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當事人就合同的履行費用的負擔
當事人就合同的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注《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B. 什麼是合同的履行方式
法律分析:合同履行方式,是完成合同義務的方法,履行方式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以何種形式來履行義務。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運輸方式、交貨方式、結算方式等。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約定或者是合同性質來確定,不同性質、內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C. 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取得成本是指企業為取得合同而增加的成本。預計能夠收回的,作為資產確認為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行成本是指企業為履行當前合同或預期合同而發生的應確認為資產的成本,包括與合同直接相關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等。
如果合同履行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賬面價值高於企業因轉移與資產相關的貨物而 預計取得的剩餘對價與轉移相 關貨物預計發生的成本之間的差額,超 出部分計提減值准備。企業在確定合同履行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減值損失時,應當先確定其他資產的減 值損失,然後確認合同履行成本和合同取 得成本的減值 損失。合同取得成本,企 業為取得合同 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計能夠收回的,作為資產確認為合同取得成本。增量成本是指企業在未取得合同的情況下不會發生的成本。
D. 合同履約成本是什麼
履約成本是當交易雙方的交易合同達成後,由於交易的達成與交易的執行往往存在著時空上的分離,因此,如何保證交易雙方忠實地履行已達成的交易合同是保證交易達成的又一重要因素。為了做好這一點,同樣又需要社會付出一定的資源。
履約成本的會計處理
履約成本種類很多,對於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技術咨詢和服務費、人員培訓費等應予遞增延分攤記入各期費用,借記"長期待攤費用"、"預提費用"、"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對於固定資產的經常性修理費、保險費等可直接計入當期費用,借記"製造費用"、"營業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到科目。
合同履約成本的核算
①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②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③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企業應當在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當期損益:
①管理費用。
②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
③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
④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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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合同履行主體有哪些,合同的履行費用有哪些
合同履行主體不僅包括債務人,也包括債權人。因為,合同全面適當地履行的實現,不僅主要依賴於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同時還要依賴於債權人受領履行的行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體是指債務人和債權人。除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性質上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履行的債務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債務人的代理人進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為是法律行為時方可適用。同樣,在上述情況下,債權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為受領。此外,必須注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質,第三人也是正確的履行主體。不過,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時,該第三人並不取得合同當事人的地位,第三人僅僅只是居於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的地位。1、《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2、《合同法》第115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F. 合同法規定,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這里的負擔指的是什麼
1、「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負有履行義務一方負擔。」是指,當事人雙方在業已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合同生效後,對於合同履行過程之中,所產生的費用由誰負擔約定不明確的情形,在雙方當事人就此項缺失約定無法達成一致的補充約定,依據合同有關條款及交易習慣仍然無法確定的情形下,為了實現合同目的,平衡雙方利益,實現法律定紛止爭的基本原則,所確立的,由對合同負有履行義務一方,對於合同履行過程之中所產生的費用予以負擔的法律規定。
在合同成立後,雙方發現合同之中某些必要約定並未體現於合同內容之中,應先行交涉,爭取達成補充意見,無法達成補充意見,依據合同法六十一條的原則,以合同之中某些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然無法確定的,就適用合同法六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問題所描述的條款屬於合同法六十二條第六款的情形。
2、合同成立後,當事人對於合同的某些條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十一條仍然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A、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准、行業質量標准履行。沒有國家質量標准、行業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殊標准執行。
B、價格或報酬履行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合同訂立時履行地點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執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依照其規定。
C、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給付定金的,在接受給付一方所在地履行。給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給付其它標的的,在負有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D、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債務人隨時可以履行,債權人隨時可以要求其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E、履行方式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特殊方式履行。
F、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負有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61條、62條
G. 合同實際履行是什麼
合同的實際履行又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標的去履行自己義務的原則。實際履行,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依據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的補救方式。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實際履行是一種合理的補救方法,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做出實際履行的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H. 什麼是履行合同
法律分析: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義務,實現其權利的行為。合同履行是當事人追求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根本途徑,也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體現和必然要求,更是合同當事人為了實現其合同利益最大化的目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