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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成本可以抵扣哪些稅款

發布時間: 2022-05-29 16:11:05

⑴ 拆遷的存摺可以抵扣稅

可以。
動遷款可以抵契稅,一般是對高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徵收契稅。根據相關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對待拆遷後購房的,視同將原舊房通過交換取得新房,所以在契稅計算上,將購新房的房價與原來舊房的拆遷補償款進行對比,新房價等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稅,只對高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徵收契稅。

⑵ 廠房拆遷補償是否可以抵扣契稅

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抵契稅,網簽在前,拿補償協議在後,然後交契稅的時候也可以抵,前提是既要拿到補償協議,也要拿到補償款,才可以抵。抵契稅的標準是,比如您房子拆遷款是160萬,新買的房子是200萬,那麼160萬是不需要繳納契稅的,只繳納40萬的就可以了。

⑶ 動遷款可以抵契稅么,怎麼抵

動遷款可以抵契稅,一般是對高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徵收契稅。
根據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對待拆遷後購房的,視同將原舊房通過交換取得新房,所以在契稅計算上,將購新房的房價與原來舊房的拆遷補償款進行對比,新房價等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稅,只對高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徵收契稅。
在辦理拆遷款抵扣契稅時,一般需要提供動遷協議、本次購房的買賣合同、購房發票、契稅單、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小孩出生證明(若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 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第十五條 根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下列項目減征、免徵契稅:
(一)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佔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徵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
(三)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徵契稅。

⑷ 拆遷補償協議是否可以抵扣契稅

拆遷協議抵契稅沒有時效。進行貨幣安置的被拆遷人重新購買房屋時,價款中相當於貨幣補償金額的部分免交契稅,只針對新購房屋總價超出貨幣補償金額的部分繳納契稅。
【法律依據】
《契稅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⑸ 企業拆遷補償費應該怎麼納稅

一、企業拆遷補償款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目前法律法規並沒有針對企業徵收拆遷出台相關的免稅政策,因此企業因徵收拆遷所獲得的補償款不屬於免稅、不征稅范圍,企業在獲得拆遷補償款並依法扣除相應費用後,結余補償款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按企業所得稅稅率25%計算繳納。

二、企業使用拆遷補償款新購置土地、房屋、機器設備不得抵扣,可抵扣的項目為搬遷費用和資產處置費用

1、現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文《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40號文》)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不得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文《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一項規定,「凡在2012年10月1日之後簽訂搬遷協議的政策性搬遷項目,相應的各類資產購買不得作為搬遷支出」。

提請企業關註:國稅函[2009]118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中所規定的購買土地、房屋、機器設備費用可抵扣的規定已被廢止。已廢止的118號文中第二項的規定:「企業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後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後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對於2012年10月1日之後的企業拆遷項目,重置土地、房屋、機器設備等項目的費用不得從拆遷補償款中抵扣。該部分往往金額較大,企業主在搬遷過程中應當謹慎決策新購置項目,以免出現不可抵扣和大量應納稅金額的稅收風險。

2、企業拆遷補償款的扣除項目主要是針對員工安置以及資產變賣和搬遷支出,該部分較資產重置支出佔比較小但明細項目較多,普遍存在於企業搬遷過程中,需要企業關注具體扣除項目下的財務核算。

實務中可扣除項目全部計算的結果大概佔到全部拆遷補償款的5%左右,如果企業有專業財會、稅務人員去組織整理材料,還原企業上述費用的真實情況,以上可扣除項目最高有可能達到整體拆遷補償總額的20%左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文《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八、第九、第十條的規定,這些項目具體包括:

1、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

2、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

3、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

4、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

5、企業由於搬遷而處置各類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包括變賣及處置各類資產的凈值、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稅費等支出。

6、企業由於搬遷而報廢的資產,如無轉讓價值,其凈值作為企業的資產處置支出。

三、如果符合政策性搬遷要求,企業可以申請備案以獲得拆遷補償款五年遞延納稅的優惠政策

《40號文》為企業提供了遞延納稅的優惠政策,規定在符合政策性搬遷前提下,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企業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可以享受最長五年的遞延納稅期間。

由於兜底條款的存在,導致政策性搬遷范圍較大。若滿足徵收拆遷主體為政府;基於公共利益兩個條件,基本該拆遷項目可以納入政策性搬遷范圍。《40號文》對於公共利益作出了明確的列舉式定義,企業在接到搬遷公告時應當及時判定該拆遷項目性質: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遞延納稅是指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是在最長五年的搬遷年度結束後,對拆遷補償款結余進行匯總清算納稅。

綜上所述,企業在獲得拆遷補償款後,應當明確自身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責任,並及時判斷是否可以享受納稅優惠政策,了解上述涉稅事項相關要求,以免出現應繳未繳稅款的風險。

⑹ 拆遷購房怎麼抵扣契稅

法律分析:

拆遷後購房的,視同將原舊房通過交換取得新房,所以在契稅計算上,將購新房的房價與原來舊房的拆遷補償款進行對比,新房價等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稅,只對高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徵收契稅。需要增加提供的材料就是拆遷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

⑺ 拆遷補償費可以抵扣增值稅嗎

法律分析:取得的拆遷補償款(現金補償和房屋補償)按照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取得的補償房屋若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⑻ 拆遷證明可以抵扣稅

可以。
你不用交稅的不唯一的話可以抵一半的個稅。賠償的安置房面積在拆遷協議補償范圍內的部份不需要另行交稅,當賠償的安置房面積超出拆遷協議補償面積的,需要交納契稅。被拆遷房屋的個人依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取得貨幣補償,重新購置一處房屋的(即貨幣補償安置),購房成交價款中未超出拆遷補償款的部份免徵契稅;超出拆遷補償款部份,應按適應稅率征稅。

⑼ 需要補償拆遷款,請問搬遷補償費增值稅能不能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買價,

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列舉的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的情形中,並不包括拆遷補償費,並且取得拆遷補償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行為,受讓土地支付的拆遷補償費不能進項抵扣。

⑽ 房屋拆遷補償費需要繳哪些稅

具體需要交哪些稅看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一、營業稅

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因拆遷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或補償安置的房屋,除下列兩種情況外,均應徵收營業稅。

  1. 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暫免徵收營業稅。

  2. 被拆遷個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遷,所取得的補償費或拆遷過程中發生的房屋等面積產權調換,暫免徵收營業稅。

由於目前尚無搬遷補償費營業稅稅務處理的統一政策,可建議企業在遇到此類業務時多與主管稅務機關及其專管員溝通,並根據溝通結果確定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二、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進一步規定:此處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徵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由上述規定可知,企業從政府收到的搬遷補償款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免徵土地增值稅的,但是此類情況下的免徵應以原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批文為准。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需要關注是否已獲得稅務機關的免稅批文。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則應視同房地產出售或轉讓,計提應交土地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

1.搬遷補償款結余的所得稅處理截至目前,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中對搬遷補償款的稅務處理未作專門規定。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方面,規范搬遷補償費稅務處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

(1)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後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

(2)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後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務中內資企業收到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在很多情況下也是參照國稅函[2003]115號文件執行的。有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參照該文件的精神,對本地區內資企業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作出了規定。

2.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1)對內資企業而言,當搬遷補償款不足以彌補企業因搬遷而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可以在經過稅務機關審批後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內資企業如遇到此類情形,應當以稅務機關的批文作為確定是否需對該損失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的依據。

(2)對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第十條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的稅前扣除自2004年7月1日起從審批制改為備案制。企業發生財產損失的,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就其財產損失的類型、程度、數量、價格、損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書面說明,同時附送企業內部有關部門的財產損失鑒定證明資料等,若涉及由企業外部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附送企業外部有關部門、機構鑒定的財產損失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檢查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時,應就企業財產損失進行重點檢查。對企業列支的財產損失,凡沒有提供上述情況說明資料的,又沒有辦法實際取證,可以進行納稅調整。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因搬遷補償款不足以彌補企業因搬遷而發生的費用和損失而導致的財產損失能否稅前扣除,更多地是取決於職業判斷。

3、企業搬遷涉及所得稅稅務處理與財務處理的差異從上述規定看,收到搬遷補償費的財務處理與稅務處理差異較大。主要體現在:

①財務上對於核銷相關費用和損失後的搬遷補償費結余數規定計入資本公積,也就是不影響被搬遷企業的損益,但稅務上規定此類結余數應當沖減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也就是通過減少可稅前列支的折舊的形式計入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因此,在重置了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情況下,就會在以後年度內形成應稅暫時性差異。為穩健起見,對於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的企業而言,應當在將搬遷補償款結余轉入資本公積時,按照結余金額乘以適用稅率預留出遞延稅款貸項(而不是將結餘款全額計入資本公積),在以後年度根據會計和稅法上對於折舊計提的差異逐年轉銷該貸項。

②財務上未對搬遷後不再重置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時結餘款的處理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根據稅法規定,此類情形應視同常規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處置進行稅務處理。

③財務上可從搬遷補償費中列支的費用和損失包括可搬遷的機器設備的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費用,但稅務上並未明確此類費用可作為財產損失予以稅前扣除。

④財務上規定用於安置職工的費用可以直接核銷搬遷補償款,我們理解這里所說的安置費主要包括「買斷工齡」的一次性補償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規定,一次性補償金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該文件同時規定: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後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級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因此,在企業搬遷過程中如涉及部分職工「買斷工齡」或支付其他補償的,還應關注稅務機關是否允許將買斷工齡款一次性稅前扣除。如果稅務機關要求分年扣除的,則在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情況下會出現可扣除暫時性差異(也就是遞延稅款借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