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銀行業務介面的開發業務對接找哪個部門談
市場部、零售業務部。我建設銀行的市場部上班
② 數據中台數據對接費用誰出
公司出錢。
數據中台是當前中台建設的一個重點,數據中台也是整個中台系統的重要支撐之一,從功能架構來看,數據中台通常要為業務系統提供支撐。以智能物流體系為例,數據中台通常包括訂單智能分配、庫存實施查詢、運力預警、車輛數據、客戶信息、用戶信息、司機數據等內容,所以數據中台本身的數據承載能力還是非常強大的,基於這些數據可以完成業務和用戶的對接,同時也可以通過數據中台來與PaaS等服務進行對接。
③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中央財政在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資金匹配上的問題
總工辦發[2006]34號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中央財政撥付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2006年10月30日 本文訪問次數: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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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
中央財政撥付困難職工幫扶中心�
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2006年10月25日)�
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468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要求,為規范中央財政撥付的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中央財政設立的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幫扶資金)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困難職工群體的深切關懷,對工會組織深入開展幫扶工作,推動「送溫暖工程」經常化、制度化、社會化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各地工會要認真執行《通知》的有關規定,參照《通知》要求,積極爭取同級財政設立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推動工會幫扶工作的開展。� 第二條 幫扶資金主要用於到工會幫扶中心尋求幫助的困難職工和農民工,用於進行臨時性生活救助和在就醫、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方面的幫扶。幫扶資金不得用於下列支出:支付幫扶中心工作人員工資或辦公經費;發放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購買車輛、手機等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幫扶中心基本建設投資;其他與困難職工幫扶無關的支出。幫扶中心辦公設施、建設費用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福利費等應積極爭取同級財政支持和在同級工會撥出的工作經費中予以解決。�
第三條 幫扶資金分配對象為已經中華全國總工會驗收合格,並給予了啟動資金的省和地市級幫扶中心。�
第四條 各地市級總工會每年應當編制中央財政撥付專項幫扶資金及配套資金(地方財政撥款、工會經費投入、社會捐助款)的收支預算、決算,並納入本級工會預算、決算統一管理。預算、決算主要包括:資金來源、支出項目、幫扶人數、幫扶金額等(詳見中央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收支預、決算報表和配套資金收支預、決算報表)。�
第五條 每年1月20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保障部門應將各地市級幫扶中心上年度幫扶資金及配套資金收支決算及資金具體使用情況說明和本年度幫扶資金及配套資金收支預算匯總報全國總工會保障工作部。
第六條 全國總工會保障工作部根據各省(區、市)報送的相關材料,編制幫扶資金年度預算及分配方案,經與全國總工會財務部會商後報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批准,於每年2月底前報財政部審批,並將上年度幫扶資金使用及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第七條 年度幫扶資金預算經財政部批准後, 全國總工會財務部按照分配方案和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幫扶資金的支付手續,確保幫扶資金足額下撥到各幫扶中心,及時發放給相關的困難職工群體。�
第八條 幫扶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制度和《通知》有關規定。工會財務部門要加強預算管理,嚴格審批程序,強化監管力度。� 第九條 各省(區、市)總工會財務部、保障部要按照全國總工會的要求,制定幫扶資金發放、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及監督公示制度,完善資金發放審批程序,並按季度將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全國總工會財務部和保障工作部。�
第十條 全國總工會保障工作部配合全國總工會財務部及時了解和掌握各地幫扶資金的發放、使用和管理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對於在檢查中發現違規使用幫扶資金,或不能按時上報幫扶資金使用、配套情況及相關報表的,將核減直至取消下年度分配該省(區、市)的幫扶資金。各地工會的保障部門也要配合財務部門加強對幫扶資金發放、使用和管理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幫扶資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使用情況,接受政府審計和工會經審部門的審計監督,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年度幫扶資金應在年度內全額用於幫扶困難職工,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領或隨意擴大幫扶資金的使用范圍。對於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及相應處分。造成惡劣影響或後果的,在追究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各省(區、市)總工會應根據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實施辦法,結合本省(區、市)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全國總工會保障工作部備案。�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全國總工會保障工作部負責解釋。��
(此件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各全國產業工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全總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附表1:中央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收支預、決算報表
表2:配套資金收支預、決算報表
(附表內容略)
主題詞:中央財政 幫扶專項資金 實施辦法
抄 送: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會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 2006年10月25日印發
④ 醫院對口幫扶怎麼做賬
醫院扶貧辦是精準幫助貧困人民的,相對比較單一,專業要求程度不高。
以下是具體的例子:
廳召開精準扶貧幫扶工作動員大會。會上,楊遵勤院長傳達了縣委政府和衛計局有關精準扶貧幫扶工作的會議精神,並詳細介紹了醫院結合上級政策要求和自身所處醫療衛生行業實際而制定的《新晃中醫醫院關於推進精準扶貧幫扶工作實施方案》,從指導思想、目標任務、總體安排、院級領導聯系幫扶職責任務、幫扶人員聯系幫扶職責任務等方面介紹了醫院擬施行的具體做法。
據悉,該院7名院級領導每人聯系2戶貧困戶,全體黨員每人聯系1戶貧困戶,共計幫扶52戶204人建卡貧困戶,同時將精準扶貧幫扶工作納入責任人和責任所在科室年終評先評優考核,從制度上、責任上、資金上、激勵上確保精準扶貧幫扶工作能夠扎實開展。
不懂的話,歡迎追問。如果滿意,請點擊我的回答左下角「…」,這個點開,有個採納,請採納下,謝謝。
⑤ 行政單位的公用經費可以用於支出結對幫扶嗎
能夠。行政經費主要用於辦公費用
,如果結余可以用於幫助扶貧對象。
⑥ 關於兩勞釋放人員的幫扶政策,國家有哪些要找哪些部門才能得到落實
自199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兩個《決定》頒布以來,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以下簡稱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後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當前,我國就業壓力較大,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完善,大多數刑釋解教人員文化水平較低、缺乏專業技術;一些刑釋解教人員好逸惡勞的惡習很深,加上社會上對他們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見和歧視,因此,刑釋解教人員在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困難,使得他們中的一些人重新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嚴重隱患。為了進一步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一)各級黨委、政府要從全面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要將這項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任務來抓,盡最大可能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二)各級安置幫教工作機構要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將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作為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層層分解,督促檢查,認真落實。各級司法行政、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稅務、工商、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協調配合,為刑釋解教人員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提供服務和指導,做好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動員組織各方面力量,協助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 (三)更新觀念,適應國家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發展變化情況,積極探索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新途徑。注意總結新經驗,不斷拓寬渠道,鼓勵刑釋解教人員通過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就業,包括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工作等,逐步實現就業市場化、社會化。要在幫助和引導刑釋解教人員依靠自身努力實現就業的同時,制定並落實積極的政策措施,使他們獲得相應的社會保障或臨時社會救濟。 (四)在社區建設工作中,有關部門應將社區就業作為刑釋解教人員就業的一個主要渠道。要鼓勵刑釋解教人員在社區服務業的崗位就業,特別是在政府開發的面向社區居民生活服務、企事業單位後勤保障和社區公共管理的就業崗位以及清潔、綠化、公共設施養護等公益性崗位上實現就業。 二、加強就業技能培訓,實行扶持政策 (五)監獄、勞教所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對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的方針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員特別是即將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的人員掌握出獄所後基本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常識。要進一步加強對服刑、在教人員的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培訓質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支持和配合監獄、勞教場所管理部門,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與職業技能鑒定,適當減免有關費用。 (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對刑釋解教人員提供就業指導服務和就業崗位信息,刑釋解教人員參加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再就業定點單位培訓的,經考核合格並實現就業後,可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減免培訓費用。 (七)對刑釋解教人員在2005年底以前從事個體經營的,給予三年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八)根據中辦、國辦《政法機關保留企業規范管理若干規定》(中辦發[1999]17號)中「對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開辦的為刑釋解教人員作過渡性安置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要扶持其發展」的規定精神,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實行稅收扶持。 1、對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開辦或認定的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安置刑釋解教人員達到職工總數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市(地)司法行政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報同級稅務部門批准,三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2、各市(地)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會同財政、稅務、工商、司法行政機關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實行年審。經年審合格的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凡年審不合格的取消其實體的資格,不再享受優惠政策。 3、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應當接受司法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稅務、工商管理等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禁止弄虛作假騙取優惠政策。 (九)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機構所需的業務經費,各級財政要列入年度預算。 三、落實刑釋解教人員的責任田和社會保障 (十)對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各級民政部門應將其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實現「應保盡保」。 (十一)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服刑、勞教前已參加失業保險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後,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或恢復失業保險待遇。 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被判刑、勞教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刑釋解教人員,可按服刑或勞教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養老金調整。 (十二)農村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回原籍居住地後,應及時落實責任田(山、地)。因無生活來源造成生活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村委會出具證明、鄉鎮司法所和民政辦報縣(市、區)司法局、民政局審核同意後,可領取地方政府臨時社會救濟。 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貫徹本《意見》的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⑦ 結對幫扶的工作要求
1、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黨員結對幫扶工作,制定幫扶工作實施方案與目標,認真組織實施,並根據幫扶工作展開情況,及時改進、完善幫扶措施,切實抓緊抓好。要及時宣傳典型,為更好的開展結對幫扶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和氛圍。
2、以街道幫扶為實施主體,機關各部門和社區組織實施。幫扶對象確定後,要幫助黨員和聯系戶一起商量具體事宜。應根據幫扶對象的具體情況,明確責任,按照要求,切實做好結對幫扶工作。
⑧ 行政事業單位支出幫扶資金,屬於無償捐贈、贊助的性質,請問應該怎樣賬務處理如何列支
按照接受捐贈固定資產進行處。
借:固定資產——固定資產
貸:營業外收入——接受捐贈收入
接受捐贈的設備入賬時的賬務處理,《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中2341號會計科目「遞延稅款」使用說明中作了恰當的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應按本制度規定確定的價值,借記。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確定的價值計算的未來應交所得稅,貨記本科目,按確定的價值減去未來應交所得稅後的余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企業使用、攤銷或處置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時,按規定應交的所得稅,惜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8)對接幫扶的費用哪個部門出擴展閱讀:
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不僅可能是設備之類的固定資產,也可能是原材料之類的存貨。固定資產與存貨具有明顯不同的性質。
存貨出售時價格低於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則會計處理結果必定會出現損失,而已經使用的固定資產出售或清算價格低於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會計處理的結果並不一定出現損失,因固定資產已經計提折舊,固定資產的計價包括原值與凈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