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目前很多業主覺得收取公攤費用不合理,要如何解釋
根據相關規定,商業用水電跟住宅用的水電產生的費用是不同的,不知道物業公司為什麼把簡單的問題復雜化,各交各的不好嗎?業主有意見是肯定,你們公司的這種演算法把我都弄暈了。給你上一課吧
物業管理費包括:
(1)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護保養費用,包括外牆、樓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調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電視音響系統、電話系統、配電器系統、給排水系統及其他機械、設備、機器裝置及設施等。
(2)聘用管理人員的薪金,包括工資、津貼、福利、保險、服裝費用等。
(3)公用水電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噴泉、草地淋水等。
(4)購買或租賃必需的機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業財產保險(火險、災害險等)及各種責任保險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滅蟲的費用。
(7)清潔公共地方及幕牆、牆面的費用。
(8)公共區域植花、種草及其養護費用。
(9)更新儲備金,即物業配套設施的更新費用。
(10)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費用。
(11)節日裝飾的費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辦公支出,包括文具、辦公用品等雜項以及公共關系費用。
(14)公共電視接收系統及維護費用。
(15)其他為管理而發生的合理支出。
你說的那個公攤費用是不屬於公共水電的支出,所以物業公司收取這個費用是不合理的。
建議物業公司跟業主委員會重新簽訂協議,商家產生的水電費由商家出,業主只管自己的費用。公共部分的水電費是已經包含在物業費里了,所以物業公司不能收取。
Ⅱ 物業管理 公灘費怎麼交才合理
首先要搞清楚物業收取公攤的組成
單就電費公攤來說,一般分為公用照明、線路損耗公攤,另外小區有獨立變壓器的供電局會收取變壓器損耗
公用變壓器損耗一般都是固定金額,小區哪怕全部不用電都需向供電局繳納,所以這一部分應該是每戶平均分攤。
公用照明、線路損耗比較難精確分攤到每戶,它是小區總表與小區住戶分表差數,一般物價局是要求按住戶用電量5%計提(各地不一定,可查物價局)。
按用水量來衡量明顯錯誤,住家戶每天要做飯、洗衣服、拖地等等日常用水,這些賓館房客都不會做,反過來說房客住在賓館電視、電燈、空調都一直開根本不會省,跟水完全不同。
Ⅲ 小區的物業怎麼管理,並讓業主們樂意主動來交物業費
1\ 採取多種手段,可以挨家挨戶的詢問,到底原因在哪裡?是服務不好,還是對物業公司有意見?
如果有意見,是物業公司的原因會整改。如果再不交的話,只能採取法律途徑。
2、不在家的可以採取周六 日 以及晚上,派幾名婦女敲門,不開門就再敲門,問為什麼不交。
3、採取其他方式,比如 停車 幫其忙,幫辦事,幫搬東西,以情感化。
4、但不論如何,首先要把物業服務搞好,各方面都按照合同約定服務到位,才能進行下一步工作。
Ⅳ 物業向業主收取公攤費用業主可以拒交嗎
公攤費用包括住宅大樓內走廊、樓梯、公共設施的公用水、電費用,由本樓住戶合理分攤;小區范圍的路燈用電費用,由小區的所有住戶合理分攤;廣州市區的高層住宅(含商鋪、辦公樓)的電梯等公用設備運行的電費,應設獨立計量表,由所有使用該電梯和設備的住戶合理分攤。
所以業主需要向物業繳納公攤費用。
Ⅳ 業主不交公攤費該怎麼辦
跟業委會說明一下情況,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物業管理費是包括公攤費的。如果業委會通過的話就好辦一點。要是不通過,可以跟不繳費的業主再溝通,向他們說明相關的法律知識。也可以找居委會或者街道辦事處幫助解決。如果多數業主仍然長期不交公攤費,可以以當初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以「違約」起訴他們。
Ⅵ 物業向業主收取公攤電費合理嗎
物業向業主收取公攤電費合理,法律依據如下:
(一)國務院於2003年9月1日起發布並施行《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其中規定物業小區內所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最終由用戶承擔,每一戶業主自己單獨消費的氣、水、電、暖、有線電視可以直接向有關單位繳費,但公共區域內的水電能耗(路燈、景觀噴泉等)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為了保證小區公共設施正常運轉,這部分費用由小區業主均攤。
(二)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改革委、建設部於2004年1月1日發布施行的相關管理條例,共計二十四條。其中第十一條如下: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其中並沒有對公攤水電費做出解釋,物業公司為了保證小區公共設施正常運轉,這部分費用由小區業主均攤
(三)《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所以業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繳公攤水電費用。小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為小區內業主共有,物業公司負責管理。實質上是業主與供水、供電部門之間發生關系,物業公司為了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轉,共用部分發生的水電只能向業主代為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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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攤水電費概念和范圍
公攤水電費顧名思義是指公攤區域內發生的用水用電。首先了解公攤區域包括那些: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用廁所、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消防通道、小區內道路,小區綠化景觀。這些公共區域是為小區內所有業主服務的,所以其中發生的用水用電為公攤水電。
上述公區當中發生的公攤用電包括:電梯動力與照明、樓宇應急和疏散照明、景觀照明、泛光燈、樓棟公共照明、監控室動力與照明、園區路燈、園區草坪燈、園區圍牆燈、人工湖、噴泉水泵動力。當中發生的公攤用水包括:園林綠化用水、保潔用水、高位消防水箱、人工湖及水景用水。
(二)公攤水電費的計算方法
電費:
(1)樓宇應急和疏散照明;(2)景觀照明;(3)泛光燈;(4)樓棟公共照明;(5)監控室動力與照明;(6)園區路燈;(7)園區草坪燈;(8)園區圍牆燈;(9)人工湖、噴泉水泵動力(I)所產生的電費為每戶業主均攤。
電梯動力與照明產生的電費由每單元所產生的電費由該單元住戶均攤
每戶公區平攤電費M=(A+B+C+D+E+F+G+H+I)/小區所有戶數
每戶電梯平攤電費N=該單元電梯費用/該單元戶數
小區內住戶最終平攤電費X=M+N
水費:園林綠化用水、保潔用水、高位消防水箱、人工湖及水景用水由小區內所有業主均攤。
Ⅶ 物業與業主間關於公攤面積的問題
不合理。首先物管公司在小區內建停車棚必須要向業主大會申請,申請內容包括建立所需場地來源,費用來源,收益後如何分配等問題。如果申請不被業主大會通過,那麼該申請自動作廢。物管公司與業主之間是合同僱傭關系。在小區內所有的經營管理活動均必須依照合同規定,合同未規定的范圍以業主大會產生的結果為准。
Ⅷ 物業費公攤費如何收費
物業費公攤費收費如下:
1、物業管理費按照建築面積繳納;
2、公攤面積是否收費是根據雙方簽訂的物業合同約定的。
3、如果合同約定了是按照房產證上的面積來計算徵收物業費,則公攤面積也徵收物業費是合理的。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准、收費標准、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Ⅸ 交了物業費,為什麼物業公司還要業主交小區水電公攤費合法嗎
需要視情況確定。
物業費是物業服務企業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後有權收取的服務費用。
小區水電公攤費是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費用或需要由業主分擔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類規定費用。
兩種費用的性質不同,不存在包含與被包含關系。
若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授權物業公司代收水電公攤費用,業主應當向物業公司交納,同時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代收費項目、標准、金額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
若物業服務人假借代收公攤水電費名義,收取額外費用的,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