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兩種公司在規模、設立方式、管理要求等方面都有較大差異,適合於不同需求的投資者。公司的組織形式的選擇,要考慮發起人的資產能力、經營能力、長期需求。
股份有限公司規模大,公眾性強,往往通過發行股票融資,往往有很多股東,公司的決策也按持股數量掌握話語權,是一個典型的資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種規模較小、隱私很高的公司形式,保護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是人合性和資合性的結合,公司經營具有靈活性,其設立、運作步驟簡單;為了保護公眾利益,無論是從設立條件還是設立程序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都比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更為嚴格和復雜。公司形式的具體差異表現在:
股權表現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總股本不作等額劃分,股東的股權是以認繳的出資額比例表示,股東投票和償債時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比例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股份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的股份,股東的表決權按認繳的出資額計算,每股有一票表決權。
設立方式及流程差異: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也不能發行股票,不得上市。設置程序為:訂立公司章程——股東繳納出資——驗資機構驗資——設立登記;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可以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外,還可以公開募集資金,上市融資,但設立流程是復雜的:訂立公司章程——發起人認購股份和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驗資——召開成立大會——設立登記。
公司資本規模:除上海自貿區內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被取消外,其他地區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三萬元,股份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五百萬元,上市公司五千萬元。
2. 股份有限公司跟有限責任公司有什麼區別
股東人數的區別。有限責任公司是由1人以上50人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即股東人數有最高數額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則是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發起人出資設立的,且其中必須有過半數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股東人數無最高額限制。
承擔債務的區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責任僅以其所持股份為限。
轉讓股份的區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在法律上有嚴格的限制,股東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部股東過半數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自由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任何投資者都可以通過購買股票而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注冊資本的區別。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限額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上述最低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定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組織機構的區別。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組織機構為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組織機構為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其組織機構為唯一股東、董事會和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
3. 請問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區別
有限公司是公司的簡稱,一般是全稱是: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這兩種公司都可以簡稱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CO,LTD)。有限責任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由於所有股份公司均須是負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並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稱「股份有限公司」。
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使得它在組織管理上有很多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的地方。
一、注冊資本:同樣指登記的實收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 二、組織機構由三部分組成: ①股東大會及其選出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②總經理及其助手組成公司的執行機構。 ③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 股東的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或者1/2以上通過——在中國這種情況下,大量以投機為目的的股民根本不關心企業具體經營情況,更不要說自己出錢去參加股東大會,這樣就為大股東操縱表決創造了條件;另一點區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自由轉讓股份,不需要經過其他人同意; 三、董事會和經理:這里和有限責任公司基本相同;董事長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經理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同時,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對於上市企業而言,還需要聘請獨立的外部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 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股東僅以其認購的股份金額為限,而不以其私人的全部財產負責的公司。 設立方式主要有: ①發起設立。即所有股份均由發起人認購,不得向社會公開招募。 ②招募設立。即發起人只認購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招募。在不同的國家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規定有所不同。有的國家規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認足時,公司才得以成立。有的國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法定資本制的,以認足全部股份為成立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可以不認足全部股份
4. 責任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需要多少注冊資金哪一種風險小
1自2014年3月,國家工商總局全面取消最低注冊資金限制,並且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2大白話講就是注冊資金最低標准可以自己章程約定就可以,可以一塊錢注冊資金,剛開始一分錢不用入資。3至於公司的風險,都一樣。不同的是股份有限更有利於股東合作,利於未來股份公司上市。有限公司可以是一人的,也可以是多人股東,但有限公司是不可以上市。
5.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有什麼本質的區別
作者: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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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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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在規模、設立方式、管理要求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因此適合不同需求的投資者。在選擇公司形式時,應考慮發起人的財產能力、經營能力、長遠需求。
總體特點上,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規模較小、私密性高的公司形式,保護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是人合性與資合性的結合,公司運營上具有靈活性,其設立、運作步驟簡單;
股份有限公司則規模龐大,公眾性強,通過發行股票融資,往往股東人數眾多,公司的決策也按持股票數量掌握話語權,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出於保護公眾的目的,無論從設立條件還是設立程序上說,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比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都更嚴格、更復雜。兩種公司形式具體差異表現在:
1、股權表現形式差異:有限責任公司里,權益總額不作等額劃分,股東的股權是通過所認繳的出資額比例來表示,股東表決和償債時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比例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而股份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股份,股東的表決權按認繳的出資額計算,每股有一票表決權。
2、設立方式及流程差異: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也不能發行股票,不能得上市。設立流程為 :訂立公司章程——股東繳付出資——驗資機構驗資——設立登記;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可以使用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方式外,還可以向社會公開籌集資金並上市融資,但設立流程比較復雜:訂立公司章程——發起人認購股份和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驗資——召開創立大會——設立登記。
3、股東人數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多於50人,保護了公司的封閉性;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2-200發起人,股東人數無限制,上市公司擁有上百萬人的股民都是公司股東。
4、公司資本規模:除了上海自貿區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取消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外,其餘地區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三萬元,股份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五百萬元,上市公司五千萬元。目前國務院已經開會要求全國推廣取消最低注冊資本制度,貌似各地尚未執行細則。
5、組織機構設置規范化程度不同:有限公司比較簡單、靈活,可以通過章程約定組織機構,可以只設董事、監事各一名,不設監事會、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高,必須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定期召開股東大會,而上市公司在股份公司的基礎上,還要聘用外部獨立董事。
6、股權轉讓與股權的流動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出資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股東會過半數股東同意,因而股權的流動性差,變現能力弱;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公開發行,轉讓不受限制,上市公司股票則流動性更高,融資能力更強
7、社會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向股東公開,供其查閱,無須對外公布,財務狀況相對保密;股份有限公司,並且要定期公布財務狀況,上市公司要通過公共媒體向公眾公布財務狀況,相比較更難操作,公司財務狀況也難於保密,更容易涉及信息披露、內幕交易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