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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業不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發布時間: 2022-06-25 14:23:49

『壹』 哪些行業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四條規定,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製造業。2.住宿和餐飲業。3.批發和零售業。4.房地產業。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6.娛樂業。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准,並隨之更新。

『貳』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有哪些,如何界定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下列行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 煙草製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第四條及第八條規定,自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起按照下列方法判定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行業。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上述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2)哪些行業不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擴展閱讀

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例如,假定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可實行50%加計扣除政策,那麼如果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數額在稅前進行扣除,以體現鼓勵研發政策。

簡單的說,就是實際支出的金額,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時候,可以按高於實際支出的金額來計算。因為企業所得稅是以利潤為基數計算的,而利潤=收入-支出,如果允許多列支支出,那麼企業所得稅就會減少。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對該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75%加計扣除。

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攤銷。也就是說,按照研究費用是否資本化為標准,分兩種方式來加計扣除,但其准予稅前扣除的總額是一樣的,即都是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的175%。高新企業都可以享受這項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叄』 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中,有哪些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製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准,並隨之更新。
因此,除規定不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和行業外,其餘企業發生的研發活動均可以作為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納入到優惠范圍里來。換言之,從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只要不在排除范圍之內,都可以實行加計扣除。

『肆』 哪些行業不能適用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四、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製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 -2011)》為准,並隨之更新。」

『伍』 哪些項目的研發費用不能加計扣除

普通企業的研發費用也是加計扣除的。
《所得稅法》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1、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凡由國家財政撥款並納入不征稅收入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也不得加計扣除;2、企業依法取得知識產權後,在境內外發生的知識產權維護費、訴訟費、代理費、「打假」及其他相關費用支出,從管理費用據實列支,不應納入研發費用;3、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准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4、企業應於年度匯算清繳所得稅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規定的相應資料進行研發費加計扣除備案。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申報的結果進行合理調整。

『陸』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適用范圍

【適用行業】

除煙草製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以外,其他企業均可享受

【適用活動】

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據】

《財政部_國家稅務總局_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二、除製造業外的企業研發費用按75%加計扣除

【適用主體】

除製造業以外的企業,且不屬於煙草製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

【優惠內容】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1.《財政部_稅務總局_科技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2.《財政部_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三、製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適用主體】

製造業企業

【優惠內容】

製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1.《財政部_國家稅務總局_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2.《財政部_稅務總局_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3.《財政部_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



四、多業經營企業是否屬於製造業企業的判定

【適用主體】

既有製造業收入,又有其他業務收入的企業

【判定標准】

以製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在50%以上的,為製造業企業。製造業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低於50%的,為其他企業。

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具體是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政策依據】

《財政部_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



五、10月份預繳申報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適用主體】

除煙草製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以外的其他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在2021年度中,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採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符合條件的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並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不需報送稅務機關),該表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並留存備查。

企業也可以選擇10月份預繳時,對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不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統一在次年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享受。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8號)



六、增設優化簡化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

【適用主體】

除煙草製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以外的其他行業企業

【政策內容】

企業按照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時,可以自主選擇使用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或者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也可以參照上述樣式自行設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

企業自行設計的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應當包括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所列數據項,且邏輯關系一致,能准確歸集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為了便於中小微企業合規享受優惠政策,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降低了填寫難度,供所有企業選擇使用。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8號)



七、調整優化「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的計算方法

【適用主體】

除煙草製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以外的其他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由原來按照每一研發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改為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企業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其中資本化項目發生的費用在形成無形資產的年度統一納入計算:

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

「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和「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於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簡化了計算方法,允許多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調劑適用,總體上提高可加計扣除金額。

『柒』 哪些研發活動不適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根據研發活動的定義,企業發生的以下一般的知識性、技術性活動不屬於稅收意義上的研發活動,其支出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上述所列舉的7類活動,僅是採取反列舉的方法,對什麼活動屬於研發活動所做的有助於理解和把握的說明,並不意味著上述7類活動以外的活動都屬於研發活動。企業開展的可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必須符合財稅〔2015〕119號文件有關研發活動的基本定義等相關條件。

『捌』 研發費加計扣除條件及規定

法律分析: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適用范圍

一、

除煙草製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以外,其他企業均可享受

二、

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法律依據:《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第一條製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本條所稱製造業企業,是指以製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製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第二條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並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並留存備查。

企業辦理第3季度或9月份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