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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開發一級土地成本

發布時間: 2022-06-02 20:09:52

① 怎樣減少一級土地開發成本

土地一級開發成本一般由,前期費用、征地拆遷費用、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費、不可預見費、財務費用,以及開發利潤和稅費組成。
一般在每個地區各個項目的費用都是比較固定的,其中征地拆遷成本是最大的部分,最好的減少成本的方式應該是在征地拆遷環節採用實物還建(即非貨幣)的方式。

② 一級土地開發的流程是怎麼樣的土地如何獲取有哪些要點

一、集體土地怎樣徵收為國有

由縣級以上土地收儲中心收儲後,再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議或其他方式出讓給土地使用單位。或者採用特事特辦--集體土地經過擁有者和需求者間協商後,土地部門直接就劃撥了,面積大的由土地部門自己向上級土地部門運作。

三根據我國現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國家徵收農民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主要由兩個環節完成,一是批准徵收,二是組織實施徵收。第一個環節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審批權,第二個環節由被徵收土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完成。市、縣人民政府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徵收土地後,在組織實施徵收土地過程中應當完成以下幾項工作。

1、發布徵收土地公告。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范圍內發布征地公告,將批准征地的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和辦理補償登記的機關等事項公之於眾。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告指定的期限接受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持權屬證書和產權證明等前來辦理相關的征地補償登記。

3、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根據國土資源部《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公告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農民集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數額、支付。

二、農村房屋流轉還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主要在兩個方面:

1國家土地管理法規的限制。法律規定農村居民有權申請宅基地,宅基地屬農村集體所有,國家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集體土地不能轉讓,因此,建造在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房屋雖有自主產權卻無法流轉。成都市的規定不得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因此,該辦法規定需先辦理了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後才能辦理房產轉移後,產權人才有房屋所有權。

2房地產管理法規主要規定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但不包含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成都市將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居工程小區房屋納入城市房屋產權管理,但在集體土地未徵收為國有前,房屋所有權證仍然為集體性質,不允許上市交易。

③ 土地一級開發成本包括哪些

土地一級開發成本是指在政府規劃的土地一級開發區域紅線內實施土地一級開
發全過程的費用。由項目前期費用、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公共區域市政基礎設施
建設費用、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管理費、財務費用、土
地招拍掛中的交易費用、公共市政配套設施移交前的管理費用等構成。
和土地拍賣價格比起來,就是毛毛雨了。

④ 一級土地開發成本每畝多少

不同的政府開發要求不同,沒有固定。
土地一級開發成本是指在政府規劃的土地一級開發區域紅線內實施土地一級開發全過程的費用。
由項目前期費用、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公共區域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管理費、財務費用、土地招拍掛中的交易費用、公共市政配套設施移交前的管理費用等構成。和土地拍賣價格比起來,就是毛毛雨了。

⑤ 土地一級開發的暫行辦法

土地一級開發的暫行辦法如下:

第一條

為規范市區土地一級開發行為,更好地落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保有計劃供應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一級開發,是指土地儲備機構按規定確定土地一級開發單位,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對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依法實施拆遷、收回、徵收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達到土地供應條件的行為。城中村和舊城改造,按本辦法規定實施土地一級開發。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市國土局)負責土地一級開發管理工作,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市發改、建設、規劃、財政和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土地一級開發堅持以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也可以由土地儲備機構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有實力的經濟實體承擔。一級開發後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和供地政策供應土地。

第五條

土地一級開發主要包括:

(一)辦理一級開發相關政府審批手續,包括規劃、項目核准或備案、征地、拆遷、市政建設、交評、環評等一級開發審批手續;

(二)實施集體土地徵收工作;

(三)實施國有土地收回(收購)及地上建築物徵收工作;

(四)完成地上附著物拆除、地下構築物拆移等工作;

(五)根據規劃條件進行土地平整及其他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六)其他一級開發工作。

第六條

土地一級開發實施方案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或轄區政府商市土地儲備機構編制,經市國土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土地一級開發實施方案應包括地塊現狀情況、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權屬情況,規劃條件及供地方向,一級開發成本,資金籌備計劃,一級開發實施方式及時間安排等內容。

第七條

土地一級開發成本包括:

(一)前期費用;

(二)征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工程費;

(三)市政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用;

(四)財務費用和相關稅費;

(五)不可預見費。

第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實施土地一級開發的,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籌措資金、辦理規劃、項目核准、征地拆遷及大市政建設等手續並組織實施。管理費用按照土地一級開發成本的2%列支。

通過招標方式進行土地一級開發的,由土地儲備機構與中標單位簽訂土地一級開發協議。中標人負責籌措資金、辦理規劃、項目核准、征地拆遷和大市政建設等手續並組織實施。招標底價包括土地一級開發的預計總成本和利潤,利潤不高於成本的10%。

第九條

土地一級開發由土地儲備機構或土地儲備機構委託土地一級開發實施單位向建設、規劃、國土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涉及交通、園林、文物、環保、人防等有關單位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土地一級開發涉及集體土地、農用地的,依法辦理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國有土地一級開發,由土地儲備機構、土地一級開發實施單位與土地使用權人、房屋產權人簽訂補償協議。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

一,土地儲備的實施主體應是土地儲備機構,需納入土地儲備機構名錄,各類城投公司等其他機構一律不得再從事新增土地儲備工作;

二,土地儲備機構不得在土地儲備職能之外,承擔與土地儲備職能無關的事務,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等事務,已經承擔的上述事務應當在2016年12月31日前剝離和劃轉;

三,縣級以上法定行政區劃已經設置一個土地儲備機構,原則上不宜再設置其他土地儲備機構,如果縣級以上法定行政區劃需要設置兩個以上土地儲備機構時,則該等土地儲備機構在納入土地儲備名錄管理的情況下,可以繼續行使土地儲備職能。

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作為依據的前提下,土地儲備機構不能授權包括其子公司在內的其他主體實施土地儲備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