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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石鑽石去哪裡賣 2025-06-24 00:51:00

汽車買賣糾紛起訴費用如何計算

發布時間: 2022-03-08 13:31:28

Ⅰ 車輛買賣糾紛,請求法律援助

那你把車收回來好了

Ⅱ 車輛買賣後,買方不過戶,如何去法院訴訟,勝訴

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配合過戶,如果對方不履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辦理過戶。賣車,車輛買賣術語。一般來說,一次完整的二手車交易手續應該包括買賣交易、過戶登記轉移以及稅費變更登記這三個步驟。

注意事項

買賣交易是指買賣雙方通過國家制定的交易機構辦理車輛買賣交易並取得交易發票的交易行為。

一般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驗車查詢違章復印所需手續遞交手續繳納交易費用領取交易手續及交易發票,當取得二手車交易發票後,買主就可以拿著交易發票去交易市場進行過戶手續了。

Ⅲ 因買車發生糾紛,請問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您好,
一、 汽車買賣合同糾紛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雙方根據自願原則,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保管合同糾紛的協商解決是指當保管合同違約現象出現後,違約方應主動與受害方取得聯系,向其說明違約的原因和理由,並積極主動地表示願意承擔違約責任,以取得對方的諒解,而受害方在發現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後,也應當及時與違約方取得聯系,迅速與對方協商以合理解決糾紛。當事人的協商解決是基於雙方自願,因此,這種方法是一種最為行之有效的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協商解決既不傷害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有利於將來繼續合作,同時它與仲裁、訴訟相比,省時、省力、省錢。但是,在採用協商解決保管合同糾紛時,也應注意一些基本原則,這就是合法原則、自願原則和平等原則。所謂合法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協商解決保管合同糾紛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所達成的協議的內容也應符合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要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弟三者的利益:自願原則是指保管合同方當事人在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時應完全基於自己的意志,並沒有受到對方的強迫、威脅或其他的外界壓力。
二、汽車買賣合同糾紛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通過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說服教育,在提高認識。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從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調解一般應遵循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原則,自願的原則和合法的原則。
調解通常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機關的調解和人民法院的調解四種。對於民間調和行政調解所達成的協議,通常不要求具備某種特定的形式,因為這種調解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當事人可以拒絕執行調解協議。但是,對於經過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調解而達成的協議,卻要求依法製作調解書,因而這種調解協議書一經送達並簽收即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均應自覺履行協議,否則,對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種調解書的製作一般包括以下內容: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和職務;合同糾紛的主要事實與責任;經過調解達成協議的內容;仲裁費、訴訟費其他費用的負擔等等。調解書不同於協商達成的協議就在於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的協議完全沒有法律約束力,而調解書有些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具有強制執行性。
三、汽車買賣合同糾紛仲裁
保管合同糾紛的仲裁是指保管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以協議的方式自願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關,由仲裁機關居中按法定的程序作出裁決,從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項法律制度。
理解仲裁製度必須注意以下兩點:
1、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意願協議為前提,也就是說,仲裁機關的受理必須有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仲裁協議和申請,仲裁機關本身不能依職權行合。沒有當事人合法的仲裁協議,仲裁機關就無權進行仲裁:《仲裁法》第4條明確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仲裁機關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有裁決權這也就是說,當仲裁機關不能通過調解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時應及時地依職權對合同爭議的事實作出判斷,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裁決,且仲裁裁決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仲裁作為一種最為常見和有效的解決糾紛的方法是因為它把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法律的強制執行力有效地結合起來了。對保管合同糾紛進行仲裁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保管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在選擇仲裁方式,仲裁機構和仲裁人員以及在仲裁過程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均需出於雙方當事人的完全自願。根據《合同法》規定,保管合同發生糾
紛時,當事人可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在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凋解解決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這里所要求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就反映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2)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精神在仲裁活動中的具體運用和體現。平等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當事人雙方在訴訟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即無論當事人是公民還是法人,也無論其經濟實力是強是弱,更不管其經濟性質如何,在仲裁活動中都處於平等的地位,平等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和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第二,仲裁機關必須切實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如告知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為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等等。
(3)先行調解原則
所謂先行調解是指仲裁機關在作出裁決前,根據案情的可能或雙方當事人的自願,應當先行調解,以便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糾紛:《仲裁法》第51條對此作了規定,即「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願意調解的,仲裁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4)仲裁權獨立的原則
仲裁權獨立是指仲裁機構依法獨立進行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主要表現在仲裁機構相互之間沒有隸屬性;仲裁機構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機關對案件的處理行一裁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不存在復議和上訴的問題、至於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朽,法律是賦予其效力的,保管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文書中規定的時間自行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面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四、汽車買賣合同糾紛訴訟
訴訟即通常所說的打官司,是合同糾紛最終的解決途徑。
只要當事人協商不成,合同中沒有規定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人民法院的審請活動,使合同糾紛最終得到公正合理自勺解決,一般保管合同糾紛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保管合同糾紛案件時,首先應確定其是否有管理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25條的規定保管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管轄的人民法院進行選擇,但這種選擇必須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
當事人既可在合同訂立時以合同條件的形式確定管轄法院,也可在合同糾紛發生後以書面形式選擇具備的管轄法院,但如果沒有這種選擇,那麼案件就應由被告住所地屬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在確定廠管轄權後,通常按照普通的民事訴訟程序對保管合同糾紛進行審理,作出生效的判決。
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法院有權採取如下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搜查被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執行人交付執行文書中所指定的財產或票證;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等。

Ⅳ 購車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

1、協商解決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採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採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合同糾紛律師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後的繼續合作,還可以節省時間、人力物力。

2、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3、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當事人採用仲裁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法寶在線的合同糾紛律師認為應注意以下問題:

(1)仲裁期限。

(2)仲裁機關及管轄。

(3)仲裁效力。

4、訴訟解決

當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在無特殊約定的情況直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訴訟解決糾紛時合同糾紛比較常見和有效的方法。法寶在線合同律師認為應注意以下問題:

(1)訴訟時效。一般時效是三年,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2)訴訟管轄。約定管轄或法定管轄。

(3)訴訟保全。訴訟保全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而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提供擔保等措施。根據這一制度,在訴訟過程中,合同糾紛律師如果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有可能很快滅失或被隱藏、轉移,使自己申請給付的訴訟難以達到預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為判決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以保證自己權利的實現。

(4)調解及判決。

Ⅳ 車輛轉讓經濟糾紛案的訴訟時效

車輛轉讓經濟糾紛案的訴訟時效為兩年,特殊情況除外。
《民法通則》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權利的訴訟時效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般情形,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另有中斷和終止的情形。
《民法通則》139條訴訟時效屆滿前6個月,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其它障礙導致不能履行訴訟請求權,訴訟時效終止,從終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時間繼續計算。
140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時間重新計算。

Ⅵ 汽車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書怎麼寫

標題寫「民事起訴書」,然後下面寫原告和被告,接下來寫你要求法院怎麼判,也就是訴訟請求,訴訟請求寫完之後還要寫上你為什麼要法院怎麼判的事實和理由,最後在起訴人的地方署上你的名字就可以了。你也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幫你寫。

Ⅶ 起訴對方買車不過戶怎麼起訴

協商不成,直接到對方住所地法院起訴,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程序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7)汽車買賣糾紛起訴費用如何計算擴展閱讀:

車輛過戶流程:

(1)買賣雙方去當地車管所,領取並填寫買賣合同一份以及舊機動車買賣合同一式三份,根據表格信息填寫姓名、電話號碼以及車輛購買金額等信息。

(2)將要過戶的車開到驗車處,拓號區排隊待,准備雙方身份證、機動車登記證、機動車行駛證、車輛照片、過戶發票、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轉入申請表等,工作人員將依次完成車輛檢查、拓號、拆牌、照相,工作人員處理完畢後回告訴您把車輛開到指定地點進行停放。

(3)將車停好後,到過戶大廳填寫「檢查記錄表」,並將車輛照片貼在檢查登記表上,到自助取號機處取號,按照通知繳納過戶費,繳納完畢後工作人員會給你一份回執單,拿到回執單後,到指定窗口繳納上牌費即可完成過戶。

參考資料來源:法律法規資料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Ⅷ 求助,二手車買賣糾紛,法律援助

首先,我覺得你一點腦子都沒有,以後不管怎麼樣,你買賣的東西一定要自己有一份合同,如果有問題和其它方面的情況也必須在合同上寫清楚。
第二,給你兩個建議
1.你車子過戶回來不要賣了,找出原來的購車合同,上面肯定會寫不是事故,泡水,火燒的重大事故車輛,你再按照你提供證據的時間,去找原先的二手車商,如果協商不成,你告訴他直接找律師告他,這個官司你100%贏的。
2.你找出和現在的二手車商的各種聊天記錄,而且你跟他商量這個事的時候保留錄音啊,微信聊天記錄啊,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據,你已經告知過他了,這個要憑你自己本事套話啊。或者你想辦法拿回你們的協議。再者,你過戶的那個人並不是跟你交易,所以跟你沒有什麼多大的關系,你只是去辦理過戶而已,你可以直接告訴對方,讓他請律師起訴,反正你沒有參與到他們倆的交易中。

Ⅸ 根據汽車三包法規定汽車4S店應該補償交通費的,但是汽車4S店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賠償義務的,訴訟費

汽車三包法草案既《家庭汽車產品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產品質量,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家用汽車產品,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國家標准規定的家用乘用車,包括普通乘用車、活頂乘用車、高級乘用車、小型乘用車、敞篷車、倉背乘用車、短頭乘用車以及旅行車、多用途乘用車、越野乘用車(以下統稱汽車產品)。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汽車銷售商、製造商、進口商、修理商,銷售、生產、進口、修理汽車產品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汽車產品的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應當保證汽車產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並按照本規定承擔汽車產品三包責任。

汽車產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產品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為依據;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以產品的企業標准和使用說明等明示的質量狀況為依據;產品的企業標准和使用說明等明示的質量狀況高於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以汽車產品的企業標准和使用說明等明示的質量狀況為依據。

第四條 未列入本規定的汽車產品,其修理、更換、退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銷售商、製造商、進口商、修理商對消費者的承諾或者約定執行。

第五條 汽車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對於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的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與銷售商或者修理商、製造商按照本規定的要求解決。

銷售商與供貨商、製造商、修理商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應當向消費者承擔的三包責任。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消費者是指為消費需要購買汽車產品的自然人。

本規定所稱製造商是指製造、裝配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製造商自行銷售汽車產品的視同本規定中的銷售商。汽車產品的進口商視同製造商。

本規定所稱供貨商是指向銷售商提供汽車產品的企業。

本規定所稱銷售商是指以其名義向消費者直接交付汽車產品並收取貨款、開具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

本規定所稱修理商是指與製造商、銷售商訂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為消費者免費提供維護、修理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七條 本規定是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向消費者承擔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本規定不免除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承諾的比本規定更有利於消費者的三包責任,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章 銷售商的義務

第八條 銷售商應當銷售經製造商檢驗合格的產品,同時認真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汽車產品經過修復,或者辦理過任何購車手續的,銷售商應當向消費者明示。

第九條 在製造商未設立或者未指定修理商的地域,銷售商應當通過與有關維修商簽定代理修理合同,為其銷售的汽車產品按本規定向消費者負責提供維護、修理。

第十條 銷售商銷售汽車產品時,應當如實告知消費者以下內容:

(一)汽車產品結構、配置、性能、產地;
(二)汽車產品己行駛的里程;
(三)汽車產品三包承諾的具體內容。

第十一條 銷售商向消費者交付汽車產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面檢驗汽車產品(包括外觀、內飾及可檢驗功能)並試車;
(二)提供發票、三包憑證、產品合格證、中文產品使用說明書及其它隨車文件;
(三)明示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四)提供修理商名單、地址和聯系電話,並不得限制消費者在上述修理商名單中選擇修理商;
(五)按隨車文件向消費者交清隨車工具、附件、備件;
(六)在三包憑證上填寫銷售商有關信息;
(七)提醒消費者認真閱讀安全注意事項,並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維護;

對於進口汽車產品,還應當提供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書》和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第十二條 銷售商應當受理並妥善處理消費者的咨詢、查詢、投訴。

第十三條 銷售商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汽車產品,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三章 修理商的義務

第十四條 修理商應當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相關資格證書,並應當具備必要的服務場所、設施、設備、維修工藝技術文件和專業人員。

第十五條 修理商應當與製造商或者銷售商訂立代理修理合同。代理修理合同應當約定製造商或者銷售商提供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維修用零部件、維修費、備用車、拖運費及補償費等。

第十六條 修理商應當嚴格執行維護和修理用總成、零部件的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修理商用於維護和修理的總成、零部件應當是製造商提供或者認可,並檢驗合格的新的裝車件。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商應當為消費者提供不少於兩次的免費維護,具體維護內容應當按照製造商提供的使用說明的規定進行。

第十七條 修理商應當建立並執行汽車產品的維護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消費者有權查閱本人產品的維護和修理記錄。

第十八條 修理商應當認真、完整、真實地填寫維護和修理記錄。維護和修理記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里程、送修症狀、檢查結果、維護和修理項目(此項需消費者確認)、更換的總成、零部件名稱和編號、材料費和工時,以及拖運費、提供備用車或者補償費、交車時間、修理商和消費者簽名等。

維護和修理記錄應1式3份,分別由消費者、製造商、修理商保存。

提供給消費者的維護和修理記錄應當以書面形式表達。

修理商應當在向消費者交車時,當面交接驗收、核對,並向消費者提供維護和修理記錄。

第十九條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汽車產品發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產生的故障無法行駛或者不能正常行駛時,修理商應當提供電話咨詢服務,開展現場維修服務,或者承擔合理的車輛拖運費。

第二十條 修理商應當保持維護和修理所需的零部件、總成的合理儲備,確保維護和修理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總成而延誤維護、修理時間。

第四章 製造商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製造商應當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

第二十二條 製造商生產、銷售的產品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中文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等隨車文件,其中:

(一)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按照國家標准GB9969.1《工業產品使用說明 總則》;GB5296.1《消費品使用說明 總則》規定的要求編寫。
汽車產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及企業標準的,其技術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應當明確在使用說明書中。
(二)在隨車文件中應有隨車提供的工具、附件、備件等物品清單。
(三)汽車產品三包憑證應當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發動機編號、車輛識別代碼(VIN)、產品合格證編號;製造商名稱、郵政編碼、地址、客戶服務電話;銷售商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銷售日期;修理商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三包項目、有效期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製造商應向修理商提供中文技術資料,用於指導維護和修理。

第二十四條 製造商應當在省區范圍內建立與其銷售量相適應的具有相關資格證書的維修網點,與修理商簽訂代理修理合同,約定汽車產品三包、維護、修理服務、損失賠償等有關的事項。

製造商應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備案維修網點資料及三包憑證等。

第二十五條 製造商應當保證汽車產品停產後五年內繼續提供修理零部件。

第二十六條 製造商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的直接或者間接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五章 汽車產品三包責任

第二十七條 汽車產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車三包有效期,主要總成、系統和損耗件的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自銷售商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整車三包有效期為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達到者為准;主要總成和系統(見附件二、附件三)三包有效期為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達到者為准;損耗件(見附件一)及其它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達不到整車三包有效期的,由製造商明示在三包憑證或者產品使用說明書上。

第二十八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汽車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在指定的或者約定的修理商處辦理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消費者要求更換或者退貨的,憑三包憑證、維護和修理記錄、購車發票辦理更換、退貨;因質量問題和修理、更換、退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應當負責賠償相應的損失。

質量問題是指汽車產品出現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無法正常使用,或者影響安全,或者產品質量與法律法規、標准以及企業明示的質量狀況不符合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 丟失三包憑證或購車發票,但能夠證明所購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消費者向製造商申請補辦三包憑證後,仍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權利。銷售商、製造商有積極協助辦理的義務,並在接到消費者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辦。

第三十條 產品售出後30天之內,出現因產品質量問題而產生的車架開裂、制動系統失靈、轉向系統失靈、燃油泄漏等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變速器、發動機發生附件二主要總成或零部件需維修或更換的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如果消費者選擇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免費退貨。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附件二所列總成因產品質量問題,累計更換總成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附件三所列系統的同一總成或零部件因產品質量問題,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本規定所稱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汽車產品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質量問題,這種問題使消費者無法正常操縱控制汽車,或者使汽車產品存在起火等危險情況。

第三十一條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佔用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5日;超過35日的,或者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5次後,又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維護和修理記錄、購車發票,由銷售商負責更換同品牌型號整車,消費者接受更換時應向銷售商支付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

修理佔用時間的計算自消費者送修之時起,至交車之時止。1次修理佔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第三十二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汽車產品質量問題不能正常行駛或者不能行駛的,修理商應當提供現場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運費。每次修理佔用時間(包括等待維修備用件時間)超過2日的,修理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由修理商與消費者協商後給予消費者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第三十三條 在損耗件三包有效期內,損耗件出現質量問題,修理商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負責更換。

第三十四條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換貨條件的,因銷售商無同品牌型號整車的,應當更換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同品牌整車。無同品牌型號整車,也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同品牌整車,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退貨,消費者接受更換、退貨時應向銷售商支付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

第三十五條 換貨時,銷售商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合格的汽車產品,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更換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三十六條 按照本規定換貨的,銷售商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換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之內向消費者出具更換整車證明。消費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憑更換整車證明等資料辦理變更車輛登記等事宜,同時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規定,憑更換整車證明、更換的新車發票及原車車輛購置稅原始完稅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變更手續。更換整車時,所發生的國家規定的有關稅費由銷售商承擔。

第三十七條 按照本規定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貸款購車的,銷售商應當按合同約定一次退清貨款),但消費者應支付因使用該車所產生的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同時,銷售商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消費者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8號)的有關規定,憑退車證明和車輛購置稅原始完稅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

第三十八條 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條對整車更換或退貨時,消費者應向銷售商支付的合理使用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車價款(元)×行駛里程(Km))/1000]×n%。使用補償系數n由製造商在0.5至1之間確定,並在三包憑證中明示。

第三十九條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銷售商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更換、退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答復意見。超過15個工作日未答復,或者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而答復意見不符合本規定的,或者未按本規定負責更換、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六章 免責規定

第四十條 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能夠證明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承擔三包責任,但應當提供合理的收費修理:

(一)汽車產品用於出租、租賃或者其他運營目的的;
(二)無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又不能證明其所購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
(三)發票或者三包憑證上的產品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碼(VIN)與要求三包的整車產品的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碼(VIN)不符的。

第四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能夠證明不是由於產品質量原因造成的, 對於所涉及部分,不承擔三包責任,但應當提供合理的收費修理:

(一)消費者購車時,以書面形式被告知汽車產品存在瑕疵的部分;
(二)因消費者未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部分;
(三)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的,因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造成損壞的部分;
(四)非因產品質量原因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損壞的部分;
(五)發生故障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造成損壞的部分;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部分。

第七章 追償與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 銷售商承擔三包責任後,可以依據與製造商、供貨商之間訂立的書面產品買賣合同或者相關法律規定,依向製造商、供貨商追償。

製造商或者銷售商與修理商訂立代理修理合同,因修理商原因給消費者造成損失,製造商或者銷售商承擔三包責任後,依照代理修理合同向修理商追償。

第四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進口商按本規定向消費者承擔三包責任後,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向境外供貨商追償。

第四十四條 銷售商、修理商、製造商破產、兼並、分立、變更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五條 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發生爭議時,可向消費者組織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質量投訴處理機構申請調解,必要時向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申請調解。上述機構或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當地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消費者組織應當將受理的投訴信息按規定格式向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反饋。
上述機構或組織在受理和調節爭議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由爭議雙方根據責任承擔。

第四十六條 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可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申訴處理機構申訴,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消費者與修理商因修理汽車產品發生爭議,可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受理。
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消費者因三包問題與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發生糾紛,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與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達成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裁決,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 需要進行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可以委託依法設立並被授權的國家汽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鑒定組織單位,進行質量檢測或者鑒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和交通部、國家稅務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 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損耗件名稱

序號 類別 名稱
1 摩擦件 雨刷膠條、制動摩擦片、傳動皮帶、離合器片
2 定期更換件 空氣濾清器濾芯、機油濾清器、燃油濾清器、油液類、脂類
3 其它 輪胎、車燈、電路保護裝置、蓄電池、火花塞、減振器

附件二 涉及更換退貨的主要總成名稱

序號 總成名稱 主要零部件名稱
1 發動機 缸體、缸蓋、曲軸、凸輪軸、氣門、活塞、連桿、軸承、軸瓦
2 變速器 箱體、齒輪、齒輪軸類、差速器
3 車身(車架) 縱梁、橫梁、車身骨架、前後車門車罩、車門鎖體、 發動機罩鎖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