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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成本主要包括年運行費與什麼

發布時間: 2022-05-30 02:28:23

Ⅰ 廣東省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發揮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促進節約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水利工程實行有償供水。工業、農業和其他用水戶,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省電力工業局直屬的水力發電廠暫按原辦法執行)。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經再次催交無效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許可權制或停止供(排)水。第三條供水水費標准,根據水費核定原則和水資源供求情況,由各市人民政府在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幅度內制定。有條件的地區,水費標准一步到位,困難地區於1995年前分步按標准計收,但起點水費與到位年限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水費標准未到位之前,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地方人民政府應對經濟不能自我維持的工程管理單位,給予合理補貼。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水費計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用水單位和群眾按規定交納水費。第二章水費核定原則及標准第五條各類用水的水費標准應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當地水資源狀況分別核定。
供(排)水成本包括工程的運行管理費、大修理和折舊費以及其他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費用。
核訂水費標准,工業和生活用水應高於農業用水,經濟作物應高於糧食作物用水,經濟特區和涉外供水應高於其他地區,對於涉外供水的水價,應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執行。第六條各類用水水費標准
(一)農業水費。糧食作物按供水成本(不包括農民投勞折資部分的固定資產折舊)核定水費標准,起步水費按標準的50-70%計收;經濟作物按糧食作物當年水費加收30%。
由水利設施二級提水的單位或個人,按當年供水水費50-70%計收水費。
(二)工業、生活水費。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資(包括農民投勞折資)計算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資4-6%的盈餘額(水源短缺地區的盈餘額可高於6%)核定水費標准,起步水費按標準的60-70%計收。使用後再進入原供水系統、水質符合標准並可用於灌溉和其他興利的貫流水,按水費標準的50%計收。
(三)水產養殖用水。由水利設施專門供水進行水產養殖的,按水產品年銷售總額的2-3%計收。
旅遊設施用水水費參照工業用水計收。
(四)水力發電用水水費。水庫壩後電站、渠道跌水電站,經發電後的水源仍可直接用作灌溉或供水用途的,按水電站售電價的10%計收,不能直接用作灌溉或供水用途的按水電站售電價的20%計收。單機6000千瓦,總裝機12000千瓦以上的電站水費可略高於以上標准。
水源工程與灌渠工程分設獨立核算管理機構的水費分成,按水源與灌渠工程(指縣和縣以上水利主管部門管理部分)的供水成本比例確定。第七條機電排灌(含水輪泵)水費,農田按提水高程核定成本分級計收,困難的地區可按核定成本的50-70%起步(電費或燃料油費另按實際消耗量計收);非農田排灌按受益面積計收,其標准按農田排灌標准加收30%。第三章水費的計收第八條水費應按供水量計收。用水單位要安裝水表計量。尚未裝水表的,可暫按水文測量規范測算水量。機電排灌亦可按設備銘牌值計算。
農業用水可實行基本水費加計量水費的制度;不具備按量計費條件的,可暫按灌溉面積收費。
水力發電用水可暫按發電量計費。機電排灌水費分灌溉和排水兩部分的受益面積計費。有條件的可按抽水每千噸提高單位揚程計收。第九條實行計劃用水、定額供水。計劃外用水,超定額部分可視當地水資源情況實行超額累進收費。第十條在供水河道、渠道設泵取水,必須向該供水河道、渠道的管理機構申報,辦理取水許可,經批准後按計劃取用水,並按標准交付水費。
擅自設泵取水的,水利工程供水管理機構應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可沒收取水設備,並對未經批准引用的水量按規定水費的2-5倍計收水費。第十一條外資和中外合資企業的水費一律按規定計收。如市人民政府對外資、中外合資企業給予優惠,低於水費標准部分的水費的差額,由市人民政府補償給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單位。第十二條水費一般收現金。有收糧食或實物習慣的地方,農業水費可以糧或實物抵款。
農業水費、防護費一般分上半年、下半年兩次交付,年終結算,工業和生活用水、水電站用水以及其他用水,按月交付水費。

Ⅱ 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必需的運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國發[1985]94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范圍內凡依靠水利工程供水、排水的農業、工業和其他用戶,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納水費。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是指由國家投資或國家投資、農民投勞興建,並由本省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管理的水利工程。第二章水費標准第四條各類水費標准,均以供(排)水成本為基礎,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水資源狀況,分別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大修理費和運行管理費,以及按國家規定應計入成本的其他費用;排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的大修理費和運行管理費。
農業供(排)水收費採用按稻穀計價、貨幣結算的方式。稻穀價格根據當年國家定購糧收購牌價確定。第五條農業用水水費標准
農業用水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費。農業用水供水成本不包括農民投勞折資部分的固定資產折舊。
農業用水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和計量水費兩個部分。基本水費按有效灌溉田畝計收;計量水費按實際供水量計收。
(一)水庫灌區:基本水費每畝按二公斤稻穀的價格計收;計量水費每一百立方米水按三點五公斤稻穀的價格計收,以支渠進水口為計量點。
(二)引水工程灌區:基本水費每畝按二公斤稻穀的價格計收;計量水費每一百立方米水按二公斤稻穀的價格計收,以支渠進水口為計量點。
(三)電力提水灌區:基本水費每畝按二公斤稻穀的價格計收;計量水費每千噸米水按二公斤稻穀的價格計收,以渠首水池口或水管口為計量點。
有的地方由於歷史習慣或不具備按計量收取水費的條件,可在不改變本條規定的收費總水平的前提下,自行確定收費形式。第六條工業用水水費標准
工業用水以水利供水工程的全部投資(包括農民投勞折資)計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資5%的盈餘核定水費。
工業用水每立方米水收費五分。第七條城鎮生活用水水費標准。
由水利工程提供水源用於生活的,每立方米水收費三分。第八條水力發電工程(不包括國務院主管部門管理的水力發電工程)用水水費標准。
(一)大中型水力發電工程用水,屬結合用水的(指水用於發電後進入本貫流水系統,水質符合標准並結合用於灌溉及其他興利的,下同),水費可按以下兩種辦法中的一種辦法計收;不結合用水的,亦按以下兩種辦法中的一種辦法計收,但收費標准提高一倍:
1、按發電量計收,每度電收費十五厘;
2、按用水量計收,每立方米水收費一厘。
(二)小型水力發電工程用水,區別結合用水和不結合用水,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標准減半收費。第九條農、林、牧、漁(含魚種)場及其他用水,以取水口為計量點,按農業用水收費標准計收水費。第十條水源工程與灌溉工程分設獨立管理機構的,用戶水費由灌溉工程管理單位收取,水源費由灌溉工程管理單位向水源工程管理單位交納。水源費標准最高不得超過用戶交納的水費標準的70%。第十一條尚有移民遺留問題的水庫,在向受益地區計收水費的同時,附加用水水費10%的庫區移民扶助金。此項收入用於扶持庫區移民發展生產。庫區移民扶助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省水利廳、財政廳制定。第十二條水利工程排水以排水成本為基礎核定收費標准。
農業排水在排水工程的設計保護范圍內,分兩種情況按排水面積收費:屬涵閘自排的,每畝按二公斤稻穀的價格計收;屬電力提排的,每畝按六公斤稻穀的價格計收。
經電力排水站提排的企業、事業單位排出的廢水,每立方米收費一至八厘。第三章水費計收第十三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用水管理,實行計劃用水,按規定計收水費。用水單位應節約用水,減少「跑、冒、滴、漏」,提高水資源利用率,自行消化水費調整後增加的支出,不得轉嫁給消費者。
農民因災不能按期如數交納水費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區別不同情況,給予減、免、緩收水費的照顧。

Ⅲ 物價局制定的水費標準是政府定價嗎

因為物價局本就屬於政府機構,所以物價局定價就是政府定價。

全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的水長期供求計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地方的水長期供求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水長期供求計劃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需要徵收水費的種類:

1、居民生活用水;

2、機關、社會團體等事業單位用水;

3、工業用水;

4、商業、服務業、基建用水;

5、特種行業用水。

(3)供水成本主要包括年運行費與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

第二章核訂水費標準的原則

第四條水費標准應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當地水資源狀況,對各類用水分別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和折舊費以及其他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費用。折舊率和大修理費率以及其他應計入成本的費用由水利電力部商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五條各類用水水費標準的核定:

1、農業水費。糧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費標准;經濟作物可略高於供水成本。

農業水費所依據的供水成本內,不包括農民投勞折資部分的固定資產折舊。

2、工業水費。

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資(包括農民投勞折資)計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資4——6%的盈餘核定水費標准。水資源短缺地區的水費可略高於以上標准。

貫流水(用後進入原供水系統,水質符合標准並結合用於灌溉或其他水利的)和循環水(用後返回水庫內,水質符合標準的),按採用貫流水、循環水後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由供水單位和用水戶分享的原則,核定水費標准。

3、城鎮生活用水水費。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鎮自來水廠水源並用於居民生活的水費,一般按供水成本或略加盈餘核定,其標准可低於工業水費。

4、水力發電用水水費。結合其他用水的,一般按水電站售電電價的12%或電網平均售電電價的8%計收水費。不結合其他用水的,其水費根據水資源的狀況,按結合用水水費的二至三倍計收。

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調節水量的梯級水電站用水,第一級按上述標准計收水費;第二級以下各級,應低於第一級的標准。

小水電(即單機六千千瓦、總裝機一萬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費可低於上述標准,對農民新興辦的小水電站用水水費還可予以優惠。

抽水蓄能發電用水,以保證下游(或上游)調節池等工程運行管理、大修理等費用計收水費。

5、為改善環境和公共衛生等用水水費,可參照農業水費標准確定。

6、由水利設施專門供水進行養殖、種植,其水費標准可參照農業經濟作物的水費標准確定。

在制定工農業用水及其他各類水費標准時,要同時確定供水計量點。

水源工程與灌渠工程分設獨立核算管理機構的,應按上述規定分別確定水源工程和灌渠工程的水費標准。

Ⅳ 年運行費與年費用有何關系

一個項目的總費用折算為每年的平均支出稱為年費用。年運行費稱為年經營成本,主要是項目竣工投產後每年需要支出各種經常性費用。包括工資、福利、維修費及其他費用等。

Ⅳ 黑龍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標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結合我省情況,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凡水利工程都應實行有償供水。工業、農業和其他行業的所有用水戶,都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用水戶按規定交付水費的宣傳教育,使其自覺按時交納水費。各用水戶應當把水費列為生產費中的一項支出,按規定交納。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加強水費的計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證工程效益。第四條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費標准和計收辦法可參照本辦法自行規定,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同時報上級人民政府及水利主管部門備案。第二章水費標准第五條各類用水水費標准,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根據我省經濟狀況和水資源狀況分別核定。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和折舊費以及其他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費用。第六條各類用水水費標准。
(一)農業水費。
糧食作物用水:水田,自流灌區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五厘至七厘,或按實灌面積每年每市畝收水費五元至七元。旱田,自流灌區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五厘至七厘,或按實灌面積每年每市畝收水費二元至三元。經濟作物(包括菜田)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五厘至七厘。抽水灌區和井灌區,除水費外,還應交抽水、提水動力費。
(二)漁、葦、牧、林業水費。
漁業用水:一千畝以下的養魚水面,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三至五厘;一千畝以上的養魚水面,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一至二厘。葦區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三厘,或按畝收費每年每市畝收水費五角,或按蘆葦收購基價的百分之五收水費,或按蘆葦加工品收購價格的百分之一收水費。牧、林業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五厘。抽水工程供水,除水費外,還應交納抽水動力費。
(三)工礦企業、城鎮生活用水水費。
工礦企業用水:消耗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五分;循環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一分五厘。城鎮生活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三分。
(四)水力發電用水水費。
結合其他用水的,可按電網平均售電電價的百分之八收水費;不結合其他用水的,按結合用水水費三倍收費。小水電(單機六千千瓦,總裝機一萬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費按上述標准百分之八十收費。
(五)為改善環境和公共衛生等用水水費,可參照農業水費標准收費。
(六)利用水利工程進行排水的工礦企事業,按照工程運行管理費和大修理費核定水費。機電排水站,除水費外,還應交納排水動力費用。第七條受益范圍明確的堤防,按保護面積或按工礦企業固定資產原值收工程維護管理費。耕地每年每市畝收費二角至三角,草原每年每市畝收費一角。工礦企業每年按固定資產原值千分之二交納費用。農村中非種植戶,每年按固定資產原值千分之一交納費用。受益范圍明確的澇區按排澇面積收工程維護管理費。耕地每年每市畝收費二角至三角,草原每年每市畝收費一角,農村非種植戶按固定資產原值千分之一交納費用。第八條與灌區分設獨立核算管理機構的灌區水源工程(如水庫),灌區管理單位從當年實收水費中提成百分之二十五,交水源工程管理單位。屬於補水性質的水源工程,提成百分之十五,或按實際補水量收費,每補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一厘。第三章水費的計收第九條水費由工程管理單位計收。水利部門管理的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收費;城建部門管理的工程,由城建部門指定單位收費:工礦企業及國營農、林、牧、漁場管理的工程,由各自工程管理單位收費。第十條用水單位要安裝水表計量;現無水表的,應按水文測量規范測算水量。農業用水以支渠進水口為計量點。工礦企業、城鎮生活、水力發電用水以及漁、葦、牧、林業等用水均以專用渠道進水口為計量點。主要為工礦企業單位供水修建的水利工程,應按設計供水能力全額收費。第十一條水費由工程管理單位自收,也可商請當地銀行代收,由工程管理單位付給直接經辦單位當年實收額百分之零點五的手續費,回收尾欠水費的手續費為百分之一。農業水費及堤防、澇區工程管理費可計算在承包農田提留費中。第十二條農、漁、葦、林、牧業水費,每年秋後交納,年終結清,不留尾欠。工礦企業、城鎮生活用水,實行按季收費。

Ⅵ 成本分析

再生水與自來水一樣,成本應該包括產權成本、工程成本和環境成本,由於目前我國再生水產權還沒有明確界定,所以這里暫時不做討論。

7.5.1 再生水工程成本

再生水工程成本由兩個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廠房、設備、輸配水管網等;另一部分是可變成本,包括電費、葯劑費、工資福利費、維修費、管理費等。再生水工程成本計算相應地也分為折舊和運行處理費兩個部分。

7.5.1.1 折舊

工程建設投資折舊費用是在再生水工程生產期間逐年提取,用於更新固定資產的一筆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包括再生水處理廠房、設備、輸配水管網等基建投資折舊費用。在實際工作中,通常採用工程建設投資原值(扣除殘值)乘以折舊率的計算方法。

京津冀都市圈水資源循環經濟機制研究

式中:DP——工程建設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K——工程建設固定資產原值;

Vs——工程建設固定資產殘值;

n——固定資產使用年限;

λ——折舊費率。

7.5.1.2 再生水工程的運行處理費

再生水工程的運行處理費是指再生水廠每年為維持供水的簡單再生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包括再生水廠運行期間的電費、葯劑費、工資福利費、維修費、管理費等。根據供水生產費用與工程規模大小具有一定比例關系,採用以工程建設投資原值的比率確定運行管理費方法。

京津冀都市圈水資源循環經濟機制研究

式中:Mp——年運行處理費;

μ——年運行處理費率,一般取1%~2%;

K——工程建設固定資產原值。

7.5.1.3 再生水單位成本

再生水年工程成本包括折舊和運行處理費,再根據每年再生水生產量就可以計算出再生水單位工程成本。

7.5.2 再生水環境資源成本

環境成本是指使用的再生水排出污染他人或公共環境,為污染的治理和環境保護所需付出的費用。

直接估算污水造成的環境損失有時是相當困難的,本書按照我國實行的排污收費辦法來評估再生水的環境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3年聯合頒布的《排污費收費標准管理辦法》中第三條明確規定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污水排污費。污水排污費按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7元。對每一排放口徵收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按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當量值見表7.21。

表7.21 污染當量值

再生水的環境成本為

京津冀都市圈水資源循環經濟機制研究

式中:TEC——再生水的環境成本;

Wi——再生水進水中的第i種污染物的濃度,mg/L;

Wi'——再生水出水中第i種污染物的濃度,mg/L;

Qd——再生水廠日處理水量,萬m3/d;

Di——第i種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kg。

上面公式已經進行了單位無量化處理,計算時只需直接代入數據即可,將計算結果除以相應的處理量就等於單位再生水的環境成本。

Ⅶ 撫順的水費為什麼比其它省市低

撫順市水利工程水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撫順市水利工程水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撫政發〔1992〕98號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合理利用,促進科學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由國家投資興建並已發揮效益的水利工程設施,均實行有償供水,所有受益單位和用水戶,均應向水利管理單位交納水費,以保證水利工程的管理、維修、改善、更新、折舊等費用的開支。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水費徵收、使用工作的領導。水費應計入生產成本,各受益單位應把水費作為生產費用留足,按期交納。 第四條水費徵收標準是在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當地水資源狀況,對各類用水分別核定。供水成本包括工程運行的管理費、大修理費和折舊費,以及其它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費用。對農業水費的供水成本,國家在核定徵收標准時已扣除農民在興修水利過程中的投勞折資等自籌部分。 第二章徵收范圍及標准 第五條凡在下列范圍內提、引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均應向水利管理單位繳納水費: (一)由各種水利工程直接供水的; (二)在水庫或控制工程下遊河道兩岸堤防之間引水和提取地下水的(無河堤的,大夥房水庫以下渾河段按距河槽兩邊各五百米,中河流按距河槽兩邊各二百五十米,小河流按距河槽兩邊各一百米計算); (三)在水庫設計正常高水位以內的庫區用水的; (四)城市、工業等用水單位在灌區范圍內農田灌溉期間(四月中旬至九月中旬)提取地下水的。 第六條農業用水(含林、果、菜)每供水一立方米,徵收水費一分六厘,不能按立方米計量的,可按畝計征。水田一般每畝灌溉定額為八百立方米,果園每畝灌溉定額為二百五十立方米,蔬菜、苗圃和葡萄每畝灌溉定額為三百五十立方米。 第七條工業用水單位在第五條一、二、三項規定范圍內用水的,每一立方米徵收水費一角二分;在灌區范圍內灌溉期間提取地下水的,每一立方米徵收水費四分五厘。 第八條自來水廠在第五條一、二、三項規定范圍內以及在灌區范圍內灌溉期間提取地下水,每一立方米徵收水費四分五厘。 第九條水力發電用水的水費,結合其它用水的,按水電站售電電價的12%計收;不結合其它用水,按結合用水水費的三倍計收。 第十條水產養殖用水的水費,按略高於農業用水的水費標准,單體由各縣(區)水利局核定。 第三章徵收辦法 第十一條工業、水電、城市及水產等用水單位,應按月或季向水利管理單位繳納水費。農業灌溉用水,一律按實際灌溉面積計收水費,每年由水利管理單位調查、核實一次,各縣(區)水利局核定。 第十二條農業水費在每年供水前,用水戶應向水利管理單位預交30%至50%的水費,年末結清。如果不能以貨幣形式結算,可以採取計收實物的做法,可委託財、糧部門代收,代收單位可以從水費中提取2%至5%的管理費。 第十三條農業水費一律由鄉(鎮)水利站統收,跨鄉、縣的由上級水利管理部門代收,李石、前甸國營灌區自行徵收,國營水庫原自行徵收水費的仍自行徵收,如果無力自行徵收可由鄉(鎮)水利站徵收。 第十四條收費單位與水源工程管理單位(如水庫)分設機構單獨核算的,水源工程管理單位可從其水費中提取50%,做為工程維修、養護費用。 第四章水費使用與管理 第十五條水費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自收自支資金,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 基金。各鄉(鎮)徵收的水費本著以水養水的原則,主要用於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可以連年結轉,但不得用於水利工程管理以外的開支,其它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六條水費使用范圍: (一)管理機構的人員工資、輔助工資、職工福利、公務費及房屋修繕等; (二)工程歲修、養護、綠化以及灌區的清淤、渠道防滲、防汛的工料補助和工程的改善、建築物及附屬設備的維修等; (三)宣傳、獎勵、培訓、試驗研究等業務費用; (四)開展綜合經營必須的周轉資金; (五)按規定提存的固定資產折舊和大修理基金。固定資產折舊費和大修理基金為專用基金,不得用於其 它開支,使用時,管理單位應編制工程預算,報請上級水利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動用。 在保證上述必須的開支後,有結余的,可由水利主管部門按哪一級管理的,在哪一級管理范圍內採取補助或借貸的辦法,進行調劑使用。 第十七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水費盈餘,大部分用於建立事業發展基金,小部分用於集體福利和獎勵基金。其比例為:生產發展基金40%、集體福利基金30%、獎勵基金20%、後備基金10%。福利基金、獎勵基金不得突破規定比例。 第十八條水利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水費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財會人員,定期檢查審計,管好用好資金。 第十九條用水單位遭受自然災害,生產受到重大損失而無力交納水費的,可提出申請,經水利管理單位參照農業稅減免辦法,報請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後,酌情減、免收水費。 第二十條各鄉(鎮)水利站、水庫、灌區每年從徵收的水費中向縣水利主管部門交納總收入的2%管理費(含市0。8%),用於管理人員的培訓、資料整編、文明單位建設、宣傳、獎勵等。 第二十一條各用水單位應按期交納水費,不得拖欠。逾期不交的部分應按月補交5%的滯納金。對無故拒交或拖欠水費的,水利管理單位有權停止供水,由此造成一切後果由用水單位自負。 第二十二條對不認真貫徹執行水費徵收規定的,縣(區)、鄉(鎮)、村,上級水利部門將不予或減少安排新建水利工程項目及資金的補助。 第二十三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對按規定主動全額交納水費的用水戶以及收費成績顯著人員,實行獎勵。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於貫徹執行〈遼寧省水利工程水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意見的報告》(市水利局擬定,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撫政發〔1984〕154號文)同時廢止。 本文來自: B2B99.COM 原文網址:http://www.b2b99.com/laws/df/liaoning/8333.htm

Ⅷ 請問我們公司是供水公司,現在要算19年公司的全成本水價和運行成本水價,請問要怎麼算

根據所有銷售的收入屬於收入
對應銷售部分的成本屬於銷售成本。
運營成本是出了你銷售成本外的成本

Ⅸ 為什麼要徵收水利工程水費

水是人類生存的基礎性資源,是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目前我省一部分地區水資源短缺和水資源嚴重浪費、污染的問題並存,節水減排、節水減污是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必需的運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以充分發揮經濟效益,凡水利工程都應實行有償供水。工業、農業和其他一切用水戶,都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用戶按規定交付水費的宣傳教育,加強對核定水費標准及水費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

第三條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費標准和計收辦法可參照本地區的水費標准和管理辦法制定。

第二章核訂水費標準的原則

第四條水費標准應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當地水資源狀況,對各類用水分別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和折舊費以及其他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費用。折舊率和大修理費率以及其他應計入成本的費用由水利電力部商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五條各類用水水費標準的核定:

1、農業水費。糧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費標准;經濟作物可略高於供水成本。

農業水費所依據的供水成本內,不包括農民投勞折資部分的固定資產折舊。

2、工業水費。

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資(包括農民投勞折資)計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資4——6%的盈餘核定水費標准。水資源短缺地區的水費可略高於以上標准。

貫流水(用後進入原供水系統,水質符合標准並結合用於灌溉或其他水利的)和循環水(用後返回水庫內,水質符合標準的),按採用貫流水、循環水後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由供水單位和用水戶分享的原則,核定水費標准。

3、城鎮生活用水水費。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鎮自來水廠水源並用於居民生活的水費,一般按供水成本或略加盈餘核定,其標准可低於工業水費。

4、水力發電用水水費。結合其他用水的,一般按水電站售電電價的12%或電網平均售電電價的8%計收水費。不結合其他用水的,其水費根據水資源的狀況,按結合用水水費的二至三倍計收。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調節水量的梯級水電站用水,第一級按上述標准計收水費;第二級以下各級,應低於第一級的標准。

小水電(即單機六千千瓦、總裝機一萬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費可低於上述標准,對農民新興辦的小水電站用水水費還可予以優惠。

抽水蓄能發電用水,以保證下游(或上游)調節池等工程運行管理、大修理等費用計收水費。

5、為改善環境和公共衛生等用水水費,可參照農業水費標准確定。

6、由水利設施專門供水進行養殖、種植,其水費標准可參照農業經濟作物的水費標准確定。

在制定工農業用水及其他各類水費標准時,要同時確定供水計量點。

水源工程與灌渠工程分設獨立核算管理機構的,應按上述規定分別確定水源工程和灌渠工程的水費標准。

第三章水費的計收

第六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用水管理,實行計劃用水,按供水量計收水費(水力發電用水可按發電量計費)。

農業用水可實行基本水費加計量水費的制度,並可實行季節浮動水費。利用汛期棄水灌溉,其中屬計劃外供水部分可酌情減免水費。

水資源短缺地區的工、農業用水可實行超額累進收費辦法。

用水單位要安裝水表計量。現無水表的,應按水文測量規范測算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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