經濟責任的重要依據,應嚴肅認真地填報。
二、貨幣資金的清查方法
(一)現金的清查
現金的清查,是通過實地盤點的方法,確定庫存現金的實存數,再與現金日記賬的賬面余額核對,以查明盈虧情況。在進行現金清查時,為了明確經濟責任,出納員必須在場。在清查過程中不能用白條抵庫,即不能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條、收據等抵充庫存現金。現金盤點後,應根據盤點的結果及時與現金日記賬核對,並填制"現金盤點報告表".現金盤點報告表也是重要的原始憑證,它既起"盤存?quot;的作用,又起"實存賬存對比表"的作用,"現金盤點報告表"應由盤點人員和出納員共同簽章方能生效。
(二)銀行存款的清查
銀行存款的清查,是採用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的方法進行的,即將本單位的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開戶銀行轉來的對賬單逐筆進行核對。即使雙方記賬都沒有錯誤,銀行存款日記賬的余額和銀行對賬單的余額也往往不一致,這種不——致主要是由於未達賬項形成的。所謂未達賬項是指由於企業與銀行取得憑證的時間不同,導致記賬時間不一致,而發生的一方已取得結算憑證且已登記入賬,而另一方未取得結算憑證尚未入賬的款項。
概念;資產清查是指以實地盤點、核對往來等方法,查明經濟主體佔有資產實有數額的活動。目的是摸清企業的家底,為企業評估管理提供基礎數據。
財產清查是一項涉及面廣、工作量大的工作,為了保證財產清查工作的質量,提高工作效率,達到財產清查的目的,確定各項財產清查的方法是很有必要的。
一、實物的清查
財產清查的重要環節是盤點財產物資的實存數量,為使盤點工作順利進行,應建立一定的盤存制度。一般說來,財產物資的盤存制度有兩種:永續盤存制和實地盤存制。
(一)確定財產物資賬面結存的方法
1.永續盤存制。永續盤存制亦稱賬面盤存制。採用這種方法,對平時各項財產物資的增加數和減少數,都要根據會計憑證連續記入有關賬簿,並且隨時結出賬面余額,其公式為:
賬面期末余額=賬面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
這種盤存制度要求財產物資的進出都有嚴密的手續,便於加強會計監督;在有關賬簿中對財產物資的進出進行連續登記,且隨時結出賬面結存數,便於隨時掌握財產物資佔用情況及其動態,有利於加強財產物資管理。其不足之處在於賬薄中記錄的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及結存情況都是根據有關會計憑證登記的,可能發生賬實不符的情況。因此,採用永續盤存制,需要對各項財產物資定期進行財產清查,以查明賬實是否相符,以及賬實不符的原因。
2.實地盤存制。同永續盤存制相對應的是實地盤存制。採用這種方法,平時只根據會計憑證在賬簿中登記財產物資的增加數,不登記減少數,到月末,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盤點,根據實地盤點確定的實存數,倒擠出本月各項財產物資的減少數,其公式為:
本期減少數=賬面期初余額+本期增加數-期末實際結存數
根據以上計算倒擠出的本期減少數,再登記有關賬簿。所以,每月末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實地盤點的結果,是計算、確定本月財產物資減少數的依據。
採用這種方法,工作簡單、工作量少,但各項財產物資的減少數沒有嚴格的手續,不便於施行會計監督。倒擠出的各項財產物資的減少數中成份復雜,除去正常耗用的外,可能還有毀損和丟失的。所以,除非特殊原因,一般情況下不宜採用。

G. 「財產清查」的名詞解釋是什麼

財產清查是指通過對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和往來款項的盤點或核對,確定其實存數,查明賬存數與實存數是否相符的一種專門方法。

H. 資產清查申請文件和資產清查工作報告的區別

一、以資產清查工作總體狀況分析
(一)資產清查工作基準日

×××年12月31日。

二)資產清查范圍

經清理,本單位納入本次資產清查范圍的單位戶數為1戶,即行政本部1戶,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三)資產清查工作具體實施情況

1、成立局資產清查工作小組,制定本局的資產清查工作方案。

2、按照本局制定的資產清查工作方案組織實施。以財務、綜合辦公室為主,各科室密切配合進行。

3、按照要求,認真開展了單位自查。包括單位帳務清理,財產清查,及時做好工作底稿,填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基礎表》,編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報表》,撰寫《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報告》。

二、資產清查工作結果

1、截至×××年12月31日的資產清查結果情況

資產合計×××××元

(1)×××

(2)×××

(3)×××

2、截至×××年12月31日的負債清查結果情況

負債合計×××元

暫存款×××元

3、截至×××年12月31日的凈資產清查結果情況

凈資產合計×××元

(1)×××

(2)×××

其中:經常性結余×××元

專項結余×××元

三、資產盤盈、資產損失清查結果情況

我局無發生資產盤盈和盤虧情況。

四、對資產清查暴露出來的單位資產、財務管理中存在問題、原因的分析及整改措施

(一)存在問題

××××××

(二)原因分析

×××××

(三)整改措施

1、提高認識,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管理,一是建立資產理責任機制。二是增強財物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使賬物管理責任和記賬人員的責任真正落到實
處。三是加強制度建設,健全基礎工作。四是規范資產處置行為,嚴格資產審批制度。嚴格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
實施辦法》及本次清產核資有關文件等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運用計算機等現代化工具加強對資產的監控,把單位的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
資產的價值管理和實物管理結合起來,及時反映單位的資金動作、資產存量和變數情況,實現由靜態管理向動態管理的轉變,真正發揮存量資產的效能。

××××××××××局

×××年×月××日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

財辦[2006]52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我們制定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映。

附 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資產清查工作程序

第四章 資產清查工作內容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六章 工作紀律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真實反映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及財務狀況,完善資產管理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政策、
工作程序和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依法認定各項資產損益,真實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佔有使用狀況的工作。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由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行政事業單位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財政部門是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 根據國家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的規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 負責批復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立項申請;

(三) 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中有關資產損益的認定和資產清查結果的核實;

(四) 根據工作需要,負責匯總本地區和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結果,並向上級財政部門及時報告工作情況;

(五) 指導下級財政部門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

第七條 主管部門按照財務隸屬關系負責組織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負責審核或提出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立項申請;

(二) 負責制訂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實施方案,並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 負責審核匯總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結果,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產清查工作結果報告;

(四) 根據同級財政部門出具的資產核實批復文件,組織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賬務處理。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具體實施。主要職責是:

(一) 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本單位資產清查立項申請;

(二) 負責制定本單位資產清查實施方案,具體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並向主管部門報送資產清查工作結果;

(三) 根據同級財政部門資產清查資產核實批復文件,進行賬務處理,並報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四) 負責辦理相關資產管理手續。

第九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行政事業單位組織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應當設立或明確資產清查工作機構。

第三章 資產清查工作程序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

申請,並按照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立項後組織實施,但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申請報告應當說明資產清查的原因、范圍以及工作基準日等內容。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 行政事業單位在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設立或明確資產清查工作機構,制訂本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實施方案;

(二)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資產清查工作實施方案,實施自查;

(三) 除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單位和特殊事項外,行政事業單位的自查結果須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及相關工作;

(四) 行政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報送資產清查工作結果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

(五) 同級財政部門對有關資產損益進行認定,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核實;

(六) 根據同級財政部門資產核實批復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並辦理相關資產管理手續;

(七) 根據資產清查工作情況,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組織開展的資產清查工作,由財政部門統一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及相關工作。

主管部門組織或行政事業單位因特定經濟行為需要開展的資產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門或行政事業單位自行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及相關工作;財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直接委託。

第十三條 承擔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及相關工作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的,並具備與所承擔工作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執業能力。

第十四條 資產清查工作專項審計費用,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由委託方承擔。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結果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 工作報告。主要反映本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基本情況和結果,包括:本單位資產清查的基準日、范圍、內容、結果,以及基準日資產及財務狀況。

(二) 數據報表。按規定格式和軟體填報的資產清查報表及相關材料。

(三) 證明材料。需申報處理的資產損益和資金掛賬等情況,相關材料應當單獨匯編成冊,並附有關憑證資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四) 審計報告。社會中介機構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的結果,出具經注冊會計師簽字的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

(五) 其他需提供的備查材料。

第四章 資產清查工作內容

第十六條 資產清查工作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益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十七條 單位基本情況清理是指根據資產清查工作的需要,對應當納入資產清查工作范圍的所屬單位戶數、編制和人員狀況等基本情況的全面清理。

第十八條 賬務清理是指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各種銀行賬戶、會計核算科目、各類庫存現金、有價證券以及各項資金往來等基本賬務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

第十九條 財產清查是指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

行政事業單位對清查出的各種資產盤盈和盤虧、報廢及壞賬等損失按照資產清查要求進行分類,提出相關處理建議。

第二十條 損益認定是指財政部門在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對清理出來的有關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進行認證。

第二十一條 資產核實是指財政部門在損益認定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結果予以審核批復。

第二十二條 完善制度是指針對資產清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全面總結、認真分析,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對於資產清查中發現的,已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基本建設項目,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及時辦理竣工決算手續。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在資產清查中新形成的資料,要分類整理形成檔案,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84)財預字第85號]進行管理,並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開展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及相關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損益的認定和資產清查工作結果的審核,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依法辦事,嚴格把關,嚴肅工作紀律。

第二十七條 主管部門要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基礎上,組織力量進行認真復核,保證資產清查結果的全面、真實、准確。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要做到賬賬、賬實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資產來源、去向和管理情況,找出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二十九條
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程序,認真核實單位各項資產清查材料,並按規定進行實物盤點和賬務核對;對單位資產損益按照國家
資產清查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損益確定標准,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出具鑒證意見。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配合社會中介機構的工作,提供進行專項審計及相關工作必需的資料和線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結果進行檢查或抽查。

第六章 工作紀律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和主管部門在資產清查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的,不組織或不積極組織,未按時完成資產清查工作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對資產清查工作質
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其重新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對拒不完成資產清查工作的單位,財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清查中有意瞞報、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
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單位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資產清查中,採取私分、低價變賣、虛報損失等手段侵吞、轉移國有資產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申報的資產清查工作結果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社會中介機構對單位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的准確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社會中介機構及有關當事人在資產清查中與單位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提供虛假鑒證材料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對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結果進行審核過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後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附屬未脫鉤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興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按照財政部有關企業清產核資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中有關資產損益認定和資產核實工作,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訂。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I. 公司固定資產盤點的目的及作用是什麼

公司固定資產盤點的目的及作用:

一、對固定資產要檢查固定資產原值、待報廢和提前報廢固定資產的數額及固定資產損失、待核銷數額等;關注固定資產分類是否合理;詳細了解固定資產目前的使用狀況等;

二、對出租的固定資產要檢查相關租賃合同;檢查各單位賬面記錄情況,檢查是否已按合同規定收取租賃費;

三、對臨時借出、調撥轉出但未履行調撥手續的和未按規定手續批准轉讓出去的資產,各單位收回或者補辦手續,研究和提出改進措施,以進一步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四、對清查出的各項賬面盤盈(含賬外資產)、盤虧固定資產,要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五、檢查房屋、車輛等產權證明原件並取得復印件,關注產權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擔保等,檢查相關取得的相關合同、協議;

六、對批量購進的單位價值低的圖書等,資產清查單位列示明細金額,按加總數量清查核對實物,按總計金額填列固定資產清查明細表,註明總數量了解資產總額。

(9)中石油資產清查是做什麼擴展閱讀:

固定資產初始計量原則

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固定資產的成本,是指企業購建某項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這些支出包括直接發生的價款、運雜費、包裝費和安裝成本等,也包括間接發生的,如應承擔的借款利息、外幣借款折算差額以及應分攤的其他間接費用。

對於特殊行業的特定固定資產,確定其初始入賬成本時還應考慮棄置費用。棄置費用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如核電站核設施等的棄置和恢復環境等義務。

對於這些特殊行業的特定固定資產,企業應當按照棄置費用的現值計入相關固定資產成本。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應當按照油氣資產的棄置費用現值計入相關油氣資產成本。

在固定資產或油氣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預計負債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費用,應當在發生時計入財務費用。一般工商企業的固定資產發生的報廢清理費用,不屬於棄置費用,應當在發生時作為固定資產處置費用處理。

J. 財產清查的意義

法律分析:財產清查,就是通過對實物資產、現金的實地盤點和對銀行存款、往來款項等的核對,來確定各項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實存數,並查明賬面結存數與實存數是否相符的一種專門方法。 保證財務信息資料的真實性,是對會計信息最重要的質量要求,只有真實的會計信息,才能起到會計核算應有的作用。

法律依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具備與所承擔工作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勝任能力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專項審計。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專項審計或復核。

資產清查工作專項審計費用,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由委託方承擔。

涉密單位資產清查結果可由內審機構開展審計。如確需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管理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