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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資源稅是多少

發布時間: 2022-08-17 03:03:02

⑴ 石油類資源稅稅率多少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高頓網校為您解答: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現將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適用稅率

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相應將資源稅適用稅率由5%提高至6%。

二、關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優惠政策

(一)對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徵資源稅。

(二)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稠油,是指地層原油粘度大於或等於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於或等於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點大於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氣,是指硫化氫含量大於或等於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氣。

(三)對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征30%。

三次採油,是指二次採油後繼續以聚合物驅、復合驅、泡沫驅、氣水交替驅、二氧化碳驅、微生物驅等方式進行採油。

(四)對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

陸上低豐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儲量豐度在25萬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陸上低豐度氣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氣可采儲量豐度在2.5億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氣田。

海上低豐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儲量豐度在60萬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豐度氣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氣可采儲量豐度在6億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氣田。

(五)對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

深水油氣田,是指水深超過300米(不含)的油氣田。

符合上述減免稅規定的原油、天然氣劃分不清的,一律不予減免資源稅;同時符合上述兩項及兩項以上減稅規定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微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實際情況的變化適時對上述政策進行調整。

三、關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優惠政策實施

為便於征管,對開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低豐度油氣資源及三次採油的陸上油氣田企業,根據以前年度符合上述減稅規定的原油、天然氣銷售額占其原油、天然氣總銷售額的比例,確定資源稅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綜合減征率=∑(減稅項目銷售額×減征幅度×6%)÷總銷售額

實際徵收率=6%-綜合減征率

應納稅額=總銷售額×實際徵收率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中石化)陸上油氣田企業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具體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按本通知所附《陸上油氣田企業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表》(以下簡稱附表)執行。今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陸上油氣田企業原油、天然氣資源狀況、產品結構的實際變化等情況對附表內容進行調整。附表中未列舉的中石油、中石化陸上對外合作油氣田及全資和控股陸上油氣田企業,比照附表中所列同一區域油氣田企業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執行;其他陸上油氣田企業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暫比照附表中鄰近油氣田企業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執行。

海上油氣田開采符合本通知所列資源稅優惠規定的原油、天然氣,由主管稅務機關據實計算資源稅減征額。

四、關於中外合作油氣田及海上自營油氣田資源稅徵收管理

(一)開采海洋或陸上油氣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簽訂的合同繼續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簽訂的合同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開采海洋油氣資源的自營油氣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二)開采海洋或陸上油氣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實物量計算繳納資源稅,以該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扣除作業用量和損耗量之後的原油、天然氣產量作為課稅數量。中外合作油氣田的資源稅由作業者負責代扣,申報繳納事宜由參與合作的中國石油公司負責辦理。計征的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物隨同中外合作油氣田的原油、天然氣一並銷售,按實際銷售額(不含增值稅)扣除其本身所發生的實際銷售費用後入庫。

海上自營油氣田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海洋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機構負責徵收管理。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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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資源稅征稅范圍

一、資源稅征稅范圍
1、資源稅的征稅范圍主要有:礦產品和鹽兩大類。具體包括:
(1)原油;
(2)天然氣;
(3)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4)黑色金屬礦原礦;
(5)有色金屬礦原礦;
(6)鹽,包括固體鹽、液體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
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部分稅目的征稅范圍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者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五)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是指鹵水。
二、征稅對象和征稅范圍的區別
1、征稅范圍是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和納稅人的具體內容或范圍,即課稅徵收的界限。凡是列入征稅范圍的,都應征稅,不列入征稅范圍的不征稅。征稅范圍一般是指征稅對象的范圍;
2、征稅對象就是對什麼征稅,比如消費稅對一些奢侈品征稅;
3、稅目即征稅對象的具體內容,是在稅法中對征稅對象分類規定的具體的征稅品種和項目。規定稅目首先是為了明確具體的征稅范圍。同時,稅目也體現了不同的稅率。如消費稅的稅目包括:煙、酒及酒精、化妝品等。營業稅稅目:建築業、金融保險業等稅目。

⑶ 每升汽油含多少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財政部發布的《關於繼續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2015年1月13日起,汽、柴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分別提高0.12元和0.10元,汽油、石腦油、溶劑油和潤滑油的消費稅提升至1.52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費稅提升至1.2元/升。這已經是2014年11月底以來第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目前成品油稅負比例已增至45%左右。

成品油消費稅是指消費者在消費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燃料油等七種成品油時交納的消費稅。2012年9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工作人員透露,消費稅改革中或將試點在加油站對消費者徵收成品油消費稅,將這種消費稅從向企業徵收改為向居民個人徵收。

中國國家財政部2015年1月12日宣布自2015年1月13日起,將再次上調汽柴油消費稅。汽油、石腦油等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1元/升提高到 1.2元/升。

(3)石油資源稅是多少擴展閱讀:

關於試點向居民徵收成品油消費稅情況,可能會從加油站先試點徵收消費稅。目前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也將會加強徵收管理效果。當前我國成品油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在生產環節對成品油徵收消費稅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能夠保證稅源的穩定和統一集中徵收,方便稅務部門征管。但這種徵收方式也有著很大的弊端。

如果改為價外徵收,成品油消費稅若由「價內」改為「價外」,稅金將不再包含於成品油零售價格中,而成為價稅分列的稅種,另行徵收。如此一來,油企和消費者都將會受益。

該政策一旦實施,短期內消費者或會產生逆反心理,將會導致社會購買行為減少,能源相關行業將經歷一段動盪期。此外,終端繳費過於零散,給稅務部門管理工作提出了考驗。

⑷ 原油加工的稅率是多少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3號)規定:「一、關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適用稅率

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相應將資源稅適用稅率由5%提高至6%。

二、關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優惠政策

(一)對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徵資源稅。

(二)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稠油,是指地層原油粘度大於或等於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於或等於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點大於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氣,是指硫化氫含量大於或等於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氣。

(三)對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征30%。

三次採油,是指二次採油後繼續以聚合物驅、復合驅、泡沫驅、氣水交替驅、二氧化碳驅、微生物驅等方式進行採油。

(四)對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

陸上低豐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儲量豐度在25萬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陸上低豐度氣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氣可采儲量豐度在2.5億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氣田。

海上低豐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儲量豐度在60萬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豐度氣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氣可采儲量豐度在6億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氣田。

(五)對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

深水油氣田,是指水深超過300米(不含)的油氣田。

符合上述減免稅規定的原油、天然氣劃分不清的,一律不予減免資源稅;同時符合上述兩項及兩項以上減稅規定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實際情況的變化適時對上述政策進行調整。」

⑸ 甘肅慶陽石油資源稅稅率

稅率百分之六。
關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適用稅率,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相應將資源稅適用稅率由5%提高至6%。

⑹ 資源稅的稅率是多少

以前是從量計征,以產量計算,石油是8-30元/噸,新疆資源稅改革後,從價計征的,例如以石油價格的5%-10%計算。

⑺ 國內外油氣資源稅費政策對比分析

總體上,我國的油氣資源稅費與國外的油氣資源稅費政策都是由油氣資源特有稅費和一般稅費兩部分構成,這是國內外油氣資源稅費的共同之處。但是我國與國外油氣資源稅費在稅(費)目設置和稅(費)率計算方面存在著差異,本部分主要針對國內外油氣資源特有稅費,從稅(費)種設置和稅(費)率計算兩方面進行對比,如表2.8,2.9所示及參見附錄二、附錄三。

表2.8 中國與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油氣資源稅費對比

表2.9 部分發展中國家石油資源財稅制度主要特徵比較

續表

2.3.1礦產資源補償費與權利金

根據我國《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立法宗旨、目的、調整對象、范圍、徵收方式、徵收機關及其內涵等比較,我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與國外的權利金性質大體一致或接近。與國外的權利金對比,我國實行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存在以下差異:

1)費率不同。國外權利金費率一般為10%~20%,依據油氣資源條件等級和資源品質等級而定,同時能根據經濟發展的要求和世界市場的發展變化而不斷調整,能夠反映級差收益,也比較靈活。而我國石油、天然氣的資源補償費率固定且費率低,僅為1%。

2)用途不同。在國外,權利金沒有嚴格的支出范圍限制。而在我國,由於國家兼有資源所有者和公共管理者的雙重身份,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用於基礎性、公益性地質勘查。此外有一部分用於油氣資源保護和油氣資源管理工作經費。

2.3.2礦區使用費與權利金

權利金(也稱礦區使用費)是國外石油稅制中的重要稅種之一,政府通過徵收礦區使用費來獲得收入並達到調控石油工業的目的。我國礦區使用費的徵收形式和功能更接近國際流行的權利金(礦區使用費),但是我國的礦區使用費只針對開采海洋石油的中外企業和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的企業徵收,徵收范圍較小,不能在全國范圍內起到級差調節的作用。

2.3.3資源稅與資源租金稅

我國的資源稅按「普遍徵收,級差調節」的原則進行徵收,其主要目的在於調節油氣企業因地質條件、自然豐度等的差異而產生的級差收益,以保證企業之間平等競爭,這與國外徵收的資源租金稅相當。但我國現行的資源稅與國外的資源租金稅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稅基不同。國外資源租金稅是對采礦權人在開採油氣資源中所產生的超額利潤的征稅,即稅基是超額利潤。這種超額利潤來源於礦床內在的質量、品位或市場,且必須是扣除掉為吸引礦業新項目的投資所必需的最低收益之後的利潤。而我國的資源稅是對油氣企業銷售油氣產品數量征稅,稅基是銷售油氣產品數量,與資源條件、油氣產品市場價格變化及油氣企業的盈利沒有關系。無論油氣企業盈利與否,盈利多少,都徵收同樣數量的稅,不僅不能反映所有者的權益變化,不能體現「優征多,劣征少」的原則,也會挫傷油氣企業的生產積極性,不利於改善油氣產業投資環境。

2)稅率不同。國外只有少數國家徵收資源租金稅,且這種超額利潤稅的收入遠遠低於權利金收入。而我國原油資源稅只有14~30元/噸,天然氣資源稅也只有7~15元/千立方米不等,不足以體現資源稟賦的差異,並且高於礦產資源補償費。資料顯示,中石油集團公司2005年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約16.77億元,資源稅約22.21億元,是資源補償費的1.3倍多,占稅費總額的11.5%。

3)收益分配方式不同。國外資源租金稅屬財產性收益,在有的油氣資源國,由代表資源所有者利益的礦政管理部門徵收,納入中央財政。而我國將資源稅定義為國家財產性收入,作為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成部分。這混淆了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征稅與憑借財產權利征費的界限,在理論上混淆了資源稅與資源補償費的性質,導致資源稅與資源補償費的重復。而在實際上,除海洋石油資源的資源稅劃歸中央外,其餘全部劃歸地方,忽略了所有者應有的財產收益,一定程度上表明資源稅不是以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作為徵收依據。

2.3.4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與礦業權租金

我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礦業權實行有償取得制度:對由國家投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礦業權有償取得的費用由礦業權使用費和礦業權價款兩部分構成;對不是由國家投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礦業權人只需繳納礦業權使用費。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都是由礦業權人根據其申請得到的礦區范圍的面積,按照一定的標准逐年繳納,這一費用的作用類似於礦業發達國家的礦業權租金。不過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費標准較低。目前我國探礦權使用費收費標准約為國外平均標準的1/2~2/3,采礦權使用費收費標准則僅為1/7左右[32]

2.3.5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與紅利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是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給探礦權(采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采礦權)人收取的價款,一般以現金方式一次性繳納,其實質是一種投資形成的產權轉讓收益。而紅利是權利金的一種特殊的一次性繳納的形式,是油氣資源所有權人的財產收益之一。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與紅利性質不同,其收益大小都取決於招標拍賣的結果。

2.3.6國內外低品位油氣資源優惠政策對比

我國低品位油氣資源優惠政策,考慮了不同品質資源的級差收益,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油氣開發企業的負擔。但是,我國的優惠政策減免稅費種類少,減免幅度小,不足以有效刺激企業開發低品位油氣資源的積極性。在實踐過程中,還有著更多的優惠需求,需要在更多方面制定優惠政策,以鼓勵低品位油氣資源開發。而國外的油氣資源優惠政策相對來說比較多,不僅包括油氣資源特有稅費,還包括一般性的稅費,如加速折舊、所得稅減免等。

2.3.7小結

從以上對比分析可以看出,我國油氣資源稅費制度與其他國家相比主要有以下差異:

1)徵收目的差異。國外油氣資源稅費中,權利金是礦業權人向油氣資源所有權人因開採油氣資源支付的賠償,是一種財產性收益,是資源所有者經濟收益權的體現,一般按照普遍徵收的原則計征。而我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區使用費有著類似權利金的徵收目的,只是徵收對象不同。此外,我國將資源稅定義為國家財產性收入,作為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成部分,混淆了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征稅與憑借財產權利征費的界限,在理論上混淆了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性質,導致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重復。因此,我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區使用費與資源稅存在著徵收目的混淆,重復徵收的弊端。

2)稅(費)目設置差異。為了調整國家作為油氣資源所有者與采礦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國外一般通過設置權利金來補償國家作為油氣資源所有者所喪失的油氣資源使用權利。與權利金作用類似,我國則設置了礦產資源補償費以及礦區使用費兩項費目。

國外通過設立資源租金稅來調節油氣企業的超額利潤,而我國則設立了資源稅和石油特別收益金,其中資源稅主要調節因自然條件差異形成的油氣企業超額利潤,石油特別收益金調節因油氣資源稀缺性造成壟斷價格形成的油氣企業超額利潤。

此外,國外還設置了資源耗竭補貼金補償給礦權人,以鼓勵其積極從事油氣勘查,而我國油氣資源稅費中未有類似的稅費。

3)稅(費)率差異。總體來說,我國的油氣資源稅費稅(費)率比國外偏低。如:國外權利金費率一般為10%~20%,而我國石油、天然氣的資源補償費率固定且費率低,僅為1%。我國探礦權使用費收費標准約為國外平均水平的1/2~2/3,采礦權使用費收費標准只是國外平均標準的1/7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