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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裝石油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 2025-07-05 06:24:04

❶ 液化石油氣抽檢不合格貨值超五萬要不要移交公安機關

非法儲存、運輸、倒灌、銷售液化石油氣的將承擔如下的法律責任:

1、對非法儲存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納亂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未取得許可擅自從事運輸液化石油氣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茄喊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未經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顫茄野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充裝,直至吊銷其充裝許可證。

5、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鋼瓶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6、違反國家規定,儲存、運輸液化石油氣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❷ 私自倒灌充裝液化氣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
液化氣屬於爆炸性危險物質。依據我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私自灌裝液化氣將面臨處罰。具體規定如下:
1. 個人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必須擁有完整的生產工藝,包括接卸、儲存、灌裝、倒殘等,並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2. 液化石油氣是危險化學品,運輸需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
3. 液化石油氣運輸車輛應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技術條件,並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4. 液化石油氣鋼瓶作為特種設備,需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許可,方可進行充裝活動。
5. 鋼瓶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應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非法儲存、運輸、倒灌、銷售液化石油氣的法律責任包括:
1. 單位非法儲存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需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未取得許可擅自從事液化石油氣運輸的,將被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若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罰款為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將被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並處罰款。違法所得將被沒收;若構成犯罪,相關責任人將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 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的,將被處罰款,情節嚴重者,充裝許可證將被暫停直至吊銷。
5. 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鋼瓶的,將被處罰款。情節嚴重者,責令停止使用或停產停業整頓。
6. 違反國家規定,儲存、運輸液化石油氣的,將面臨10日至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者,將面臨5日至10日的拘留。
法律依據: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的行為,將受到拘留處罰。

❸ 瓶裝液化石油氣是哪個政府部門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務院2011年施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3)瓶裝石油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貯氣瓶必須經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未經檢驗的不能充裝使用。換氣時用戶應對鋼瓶進行安全檢查並協助服務站對鋼瓶角閥進行動態試漏。

2、貯氣瓶應該放在容易搬動而又通風乾燥、不容易受腐蝕的地方。以便換氣或發生意外事故時,比較方便搬走。要防止潮濕或飛油的鹽分、油類腐蝕鋼瓶,保持鋼瓶的清潔。

3、貯氣瓶嚴防曝曬、嚴禁靠近明火或溫度較高的地方。因為氣瓶內的壓力是隨溫度增加而上升的,一旦造成瓶內的壓力反常上升,就會發生危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液化石油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貯氣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