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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土地收益如何確認成本

發布時間: 2022-05-01 03:42:36

㈠ 政府出讓一塊土地之後,土地出讓凈收益如何計算出來的

政府出讓一塊土地之後,土地出讓凈收益計算方法:

1、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2、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4、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收益=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補繳的土地價款-劃撥土地收入-其他土地出讓收入-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土地出讓業務支出-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

(1)出讓土地收益如何確認成本擴展閱讀:

土地出讓金返還方式:

1、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建設購買安置回遷房。

2、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拆遷。

目前招拍掛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讓,但現實工作中一些開發商先期介入拆遷,政府或生地招拍掛,由開發商代為拆遷。在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後,政府部門對開發商進行部分返還,用於拆遷或安置補償。

3、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開發項目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

一般情況下,由於實施了土地的儲備制度,政府將生地轉化為熟地後再進行「招拍掛」,動拆遷問題已妥善得到解決,土地的開發工作也已經基本完成,周邊的市政建設將逐步完善,水、電、煤等市政都有計劃地分配到位。

即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國土部門已將擬出讓的土地處置為凈地,即權屬明晰、界址清楚、地面平整、無地面附著物的宗地。

4、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建設公共配套設施。

公共配套設施是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是企業立項時承諾建設的,其成本費用應由企業自行承擔。而且開發商在制定房價時,已經包含了公共配套設施的內容。

5、政府將土地出讓金返還給其它關聯企業或個人。

目前土地招拍掛制運作過程中,出於各種考慮,在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後,政府部門對開發商的關聯企業進行部分返還,用於企業經營獎勵、財政補貼等。

6、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未約定任何事項,只是獎勵或補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土地出讓金

㈡ 營改增後出讓方式下土地增值稅中土地成本如何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規定;在營業稅階段,出讓方式取得土地可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扣除的是支付給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受政府委託收取土地價款的單位的全部土地價款;那麼,營改增後,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對於出讓方式下取得土地的成本如何確認;我們就此進行以下分析:
一、出讓土地價款在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不扣減增值稅額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
36號)中關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按照銷售無形資產稅目繳納增值稅;而對於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屬於附件三列明的免徵增值稅項目,同時《關於營改增後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規定「五、免徵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因此受讓方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所支付的土地價款在確定計稅依據時不扣減增值稅額。
二、房地產業一般納稅人增值稅計稅銷售額的確認
國家進行營改增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減輕企業稅負、完善稅收制度。房地產業成本中土地成本占開發成本的比例很高,為不增加企業稅收負擔,國家對銷售開發產品環節出台了差額征稅的政策;財稅[2016]
36號文中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文件規定房地產業增值稅計稅銷售額是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後的余額,即實行差額計征增值稅,其直接結果是降低了增值稅的計稅基礎----計稅銷售額。
同時,上文規定是土地出讓價款可全額抵減銷售收入後計算增值稅,即出讓方式下並不是將土地價款納入進項稅抵扣范圍。
三、出讓方式下計入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成本
財稅[2016]43號規定「三、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
房開企業通過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方式取得土地的地價款屬於免徵增值稅項目,其價款不扣減增值稅額;財稅[2016]
36號文規定的是按土地價款計算扣減銷項稅計稅額,而不是將土地價款納入進項稅額抵扣。因此按地價款計算扣減的銷項稅額並不屬於財稅[2016]43號文規定的不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的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對按地價款扣減的計稅銷售額對應的銷項稅額從土地成本中剔除。
因此,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有新的文件出台前,計算土地增值稅允許扣除的土地成本應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計算,不應剔除抵減的計稅銷售額對應的銷項稅額。

㈢ 土地出讓金標準是怎樣的該如何確定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土地出讓金在財政收入中占據著相當大的比重,那麼土地出讓金標準是怎樣的?如何來確定土地出讓金標准?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在這三種方式中,招標和拍賣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議出讓由於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土地由誰使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具有主觀因素。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主要發生在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行為上,因此規范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至關重要。區別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現主要依據以下規定:1992年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規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根據商業、住宅、工業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適用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綜合考慮征地拆遷費用、土地開發費用、銀行利息及土地純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不得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是衡量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標准。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出讓土地類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狀況等的差異,依靠以上原則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來衡量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已遠遠不夠。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讓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設用地直接協議出讓;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交土地出讓金;再者,還有可能是企業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讓等。 不同情況地價內涵不一,繳納土地出讓金標准也應該有很大差異。首先,僅按不同用途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無法滿足不同土地情況出讓地價的需要,難於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形同虛設。第二,具體出讓地塊地價內涵往往與協議出讓最低價地價內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確定協議出讓土地出讓金,既有可能導致國有土地資產流失,也往往會出現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權益的情況。第三,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可作為企業權益計入企業資產,劃撥土地需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這已不大適用於按上述文件規定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 最低價確認方法協議出讓最低價不能簡單地由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應分門別類針對具體出讓土地類型及地價內涵制定標准。新增建設用地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對於新增建設用地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取得的土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 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准手續而未進行基礎設施配套開發和土地平整的土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征地過程中發生的稅費等土地取得費用由申請使用土地者支付。其協議出讓地價的核定應該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所產生的土地增值費,或稱土地所有權收益、土地純收益。當然,土地出讓金與新增建設土地有償使用費是不同的,土地出讓金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按規定的標准向國家繳納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時,向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雖然繳納主體和性質不同,但由於新增建設用地徵收標準的制定是由國土資源部按照全國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等情況確定的,其標準的制定辦法與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讓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設用地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以以此作為依據。根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確定,各地徵收標準的制定以新增建設用地中依法納入有償供地的比例約為60%,從而確定均純收益徵收定額標准,因此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按以下公式計算:協議出讓最低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准÷60% 毛地和熟地具備建設條件的土地,其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以以基準地價和生地出讓最低價加上相應的土地開發費等綜合考慮。 土地價格是一個有機整體,依據土地構成分離出土地出讓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局限性,一般只適用於工業用地,用於商業、住宅等用地並不適用。但對於目前制定新增建設用地(工業用途)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卻不失為行之有效的辦法。對於新增建設用地中用作商業、住宅用途的,其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要以基準地價為准;以生地、毛地出讓的,從基準地價中扣除相應的平均土地取得費、開發費等。企業改制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企業改制時,劃撥土地需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據此核算出的土地出讓金就有可能低於標定地價的40%,對於企業改制涉及的補繳土地出讓金,不能按「不低於標定地價的40%」作為衡量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標准。相關閱讀:廣州土地出讓金標准調整 算算你要補交多少錢?土地出讓金的概念以及收取計算標准沈陽土地出讓金標准 加強土地出讓金的徵收管理石家莊土地出讓金的標准及土地出讓的手續國務院規定的國有土地出讓金標准以及最低價確認方法

㈣ 土地出讓中的純收益怎麼理解。 總收益減總費用,那總收益是怎麼算呢。

土地純收益:指土地總收益扣除總費用後的余額。一般以年為計算時間單位。土地純收益的計算根據評估對象不同採用不同的方法:
1、單純土地租賃時的計算公式為:土地純收益=租金-(管理費+維護費+稅金)2、房地合一租賃時的計算公式為:土地純收益=租金-(折舊費+管理費+維修費+保險費+稅金+利息+空房損失)-房屋現值×房屋還原率3、一般企業用地,土地純收益為銷售收入中扣除產品原材料費用、運輸費、工資、利潤、稅金以及其他應扣除費用後的余額4:待開發的土地:通常可先確定假設土地在最有效使用情況下的一般客觀收益,然後扣除要支付的各項正常費用後求得土地純收益。
土地年總收益指土地出讓中所獲得的全部收入。
土地年總收益的構成及計算方法
土地收益可以分為實際收益和客觀收益。實際收益是在現狀下實際取得的收益。由於個人的經營能力等因素對實際收益影響很大,依據土地估價的性質和特點,不能用它作為評估的依據。客觀收益是指排除了土地實際收益中屬於特殊的

㈤ 土地出讓成本構成有哪些

土地出讓金的成本包括以下幾項:1、征地拆遷補償支出,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收回收購國有土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2、報批規費支出,主要包括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防洪保安 資金、征地管理費、耕地開墾費、耕地佔用稅、樹林植被費、土地交易費等;3、其他支出。
土地出讓金除了支付土地成本以外,還需計提專項基金。目前我市土地出讓金中需計提的專項基金包括:1、社會保障資金,標准為成交價的8%;2、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標准為4700元/畝;3、廉租住房資金,標准為土地收益的10%。4、教育資金,標准為土地收益的10%;5、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標准為土地收益的10%;6、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標准為土地收益的5%;7、農田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標准為土地收益的3%;8、農民培訓基金,標准為1000元/畝;9、部門業務費,標准為土地收益的4.5%;10、新征地工作經費,標准為1000元/畝。
摘牌後,還需要交地價款、交易服務費、契稅、登記費、證本費及出讓文件約定的有關費用(測量費、評估費)

㈥ 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的土地如何入賬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並按規定進行攤銷。 如果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使用,則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如果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並計算其成本,而是單獨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分別進行攤銷和提取折舊。

(6)出讓土地收益如何確認成本擴展閱讀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准,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復。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土地使用稅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

㈦ 土地出讓金是不是包括成本和收益兩部分

不是 土地出讓金是土地一級開發的後土地的增值收益部分,一般按開發成本的一定比例計算。或者根據出讓金相關規定按用地和區位給予確定

㈧ 土地出讓金的主要成本包括哪些

土地出讓金的成本包括以下幾項:1、征地拆遷補償支出,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收回收購國有土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2、報批規費支出,主要包括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防洪保安
資金、征地管理費、耕地開墾費、耕地佔用稅、樹林植被費、土地交易費等;3、其他支出。
土地出讓金除了支付土地成本以外,還需計提專項基金。目前我市土地出讓金中需計提的專項基金包括:1、社會保障資金,標准為成交價的8%;2、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標准為4700元/畝;3、廉租住房資金,標准為土地收益的10%。4、教育資金,標准為土地收益的10%;5、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標准為土地收益的10%;6、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標准為土地收益的5%;7、農田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標准為土地收益的3%;8、農民培訓基金,標准為1000元/畝;9、部門業務費,標准為土地收益的4.5%;10、新征地工作經費,標准為1000元/畝。
摘牌後,還需要交地價款、交易服務費、契稅、登記費、證本費及出讓文件約定的有關費用(測量費、評估費)

㈨ 土地收益金和土地出讓金分別是什麼意思

土地出讓金是一個與土地和土地使用權相聯系的新范疇,實際上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若干年限的地租之總和,既有累計若干年的地租性質,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稅非稅性質的矛盾復合體。可以說土地出讓金「似租非租,似稅非稅」。而土地收益金是指土地使用者向第三者轉讓土地使用權時,就其轉讓土地交易額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對比土地出讓金和土地收益金兩者概念可知,它們之間存在一定區別。
一、計算方法不同
計算土地出讓金,按以下標准計算:
1、對於已有實際成交價,並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土地出讓金是按照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准進行計算的;如果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准,則土地出讓金是按照全部地價40%進行計算的。
2、對於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其土地出讓金可以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來計算。
3、採取上面兩種方法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若是存在異議,則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做相應評估,根據評估價的40%對土地出讓金進行計算。
4、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對於土地出讓金是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得出的,則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以不低於40%的標准對土地出讓金進行計算。
計算土地收益金需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1、土地使用權用途不同,分別為商業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用途不同,其收費標准也不同。
2、如果房屋所處位置的土地級別不一樣,則地價標准也會有區別。
3、房屋樓層不同,其地價標准也不一樣。
總結:房屋面積即使相同,所繳納的土地收益金也有可能不同。
二、包括的具體內容不同
土地出讓金目前已成為地方預算收入的主要來源,它可以理解為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格,主要用於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和城市建設支出等,具備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
另外,土地出讓金可以調節土地的利用,改進和調整一二三產業機構;土地出讓金的分配,也能作為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經濟杠桿。
土地收益金是一種財政收入,應按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於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單位或個人發生劃撥或出讓土地出租的或者其他以營利為目的,將劃撥土地進入市場進行商業活動的行為,均應按規定繳納土地收益金。
徵收土地收益金主要意義在於促進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發展,可以對國家、單位 和個人的利益進行合理調節,利於房地產交易價格保持合理水平,還能為向土地有償出讓、轉讓過渡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