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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採石油有什麼規定

發布時間: 2022-09-07 05:00:29

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擴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在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允許外國企業參與合作開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資源,特製定本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海、領海、大陸架以及其他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資源管轄海域的石油資源,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所有。
在前款海域內,為開採石油而設置的建築物、構築物、作業船舶,以及相應的陸岸油(氣)集輸終端和基地,都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第三條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參與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外國企業的投資、應得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保護外國企業的合作開采活動。
在本條例范圍內,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一切活動,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參與實施石油作業的企業和個人,都應當受中國法律的約束,接受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工業部是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政府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確定的合作海區、面積,決定合作方式,劃分合作區塊;依據國家長期經濟計劃制訂同外國企業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規劃;制訂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業務政策和審批海上油(氣)田的總體開發方案。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業務,統一由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全面負責。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家公司,享有在對外合作海區內進行石油勘探、開發、生產和銷售的專營權。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地區公司、專業公司、駐外代表機構,執行總公司交付的任務。第六條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就對外合作開採石油的海區、面積、區塊,通過組織招標,採取簽訂石油合同方式,同外國企業合作開採石油資源。
前款石油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批准,即為有效。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採取其他方式運用外國企業的技術和資金合作開採石油資源所簽訂的文件,也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批准。第二章石油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通過訂立石油合同同外國企業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除石油工業部或石油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應當由石油合同中的外國企業一方(以下稱外國合同者)投資進行勘探,負責勘探作業,並承擔全部勘探風險;發現商業性油(氣)田後,由外國合同者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雙方投資合作開發,外國合同者並應負責開發作業和生產作業,直至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按照石油合同規定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接替生產作業。外國合同者可以按照石油合同規定,從生
產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資和費用,並取得報酬。第八條外國合同者可以將其應得的石油和購買的石油運往國外,也可以依法將其回收的投資、利潤和其他正當收益匯往國外。第九條參與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外國企業,都應當依法納稅,繳納礦區使用費。
前款企業的雇員,都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第十條為執行石油合同所進口的設備和材料,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減稅、免稅,或者給予稅收方面的其他優惠。第十一條外國合同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開設銀行帳戶。第十二條外國合同者在執行石油合同中,應當使用適用而先進的技術和經營管理經驗,並有義務向中國一方執行石油合同的有關人員(以下稱中方人員)轉讓技術,傳授經驗;在石油作業中必須優先僱用中方人員,逐步擴大中方人員的比例,並應對中方人員有計劃地進行培訓。第十三條外國合同者在執行石油合同中,必須及時地、准確地向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報告石油作業情況;完整地、准確地取得各項石油作業的數據、記錄、樣品、憑證和其他原始資料,並定期向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提交必要的資料和樣品以及技術、經濟、財會、行政方面的各種報告。第十四條外國合同者為執行石油合同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並依法履行登記手續。
前款機構的住所地應當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共同商量確定。第十五條本條例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對向石油作業提供服務的外國承包者,類推適用。

⑵ 中國允不允許私人開採石油

允許,但手續復雜,而且開采人要考慮自己的資金和技術情況

⑶ 石油工業部關於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資料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資料所有權
一、在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過程中,凡為執行石油合同所獲得的全部數據、記錄、憑證和其它原始資料,其所有權屬於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以下稱中方)。
二、外國合同者在合同區內所獲得的岩芯、岩樣、油樣以及其它樣品,其所有權屬於中方。
三、在石油合同有效期間以及合同終止後(包括合同者轉讓其權利和義務後),除本規定第二條第四款和第五款另有規定外,外國合同者不得將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資料和樣品以任何方式泄露給第三者; 未經中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贈與、交換、出售和公開發表。第二條資料的管理和使用
一、外國合同者在實施石油作業期間,應負責將本規定第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指的資料和樣品,妥善地保管在中國境內,及時地提供給中方使用,並分期分批向中方移交。
二、外國合同者可在中國境內及中國境外使用、復制本規定第一條第一款所指的資料和使用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樣品,並有義務及時向中方報送研究、解釋成果和分析、化驗成果。外國合同者不得將上述資料、樣品用於與執行石油合同無關的用途。
三、凡需將本規定第一條第一款所指的原始資料(如原始磁帶、原始記錄等)及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樣品運往國外使用時,須經中方書面同意。除非中方另有同意,運往國外的岩芯、岩樣不得超過樣品數量或體積的二分之一;運往國外的原始資料,在復制或使用完畢後,應及時運回中國境內保存。
四、外國合同者為執行石油合同需向第三者,如銀行及其它信貸機構、承包者、咨詢公司以及合同權益的可能受讓者提供資料時,須經中方同意,同時外國合同者應取得上述第三者對提供的資料承擔保密義務的書面保證。
五、外國合同者可以向其上級公司和與執行石油合同有關的關聯公司、證券交易機構、本國政府提供所需的資料,但事先應向中方報告。外國合同者應通知上述接受資料的上級公司、關聯公司對所提供的資料承擔保密義務;通知證券交易機構及合同者的本國政府對其所提供的資料按國際慣例予以保密。
六、向新聞界公布和提供資料,必須經石油合同雙方協商同意。第三條非合同區資料的交換和提供
一、在同一海上盆地作業的各外國合同者,經中方書面同意後,可以互相交換該盆地的有關資料。這種交換後的資料,仍受本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的約束。
二、外國合同者為執行合同,需要中國其它海上盆地或沿海陸地的有關資料、樣品以及其它中方所擁有的資料時,可向中方提出申請,由中方視情況免費或收費提供。外國合同者得到的這種資料亦受本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的約束。第四條應向中方提供的資料
外國合同者在實施石油作業時,必須向中方提供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資料:
一、各類總體方案和單項作業計劃、設計資料和文件:
1.合同區總體及階段勘探規劃;
2.年度勘探施工計劃;
3.油(氣)田早期開發方案、總體開發方案及開發調整方案;
4.年度及單項地球物理勘探施工設計;
5.鑽井及勘探井試油的單井作業設計;
6.油(氣)田(井)的生產和試采計劃;
7.工程項目的內容及總進度計劃;
8.工程項目基本設計(如導管架,甲板,油、氣、水處理設備,組裝件,管道,海運等);
9.工程項目分年、月進度實施計劃;
10.工程項目采購計劃和進度;
11.工程項目試運轉和投產進度。
二、各項作業施工情況的資料和文件:
1.地球物理勘探作業的日(周)、月、年報;
2.鑽井及試油的日、月、年報;
3.油(氣)田(井)的試采和生產的日、月、年報;
4.工程項目施工月、年報;
5.其它作業情況報告;
6.各類石油作業的操作規程和非專利性的技術手冊。
三、各項石油作業原始資料:
1.地球物理勘探作業的原始磁帶、原始記錄、數據、地震剖面、圖件和其它有關資料;
2.地球化學勘探作業的原始記錄、數據、圖件及其它有關資料;
3.鑽井、泥漿、測井、固井、完井、試油、修井等作業的原始記錄、數據、圖件、樣品及其它有關資料;
4.油(氣)田(井)的試采、生產、注入和增產措施的原始記錄、數據、圖件及其它有關資料;
5.原油、天然氣計量的原始記錄、數據和自動記錄卡片;
6.原油和天燃氣輸送、貯運和銷售的原始數據和記錄卡片;
7.各種樣品(包括岩芯,岩屑,海底底土,油、氣、水、泥漿等樣品)及其分析化驗結果;
8.油層物理性質資料;
9.海況、水文、氣象資料。
四、工程項目基礎資料:
1.工程項目設計計算說明及詳細設計圖紙;
2.設計、製造和安裝技術規范、安全規范、環保規范和操作規程;
3.單項工程施工記錄和設計施工變更單;
4.竣工圖紙、竣工手冊及工程質量驗收的原始記錄或報告。
五、各項石油作業的最終成果報告、各類專題研究及綜合研究報告:
1.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勘探、鑽井及其它作業的定位成果報告;
2.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勘探作業資料處理、解釋成果報告;
3.海底工程地質勘測成果報告;
4.鑽井地質總結報告;
5.試油總結報告;
6.油(氣)藏物性研究及模擬分析報告;
7.構造鑽探結果、油(氣)儲量計算及油(氣)田地質、開發、工程、經濟評價可行性研究報告;
8.油(氣)田勘探、開發過程中的各項專題和綜合研究報告;
9.為海上工程設計提供的有關試驗研究報告。
六、經濟、計劃資料:
1.油(氣)田開發基本計劃總預算及計算依據;
2.油(氣)田的油、氣產量、產值、生產能力;
3.油(氣)田的地球物理勘探、鑽井工作量、費用預算、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和能源消耗指標;
4.油(氣)田的產品、銷售、分配和輸送;
5.工程項目投資、財務費用編制依據;
6.石油合同會計程序中規定的其它財務資料。

⑷ 石油及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查、開採的管理,促進石油工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採下列各項石油、天然氣資源,必須根據本辦法申請登記,取得探礦權或采礦權:
一、石油;
二、烴類天然氣(包括共生、伴生的非烴類天然氣);
三、油砂、瀝青。第三條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工作中,凡本辦法未明確的事項,應比照國務院頒布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執行。第四條辦理石油、天然氣勘查登記手續,應當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按照項目提出申請,並領取許可證。
辦理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和開采登記手續,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按項目或單獨開採的油氣田為單元提出申請,並領取許可證。
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許可證是准予進行勘查、開採的憑證,持證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分為勘查登記、滾動勘探開發登記和采礦登記。登記工作實行一級管理。申請者應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繳納費用。第六條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石油;天然氣資源的勘查、開采登記管理工作,並將有關文件和材料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局。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石油工業部門做好登記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七條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是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的登記管理機關,對執行本辦法和國務院有關法規負有以下職責:
一、負責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二、對與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有關的工作和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三、對違反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第八條對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有爭議的,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裁決。第九條申請石油、天然氣勘查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包括國務院授權的全國性公司)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二、標有經緯度或者全國座標系統的工作區和工區范圍圖;
三、勘查申請登記表。第十條申請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二、由主管部門指定的地質研究單位認可的地質技術論證書;
三、經國家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准或部、省級儲量機構認可的不同級別的儲量報告;
四、主管部門對滾動、勘探開發項目總體規劃方案的審查意見書。第十一條新建油氣田申請辦理采礦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部門批準的計劃任務書;
二、國家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準的石油、天然氣儲量報告;
三、油氣田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有綜合利用的專題論證內容);
四、有關主管部門對油氣田開發建設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書。第十二條對石油、天然氣勘查、滾動勘探開發、采礦的登記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從接到報送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
對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撤銷或者調整該項目的建議,並說明原由。第十三條石油、天然氣勘查按照盆地(區域,下同)評價勘查和區帶工業勘探兩個階段進行登記。
一個地區的盆地評價可以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申請登記,但工作區不得重復。
一個地區的區帶工業勘探或滾動勘探開發只允許一個單位登記。第十四條申請滾動勘探開發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盆地評價勘查過程中的某個地區獲得工業油氣流,或者已進入區帶工業勘探;
二、有充分的勘查資料證實該地區是復雜斷塊、岩性或者裂縫性油氣藏等復雜地質條件區域;
三、在該地區已獲得一部分石油、天然氣基本探明和控制儲量。

⑸ 開採石油的自然條件 開採石油需要的自然條件是什麼

一是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管理條例規定,只有國務院批準的石油公司才能從事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所以,首先要注冊公司,然後這個公司獲得國務院的批准。目前只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延長四家獲得批准。

二是獲得國務院批准以後,到國土資源部申請勘查許可證。或者國土資源部組織招標,你參與投標,獲得勘查許可證。

三是按照石油勘查規范,開展必要的地球物理等和鑽井,摸清地下有石油資源,然後按照儲量規范,提請儲量評審,獲得儲量備案後,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將探礦權轉為采礦權。

四是探礦權轉采礦權的時候,還需要有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評報告,另外還需要做石油開采總體方案,報發改委批。

⑹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2001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石油工業的發展,促進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石油資源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所有。第四條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參加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外國企業的合作開采活動及其投資、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並接受中國政府有關機關的監督管理。第五條國家對參加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外國企業的投資和收益不實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外國企業在合作開采中應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第六條國務院指定的部門負責在國務院批準的合作區域內,劃分合作區塊,確定合作方式,組織制定有關規劃和政策,審批對外合作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第七條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方石油公司)負責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經營業務;負責與外國企業談判、簽訂、執行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合同;在國務院批準的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區域內享有與外國企業合作進行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專營權。第八條中方石油公司在國務院批準的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區域內,按劃分的合作區塊,通過招標或者談判,與外國企業簽訂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合同。該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後,方為成立。
中方石油公司也可以在國務院批準的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區域內,與外國企業簽訂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合作合同。該合同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第九條對外合作區塊公布後,除中方石油公司與外國企業進行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活動外,其他企業不得進入該區塊內進行石油勘查活動,也不得與外國企業簽訂在該區塊內進行石油開採的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對外合作區塊公布前,已進入該區塊進行石油勘查(尚處於區域評價勘查階段)的企業,在中方石油公司與外國企業簽訂合同後,應當撤出。該企業所取得的勘查資料,由中方石油公司負責銷售,以適當補償其投資。該區塊發現有商業開采價值的油(氣)田後,從該區塊撤出的企業可以通過投資方式參與開發。
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應當根據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情況,定期對所確定的對外合作區塊進行調整。第十條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應當遵循兼顧中央與地方利益的原則,通過吸收油(氣)田所在地的資金對有商業開采價值的油(氣)田的開發進行投資等方式,適當照顧地方利益。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合作區域內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並在土地使用、道路通行、生活服務等方面給予有效協助。第十一條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應當依法納稅,並繳納礦區使用費。
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企業的雇員,應當就其所得依法納稅。第十二條為執行合同所進口的設備和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或者給予稅收方面的其他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第二章外國合同者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三條中方石油公司與外國企業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必須訂立合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由簽訂合同的外國企業(以下簡稱外國合同者)單獨投資進行勘探,負責勘探作業,並承擔勘探風險;發現有商業開采價值的油(氣)田後,由外國合同者與中方石油公司共同投資合作開發;外國合同者並應承擔開發作業和生產作業,直至中方石油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接替生產作業為止。第十四條外國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從生產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資和費用,並取得報酬。第十五條外國合同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可以將其應得的石油和購買的石油運往國外,也可以依法將其回收的投資、利潤和其他合法收益匯往國外。
外國合同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其應得的石油,一般由中方石油公司收購,也可以採取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銷售,但是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石油產品的規定。

⑺ 石油開采要辦的各類證件及手續

一是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管理條例規定,只有國務院批準的石油公司才能從事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所以,首先要注冊公司,然後這個公司獲得國務院的批准。目前只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延長四家獲得批准。

二是獲得國務院批准以後,到國土資源部申請勘查許可證。或者國土資源部組織招標,你參與投標,獲得勘查許可證。

三是按照石油勘查規范,開展必要的地球物理等和鑽井,摸清地下有石油資源,然後按照儲量規范,提請儲量評審,獲得儲量備案後,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將探礦權轉為采礦權。

四是探礦權轉采礦權的時候,還需要有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評報告,另外還需要做石油開采總體方案,報發改委批。

(7)開採石油有什麼規定擴展閱讀

油氣聚集和驅動方式油氣在地殼中生成後,呈分散狀態存在於生油氣層中,經過運移進入儲集層,在具有良好保存條件的地質圈閉內聚集,形成油氣藏。在一個地質構造內可以有若干個油氣藏,組合成油氣田。

儲層貯存油氣並能允許油氣流在其中通過的有儲集空間的岩層。儲層中的空間,有岩石碎屑間的孔隙,岩石裂縫中的裂隙,溶蝕作用形成的洞隙。孔隙一般與沉積作用有關,裂隙多半與構造形變有關,洞隙往往與古岩溶有關。空隙的大小、分布和連通情況,影響油氣的流動,決定著油氣開采。

⑻ 石油到底私人可以經營開采嗎

中國法律允許私人開采,但要獲得允許開採的證書。

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

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採挖。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國家所有的礦藏、水流,國家所有的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8)開採石油有什麼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

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法通則

⑼ 中國關於石油的法律有哪些

中國的石油方面法律主要分為兩大塊:
一、以《礦產資源法》為主體的法律體系
主要包括:《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1982)、《礦產資源法》(1986)、《石油及天然氣勘察、開采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87)、及《實施細則》(1990)、《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1998)、《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暫行規定》(1990)、《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1989)、《石油地震勘探損害補償規定》(1989)、《石油及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收費暫行規定》(1988)、《資源稅暫行條例》(1993)、《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1994)。
二、與油氣儲運工程領域相關的法律
油氣儲運工程中的法律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為主,《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0年6月25日通過,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當然,我國刑法對一些犯罪行為的規定,如果牽涉到石油資源,也與此相關聯。

⑽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2013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擴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在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允許外國企業參與合作開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資源,特製定本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海、領海、大陸架以及其他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資源管轄海域的石油資源,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所有。
在前款海域內,為開採石油而設置的建築物、構築物、作業船舶,以及相應的陸岸油(氣)集輸終端和基地,都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第三條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參與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外國企業的投資、應得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保護外國企業的合作開采活動。
在本條例范圍內,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一切活動,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參與實施石油作業的企業和個人,都應當受中國法律的約束,接受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第四條國家對參加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外國企業的投資和收益不實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外國企業在合作開采中應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第五條國務院指定的部門依據國家確定的合作海區、面積,決定合作方式,劃分合作區塊;依據國家規定製定同外國企業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規劃;制定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業務政策和審批海上油(氣)田的總體開發方案。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業務,由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全面負責。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家公司,享有在對外合作海區內進行石油勘探、開發、生產和銷售的專營權。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地區公司、專業公司、駐外代表機構,執行總公司交付的任務。第七條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就對外合作開採石油的海區、面積、區塊,通過組織招標,確定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外國企業,簽訂合作開採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報送合同有關情況。第二章石油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八條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通過訂立石油合同同外國企業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石油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由石油合同中的外國企業一方(以下稱外國合同者)投資進行勘探,負責勘探作業,並承擔全部勘探風險;發現商業性油(氣)田後,由外國合同者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雙方投資合作開發,外國合同者並應負責開發作業和生產作業,直至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按照石油合同規定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接替生產作業。外國合同者可以按照石油合同規定,從生產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資和費用,並取得報酬。第九條外國合同者可以將其應得的石油和購買的石油運往國外,也可以依法將其回收的投資、利潤和其他正當收益匯往國外。第十條參與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外國企業,都應當依法納稅。第十一條為執行石油合同所進口的設備和材料,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減稅、免稅,或者給予稅收方面的其他優惠。第十二條外國合同者開立外匯賬戶和辦理其他外匯事宜,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其他規定。第十三條石油合同可以約定石油作業所需的人員,作業者可以優先錄用中國公民。第十四條外國合同者在執行石油合同從事開發、生產作業過程中,必須及時地、准確地向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報告石油作業情況;完整地、准確地取得各項石油作業的數據、記錄、樣品、憑證和其他原始資料,並定期向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提交必要的資料和樣品以及技術、經濟、財會、行政方面的各種報告。第十五條外國合同者為執行石油合同從事開發、生產作業,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並依法履行登記手續。
前款機構的住所地應當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共同商量確定。第十六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向石油作業提供服務的外國承包者,類推適用。第三章石油作業第十七條作業者必須根據本條例和國家有關開採石油資源的規定,參照國際慣例,制定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和實施生產作業,以達到盡可能高的石油採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