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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石油逃犯怎麼處罰

發布時間: 2023-02-10 08:59:18

A. 走私石油偷逃稅3000多萬從犯怎麼判

走私石油要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涉案金額3000多萬,屬於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知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判處10年以上)。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B. 走私逃犯怎麼判刑

逃犯一般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體判刑需要看是犯罪未遂還是犯罪既遂,如果在羈押改造場所內被發現,或者雖然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的范圍,但在看守人員直接監視下被抓回的,是脫逃未遂,可以在基準刑的基礎上從輕減輕處罰。另外,如果是被非法關押的人脫逃的,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C. 走私石油80萬判刑多久

走私石油要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涉案金額80萬,屬於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巨大」(判處3—10年);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中「偷逃度應繳稅額較大」(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知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判處10年以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D. 加私油抓到怎麼判刑

如果獲取石油的手段不合法,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刑法基本原則:
1、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3、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二、主刑的種類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 賣私油被抓法律上怎麼處罰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罰款處罰: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的;

(二)成品油專項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將專項用油對系統外銷售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經許可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四)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手段銷售成品油,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禁止銷售的成品油的;

(五)銷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於經營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

(九)超越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的;

(十)違反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5)走私石油逃犯怎麼處罰擴展閱讀:

根據商務部制定的《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第27條的規定,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設區的市)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地市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由省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並且,只有企業而非個人才可以從事成品油零售。該辦法所說的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等替代燃料。

F. 走私5萬元的石油、勾成定罪嗎

超過或者價值1萬就構成走私罪了

G. 請問走私石油150噸怎麼判刑

走私柴油150噸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犯此罪偷逃應繳稅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H. 朋友犯了錯誤被抓,請問走私石油量刑是怎麼樣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巨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

I. 倒賣石油怎麼定罪量刑

法律解析:

借錢不還 被起訴一般是屬於 民事糾紛 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償還 債務 ,拒不償還的可 強制執行 ,由於不會承擔刑事責任,因此不會定罪。除非經法院判決生效且執行,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才可能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此時借錢人才有可能被定罪。 《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律依據:

[刑法條文] 第三百二十六條 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5〕23號 (201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3次會議、2015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43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文物犯罪,保護文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的「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圍認定。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走私文物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價值定罪量刑。走私的文物價值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走私文物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文物價值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文物價值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第二條盜竊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盜竊文物,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按照盜竊的文物價值定罪量刑。 第三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 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造成五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的; (二)造成二級以上文物損毀的; (三)致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四)多次損毀或者損毀多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拒不執行國家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決定或者命令的,酌情從重處罰。 第四條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以及未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的本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 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致使名勝古跡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二)多次損毀或者損毀多處名勝古跡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拒不執行國家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決定或者命令的,酌情從重處罰。 故意損毀風景名勝區內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定罪量刑。 第五條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第六條出售或者為出售而收購、運輸、儲存《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的「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 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倒賣三級文物的; (二)交易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倒賣二級以上文物的; (二)倒賣三級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七條國有博物館、圖書館以及其他國有單位,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或者管理的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以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不以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為限。 實施盜掘行為,已損害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應當認定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既遂。 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明知是盜竊文物、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犯罪所獲取的三級以上文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事先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後果嚴重」: (一)導致二級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二)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三)其他後果嚴重的情形。 第十一條單位實施走私文物、倒賣文物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盜竊文物,故意損毀文物、名勝古跡,過失損毀文物,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准,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針對不可移動文物整體實施走私、盜竊、倒賣等行為的,根據所屬不可移動文物的等級,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的規定定罪量刑: (一)尚未被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適用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標准; (二)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適用三級文物的定罪量刑標准; (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適用二級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標准。 針對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建築構件、壁畫、雕塑、石刻等實施走私、盜竊、倒賣等行為的,根據建築構件、壁畫、雕塑、石刻等文物本身的等級或者價值,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的規定定罪量刑。建築構件、壁畫、雕塑、石刻等所屬不可移動文物的等級,應當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第十三條案件涉及不同等級的文物的,按照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級文物的,五件同級文物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但是價值明顯不相當的除外。 第十四條依照文物價值定罪量刑的,根據涉案文物的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文物價值;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或者結合本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的鑒定意見、報告認定。 第十五條在行為人實施有關行為前,文物行政部門已對涉案文物及其等級作出認定的,可以直接對有關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對案件涉及的有關文物鑒定、價值認定等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其中,對於文物價值,也可以由有關價格認證機構作出價格認證並出具報告。 第十六條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的行為,雖已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准,但行為人系初犯,積極退回或者協助追迴文物,未造成文物損毀,並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實施本解釋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的行為,雖已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准,但行為人系初犯,積極賠償損失,並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第十七條走私、盜竊、損毀、倒賣、盜掘或者非法轉讓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定罪量刑。 第十八條本解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研)發〔1987〕32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J. 走私石油金額80萬罰款30萬要判刑多久

走私石油金額80萬罰款30萬中,要看偷逃稅款額定,如果是偷逃稅款80萬元,個人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具體看情節。走私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方式運送違禁品進出口或者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其具體罪名有: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廢物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