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包括哪些
一般是兩大部分,具體有以下幾項: 1、土地取得費。分三種情況:1)徵用農村集體土地時,土地取得費就是征地費用;2)城鎮國有土地的土地取得費按拆遷安置費計算;拆遷安置費主要包括拆除房屋及構築物的補償費、拆遷安置補助費及相關稅費;3)從市場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取得費就是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價格。 2、土地開發費。土地開發費有三種:1)基礎設施配套費;2)公共事業建設配套費;3)小區開發配套費。
拓展資料:
1.土地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土地(即建設場地)所發生的各種費用支出。一級開發監管主要依靠有關法規和合同約定來約束,監管主要目的是控製成本、控制開發進度以及開發質量。
2.為了既有利於土地開發支出的歸集,又有利於土地開發成本的結轉,對需要單獨核算土地開發成本的開發項目,可按下列原則確定土地開發成本的核算對象:對開發面積不大、開發工期較短的土地,可以每一塊獨立的開發項目為成本核算對象;對開發面積較大、開發工期較長、分區域開發的土地,可以一定區域作為土地開發成本核算對象。成本核算對象應在開工之前確定,一經確定就不能隨意改變,更不能相互混淆。企業開發的土地,因其設計要求不同,開發的層次、程度和內容都不相同,有的只是進行場地的清理平整,如原有建築物、障礙物的拆除和土地的平整;有的除了場地平整外,還要進行地下各種管線的鋪設、地面道路的建設等。因此,就各個具體的土地開發項目來說,它的開發支出內容是不完全相同的。企業要根據所開發土地的具體情況和會計制度規定的成本項目,設置土地開發項目的成本項目。對於會計制度規定的、企業沒有發生支出內容的成本項目,如建築安裝工程費,配套設施費,可不必設置。
B. 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開發成本包括五方面的內容,具體內容及其核算如下:
1、土地費用
指直接與購置土地有關的費用,包括受讓費用、拆遷費用、填海造地費及其他有關手續費和稅費支出等.這些費用直接計入本科目.
2、基礎設施費
一般情況下,是指達到預期使用功能的熟地狀態所投入的線性建設費用,主要包括通電、通路、供水、通訊、排水(上下)和土地平整費用等,此類費用屬直接費用,直接計入本科目.
3、配套設施費
一般指水、電、大市政和公建配套的建築物建設費用,如學校、郵電、銀行、供電的開閉所、公廁等.配套設施的
其一,經有權機關批准建設且房地產企業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按照建築面積或投資比例採取預提辦法從開發成本中計提公共配套設施費.即借記本科日,貸記"預提費用",預提的公共配套設施費只能用於相關的工程建設,不得挪作他用,預提數與實際支出數的差額,待工程完工後再調整有關科目.
其二,單獨立項且已落實投資來源、能夠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不得從開發成本中預提公共配套設施費.
4、籌資費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開發土地而借入的資金所發生的利息等借款費用,在土地開發完工之前,計入本科目,土地開發完工之後而發生的利息等借款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5、應由開發土地負擔的間接費用
包括土地使用權取得費及土地開發費,應與建築費提取折舊費,而不能將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攤入管理費用。這樣,在土地使用到期時,產權人才能夠重新購置同等效用的房地產進行再生產。
按項目研究詳細程度的不同,可行性研究可分為投資機會研究 、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詳細可行性研究三個階段,各階段的內容是一致的,只是指標的詳細程度存在差別。
當然,房地產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具體內容因項目的復雜程度、環境狀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項目的必要性分析、實施的可能性分析和技術經濟評價。
為了既有利於土地開發支出的歸集,又有利於土地開發成本的結轉,對需要單獨核算土地開發成本的開發項目,可按下列原則確定土地開發成本的核算對象:對開發面積不大、開發工期較短的土地,可以每一塊獨立的開發項目為成本核算對象。對開發面積較大、開發工期較長、分區域開發的土地,可以一定區域作為土地開發成本核算對象。成本核算對象應在開工之前確定,一經確定就不能隨意改變,更不能相互混淆。是指企業所屬單位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工資、福利費、勞動保護費、辦公費等.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地產分公司所發生的間接費用應計入土地開發成本.應由開發土地負擔的間接費用,應在"開發間接費用"科目進行歸集,月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標准分配計入本科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總部)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應作為期間費用,不在本科目核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條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C. 土地成本主要包含哪些方面
包括土地使用權取得費及土地開發費,應與建築費提取折舊費,而不能將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攤入管理費用。這樣,在土地使用到期時,產權人才能夠重新購置同等效用的房地產進行再生產。
按項目研究詳細程度的不同,可行性研究可分為投資機會研究 、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詳細可行性研究三個階段,各階段的內容是一致的,只是指標的詳細程度存在差別。當然,房地產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具體內容因項目的復雜程度、環境狀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項目的必要性分析、實施的可能性分析和技術經濟評價。
(3)房地產企業土地成本都包括什麼擴展閱讀
為了既有利於土地開發支出的歸集,又有利於土地開發成本的結轉,對需要單獨核算土地開發成本的開發項目,可按下列原則確定土地開發成本的核算對象:
1、對開發面積不大、開發工期較短的土地,可以每一塊獨立的開發項目為成本核算對象;
2、對開發面積較大、開發工期較長、分區域開發的土地,可以一定區域作為土地開發成本核算對象。成本核算對象應在開工之前確定,一經確定就不能隨意改變,更不能相互混淆。
D. 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哪些
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以下內容:
1、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徵用費、耕地佔用稅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費;
3、建築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槐亂位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
4、公共配套判明宴設施費;
5、開掘銀發間接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E.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成本涉及哪些科目
1 土鍵或地費用 包括以下明細科目:x0dx0a1.1 土地徵用費x0dx0a1.2 土地出讓金x0dx0a1.3 土地購置(拍賣、招陸前標)費x0dx0a1.4 拆早亮清遷補償費x0dx0a1.5 拍賣傭金x0dx0a1.6 土地交易費x0dx0a1.7 土地契稅x0dx0a1.8 其他土地費用
F. 房地產開發成本構成都有哪些
人力成本、土地成本、公關成本、材料成本、營銷成本等。
G. 房地產公司的成本有哪些
房地產企業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又分為不變直接成本和變動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則有機會成本和管理成本兩項內容。一般說來,土地成本、設計成本、建安成本等均可以計入不變直接成本,這些成本在一個項目中是相對固定且可以預測的,並且一旦發生就固定不變。土地成本一般在招拍掛過程中確定,一旦拿到地,它的成本就確定了,在不考慮建築材料上漲的因素下,建安成本在設計風格確定、建築級別確定的情況下就可以做出比較精確的預測,相對穩定。變動直接成本則主要是融資成本,一般是銀行貸款利息。目前銀行貸款是房地產企業的重要融資渠道。即使在前期策劃過程中比較精確地計算了某個項目在一定時間內所需要的資金,但由於精確的還款日期難以計算,這種成本還是與項目的進展密切相關,不斷變動。
在房地產行業的成本管理部門,做好企業的成本控制,就是要把房地產建設過程中的任務分解到最易控制的程度,並明確每個子任務的所需因素。任務的目標就是指明該任務需要實現的要求,包括資源要求(如各種資源計劃,人員、設備等)、資金計劃、時間計劃、質量要求、驗收標准和上下關聯任務,這些因素是描述一個任務的重要信息,只有把每個任務的成本控制好了,才能實現成本的綜合控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六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准和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H. 房地產的開發成本包括哪些
房地產開發產品成本根據它的用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土地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土地(即建設用地)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2.房屋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各種房屋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3.配套設施開發成本,它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能有償轉讓的配套設施及不能有償轉讓、不能直接計入開發產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設施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4.代建工程開發成本,它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接受委託單位的委託,代為開發除土地、房屋以外其他工程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8)房地產企業土地成本都包括什麼擴展閱讀:
核算開發成本項目:
1、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指因開發房地產而徵用土地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征地費、安置費以及原有建築物的拆遷補償費,或採用批租方式取得土地的批租地價。
2、前期工程費:指土地、房屋開發前發生的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以及水文地質勘察、測繪、場地平整等費用。
3、基礎設施費指:土地、房屋開發過程中發生的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綠化、環衛設施以及道路等基礎設施費用。
4、建築安裝工程費:指土地房屋開發項目在開發過程中按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圖施工所發生的各項建築安裝工程費和設備費。
5、配套設施費:指在開發小區內發生,可計入土地、房屋開發成本的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如鋼爐房、水塔、居委會、派出所、幼托、消防、自行車棚、公廁等設施支出。
6、開發間接費: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及開發現場為開發房地產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包括現場管理機構人員工資、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參考資料:網路-房地產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