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員工做壞產品但公司兩個月後才說要賠償合理嗎如果按勞動法多久內可以要求員工進行賠償
不合理,更不合法。
勞動法雖然規定了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賠償款從員工工資中扣除,每月扣款不能超過員工工資的20%。
但是,這個損失可不是指做壞了產品, 是對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的損失,比如:造成生產設備損壞、失去商業機會等之類的,具體還要看公司的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工人做壞產品,這個是很正常的事情,是公司應當承擔的成本。可以通過加強內部管理要解決,不是讓員工賠償。
2. 產品報廢員工最多承擔多少
產品報廢員工除非是故意人為損壞,否則就不需要承擔。
如果是員工存在重大過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了工廠的較大損失的,則應根據相應的管理制度、規范的獎懲制度、或勞動合法約定追究其相應的責任。對於員工賠償損失的額度與比例,在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主要在規范的管理制度中進行規定或勞動合同中具體約定,但必須合法、合情、合理並要慮及員工的承受能力的限度。如果沒有相應的管理制度或平等協商的合同約定作支持的,廠方單方進行處罰或主張賠償都是不當的或不能得到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勞動關系中員工與工廠存在著依附關系,不屬於完全的對等關系,不適應侵權原則、因果關系責任或歸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第十六條 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20%。第十二條 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第十九條 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工會意見,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辯,慎重決定。第十三條 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授予先進個人的一種榮譽稱號,企業應結合社會主義勞動競賽,在記功基礎上,每年評選一次。為保證質量,各企業的先進生產(工作)者數額一般不得超過職工總數的百分之十。第十四條 對記功或記大功、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職工,應頒發證書或獎狀。證書由省勞動局統一印製。
3. 機加工員工生產的產品因操作失誤造成損壞應怎麼賠償
1、如題所述,賠償標准應根據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薪酬制度)進行分析判斷;
2、如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並未建立相應運行機制,那麼,妥善做法是:
a、在生產工序層面先行分析損壞產品的具體成因(主客觀因素均應考慮),不應主觀臆斷,合理確定責任的歸屬和主次(比例);
b、由財務部門參與計算實際經濟損失金額,擬定事件處理預案,提交管理部門審批;
c、牽涉到對責任人作出資金扣罰處理的,應同時將處理預案提交工會(或職工大會)審議;
d、如採取從責任人工資薪金扣取賠償款的,那麼,當事人取得扣取賠償款後的薪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e、對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健全和完善,以提高工作效率(事件處理依據方能有章可循),從而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運行;
3、以上僅供參考,請予結合實際情況再做判斷。
4. 員工損壞企業物品應怎樣處理
一、員工過失損壞物品怎麼辦
1、法律層面: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2、公司層面:公司有規定,至於是什麼規定不清楚,如員工管理規定、獎懲規定、操作規范等,因員工失誤操作導致材料報廢時,員工需承擔原料15%的賠償;
3、情理層面:公司提供工作平台,是為了使員工能創造價值,而不是帶來損失,放在我們日常的生活中也是同樣的道理,損壞人家東西是要賠的,這也是常理,所以於情於理該賠。
賠的理由是充分的,但是用人單位,作為一個事業平台,還有許多的雙眼睛盯著你的一舉一動,一旦要求員工賠償,其它人則勢必會心有餘悸、戰戰兢兢。或者更為嚴峻一點,就是帶來一小波的人員的不穩定。
二、如何解決
賠肯定是要賠的,因為在老闆的角度看來,發你工資就得用心做事,因為工作的失誤造成公司的損失,就應該承擔。至於承擔多少,按照制度規定來即可,只是操作過程可以變通:
1、按照7500的金額,分月從工資中扣除,每月300-500,相對讓員工一次性賠償是一種壓力的釋放;
2、在人性化的角度及員工福利上化解,賠償的金額可隨著在企業服務的年限來折減,服務滿半年免多少...以此類推,這既給員工提供了補過的機會,也會讓那些觀望的員工得到慰藉;
3、實在無法協商解決,那也就只能按章辦事,規矩不立,不成方圓。
我想,無論是哪個單位,要求員工賠償都不會是目的,因為企業比員工承擔著更大的損失。賠償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警醒員工,拿一份工資,就得做好一份事,居安思危則有備無患。
5. 工廠上班產品報廢員工需要承擔多少
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生產出報廢品或殘次品,要調查分析原因,如果是生產技術、原料、工藝指導本身的問題,則不能要求員工承擔責任,對於員工的一般(輕微失當)的管理失察、工藝不精也不應當讓員工承擔責任,因為一個產品的生產過程廠方本身就承擔著技術、質量管理責任。如果是員工存在重大過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了工廠的較大損失的,則應根據相應的管理制度、規范的獎懲制度、或勞動合法約定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對於員工賠償損失的額度與比例,在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主要在規范的管理制度中進行規定或勞動合同中具體約定,但必須合法、合情、合理並要慮及員工的承受能力的限度。在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有原則性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無疑這可以作為參考依據。
如果沒有相應的管理制度或平等協商的合同約定作支持的,廠方單方進行處罰或主張賠償都是不當的或不能得到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勞動關系中員工與工廠存在著依附關系,不屬於完全的對等關系,不適應侵權原則、因果關系責任或歸責任原則。
6. 員工和包工頭一起幹活,把產品做壞了,包工頭要員工賠償四分之一的錢,請問合法
這位朋友,如你所說的話,包工頭要求員工賠錢的做法或者單位這么要求的做法,都是違法行為,員工可以依法拒絕!
這么說吧,員工做產品出現差錯是職務行為,個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最多就是扣一天的薪水,僅此而已!
建議據理力爭,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就讓他們找律師起訴去吧!不用搭理他們。
7. 公司員工損壞產品該如何賠付
根據責任和價值大小,一般不應超過月工資的20%。
對員工的處罰既有法律的上限,也有合理的限度,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各地的《工資支付條例》,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相對於較大的損失,員工的賠償只能是杯水車薪。
所以企業扣除部分可以從績效和獎金入手,但每一個被扣錢的員工心情肯定不舒服,也有因此因為員工的故意造成更大損失的案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7)員工做壞產品應該承擔多少成本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8. 在工廠做壞產品員工要承擔多少
法律分析:具體要看勞動合同的約定來賠償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9. 員工把產品做報廢了,勞動合同法裡面應該怎麼賠
依據工資支付條例,員工做壞了東西, 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依據規章制度可以進行抵扣,但扣款不得高於工資的20%,同時扣完後,所發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保障。
10. 勞動法規定員工損壞公司物品該如何賠償
勞動法規定員工損壞公司物品,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是勞動者損壞的,用人單位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其賠償的金額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由此可知,用人單位扣減員工工資,必須有正當理由,否則將出現剋扣工資的違法行為。工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放, 且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准。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提成等全部費用。拖欠或扣發工資、改變工資發放形式都是違法行為,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全額發放,並要求單位支付拖欠工資百分之五十的經濟補償。超過合同約定工資發放日十五天以上算拖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