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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企業安全費用如何提取

發布時間: 2022-05-22 18:39:21

⑴ 關於安全生產費的計提標准

關於安全生產費的計提標準是:

1、根據《暫行辦法》規定,礦山企業安全費用分別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和單位產量提取標准按月提取;

2、建築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1%-2%計提;

3、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基數採取超額累退方式逐月提取;

4、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以營業收入的0.5%-1.5%為計提依據。

5、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

拓展資料

安全生產費用(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

有些高危行業的企業,根據前述「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規定,將當年通過利潤分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金額全額進行稅前扣除,對於此部分所得稅款在計提當期是否需要交納,認為其存在不確定性而作為遞延所得稅負債確認。

安全生產費會計處理,是否會產生暫時性差異從而確認其所得稅影響,實務中存在困惑,其主要原因是安全生產費的新會計規范與稅收法規缺乏協調。

按照財會函[2008]60號文的規定,企業提取安全生產費時,既不確認資產又不形成負債,也不計入當期損益。筆者認為,根據有關所得稅徵收原則,與應稅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只有在實際發生時才能稅前扣除,因此,一般無需在利潤分配時確認遞延所得稅影響,除非稅收法規另有規定。

各種費用的計提標准及計提方式:

(一)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和基金銷售費

基金管理費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而向基金收取的費用。

1.計提標准

基金管理費率通常與基金規模成反比,與風險成正比。

目前,我國基金大部分按照1.5%的比例計提基金管理費,債券基金的管理費率一般低於1%,貨幣基金的管理費率為0.33%。

目前,我國封閉式基金按照0.25%的比例計提基金託管費,開放式基金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比例計提,通常低於0.25%;股票型基金的託管費率要高於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的託管費率。

基金銷售服務費目前只有貨幣市場基金可以從基金資產列支,這和貨幣市場基金的運作模式和其他開放式基金不同有關,費率大約為0.25%。

2.計提方法和支出方式

目前,我國的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及基金銷售服務費是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計提,按月支付。

(二)基金交易費

基金交易費指基金在進行證券買賣交易時應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

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費用主要包括印花稅、交易傭金、過戶費、經手費、證管費。

(三)基金運作費

基金運作費指為保證基金正常運作而發生的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包括審計費、律師費、上市年費、信息披露費、分紅手續費、持有人大會費、開戶費、銀行匯劃手續費等。

發生的費用大於基金凈值十萬分之一,應採用預提或待攤的方法計入基金損益。

發生的費用小於基金凈值十萬分之一,應於發生時直接計入基金損益。

⑵ 礦山三同時的安措費提取

摘要 讓您久等了,很榮幸為你服務解答呀~根據您的描述建築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⑶ 安全儲備金提取比例

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
一、 礦山企業安全費用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4元,井下礦山每噸8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2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立方米)1元,井下礦山每噸(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每噸0.5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於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二、煤系及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水體下開采礦山、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山、在需要保護的建(構)築物和鐵路下面開採的礦山,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要求的礦山,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財政廳(局)核准後,可以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礎上提高提取標准,但增加的提取標准不得超過原提取標準的50%。
三、建築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房屋建築工程、礦山工程為2.0%;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0%。
建築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四、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 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至10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以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准逐月提取:
(一)客運業務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三)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六、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
新准則取消了「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因此,安全生產費用不用計提,發生時直接記入當期損益。
1、借:管理費用—安全生產費。
2、貸:庫存現金 / 銀行存款。

⑷ 安全生產費用計提標准

礦山企業安全費用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4元,井下礦山每噸8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2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立方米)1元,井下礦山每噸(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每噸0.5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於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煤系及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水體下開采礦山、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山、在需要保護的建(構)築物和鐵路下面開採的礦山,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要求的礦山,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財政廳(局)核准後,可以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礎上提高提取標准,但增加的提取標准不得超過原提取標準的50%。
建築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房屋建築工程、礦山工程為2.0%;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0%。
建築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至10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以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准逐月提取:
(一)客運業務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三)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

⑸ 提取安全生產費會計分錄怎麼做

1、根據財政部 2009 年 6 月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 3 號》的解釋,高風險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計入相關產品成本或當期損益,計入「專項儲備」科目。計提安全生產費用時,借記「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等科目,貸記「專項儲備」科目。
2、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屬於費用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即借記「專項儲備」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企業將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用於形成固定資產的,通過「在建工程」科目發生的費用,在安全工程竣工並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固定資產形成成本沖減專項准備金,確認等額的累計折舊,即借記「專項准備金」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固定資產將來不計提折舊。
一、企業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影響所有者權益總額。 安全生產費用計入「專項儲備-安全生產費用」科目。 安全生產成本的提取標准及計算方法如下: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2%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1%提取;
3、營業收入在1億元以上至10億元的部分,提取0.2%;
4、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50億元的部分,提取0.1%;
5、營業收入50億元以上部分提取0.05%。
二、安全成本提取標准:
1、第五條煤炭生產企業應當根據開採的原煤產量按月提煤。各煤礦單位原煤安全成本提取標准如下:煤(岩)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每噸煤30元;其他礦山每噸煤15元;露天煤每噸5元。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照現行煤礦安全規范和礦井瓦斯等級評價規范的規定執行。
2、第六條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根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礦山單位產量原礦安全成本提取標准如下:石油,每噸原油17元;天然氣和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料氣5元;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非金屬礦山,包括每噸2元的露天礦山和每噸4元的地下礦山;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總開采量小於50萬噸、最大采高不超過50m的山坡露天採石場,其產品用於建築和鋪路的,按1元/個噸; 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類及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五類尾礦庫每噸1.5元。本辦法出台之日前已關閉的尾礦庫,按照堆放尾礦的有效庫容提取。庫容不足100萬立方米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10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10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但每年最高提取金額不超過30萬元。原礦產出不含尾礦和用於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尾礦池和廢石料綜合利用的低品位礦石。地質勘查單位的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者工程費用總額的2%計提。
3、第七條建築工程施工企業應當以建築安裝工程成本為計提依據。各建設項目類別安全成本提取標准如下:礦山工程2.5%;住房建設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2.0%;市政公用事業、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和通信工程佔1.5%。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計入工程造價,投標時不得刪除,納入標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總承包單位應按比例直接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費並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得再次收回。

⑹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比例需要根據企業的經營范圍確定,如煤炭生產企業中,露天礦噸煤的安全費用提取標准為5元,地質勘探單位的安全費用提取比例為勘查項目或者工程總費用的2%。

法律依據:《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 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

(六)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每噸1元;

(七)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

本辦法下發之日以前已經實施閉庫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庫容大小提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10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10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但每年提取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於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者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

⑺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怎麼算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按照企業所屬行業的不同來確定計算方式,每個安全生產的行業不同,費用的提取計算方式也有所不同。
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2、 在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於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准所需支出;
3、企業提取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年度結餘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4、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許可權,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5、企業利用安全費用形成的資產,應當納入相關資產進行管理;
6、 企業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
7、 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范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
8、 危險品生產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將安全費用結余用於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危險品生產或儲存的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所需支出;
9、企業由於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 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
(六)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每噸1元;
(七)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
本辦法下發之日以前已經實施閉庫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庫容大小提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10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10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但每年提取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於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者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

⑻ 安全生產投入提取比例

法律分析:0.5%-1.5%。

根據《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礦山企業安全費用分別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和單位產量提取標准按月提取。

建築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1%-2%計提;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基數採取超額累退方式逐月提取。

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以營業收入的0.5%-1.5%為計提依據。

並且規定: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准如果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於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按照原標准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⑼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准

安全生產費用(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
第五條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
(六)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每噸1元;
(七)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
本辦法下發之日以前已經實施閉庫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庫容大小提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10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10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但每年提取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於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者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