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應該怎麼補償土地徵用費
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徵收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徵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徵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等造成的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國家徵收土地時,必然會對承包經營戶的財產造成損失,為了彌補被征地農戶在農田基本建設中投入的損失,理應對被征地農戶予以補償。當發包方即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收到上述費用後,有義務將這些費用支付給相關的農戶。如果拒不支付,則構成對這些農戶的侵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農民有將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轉的權利。當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方的情況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但當承包方採取轉讓,互換的形式流轉時,則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關費用。因為轉讓和互換,不同於轉包或出租的形式。轉包或出租,承包方和發包方的承包合同並沒有改變。而轉讓和互換的形式,第三方已經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經退出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權利和義務。
二.安置補償費分配糾紛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徵收集體土地後,安置被徵收單位由於征地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補助費用。通過支付安置補助費,保障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和生活來源的失地農戶的基本生活,因而安置補助費具有很強的人身性。最高人民法院於1995年1月16日給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經(1995)13號復函中曾確定,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但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二款規定,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可見,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安置補助費並不必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經(1995)13號復函的精神已不再適用。
當被征地的家庭承包方不需要統一安置時,安置補助費應當發放給該家庭承包方或用於支付該家庭承包方的保險費用。發包方應當支付而拒絕支付安置補助費,侵害了許棄統一安置家庭承包戶的合法權益,該家庭承包戶作為被侵權人起訴發包方,請求發包方支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當予以支持。
⑵ 土地徵收費用如何分配
農村土地徵收的補償費用,按下列方法分配:
1、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由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實際所有人取得;
2、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擬定分配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決定如何分配。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准;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⑶ 土地徵用費包括什麼
徵用土地徵用費發生費用主要有土地補償費、土地投資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樹木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人員安置補助費、新菜地開發基金、土地管理費等。土地徵用費的估算可參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標准進行。
⑷ 農村徵收土地補償費怎樣分配
法律分析:1、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
村民自治必須是真正的大多數村民的集體意志,而不是某個人或某些少數人的意志,且該意志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那些同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民主決定都是自然無效的。村民自治必須在民主和法治的軌道上才能獲得健康發展,必須做到既要充分發揚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則。
在進行征地補償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確地處理利益關系。之所以會出現剝奪少數成員或村民征地補償款分配的收益權,主要受經濟利益驅動的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總量是恆定的,為了更多的分配集體收益,惟有通過減少應分款人數來實現多數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個成員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權的前提。
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集體成員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時要考慮其對集體所盡義務的大小,做到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_需要徵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並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徵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徵收范圍、徵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徵收土地預公告應當採用有利於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於十個工作日。自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徵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徵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⑸ 政府徵用土地補償款怎樣分配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一)征地補償費用的種類
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其它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徵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
2、安置補助費,是指因國家徵收農民集體土地後,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的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難,而給予的補助費用。
3、青苗補償費,是指對徵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補償費用。
4、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徵收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築物、構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拆遷和恢復費用以及被徵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用。
5、其它補償費,是指除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之外的其他補償費用,即因徵收土地給征地的農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用、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用等。
(二)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1)徵用基本農田的,水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補償,旱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
(2)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旱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七倍補償;
(3)徵用菜地、魚塘、藕塘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倍補償;
(4)徵用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
(5)徵用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獲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七倍補償,未有收獲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
(6)徵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
(7)徵用輪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補償;
(8)徵用荒山、荒地、荒溝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
上述地類按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確定。
⑹ 土地徵收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如何處理
這個主要是看誰跟誰的糾紛:
如果是家庭內部糾紛的話,肯定是以協商為主,如果協商不一致呢,可以提起一個分家析產的訴訟來解決,請求法院判決。
如果是村民跟村委會之間的糾紛的話,那麼可以就村委會的一些分配決定去起訴,要求一個合理的補償。
如果是被拆遷人和拆遷部門之間的糾紛,那麼可以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雙方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在拆遷人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時候,我們可以及時提起復議或者訴訟。
⑺ 如何來分配徵用土地的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如下:土地補償費應歸集體所有,應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承包人,應分配給在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具體分配可以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⑻ 國家徵用土地安置補助費是 怎麼賠償的
國家徵用土地安置補助費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 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8)徵用土地費用如何處置擴展閱讀
關於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百分之六十的折抵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建設佔用耕地的指標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都必須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履行占補平衡的法定義務。
補充耕地可以通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等方式。如果佔用耕地的單位自身沒有條件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補償耕地的,可以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由其他單位代為履行該項法定義務。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佔用耕地的補償指標」,是指土地整理單位新增加的耕地面積,其百分之六十可以作為占補平衡指標有償轉讓給其他需要履行占補平衡義務的用地單位。
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鼓勵土地整理,建立多整理多得利的機制,促進土地整理的市場化、產業化,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