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造價和建安費用有什麼區別
工程造價和工程建安總造價的區別:
1、工程造價
工程造價的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價格。工程計價的三要素:量、價、費。廣義上工程造價涵蓋建設工程造價(土建專業和安裝專業),公路工程造價,水運工程造價、鐵路工程造價,水利工程造價,電力工程造價,通信工程造價,航空航天工程造價等。工程造價是指進行某項工程建設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其核心內容是投資估算、設計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等。工程造價的主要任務:根據圖紙、定額以及清單規范,計算出工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費(人工、材料及設備、施工機具使用)、企業管理費、措施費、規費、利潤及稅金等等。
2、建安工程造價
建安工程造價:全稱為建築安裝工程,指採暖、空調、電氣、照明、電梯、(水、燃氣、通氣)管道設備與機械的安裝工程。在工程建設中,設備工器具購置並不創造價值,但建築安裝工程則是創造價值的生產活動。因此,在項目投資構成中,建築安裝工程投資具有相對性。它作為建築安裝工程價值的貨幣表現,亦稱為建安工程造價。
2. 建築安裝工程費用是否就是建築合同的總費用(也就是中標的那個費用)
中標費用和你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用有關系,但是絕不是=號關系,中標費用就是中標通知書上面的那個費用,跟你計算出來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就無關了,只看中標通知書。
3. 建築成本價格遠高於合同價格,合同是否生效
在簽訂合同時,應該會有註明某種情況工程價款必須調整啊,
先弄清楚雙方簽訂的是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還是成本加酬金合同,其次價格上漲的原因,舉個例子,如果是固定單價合同,結算費用增加的原因是設計變更增加工程量,那麼增加的項目如果是招標工程量清單文件中已經有的,就直接套用綜合單價計算,如果是原招標中沒有的項目,就需要重新套用定額,材料價則按施工時的當地信息價進行計算,也就是說,如果施工時單價變高了,招標部分的項目單價仍保持原價(即施工方的投標單價),施工方自己認虧,如果價格跌落了,他就賺了,這是合理的風險性,如果是招標時註明如果施工時價格上下浮動較大(一般是5%,各地有所不同)那麼也可以進行調整。
你說的違約是業主不願支付多出來的費用么?
在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中,相對於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等糾紛而言,最常見又最難解決的是結算糾紛。實踐中,許多結算糾紛常常曠日持久,久拖不決,結果施工方往往受到較大損失。筆者作為從事法律服務的專業律師,結合自己工作實踐,探討建設工程常使用的合同範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在履行中經常易出現的結算糾紛,並討論相應的法律防範措施,以使施工方能加強合同管理,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變更與索賠問題
實踐中,建設方不喜歡索賠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麼索賠。久之,施工方要麼缺乏索賠意識,要麼將索賠置換成為工程變更。
但是,變更與索賠是建設合同履行過程中性質不同的兩種方式。變更(設計變更和其他變更)導致的是合同價款的調整,即變更始終是在合同價款之內,它可能導致原合同價款增高,也可能導致其降低。而索賠則完全不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對索賠的定義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按該定義,再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 31.4 款看,索賠(費用索賠)是指在合同價款之外提出的經濟補償要求。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 31.2 款規定:「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4 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實踐中,很少有施工方嚴格地履行該條款,最後發生結算爭議時,該條款可能對施工方的結算要求形成致命影響。
其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於變更的規定是有缺陷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是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1988 年版)的中國翻版,後者對變更涉及合同價款減少時應由建設方通知施工方有相應的規定,但前者沒有。這種程序公正的不對稱好像一方面是出於我國工程施工的實際,因為在我國,變更一般都涉及合同價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於合同範本的制定者對施工方不自覺的行業傾斜(第 29.1 款已規定變更導致合同價款減少由建設方承擔)。但是,如果發生結算糾紛,則施工方因第 31.2 款的限制可能會導致一些(或全部)變更不能使合同價款有所增加,而建設方因無此款的限制,則隨時可要求因變更導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價款減少到原合同價款的水平。這顯然於施工方不利。
實踐中,施工方雖可能未嚴格履行第 31.2 款,但在其進度報表中,肯定是羅列了變更工程價款的了。但是,這種羅列是否就是 31.2 款的報告,肯定會有爭議。另外,難免有一些變更會在 14 天以後報,這些變更按 31.2 款的規定,會被視為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當變更工程的量較大時,施工方與建設方一般會對變更達成補充協議,如果補充協議沒有確定變更具體的價款,則爭議仍將存在。即該補充協議可能只是約定了確定變更工程價款的方法,改變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 31.1 款,而非第 31.2 款。
以上所探討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務須注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隊伍)應改變那種「我做了,就該拿錢」的簡單意識,加強合同管理的意識,嚴格地按合同規定的程序提起變更和索賠。作為施工方,其一,如果認為這些嚴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實際,則應在簽約時在專用條款中加以改變。其二,在施工過程中,切記自己的所作所為應當緊緊圍繞合同約定進行,不應當認為簽訂合同就萬事大吉,讓合同躺在抽屜里睡大覺。
二、合同價格對結算的影響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嚴格適用於單價合同(工程量單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按 23 條的規定,可適用於: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實,無論是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還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單價為基礎的。固定價格合同即可固定單價;可調價格合同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 23.3 款看,即建設方承擔的風險多一些,因而單價可調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臨調整的問題,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單價。建設部 2003 年推出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GB50500-2003 )也是可與這三種合同價格調和的。
但是,在實踐中,將固定價格合同理解為固定總價合同的不鮮見。再加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合同價款定義為:「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最基本的意思就是協議書中約定的合同價款。因此,工程量增加較大,追加合同款較多時,建設方會很難接受一個固定總價合同被如此劇烈突破的事實,於是,工程後期的中間結算和最終結算就不太容易順利進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合同價格的定義基本上是對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1988 年版)的照搬,該定義有其局限,所以在 FIDIC 《施工合同條件》( 1999 年版)中,將合同價格定義為「指第 14.1 款規定確定的價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調整。」即合同價格不是事先能確定的,需隨工程的進展經一套完整的程序確定。其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協議書中的合同價格的臨時性是有充分意識的,與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1988 年版)關於合同文件解釋的順序不同的是,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 2.1 款的規定,專用條款中的另有約定的效力高於協議書。因此,如果專用條款已約定了確定合同價格的方法,協議書中的合同價格就只能是臨時的。
但是,協議書中的臨時價格經常是建設方與施工方發生糾紛的契機。因為一般而言,協議書中的臨時價格會偏低。——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設方為了規避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合同鑒定時多收費用的考慮,也可能有規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 29.1 款規定變更導致合同價款減少由建設方承擔的考慮等。因此,施工方應善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 2.1 款的規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外,對於中間結算,因實踐中建設方不按約支付工程款是經常的事,施工方還應注意利息的問題。如果雙方未對利息做約定,當糾紛發生時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規定解決。早期最高法院將利息等同於違約金,後來終有所區別。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因此,施工方應當在簽訂合同時在專用條款中對利息問題作出約定。
三、最終結算與優先受償權
實踐中,如果建設方認為結算價格太高,那麼,即便法院的判決已經確定了最終價格,也會存在著執行難的問題。因此,施工方宜將優先受償權與結算問題一並考慮。
施工方行使優先受償權有兩種方式: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提起,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約定提起。但這里應注意: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提起的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六個月的時間太短,很容易被建設方以各種措施(比如延長竣工驗收時間)消化掉。
有鑒於此,施工方有必要認真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於竣工結算的規定。但是,實踐中經常存在施工方未能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 33.1 款規定的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 28 天內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的情形,這可能是出自施工方自身的管理問題,也可能是因為建設方拒絕接受竣工結算報告所致。在此情況下,施工方來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的優先受償權將受到影響,因為建設方可以主張施工方本該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已超過了總的期限( 28 天 +56 天)。
應當說明的是,結算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能否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應來自當事人的確認。對此,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有明文規定:「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而施工方來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的優先受償權亦應以具備法律效力的結算文件為前提,否則,施工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只能提起起訴或仲裁。
在此,施工方務須注意,當事人對結算文件的確認,可以依據:
1 、法律規定的規則,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和《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發包方在收到對竣工結算文件後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或者依據:
2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確認規則,在此即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 33.2 款的規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計算資料後 28 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第 33.3 款的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計算資料後 28 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如依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確認規則,施工方還須注意,按《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四)項的規定,建設方如對結算文件有異議,可與施工方在約定期限內或 28 天內協商,協商不成,則應委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 28 天內完成造價鑒定。該時間是很容易突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規定的 56 天的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的,因此,施工方如擬同意協商,則應當注意同時協商將優先受償權的期限順延。
以上所探討結算中易引起的糾紛,實是施工方簽訂施工合同時應注意、在合同管理中應該竭力避免的。惟有如此,施工方才可避免自己應得利益的損失,最大限度地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合同撥付方式也應該是在合同簽訂時雙方都要明確的啊~你這個是簽了還是沒簽啊~
一般是按撥付工程款時間(工程進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造價的百分比(%) 金額(元)進行的
舉例:某工程的支付方式:基礎工程竣工前,乙方所進場的建築材料費用憑驗收單或發票,一律由甲方支付,基礎工程驗收後,甲方支付進度款10萬元,完成三層主體後甲方支付建安總價的60%主體完成後付足建安總價80%,工程竣工驗收後五天內付足建安總價95%,乙方將鑰匙、竣工資料、房屋產權證交給甲方時付足建安總價98%,其餘2%作為質量保證金,待土建保修期滿時一次付清。
不合理的撥款進度具體你是指什麼情況啊?!
合同一旦簽訂就會具有一定法律效力,除非一方出現欺詐、隱瞞重大事實,造成另一方較大損失,可以向法院提起取消該合同或者部分合同內容的訴訟,並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4. 什麼是建安費
本報訊昨日,本報《七個月多收建安費六百萬》一文在讀者中引起了強烈反響,此稿一出,多方都表示「有話要說」。那麼,建安費究竟該如何收取?這些多收的錢到底由誰來掏?又該如何處理?本報記者為此進行了多方采訪。
建安費究竟如何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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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政府去年10月作出規定,新增用戶燃氣建安價格收費標准為1600元/戶,而合肥市燃氣集團公司收取建安費明顯高於此標准,合肥市燃氣集團公司董事長吳正亞代表企業對此事發表了看法。
據了解,2003年、2004年,省市物價局相繼出台文件,規定了合肥市區的普通住宅樓的建安價格收費標准,新增天然氣用戶建安投資實行一次性折舊方式價補償,補償的范圍是指連接用戶灶具(不含灶具)到城市中壓支管閥門(不含閥門)之間的一切設備設施。而省市物價局1600元/戶建安價格涵蓋的范圍是指城市中壓管閥門(不含閥門)與低壓支管連接處以下部分,到用戶灶具之間的一切設備設施,低壓用戶灶具另計。對於屬於一次性折舊方式價外補償范圍的城市中壓支管閥門(不含閥門)與低壓支管連接處之間的管道及設施,應由開發商承擔相應的建設費用。因此,新增天然氣用戶建安費要高於1600元/戶的建安價格。
吳總認為,管位距市政和小區道路的破復、綠化恢復、施工難度等復雜程度不同,收取的建設安裝費也不同。並且,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民用天然氣的建設安裝成本也不斷增加,1600元/戶的建安價格對燃氣企業來說是入不敷出。他們也曾向價格主管部門反映過,但由於種種原因一直沒有解決。
羊毛出在誰身上?
「只有取消建安亂收費,才能進一步穩定房價,從而給百姓帶來實惠」。昨日,「金都華庭」開發商合肥恆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渠開亮告訴記者,小區有5000多戶居民,一戶多收1000元就是500多萬,而這些無端增加的費用最終還是會落到購房者頭上,「在現在的房產環境下,房價高了不是好事,居民買不起房子,我們賣不掉房子。」
據介紹,「金都華庭」小區建設中涉及拆遷安置戶約200多戶,恆興房地產公司曾請求合肥燃氣公司給予適當減免費用,不過至今仍無結果。
在合肥市物價局提供的材料中,記者看到,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雖然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約定天然氣建安費為1600元,但又另外收取燃氣表改用天燃氣IC卡表,天燃氣價格所包含的設備、工程、工程安裝、材料、監理及規劃測繪等各種名目的費用,最終把這些費用轉嫁到了購房者的頭上。
多收的錢怎麼處理?
昨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合肥市物價局的一位工作人員說,合肥燃氣集團多收的錢數額還沒有最終確定。一旦查清後,將按政策進行確認,該退的肯定會退還給購房者。
他還告訴記者,如果合肥燃氣集團認為建安費過低,難以維持企業運營,可以向物價部門打報告申請重新審核。不過,目前該公司無故停辦天然氣安裝業務,不作為的行為是不對的,不能因為不執行有關部門的文件而影響別的企業生產。(
5. 建安費和總造價
1、建安費與總造價的關系:總造價包括建安造價;一般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總造價包括(1)建築安裝工程費用,也就是建安費。(2)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比如安裝上的電梯、變壓器,工業上的鍋爐等設備,視項目的性質定。(3)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含土地費、與工程有關的其他費用也就是政府的相關收費、與未來生產經營有關的其他費用,也就是自己的運作成本費用。(4)預備費(含基本預備費和漲價預備費,也就是風險預留金咯)(5)建設期貸款利息,這個就比較明了了(6)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好像已經停收了。
第二問可以參考第一問的答案,建安造價其實也就是造房子的費用(包括土建、水、電、暖、消防、通風與空調等的建造費用)屬於項目施工期的造價。項目的前期費用也是比較多的,包括可行性研究的咨詢,項目立項的各種費用,勘查費和設計費,招標費用、運營費用等等比較多的。
第三問你的意思是說建安造價占總造價的50%,這個比例不是很好確定,要看地區、地段、還有項目的性質(工業、商業或住宅),一般應該在40%~60%左右吧,這個可以去找家事務所咨詢。做咨詢可以為項目省很多沒必要花的錢。有興趣討論可以加56605788討論。
6. 建築工程的建安費和評估中的建安費有什麼區別
建築工程建安費=建築工程合同價格*70%左右
其他30%是工作人員工資+合理利潤+稅金
評估中的建安費=地價+建築工程建安費+資產增值
7. 建安費與合同價的區別
建安費就是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由分部分項費用、措施項目費用、其它項目費用、規費和稅金組成。
合同價格是指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規定共同遵守的價格。它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屬國家定價的產品按國家定價執行,屬指導價格的產品,不得超過指導基價和幅度。
8. 建安工程費包括哪些
建安增值稅,工程費,點數良心。
包驗過,營改增發票。
——供———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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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工程費包括:
1、直接費: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組織措施費,技術措施費;
2、間接費:規費;
3、利潤;
4、工程特殊費用;
5、稅費。
1.直接費,是指施工過程中耗費的構成工程實體和有助於工程形成的各項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
(1)人工費,是指直接從事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的生產工人開支的各項費用。
(2)材料費,是指施工過程中耗用的構成工程實體的主要材料、輔助材料、構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費用和周轉使用材料的攤銷費用。
(3)施工機械使用費,是指使用施工機械作業所發生的機械使用費。
2.其他直接費,是指直接費以外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費用,內容包括:
(1)風雨季施工增加費,是指工程在風雨季期間施工,為保證工程質量,採取防雨、防風、防滑措施所增加的人工、材料、設施的費用及工效差等。
(2)夜間施工增加費,是指施工中正常工序搭接所必須的夜間施工照明設施費、工效降低和夜餐費。
(3)二次搬運費,是指構成工程的建築安裝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由於運輸道路無法直接運至工地或現場堆放條件所限而發生的二次搬運費。
9. 建安費是什麼
建安費就是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由分部分項費用、措施項目費用、其它項目費用、規費和稅金組成,根據建標[2013]44號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規定。
建築安裝工程費按照費用構成要素劃分:由人工費、材料(包含工程設備,下同)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組成。其中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和利潤包含在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
(一)人工費:是指按工資總額構成規定,支付給從事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的生產工人和附屬生產單位工人的各項費用。內容包括:
1.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准和工作時間或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
2.獎金:是指對超額勞動和增收節支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如節約獎、勞動競賽獎等。
3.津貼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個人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個人的物價補貼。如流動施工津貼、特殊地區施工津貼、高溫(寒)作業臨時津貼、高空津貼等。
4.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資和在法定日工作時間外延時工作的加點工資。
5.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以上參考來源:建安費-網路
10. 中標價格是不是建築安裝工程費
這其中包括人工費、材料費、項目措施費等等,這些都會在投標時的商務標中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