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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費用如何取證

發布時間: 2022-04-27 17:21:05

① 如果處理虛報差旅費的員工怎麼處理,有法律條款處理嗎

數額教大的可能構成犯罪,其中如果是國有單位的話,可能構成貪污罪,如果是非國有單位的話,則可能職務侵佔罪。
如果數額不是很大的話,屬於營私舞弊,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補償,而且還可以要求其賠償相關的損失。

② 同事虛報費用,我和他比較熟要怎麼勸解他

其實每個人在心裡都認為應該告知領導。只是因為職場的浸染,這個「要不要」的問題,變成了「能不能」的問題。給自己久一點時間,去分辨還原事實的真相。記住發票作假是哪天的差旅。當然,如果你是財務人員,你可以提出質疑,因為一般公司報銷制度和報銷補貼財務是最清楚的,對於不合理的部分財務完全可以對這個報銷單提出質疑並求得解釋。

同事之間配合做好公司分配的任務是工作上的事,私人的事不必摻和進工作里,否則會引起各種不必要麻煩,同時把工作搞糟。同事之間就應該和平相處,互幫互助,開心快樂地工作。如果參雜其它情感或情緒,都是不值得的。我總是覺著同事之間很難有純潔的友誼,未必正確,但是謹慎小心還是沒錯的

③ 虛報經費是「犯罪」還是「違規」

虛報經費是「犯罪」還是「違規」,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虛報經費是指虛報與多報出差報銷歸自己所有的行為,如果數額較小的,只認為是違法行為,但如果是多次虛報、多報的數額較大,若是國家工作人員,可能構成貪污罪;如果是企業單位,則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如果有知情人,且知情人有教唆行為,則可構成共同犯罪;如果只是簡單的知道,則沒事的。如用於工作,則性質就不一樣了,因為我們現有的財經制度,單位預留的經費不是很多,常常以多報銷一些費用來用於工作的其它用途,如果虛報、多報的部分能證明是用於工作的,只是違反了相關的財經制度,並不構成犯罪。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④ 虛報差旅費多少可立案

出差費一般實報實銷,需要當事人提供跟出差費用相關的花銷證明材料。一般與勞動仲裁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根據2008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做出了特別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職務侵佔中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的行為包括騙取型非法佔有。

騙取型非法佔有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行為。騙取型非法佔有行為的本質特徵在於行為人所騙取的對象是他人合法管理之下的本單位財物,行為人本人對該財物事先並未合法持有。例如購銷人員偽造塗改單據冒領財物,出差人員虛報差旅費等。如果被騙財物是行為人合法持有,行為人為了掩蓋其非法佔有的事實而採用欺騙手段的,則其行為仍屬於侵吞型非法佔有行為,因為行為人在虛構事實之前已經非法佔有了該財物。

二、職務侵佔罪怎麼判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 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合上文的分析內容,我們可以知道要是虛報差旅費用的行為符合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內容,另外具體的數額也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准,那此時就會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而如果涉嫌職務侵佔罪被逮捕的,法院是會根據具體的證據結合案情情況進行判刑的,由於每個地區的立案標准不同,有可能數額不夠立案標準的就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⑤ 股東虛報業務費用如何處理

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
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⑥ 公司以虛報費用為由提起訴訟,應當如何應對

誰主張誰舉證。A需要准備的是,1、企業費用開支報銷流程規定。2、物品采購核准人簽單、有采購者、驗收者簽字的報銷票據以及物品領用記錄等第三者佐證材料,法律就不會支持企業。否則,只能說A做事不嚴謹。

⑦ 虛報公司費用,沒拿到錢算違法嗎

你好,鑒於你是公司職工,在任期內通過虛報的方式,非法佔有公司財物的,應當認定為侵佔行為。如果你是利用了主管、管理、經手等職務便利進行侵佔的,無疑構成職務侵佔罪。
法條是這樣規定刑罰的:
犯本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
1、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佔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具體數額要根據你們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的數額為准,如果你不方便在這里問,可以自己網路《XX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職務侵佔罪量刑數額的規定(或意見)》,對照即可得知。

⑧ 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登記「三虛」案件與抽逃出資「一抽」案件有何區別

兩虛一逃
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公司成立、存在、經營的基礎。所謂「兩虛一逃」就是《公司法》中所指的公司虛報注冊資本和股東虛假出資、股東抽逃出資的三種違法行為。「兩虛一逃」違法行為,擾亂市場秩序、行業管理秩序,引發商業欺詐等犯罪行為,破壞市場交易安全,侵害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嚴重危害了社會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因此,及時發現、准確定性、嚴厲查處「兩虛一逃」違法行為已成為工商部門登記監管工作亟待解決的重點問題。
一、「兩虛一逃」的認定
一、「兩虛一逃」的定義
虛報注冊資本是指公司在工商部門辦理注冊、變更登記時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等欺詐手段虛報其注冊資本以騙取公司登記的違法行為。該行為違反的是《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八十一條有關規定。
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未按公司章程規定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的違法行為。該行為違反的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八十四條、第二百條有關規定。
抽逃出資是公司發起人、股東實繳出資已全部到位,但在公司成立後又將其出資抽回或轉移的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違反的是《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九十二條有關規定。
二、「兩虛一逃」的區別
案例一: Z某是T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T公司為取得建築三級資質,將注冊資本從301.15萬元增加到719.27萬元,其中Z某對當事人以實物資產增資168.12萬元,另一股東G公司以貨幣增資250萬元。經查,因G公司缺乏資金,Z某又急於取得資質以開展業務,隨與G公司共同商議,找到某中介,幫G公司墊資250萬元注冊,取得進賬單後歸還;後G公司改制,公司對以往資產清點,發現Z某的實物出資不實,遂向我局舉報,經查發現Z某有150.5萬元資產一直未辦理手續將財產權轉移給T公司,這部分資產根本不歸Z某所有。上述違法行為最後作兩個案件處理:Z某夥同G公司找中介墊資的行為,雖為G公司墊付增資款,但因其是所有股東合謀,以公司名義騙取登記,故定性為T公司虛報注冊資本250萬元;Z某未轉移實物投資財產權,是其單方行為,欺騙了其他股東,定性為虛假出資150.5萬元。
結合上述案例及其他案件來看,可將「兩虛一逃」這三種違法行為的區別總結如下:
1、行為主體有所不同: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主體是即向工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的公司,是公司全體股東故意合謀的結果。而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行為主體是公司發起人、股東,股東之間沒有合謀騙取公司登記的目的,因為出資是發起人、股東的義務,未出資或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應由出資人承擔。
2、行為方式有所不同。虛報注冊資本表現為偽造存款憑證和財物發票騙取驗資報告、提交虛假登記材料等手段,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虛假出資表現為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欺騙繳足出資的公司的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行為,如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將其認繳的貨幣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抽逃出資表現為,在公司成立後非法抽回其出資和轉走其出資這兩種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轉走其作為股金存入銀行的資金、將已經作價出資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又轉移於他人等。
3、行為發生時間有所不同。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行為一般發生在公司登記過程之中、成立(變更)之前,而抽逃出資行為是發生在公司成立(變更)後。
4、行為目的有所不同。虛報注冊資本往往是由於公司為了達到某種規定對注冊資本的要求或謀取某種利益(例如公司申報資質、承包項目等)而實施;虛假出資的行為人在騙取公司登記的同時,更主要目的是為了騙取公司股份;抽逃出資目的在於股東為逃避因公司發生債務而逃避債務,或者因其他經濟利益,利用其職務優勢或其他手段將其在公司的部分或全部出資抽回。
5、侵犯客體有所不同。虛報注冊資本侵犯的客體是公司管理制度,其欺騙的對象是工商部門;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侵犯的客體是依法認足並繳足出資其他股東、發起人,還包括受到欺詐的公司債權人及社會公眾、公司管理制度。

二、「兩虛一逃」的常見手段
「兩虛一逃」類案件的手段、形式很多,但核心法則都是公司未取得或喪失了對資產的擁有或控制,背離了資本的確定、不變和維持原則。以下是一些常見手段。
一、虛報注冊資本的常見手段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是證明注冊資金到位的主要依據,因此,虛報注冊資本的違法行為關鍵在於當事人如何取得驗資報告。常見的手段有:
1、某些中介機構在代辦工商營業執照、登記中,一切程序由其操辦,並收取公司一定的費用,甚至可以在零出資的情況下直接由中介公司代辦。此類情況現在非常普遍。
2、出資人把資金在驗資賬戶中循環進出,獲取銀行進賬單後驗資,達到虛報注冊資本的目的;
3、出資人將銀行借款等往來款項不及時入賬,以分次提取現金、再繳回銀行賬戶等方式獲得銀行進賬單,達到虛假增資的目的;
4、偽造或變造銀行收款憑證,然後再欺騙會計事務所獲得驗資報告;
5、虛構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然後通過這些項目轉增資本騙取驗資報告;
6、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投資虛增注冊資本。
二、虛假出資的常見手段
1、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銀行賬戶將資金以借款名義借給股東,然後以股東名義作為投資追加註冊資本,但實際上,公司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的股東,股東本身並未增加任何實際投資。
2、以房屋、車輛、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出資時,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或者已經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但並未實際交付;
3、以實物方式出資時,採用多報或評估時高估作價再作為出資;
4、利用資產評估增值虛假出資。如出資人對其擁有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權申請評估,將評估結果的增值部分計入了資本公積科目,並做轉增實收資本的會計處理,並申請驗資。
5、一些財務制度不健全的公司,由於經營中未將公司與股東資金嚴格分開,也往往出現虛假出資的情況,如案例二。
案例二:呂某虛假出資案。S公司在日常經營中,未建立完善的財務會計制度,T公司經營活動所積累的資金都存於其股東呂某的銀行卡中。呂某在向公司增資時,從其上述的銀行卡中,向公司賬戶轉賬。這些增資款本身就是T公司的資金,呂某本身並未增加實際投資,故構成虛假出資行為。
三、抽逃出資的常見手法
抽逃出資常見手法如下:
1、以預付款、購貨款等名目在注冊後抽走公司的貨幣出資,此方式一般抽逃時間與注冊日期接近,長期掛其他應收款,掛賬方多為股東或關聯方,理由多為采購原料等,或抽逃資金後不做賬,貨幣資金賬實不符;
2、虛增利潤,後以分配利潤名義直接從公司提走貨幣資,如:不提或少提法定盈餘公積以增加可分配利潤;
3、以借款進行驗資,公司成立後將公司資金用於償還借款;
4、用假購物收款收據入賬,虛構「購買存貨和固定資產」事宜,如案例三;或者將注冊資金中貨幣出資的部分在企業成立後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後用其他非貨幣資產補賬(事實上不存在或者高估價格);
5、出資人以虛假的股權轉讓的形式從公司提取資金;
6、通過對投資者的反投資、捐贈、提供抵押擔保等形式進行抽逃。
案例三:Y某抽逃出資案。2006年5月份,L公司為了申請建築三級資質。決定將注冊資金從100萬增加到700萬元,其中Y某增資300萬元,由於手頭資金緊張,Y某就從朋友處借款了150萬元,用於增資。L公司在工商部門辦理完變更登記後,Y某從鴻立公司賬上取出150萬元,歸還借款人,構成抽逃出資150萬元的行為。而L公司以購買機械設備475.9萬元入賬,該記賬憑證後附有一份「投入機械設備」的清單,該清單後附有發票掃描件,其中恰有150萬元發票是偽造的。

三、「兩虛一逃」的查處
「兩虛一逃」違法行為存在隱蔽性較強、違法行為多樣化的特點。在2010至2011年我局查處的, 起「兩虛一逃」案件中,有2起為知情人舉報案件,1 起為服務行業消費維權多部門聯合檢查行動中發現,而不是在企業監管過程中主動發現的。查處此類案件,對辦案人員經濟、財務、會計、法律、各行業特點等多方面綜合知識要求較高。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往往涉及人員、單位多,調查取證困難,耗費時間較長,查處難度較大。
一、把好企業年檢關,有針對性的上門實地檢查
工商部門在登記、企業年檢、日常監管過程中注重的是書式資料的審查,難以核實其真偽。但是如果由於人員、經費、時間等各種條件制約,做到戶戶上門也是不現實的。因此,有針對性的對重點行業、企業進行檢查,往往能取得重要突破。「兩虛一逃」的違法行為往往發生在以下企業:
一、因業務開展需要取得資質、許可而大幅度增加註冊資本的企業,例如擔保、建築、園林綠化、爆破等行業;
二、未開展業務或業務量較少的企業(可從損益表上看銷售收入);
三、對開展業務的資金需求量不大,但注冊資本較大的企業,如物業公司等。
這類案件應當把注意力放在注冊資本較大的企業身上。因為注冊資本金較小,完全可以通過提現的方法來逃避檢查。一旦資金離開了銀行,變成現金,這類案件就斷了線索查不下去了。最好查已經經營了一段時間後增資的企業,查起來比較好處理
二、調查取證要講究技巧
兩虛一逃類案件調查取證較難,應講究取證技巧。在沒有掌握直接證據的情況下,當事人一般不會積極配合,從正面取證相當困難。因此,可以先從外圍展開調查。先以了解公司經營情況為名,檢查財務報表,詢問財務人員等。經過外圍調查,取得一定的線索後,由執法人員進入企業全面收集證據,並有針對性地詢問相關人員,要求其提交相應證據。
案例四:D公司虛報注冊資本案。D公司從事園林綠化行業,2010年8月,當事人將注冊資本由200萬元增加到1000萬元(後經調查,為獲取園林資質而增資)。執法人員在檢查公司賬務資料時發現,DF公司各股東於2010年7月14日共計匯款800萬元到公司賬上,7月15日就預付給其業務夥伴徐某苗木款770萬元,依經驗判斷,此筆資金有很大虛報嫌疑,但根據公司內可查的財務資料、憑證無法確定其行為違法,當事人也表示公司資本沒有問題,所購苗木均在山上,可以隨時去看。此時,在公司內部取證已無可能,只能展開外圍調查,因當事人資金流動均從銀行賬上往來,執法人員決定到銀行查詢D公司各股東及有關人員的賬號在D公司增資前後一段時間內的轉賬情況。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工商部門對個人賬戶無查詢權力,執法人員與公安部門協同,由公安部門查詢後將結果告知我局執法人員,結果一目瞭然,當事人增資800萬元都是中間人胡某從他人處借來,先存在D公司的各股東賬上,再從股東賬上匯到公司賬上,隨後從公司賬上匯到徐某賬上,又從徐某賬上轉到胡某自己賬上,再由胡某還給借款人。在確鑿的證據面前、當事人及中間人對辦理登記中借款墊資又歸還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並主動提供了其他有關證據。
此案的關鍵不在財務憑證里,而在查當事人的銀行往來。從驗資報告入手,查找所有資金的來源,並根據銀行轉帳的線索,將整個資金流動的過程全部復原。這裡面主要是看銀行對賬單、銀行入賬憑證、轉賬的單據,無論是貸記憑證還是支票,只要是通過銀行轉賬的,都可以查到來源和去向。查資金流向一定要全面,不能僅僅選取其中的幾段,也不能僅看幾個股東的資金流,查看了所有資金的流動後,再對比源頭的資金所有人和結尾的資金所有人之間的關聯性,一般此類案件都是資金從哪裡來,然後又回到哪裡去。
此案中,當事人以預付苗木款給其業務客戶的名義和方法,掩蓋了其歸還墊資款得事實。還有些企業為了規避法律制裁,在資金流出時會簽訂一個虛假的借款合同、或工程合同,用一個假的合同,以借款、付工程款的名義來掩蓋歸還墊資款的行為。對這類以合法形式來掩蓋非法目的行為,我們可以通過檢查對方企業借款的目的、使用情況、實地檢查工程項目等方法尋找到相關證據,來否認這個合同的合法性,揭示真相。
三、查賬方法
因為兩虛一逃的違法行為的實施大多在企業財務資料中作了反映,因此辦理該類案件的查賬方法是此類案件的重點。 我們常用的查賬方法步驟為:
1、審閱。檢查財務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如大額資金往來業務有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有無矛盾、是否存在塗改或其他異常的跡象;
2、核對。核對帳帳、帳實、帳表等記載是否一致,核對銀行對帳單、客戶往來清單同本單位數據是否一致等;
3、分析。通過核對不同科目之間的比率關系,來驗證該比率是否異常,通過對該公司歷史數據及公司與同行業正常情況比較判斷某一科目的數據是否異常。
需要強調的是,很多企業內部制度不健全、經營理念落後、法制觀念淡薄、財務文件存在偽造可能,我們就不能完全採信。此時,需要到公司外圍收集相關資料。
針對具體情況可按如下方法操作:
(一) 虛假出資和虛報注冊資本的查賬方法
對於貨幣資金的出資,檢查企業驗資時的銀行進賬單或現金繳款單、銀行對賬單、銀行詢證函。必要時,還要檢查企業驗資前一段時間各銀行賬戶大額資金的流出情況,檢查與資金流出有關的合同、收據、借款協議、購貨發票等,也可與收款方聯系查詢,以確定這些資金流出是企業正常業務、還是虛假出資。
對於不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非貨幣資產的出資,如存貨、機器設備、非專利技術等,要檢查資產評估報告,看是否有作價偏高的現象,如果作價明顯偏高也屬虛假出資;檢查資產的交接清單,看股東與企業是否辦理了資產交接手續;檢查賬目中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看是否有相應資產增加的記載;檢查企業倉庫存貨實物帳,看投入的存貨是否入庫、領用、銷售;可現場盤點用以出資的固定資產,看這些實物資產是否真實存在;以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時,看是否簽署了轉讓合同,合同規定是雙方共有還是被投資企業獨有等情況。
對於需要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非貨幣資產的出資,如房屋、土地使用權、車輛、專利技術等。 主要檢查是否按規定的時間要求,將產權過戶到被投資企業。此外,還要檢查評估報告、資產交接清單、資產入賬情況、並可以進行實物盤點。
(二)抽逃出資的查賬方法
初步判斷是否抽逃資金可以採用兩種方法:一,檢查企業驗資前後的銀行對賬單,看驗資後一段時間內是否有大額資金劃出,檢查大額資金劃出有關的購貨合同、借款協議、收款收據、購貨發票等,必要時可找收款方調查取證;二,檢查企業近期的資產類會計科目,看是否有與抽逃注冊資金有關的虛掛資產,因為資金抽逃後為了把帳做平,一定相應的虛掛一項或幾項資產。
企業注冊後抽走貨幣資金在會計賬目上通常反映為:虛掛貨幣資金、應收預付款項、長短期投資、虛購存貨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
對於抽逃資金後虛掛貨幣資金的,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劃出銀行存款後不做賬務處理,長期虛掛銀行存款;另一種是提取大額現金後,一直虛掛大額現金。可檢查近期的銀行對賬單、盤點企業現金,如貨幣資金帳實差額較大,且無合理的理由,可初步判斷為抽逃資金。
對於抽逃資金後虛掛應收預付款項的,一般也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其他應收款科目虛掛借款,可以檢查借款協議、收款收據以及有無合理的利息收入,也可直接向借款人調查取證;另一種是在預付賬款科目虛掛預付購貨款,可以檢查購貨合同、掛賬時間,也可直接向收款方調查取證。利用負債類的反向掛賬也是同樣道理,比如其他應收款科目體現在其它應付款科目的借方、預付賬款科目體現在預收賬款科目的借方。
對於抽逃資金後虛掛長短期投資的,檢查投資協議、看有無合理的投資收益,也可直接向被投資方調查取證。
對於抽逃資金後虛購存貨、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可檢查企業倉庫實物帳,看有無所購存貨的入庫記錄及領用、銷售記錄;檢查企業固定資產台賬、實地盤查所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查看與無形資產有關的合同協議、技術資料。
抽走非貨幣性資產,一般表現為公司注冊後,將已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房產、土地使用權、專利、車船等資產無償或以較低價轉讓給股東,或股東長期無償佔用上述非貨幣資產。對此,可檢查資產轉讓協議,將轉讓價格與市場價格比較,如果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也屬抽逃出資。對於股東長期無償佔用的情形,可以通過盤查實物資產實際使用情況,檢查專利權、非專利技術運用情況,看股東有無違反合同協議無償使用情況。

四、對兩虛一逃的產生原因的一點思考
案例五:Z某虛假出資案。當事人作為公司股東,在增資過程中以不屬於本人的實物資產向公司投資,某會計事務所在未認真核實其增資實物及原始憑證、發票的情況下,就出具了失實的資產評估報告,從而使當事人違法行為得以實施,侵犯了其它股東及公司的利益,構成虛假出資的違法行為。
案例六:Z公司虛報注冊資本案。當事人為取得建築資質(資質對公司注冊資本有強制要求),需將注冊資本增加到700萬,在增資之時因缺少資金,便聯系由某中介代理機構代為墊資,並向中介支付1萬元費用,取得銀行進賬單,又從公司帳戶將出資取出用於歸還中介機構,之後憑進賬單辦理驗資報告並取得公司變更登記,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的違法行為。
這兩起案件及上面提到的部分案件都與中介機構違法有關,均是中介機構在企業注冊、變更登記過程中,對明顯涉嫌「兩虛一逃」的行為置之不顧,有的甚至收取費用,幫助企業造假。當前,會計師事務所和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迅速發展,為方便企業、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伴隨著種種問題:部分中介機構偽造公章、投資人簽名;偽造驗資報告、銀行進賬單等證明文件;為企業墊資並在企業設立或增資後抽逃資;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違法違規出具驗資、審計、資產評估報告。因此,規范中介機構的代理和執業行為,是打擊「兩虛一逃」違法行為的必要保障。
但是,目前對此類中介機構監管上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出規范中介組織及中介活動的專門法律法規,對社會中介組織的職能性質、責任權利等沒有作出嚴格界定,在其准入、監督等方面缺乏法律依據,導致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存在盲區。二是監管機制不完善。但目前中介機構依然是多部門管理,,政府各職能部門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分工不明確,監管力度不夠,應實行歸口管理的原則。
針對上述問題要做到:
1、建立嚴進嚴管的制度,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工商部門應當嚴把社會中介機構准入關,及時清理違規、違法社會中介機構。
2、實行中介機構信用等級管理制度。由工商機關牽頭,進一步整合稅務、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的數據,將各部門對中介機構的的監管信息、處罰信息和社會群眾舉報信息匯總形成以信用檔案為主的資料庫,並依次對中介機構實行分級管理,對信用度低的中介機構進行公示,以提高監管效率,促進其規范、守法經營。
案例七:H公司原注冊資本13萬元,從事培訓業務,其經營范圍對注冊資本數額並無較大限額要求。H公司之後卻將注冊資本突然增加為516萬元,但其經營范圍並未變更,經查,H公司虛報注冊資本500萬元。經知情人士介紹,H公司是為地方政府完成招商引資目標而增資的。
「兩虛一抽」的案件中,也有相當比例是地方上為了完成招商引資目標而造成的。部分地方上每年都會下達招商引資金額的經濟目標,並以此作為對幹部考核的內容之一,體現招商引資金額的就是注冊資本。因此,解決「兩虛一抽」的問題,在幹部考核的體制上也要有所改革。

⑨ 別人鑒定的輕微傷但是虛報費用可以起訴他為敲詐嗎

公安機關可以調解治安案件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因為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行為;第二種就是損毀少兩公私財物行為。如果法醫鑒定是輕微傷,公安機關調解過程中,可以根據傷情和醫葯發票,及當地平均水平的誤工,營養費用和交通費用,如果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出具的費用過高,可以當場提出,公安機關應該會採納。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⑩ 虛報發票被發現如何應對

虛開發票的情況: (一)虛大出口貨物價格 外貿企業和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以出口產品為幌子,通過國外接單、國內下單,採取非法手段虛報出口貨物價格,高報出口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同時指使生產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抬高單價、抬高總金額,或抬高單價、降低數量,總金額不變。這種情況往往是在有真實貨物出口的情況下進行,其形式貌似合法,手段更加隱蔽,更具有欺騙性。 (二)接受虛開發票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生產廠家為了保持正常的稅負率,必然要在進項發票上做文章,取得虛開的進項發票進行抵扣。廢舊物資發票和收購發票由於享有免稅等稅收優惠和在稅務控管上存在相當大的難度,成為騙稅分子最佳的選擇。生產廠家或採取自己成立廢品回收公司,自己為自己虛開發票;或採取到當地廢品公司繳納一定的手續費後虛開發票。 (三)利用他人貨物騙取出口退稅 利用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不辦理出口退稅的條件,勾結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在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時,套用外貿企業的空白報關出口合同、出口發票、外匯核銷單申報出口。同時,由開票企業與外貿公司簽訂虛假購銷合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再用假結匯、虛構外貿合同等一整套退稅手續來騙取出口退稅。此外,給出口公司「供貨」的生產企業,也非一般的「皮包公司」,這些生產廠家都有廠房、有工人、有設備。這是外貿企業騙稅的慣用手法,應特別加以關注。 (四)「移花接木」申報退稅 從小商品批發市場購進貨物,經過一番包裝,改頭換面裝船出海,在到達目的地之前,出口企業又通過傳真,變更貨物的名稱和價格,既騙取了我國的出口退稅,又避免了在進口國繳納高關稅。 (五)騙稅企業資金的運作 第一種情況,在有真實貨物出口的情況下,通過銀行向國外客戶銀行收取貨款,按報關單上的高報金額將外匯匯給外貿公司核銷外匯,外貿公司收到匯款後按生產廠家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金額(含退稅款)將款項付給生產廠家,生產廠家在扣除了真實成交價和開票費用後將余額匯還給指定的私人賬戶。 第二種情況,虛列付款記錄,在收到結匯後外貿企業扣除一定比例手續費,然後將所謂的貨款匯給生產廠家;生產廠家再將收購款項匯給廢品回收公司,其餘的背書給相關公司或人員提取現金使資金迴流;廢品回收公司再將款項提現或匯到私人賬戶。 第三種情況,採取境內外勾結按照正常的交易方式運作資金,然後扣除相關手續費後再通過提取現金迴流境外公司。 此外,在外匯運作方面,不法分子在騙取出口退稅的過程中,為了掩蓋其虛假貨物循環的不法事實,使其貨物的出口更為便利,騙稅團伙就專門通過非法渠道,聯系和獲取外匯。實施過程中常常表現為先從國內各地收集外匯,炒到手後匯入香港、澳門的銀行,再以外商的名義從銀行開出外匯本票,支付給內地從事外匯業務的公司,實現境內外外匯循環,編造「真實」的出口創匯假象。這樣,內地的外匯經港、澳銀行一轉,就變成了「創匯」。實際上,雖然外匯額增加了幾倍、幾十倍,但外匯絕對值並無增加。 (六)騙稅貨物的種類 申報出口退稅的貨物主要集中在出口退稅率較高的勞保手套、傢具、機械、電器、服裝類商品上。 (七)跨地區、團伙作案 從已查處的騙稅案來看,這類案件有涉案環節較多、跨地區聯手作案,專業化、網路化、團伙式作案的基本特點。 二、成因分析 (一)海關對出口貨物的查驗率偏低,給不法分子虛假出口提供了可乘之機。 (二)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善,納稅人多頭開設銀行賬戶,巨額資金通過多個賬戶提現走賬,加大了稅務機關的監管難度。 (三)隨著《對外貿易法》的頒布實施,外貿企業戶數增長過猛,部分企業合法經營意識不強,急於打開市場和創匯,加上主管部門監控不力,不法分子借機騙稅。 (四)稅務與海關等部門的信息不能實現即時共享。(五)稅收管理仍有漏洞。一是由於稅務機關監管不夠到位,不法分子通過虛開農副產品收購發票、廢舊物資收購發票的手段來騙稅。二是稅收日常監管不夠到位,稅務機關和稅收管理員未能動態全面地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納稅情況,納稅評估效果不夠明顯,不能及時發現騙稅的蛛絲馬跡,特別是目前退稅管理部門的審核工作仍主要集中在單證的審核上,雖經層層把關,但有的只局限於案頭審計,特別是對出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了解不夠,使一些異常出口企業不能被及時發現。三是「金稅工程」尚未覆蓋的農副產品收購發票、廢舊物資收購發票。四是「兩小票」經營業務往往是現金交易,又涉及到千家萬戶,調查取證工作難度較大。五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還有待進一步加強,部分出口退稅電子信息滯後。六是出口貨物的生產與出口、征稅與退稅的銜接機制不夠健全等,客觀上也為騙稅提供了方便。 治理對策(一)稅務機關要保持高度警惕,密切注意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特點,加強管理,加大監督力度。一是要加強出口貨物征稅環節的管理,增強防範和打擊出口騙稅的能力,切實加強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堵塞騙稅漏洞。二是推進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審核出口退稅工作。根據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的需要,加大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審核出口退稅工作,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認證、信息比對工作,充分發揮金稅工程對打擊騙稅的作用,提高出口退稅的效率和准確性。三是在加強「就單審單」日常案頭審計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調研,努力探索建立一套嚴密的出口退稅預警監控機制,完善出口退稅機制和退稅評估機制,認真落實崗位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加強出口退稅執法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查深查透。四是應將「金稅工程」覆蓋到的農副產品收購發票、廢舊物資收購發票,或在使用此類發票的企業推行使用普通發票,憑普通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二)加強部門協作,合力打擊騙稅行為。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稅務、財政、海關、外匯等部門和出口企業。只有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才能從源頭上堵塞騙稅漏洞。稅務部門要依法治稅,從嚴治隊,規范管理,加大防範和打擊力度,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財政部門要根據新形勢、新情況,積極主動會同稅務等部門探索共同加強出口退稅監管的新形式、新辦法;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出口企業的管理,教育和引導出口企業端正經營思想,進一步規范進出口經營行為;出口企業要加強財務管理,誠信經營,依法納稅,依法退稅。同時各部門應進一步健全執法體系,建立嚴格的執法責任制,明確海關、外匯管理部門、主管稅務機關的責任。海關應保證貨物出口的真實性和海關報關單電子信息的真實性;稅務部門主管征稅機關應保證貨物的完稅和專用發票、稅票電子信息的真實性,出口退稅機關在審批退稅時,應對退稅企業提供的退稅法定憑證與其電子信息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三)積極推進口岸電子執法系統的建設。加大對出口退稅管理的科技投入,拓展和整合「金關」、「金稅」工程的功能,進一步健全出口退稅電子信息網路系統,提高出口退稅的工作效率和預防騙稅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