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
法律分析:《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51142-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13、5.2.3、5.2.4、7.0.5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法律依據:《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
3.0.1 液態液化石油氣可採用管道、鐵路槽車及汽車槽車輸送,輸送方式的選擇應經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
3.0.2 液化石油氣的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液化石油氣》GB 11174和《城鎮燃氣技術規范》GB 50494的有關規定。
❷ 儲存液化氣罐規定
一清渣、液化石油氣瓶不得存放在住人房間、公共場所、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內。鋼瓶嚴防高溫和日光暴曬,其環境溫度不得大於35℃,使用中,鋼瓶與爐灶之間要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離,並保證室內空氣流通。禁止液化石油氣爐灶與其它爐灶在同一房間內使用。
二、爐灶各部位要經常檢查,發現閥門堵塞、失靈,膠管老化破損等情況要及時修理.如出現角閥壓蓋松動、絲扣上反、手輪關閉上升橘旅等現象,應及時聯系修理。如發現室內有液化氣味,要立即停用氣罐,打開門窗,嚴禁在室內吸煙、劃火柴或開、關電氣設備,並要關閉相鄰房間的門窗進行隔離,必要時相鄰房間也要熄滅火源等。檢查泄漏點答伍悄時,一般採用抹肥皂水的方法,嚴禁用明火試漏。
三、液化氣鋼瓶嚴禁碰撞、敲打,不得接近火源、熱源,嚴禁烘烤、火燒等方法對氣瓶加熱。不能傾倒、倒置使用。嚴禁在室內將液化氣從一個鋼瓶導入另一個鋼瓶。液化氣使用完後,瓶內殘液嚴禁擅自處理。
法律依據: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第四十三條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氣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並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定期對氣瓶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人員進行氣瓶安全技術教育。
第四十五條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氣瓶存放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❸ 國家規定液化氣使用安全規范
法律分析:一、引用標准
GBJ16-87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11174-89液化石油氣
GB8334-87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GB50183-93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GBJ140-90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SY5984-94油(氣)田容器、管道和裝卸設施接地裝置安全檢查規定
SY5858-93石油企業工業動火安全規程
法律依據:《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氣瓶安全監察工作,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等於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低於60℃的液體的氣瓶(不含僅在滅火時承受壓力、儲存時不承受壓力的滅火用氣瓶)。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船舶和海上設施使用的氣瓶不適用本規定。
❹ 液化氣鋼瓶倉庫建設標准
按 《建 築 設 計 防 火 規 范 》中 甲 類 物 品 庫 、《城 市 煤 氣 設 計 規 范 》中 液 化 石 油 氣 的 供 應 等規 范 設 計 建 造 , 庫 房 宜 采 用 敞 開 式 或 半 敞 開 式 ,單 獨 倉 庫 的 總 儲 瓶 數 不 宜 超 過 6 0 瓶 ( 按 瓶 15k g 型 )。
實 瓶 盡 量 直 立 排 放 ,瓶 裝 15k g 以 上 者 只 放 一 層 , 15k g 以 下 者 可 放 兩 層 ,氣 瓶 外 應 套 膠 圈 ,無 膠 圈 的 氣 瓶 要 防 止 傾 倒 、滾 撞 。不 准 拖 運 ,搬 運 應 用 專 用 小 車。
液化氣鋼瓶注意事項
液化石油氣鋼瓶從製造日期起至第三次定期檢驗的檢驗周期均為4年,第三次檢驗有效期為3年(其中在用YSP-50型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檢驗周均為3年)。使用時間達到15年時不予檢驗,作報廢處理。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使用超期未檢或報廢氣瓶,氣瓶充裝單位應將回收的報廢氣瓶統一交由氣瓶檢驗單位進行破壞性處理,嚴禁未經處理出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❺ 請問有關液化石油氣存放的標准
一、《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悔拍歷第4.4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二、《城鎮燃氣設計規賀判范》第6節液化石油氣供應,包括間距、存量、防火碧搜防爆等。
規定太多,無法一一回答你,只有你自己去查一下這兩個規范了。
❻ 求助液化石油氣的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
【頒布日期】950118
【實施日期】9507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綜合
【名稱】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規定
【標准號】SY5985-94
【章名】全文
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規定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建設,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鋼瓶的灌裝、運輸、貯
存、使用及定期檢驗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所有石油企(事)業單位及用戶。
2 引用標准
GBJ 16-87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 11174-89 液化石油氣
GB 8334-87 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GB 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GBJ 140-90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SY 5984-94 油(氣)田容器、管道和裝卸設施接地裝置安全檢查規定
SY 5858-93 石油企業工業動火安全規程
3 貯灌廠(站)的建設及使用
3.1新建、改建、擴建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前,應辦理建站申請,申請資料包括:
a.建站設計規劃報告;
b.建站地址平面圖;
c.液化石油氣來源。
以上資料備齊經石油企業局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當地城建、勞動、公安部門審批。
3.2貯灌廠(站)的設計應由省、部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專業設計單位承擔,並嚴格按
GBJ 16和GB 50183進行設計。
3.3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必須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設備資料,由局級建
設部門組織設計、安全、公安、消防、環保及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
行。
3.4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投產前應建立的各項管理制度:
a.設備的操作規程;
b.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c.交接班制;
d.安全防火制;
e.巡迴檢查制;
f.設備運行記錄;
g.設備的技術檢驗和維修制度;
h.安全管理制度。
3.5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應配齊熟悉液化石油氣灌裝技術的管理人員和經過專業培訓的操作
人員,做到持證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
3.6貯罐區、灌裝間應按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頒發的《油氣田生產設施選用與安裝可燃氣體報
警器暫行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3.7貯罐廠(站)壓力容器投用前必須辦理壓力容器注冊登記手續。
3.8貯灌上的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等安全附件應符合國家勞動部以勞鍋字[1990]8號文發布的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要求。
3.9加強對各類閥門的日常檢查和維修工作,保證閥門嚴密。
3.10殘液必須密閉回收,嚴禁任意排放,罐區排水口處應設置水封井。
3.11液化石油氣貯罐應按設計要求設置噴淋降溫或其他降溫隔熱設施,並加強定期檢查和維修
,隨時保持完好的工作狀態。
3.12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的事故緊急放空管線直接與火炬相連通,火炬應設置可靠的點火
設施。
3.13除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以下簡稱槽車)和專用運瓶車外,其他機動車輛一律不準進入貯
存灌裝區。進入貯存灌裝區的機動車,排氣管出口必須裝有消火裝置,車速不得超過5km/h。
3.14設在地面上的貯罐、設備和管道應按SY 5984的規定,採取可靠的防雷、防靜電接地措施,
其防雷接地電阻不大於10歐。防感應雷接地電阻不大於30歐,防靜電接地電阻小於100歐。
3.15操作和維修應採用防爆工具,動火作業按SY 5858規定。
3.16貯灌廠(站)內消防水源應可靠,能確保事故狀態斷電時具有一定壓力的消防水量的充分
供應,消防系統應能隨時投入正常使用,消防通道暢通無阻,總控制水閥應設置在罐區以外的
安全地區。
3.17貯灌廠(站)及瓶庫消防器材配置應符合GBJ 140規定,各種消防用品和器材專人負責,每
季檢查一次。
3.18貯灌廠(站)內人員,應懂得液化石油氣的特性和消防知識,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特性和
緊急事故狀態的處置方法。
3.19貯灌廠(站)應設專職門衛,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警示標志,站內工作人員應穿防靜
電工作服,嚴禁攜帶火種和穿釘子鞋出入貯灌廠(站)。
4 液化石油氣的灌裝
4.1貯罐
貯罐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內含氧量小於3%。首次灌裝液化石油氣時,應先開啟氣相閥
門待兩罐壓力平衡後,緩慢進行灌裝。
4.2鋼瓶
4.2.1灌裝前的檢查
液化石油氣鋼瓶(以下簡稱鋼瓶),灌裝單位在灌裝前必須設專人對鋼瓶逐只進行檢查,並
填好檢查記錄,當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進行灌裝:
a.首次灌裝的鋼瓶,事先未經抽真空的;
b.未經省級勞動部門批準的生產廠家生產的鋼瓶;
c.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定及無法判定瓶內氣體的;
d.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e.鋼瓶內無剩餘壓力的;
f.超過檢驗期限的;
g.外觀檢查中發現有明顯損傷或有懷疑而需進一步進行檢查的;
h.沒有帶橡膠圈的;
I.發現有火燒痕跡的。
4.2.2 灌裝
4.2.2.1 YSP-10型和YSP-15型鋼瓶灌裝誤差為0~ 0.5kg;YSP型鋼瓶灌裝誤差為0~1.0kg。應實
行嚴格的鋼瓶復檢制度,嚴禁過量灌裝。
4.2.2.2稱重衡器應保持准確,稱重衡器的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5~3.0倍,稱重衡器的
校驗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每天灌裝前要對稱重衡器進行一次校準,稱得衡器宜設有超裝警報
和自動切斷氣源裝置。
4.2.2.3嚴禁用槽車直接向鋼瓶灌裝。
4.2.2.4對灌裝後的鋼瓶應逐只檢查,發現有泄漏或其他異常現象應妥善處理。
4.2.2.5灌裝接頭應保證可靠的嚴密性。
4.3槽車
4.3.1灌裝檢查
槽車的灌裝單位必須有專人在灌裝前對槽車進行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屬下列情況之一的
,嚴禁灌裝:
a.槽車超過有效檢驗期的;
b.槽車的漆色、銘牌和標志不符合規定,或與所裝介質不符,或脫落不易識別的;
c.滅火裝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損壞、失靈或不符合規定的;
d.未判明裝過何種介質或罐內沒有餘壓的;
e.罐體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或附件有泄漏的;
f.槽車無使用證,駕駛員或押運員無有效證件的;
g.槽車罐體號碼與車輛號碼不符的;
h.罐體與車輛之間的固定裝置不牢靠或已損壞的。
4.3.2裝卸作業
4.3.2.1槽車應停靠在指定位置,手閘制動,並熄滅發動機。
4.3.2.2作業現場嚴禁煙火,且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3.2.3作業前應接好接地線,管道和管接頭連接必須牢靠。
4.3.2.4裝卸作業時,操作人員和槽車押運員均不得離開現場,不得隨意起動車輛。
4.3.2.5新槽車或檢修後首次灌裝的槽車,灌裝前應做抽真空或進行氮氣置換處理,嚴禁直接灌
裝。處理後罐內真空度應不小於0.0866MPa,或氣體含氧量不大於3%。
4.3.2.6槽車的灌裝量不應超過設計所允許的最大灌裝量,嚴禁超裝。灌裝完畢,應復檢重量或
液位,如有超裝,應立即處理。
4.3.2.7槽車灌裝應認真填寫灌裝記錄,其內容包括:槽車使用單位、車型、車號、灌裝日期、
實際灌裝量及灌裝者、復檢者和押運員的簽名等。
4.3.2.8槽車到廠(站)後,應及時往貯罐卸液,固定式槽車不得兼作貯罐用。
4.3.2.9禁止採用蒸氣直接注入槽車罐體升壓,或直接加熱槽車罐體卸液。
4.3.2.10槽車卸液後,罐內應留有0.05 MPa以上的剩餘壓力。
4.3.2.11凡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槽車應立即停止裝卸作業,並作妥善處理:
a.雷擊天氣;
b.附近發生火災;
c.檢測出液化氣體泄漏;
d.液壓異常;
e.其他不安全因素。
5 液化石油氣貯罐、槽車和鋼瓶的定期檢驗
5.1貯罐的定期檢驗
液化石油氣貯罐的定期檢驗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國家勞動部以勞鍋字[1990]3
號文發布的《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執行。
5.2槽車的定期檢驗
5.2.1槽車的定期檢驗分為年度檢驗和全面檢驗兩種,年度檢驗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驗每5年進
行一次,但新槽車在投入使用後的第二年必須進行首次全面檢驗;年度檢驗時如發現嚴重缺陷
,應提前進行全面檢驗。
5.2.2槽車的年度檢驗由企業檢驗所進行,槽車的全面檢驗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檢驗單位承擔。
5.3鋼瓶的定期檢驗
5.3.1承擔鋼瓶定期檢驗的單位,應取得檢驗資格證書。從事鋼瓶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取得氣瓶
檢驗員資格證書。
5.3.2鋼瓶使用未超過20年,每5年檢驗一次;超過20年的,每2年檢驗一次。
5.3.3新購鋼瓶應進行抽檢,經編號、建卡後方准投入使用。
5.3.4鋼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及時進行檢驗。
5.3.5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鋼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5.3.6鋼瓶定期檢驗,應符合GB 8334的要求,經檢驗合格的鋼瓶,檢驗單位應出具《鋼瓶檢驗
合格證》。
5.3.7經檢驗報廢的鋼瓶,檢驗單位要及時進行破壞性處理,並填寫《鋼瓶判廢通知書》,通知
鋼瓶使用單位,同時上報局級安全部門。
6 鋼瓶的貯存與管理
6.1鋼瓶庫建築應符合GBJ 16和GB 50183的規定。
6.2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並有明顯標志,庫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6.3液化石油氣鋼瓶庫總貯量不宜超過10m3。
6.4鋼瓶庫內地面應為不發生火花的地面,且能導除靜電。
6.5鋼瓶庫必須裝設可燃氣體濃度泄漏報警器,所有電氣設備一律採用防爆型,電器開關的熔斷
器應裝在室外。
6.6鋼瓶擺放時,實瓶單層,空瓶不得超過兩層,實瓶擺放不宜超過6排,並留有不小於800mm
的通道。
6.7局廠兩級安全部門要加強對鋼瓶的運輸、貯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明確專人負責鋼瓶的安全
監督檢查和有關人員培訓工作。
6.8所購鋼瓶應是國家定點廠產品,購新鋼瓶時應徵得局級安全部門同意。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
鋼瓶的各項資料台帳,並負責安排定期檢驗。
6.9鋼瓶貯存站和用戶應遵守下列規定:
a.不得用火源試漏,如發現漏氣,應及時通知供氣單位(或直接送到供氣單位)檢查處理;
b. 嚴禁私自修理角閥和調壓閥;
c.嚴禁私自倒出瓶內液化石油氣和處理殘液;
d.鋼瓶應放在陰涼處,夏季防止爆曬;
e.嚴禁敲擊、碰撞及在地面上拖拉;
f.嚴禁用火、蒸汽、熱水和其他熱源對鋼瓶加熱;
g.鋼瓶與灶具、燃氣取暖爐等用氣設備的距離不小於1m;
h.禁止將鋼瓶倒置使用,嚴禁鋼瓶互相導氣;
I.鋼瓶應保持清潔完好,所有附件保持完整。
6.10運輸鋼瓶的車輛應固定,駕駛員和押運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安全部門對司機和押運員要定
期進行安全教育。
6.11運輸車輛應有明顯的「危險品」標志。
6.12車裝YSP型和YSP型鋼瓶應正置豎放,且不應超過兩層,層間應有非金屬隔板。YSP型鋼瓶
只准單層碼放,鋼瓶露出車箱高度部分不應大於瓶高的1/3。
6.13運輸鋼瓶車輛嚴禁與其他物品混裝,車內嚴禁吸煙。
6.14鋼瓶要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6.15所有客運車輛,一律不準捎帶鋼瓶。
7 槽車運輸
7.1槽車運輸應有明顯的「危險品」標志,按指定路線行駛。運輸途中,不準其他人員搭乘,不
准隨車拖運其他貨物。
7.2槽車停放應有專用車庫,駕駛員不得以任何借口駕駛槽車辦其他事情。
7.3槽車及運瓶車的每側至少應有一隻5kg以上的乾粉滅火器或4kg以上的1211滅火器。
7.4槽車駕駛員和押運員應固定,並熟悉本規定和下述安全技術知識:
a.液化石油氣體的物理、化學特性;
b.城市和公路運輸安全知識;
c.槽車的技術性能、裝卸作業安全操作規程、防火滅火知識、發生事故的處理辦法,能熟練
使用車上的滅火器材和緊急切斷裝置。
7.5槽車應按規定的位置單獨停放,充液的槽車不得進入車庫。
7.6槽車途中停放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遠離車輛,不得停靠在機關、學校、廠礦、橋梁
、倉庫及人員稠密的地方,停車位置應通風良好,10m以內不應有建築物,途中停車檢修時,
要使用防爆工具,嚴禁明火作業。
7.7槽車不得攜帶其他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車上嚴禁吸煙。行駛途中應注意觀察貯罐的壓力和
溫度,當液溫達到40度時,應採取遮陽降溫措施,夏季白天氣溫較高時,可改在夜間運輸。
7.8槽車在惡劣路面上行駛時,應減速前進,減輕震動和沖擊,槽車運輸途中,如發現各種異常
情況,應立即停車檢查,妥善處理。
❼ 液化石油氣使用規范國家標准
液化石油氣的國家標準是強制性的燃料用途標准.
液化石油氣國家標准GB 11174-2011主要是針對燃料用LPG的質量標准。該標准規定了石油煉廠生產的液化石油氣的品質標准,即規定煉廠生產出來的液化氣必須符合標准中規定的品質要求方能正式對外銷售,並且對液化石油氣的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作了相關要求和規定。國標是國家對全國范圍內該行業統一的技術要求,屬於最低強制標准。我國煉廠一般純滑亂都是按照GB 11174-2011標准對液化氣進行有關指標的檢驗。
液化石油氣是從石油的開采、裂解、煉制等生產過程中得到的副產品。液化石油氣是碳氫化合物的混合物,其主要成分包括:丙烷(C3H8)、丙烯(C3H6)、丁烷(C4H10)、丁烯(C4H8)和丁二稀(C4H6),同時還含有少量的甲烷(CH4)、乙烷(C2H6)、戊烷(C5H12)及硫化氫(H2S)等成分。從不同生產過程中得到液化石油氣,其組成有所差異。
在常壓條件下,液化石油氣C3、C4成分的沸點都低於常溫,容易汽化為氣體,由於C5以上成分的沸點較高,在C3、C4等汽化之後仍以液態殘留在容器之中,因此稱為殘液。我國民用液化石油氣殘液含量較高。
一、液化天然氣使用注意事項
1、嚴禁在同一房間同時使用液化氣和其他明火。
2、嚴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間使用液化氣。
3、嚴禁在有人員住宿房間內使用液化氣。
4、嚴禁在燃氣泄漏現場動用明火,開關電器,撥打電話等。
5、嚴禁對氣瓶進行開水讓彎加熱、火烤或日曬。嚴禁橫放、劇烈搖晃氣瓶。
6、嚴禁私自傾倒瓶內殘液體。
法律依據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六)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
(七)未設立售後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八)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做檔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❽ 液化石油氣使用規范
法律分析:1、嚴禁在同一房間同時使用液化氣和其他明火。
2、嚴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間使用液化氣。
3、嚴禁在有人員住宿房間內使用液化氣。
4、嚴禁在燃氣泄漏現場動用明火,開關電器,撥打電話等。
5、嚴禁對氣瓶進行開水加熱、火烤或日曬。嚴禁橫放、劇烈搖晃氣瓶。
6、嚴禁私自傾倒瓶內殘液體。
法律依據:《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規定》鋼瓶貯存站和用戶應遵守下列規定:天然氣流量計,燃氣流量計,液化氣流量計,煤氣流量計,沼氣流量計,甲烷流量計,乙烷流量計,丙烷流量計
a.不得用火源試漏,如發現漏氣,應及時通知供氣單位(或直接送到供氣單位)檢查處理;
b.嚴禁私自修理角閥和調壓閥;
c.嚴禁私自倒出瓶內液化石油氣和處理殘液;
d.鋼瓶應放在陰涼處,夏季防止爆曬;
e.嚴禁敲擊、碰撞及在地面上拖拉;
f.嚴禁用火、蒸汽、熱水和其他熱源對鋼瓶加熱;
g.鋼瓶與灶具、燃氣取暖爐等用氣設備的距離不小於1m;
h.禁止將鋼瓶倒置使用,嚴禁鋼瓶互相導氣;
I.鋼瓶應保持清潔完好,所有附件保持完整。
❾ 請問有關液化石油氣存放的標准
一、 液化石油氣根據消防要求,液化石油氣存放達到1立方(500kg)以上(即8個50kg或28個15kg的儲罐數量),需到當地消防備案,而且要達到以下設計規范要求,《城鎮燃氣設...
❿ 國家對城鎮液化氣站建設有那些規定
您好!相關規定如下:
1.為了規定城市中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城市燃氣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特製定本標准。
2.燃氣氣源及質量:
2一1城市燃氣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腦油為原料製取的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和礦井瓦斯等。
2一2氣源廠生產的燃氣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要求:GB13621一92《人工煤氣》、GB9052.1《油氣田液化石油氣》和GB11174《液化石油氣》、SY7514《天然氣》、GB/T13611一92《城市燃氣分類》等。
2一3城市燃氣應具有可察覺的臭味,應符合GB50028一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規定要求。
2一4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企業,要有穩定氣源(指有儲備設施或與有儲備設施單位簽訂的代營合同),保障持續穩定地供應液化石油氣。
2一5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企業,凡液化石油氣含有殘液組份的,必須設有殘液回收裝置,回收殘液。
2一6對於人工煤氣的低發熱值、雜質允許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氫、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進行檢測;對於天然氣、液化石油氣要定期進行成分分析檢驗。
2一7對於上述要求進行的各種檢驗或檢測,燃氣企業必須設有檢測或檢驗裝置,保證燃氣質量。
3.燃氣壓力從事燃氣供應的企業,凡由管道輸送的燃氣,應根據其氣源,對用戶室內燃氣的最高壓力與用氣設備燃燒器額定壓力,符合GB50028一93的規定要求。
4.燃氣生產工藝4一1以煤和重油為原料的人工煤氣制氣工藝、凈化處理工藝、管網輸配系統、儲配站、調壓站等,必須符合GB50028一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要求。
4一2天然氣及礦井瓦斯等燃氣的貯存設施、集輸站場、處理廠、集輸管線、管網輸配系統等,必須符合GB50028一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和石油化工部、煤炭部門的有關規定要求。
4一3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燃氣企業,必須具備包括由運輸、接卸、儲存、灌裝等完整生產工藝的液化石油氣貯配站,方能在城市內設立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經營液化石油氣,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必須符合GB50028一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規定要求。
任何沒有上述完整生產工藝液化石油氣貯配站的單位和個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進行臨時灌裝的,不得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
4一4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及礦井瓦斯的生產、儲存及輸配等所有的設備,必須滿足生產工藝的要求;儲罐及所有的壓力容器(包括液化氣鋼瓶)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關於壓力容器的規定要求。
4一5液化石油氣鐵路槽車和汽車槽車應符合(82)勞鍋字22號、(82)化調字第316號《液化氣體鐵路槽車安全管理規定》和(81)勞鍋字1號《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
5.安全生產
5一1燃氣企業的人工煤氣廠、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場、天然氣及礦井瓦斯集輸站場的建設、生產和經營,必須嚴格執行GBJ1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28一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第10號令《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要求。
5一2燃氣企業的人工煤氣廠、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場、天然氣及礦井瓦斯集輸站場的防火及消防設施和器材的配備,應符合GBJ1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要求,防爆等級應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要求。
5一3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規定,燃氣企業要對儲罐、液化氣火車槽車及汽車槽車、鋼瓶等壓力容器,定期進行檢驗。
有條件的企業,應配備檢驗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鋼瓶、儲罐及壓力容器的設施和專職檢驗人員。
5一4必須具有設備、設施運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及相關的安全制度,並認真組織實施。
5一5生產崗位運行人員,必須按規定全部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5一6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企業要由負責生產的主管領導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設立安全管理機構;生產車間要由車間主任主管安全生產工作,並設專職安全員。
6.人員及其他
6一1燃氣企業生產工人、管理與工程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定員的標准要按建設部《城市建設各行業編制定員標准》((85)城勞字第5號)的規定配備。
6一2燃氣企業的專業性和安全性很強,必須配備專業工程技術人員。
小型企業配備專業技術員,中型企業要有專業工程師,大型企業配備專業高級工程師。
6一3企業全部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廠規廠法、安全生產、生產管理基本知識的基礎教育。
6一4企業要建立包括基建、生產運行、技術設備、物資、安全生產等完整的統計資料和檔案,並設專人管理。
6一5企業要有營業章程和服務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