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回扣和居間費的區別
法律分析: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居間是一種經營活動,只要居間成功,委託人向居間人支付一定的報酬費用,就是居間費用。銷售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㈡ 什麼是居間費它與傭金一樣嗎
居間費是指:在進行某項活動或糾紛中,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媒介服務,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合理向委託人收取的報酬被稱為「居間費」。居間費和傭金的性質是一樣的。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2)如何區分居間費用和生產費用擴展閱讀: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因費用已作為成本計算在報酬之內,居間人不得再另外請求給付費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這是對居間人的居間費用的規定。
傭金符合三個條件: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㈢ 勞務費和居間費的區別
摘要 居間費指的是在進行某項活動或糾紛中,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媒介服務,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合理向委託人所收取的報酬。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㈣ 居間費和中介費的區別
法律分析:居間費和中介費是一個性質的。居間費是指:在進行某項活動或糾紛中,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媒介服務,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合理向委託人收取的報酬被稱為「居間費」。居間費和傭金的性質是一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因費用已作為成本計算在報酬之內,居間人不得再另外請求給付費用。
第九百六十四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這是對居間人的居間費用的規定。傭金符合三個條件: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㈤ 居間費用什麼意思
一、居間費用是什麼意思
1、居間費用又稱中介費用,是指委託人委託居間人提供簽訂合同的機會,委託人在居間人撮合下簽訂合同的,委託人依照合同約定,向居間人支付的報酬。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第九百六十三條
2、中介違法違規亂收費的,那你就向物價部門反映;
3、中介沒有無房地產經紀服務備案證、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購房資格、騙取或騙貸住房公積金、規避限貸的、簽訂「陰陽合同」規避稅費的,那你可向房管部門反映;
4、因一方違約所簽合同無法推進時,三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㈥ 居間費是什麼費用
居間費用是指居間合同發生的費用。居間作為中介的一種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買賣雙方聯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後取得合理傭金的服務。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託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於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的中間人。居間人取得報酬必須具備兩個要件;第一,所介紹的合同,必須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介紹有因果關系。只有兩者同時具備,委託人才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㈦ 什麼是居間費
居間費是指在一定的活動或糾紛中,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媒介服務,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向委託人收取的合理報酬稱為「居間費」。經紀費和傭金的性質是一樣的。居間費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勞務合同相關規定來處理。委託人支付報酬是以居間人已為委託人提供了訂約機會或經介紹完成了居間活動,並促成了合同的成立為前提條件。所謂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屬無效或可撤銷的合同,不能視為促成合同成立,居間人仍不能請求支付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第九百六十四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㈧ 關於居間費用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居間費用是指居間合同發生的費用。居間作為中介的一種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買賣雙方聯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後取得合理傭金的服務。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託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於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的中間人。
居間人取得報酬必須具備兩個要件;
第一,所介紹的合同,必須成立;
第二,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介紹有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第九百六十六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
㈨ 什麼是居間費
在進行某項活動或糾紛中,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媒介服務,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合理向委託人收取的報酬被成為「居間費」。期貨市場中的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託」,「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公民、法人,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