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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性資產對應的成本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5-04-30 11:23:33

A. 限定性凈資產

限定性凈資產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資源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資產或資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的使用所設置的時間限制或(和)用途限制。
在界定限定性凈資產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限制是由民間非營利組織之外的資源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為此承擔了遵循這些限制的責任。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董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對凈資產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決策、決議或撥款限額等,屬於民間非營利組織內部管理上對資產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屬於所界定的限定性凈資產,因為這種限制是該組織可以自行決定撤銷或變更的。
(2)資源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設置的限制只有在比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宗旨、目的或章程等更為具體時,才能成為制度所指的限制。
(3)在實務中,時間限制和用途限制常常是同時存在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能夠判斷是否存在時間限制或用途限制,或者兩種限制同時存在。
(4)雖然大部分的限定性凈資產是由於其相應的資產或者資產所產生經濟利益的使用受到限制而形成的(除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凈資產直接設置限制之外),但是,對資產所設置的限制通常最終影響的是凈資產而非特定資產的使用。在特殊情況下也存在限制會影響特定資產的使用。
(一)限定性凈資產的核算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設置「限定性凈資產」科目來核算本單位的限定性凈資產,並可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限定性凈資產」科目下設置相應的二級科目和明細科目。
(二)非限定性凈資產的核算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中除了限定性凈資產之外的其他凈資產,應作為非限定性凈資產。如果資產提供者對所提供的資產及資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的使用沒有設置限制,由此形成的凈資產就屬於非限定性凈資產。民間非營利組織從事按照等價交換原則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交換交易時,由於所獲得的收入大於交易成本而積累的凈資產,通常也屬於非限定性凈資產(除非資產提供者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資產的這些收入設置了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二章會計核算
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