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原保險合同成本主要包括什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並承擔源於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保險合同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對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合同。
第三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產生的損余物資等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二)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承擔保險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的合同,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三)保險人簽發、持有的再保險合同,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第二章原保險合同的確定
第四條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是否屬於原保險合同,應當在單項合同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條款判斷保險人是否承擔了保險風險。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導致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保險人承擔了保險風險。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五條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使保險人既承擔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能夠區分,並且能夠單獨計量的,可以將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進行分拆。保險風險部分,確定為原保險合同;其他風險部分,不確定為原保險合同。
(二)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不能夠區分,或者雖能夠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整個合同確定為原保險合同。
第六條保險人應當根據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是否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將原保險合同分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和非壽險原保險合同。
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延長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費到期日未交納保費,保險人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期間。
第三章原保險合同收入
第七條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原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二)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八條保險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計算確定保費收入金額:
(一)對於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應當根據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費總額確定。
(二)對於壽險原保險合同,分期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當期應收取的保費確定;一次性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一次性應收取的保費確定。
第九條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原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應退還投保人的金額,作為退保費,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原保險合同准備金
第十條原保險合同准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非壽險保險責任提取的准備金。
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准備金。
壽險責任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人壽保險責任提取的准備金。
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長期健康保險責任提取的准備金。
第十一條保險人應當在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作為當期保費收入的調整,並確認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負債。
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金額與已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余額的差額,調整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余額。
第十二條保險人應當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准備金,並確認未決賠款准備金負債。未決賠款准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和理賠費用准備金。
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並已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准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賠案提取的准備金。理賠費用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費用提取的准備金。
第十三條保險人應當在確認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並確認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負債。
第十四條保險人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准備金金額超過充足性測試日已提取的相關准備金余額的,應當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准備金;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准備金金額小於充足性測試日已提取的相關准備金余額的,不調整相關准備金。
第十五條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轉銷相關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余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原保險合同成本
第十六條原保險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險合同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原保險合同成本主要包括發生的手續費或傭金支出、賠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等。賠付成本包括保險人支付的賠款、給付,以及在理賠過程中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理賠費用。
第十七條保險人在取得原保險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確定提取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計入當期損益保險人應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的當期,按照確定支付的賠付款項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余額。保險人應當在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按照實際發生的理賠費用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余額。
第十九條保險人按照充足性測試補提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條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取得的損余物資,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計算確定的金額確認為資產,並沖減當期賠付成本。處置損余物資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損余物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
第二十一條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應收取的代位追償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應收代位追償款,並沖減當期賠付成本:
(一)與該代位追償款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該代位追償款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應收代位追償款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
第六章列報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二)未決賠款准備金;
(三)壽險責任准備金;
(四)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保費收入;
(二)退保費;
(三)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四)已賺保費;
(五)手續費支出;
(六)賠付成本;
(七)提取未決賠款准備金;
(八)提取壽險責任准備金;
(九)提取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代位追償款的有關情況。
(二)損余物資的有關情況。
(三)各項准備金的增減變動情況。
(四)提取各項准備金及進行准備金充足性測試的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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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保險人賠付成本包括
賠款支出的內容。賠款支出是指短險業務(包括財產保險業務、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因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或發生意外傷害、疾病,按保險合同約定償付保險事故損失支付給保單持有人的賠款及處理保險小故的相關費用支出。賠款支出包括直接賠款、直接理賠助查費、間接理賠助查費。賠款支出代位迫償款、收回錯賠騙賠款及損余物資折價應沖減賠款支出。
直接賠款,是指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支付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賠款,賠款支出應在實際支付賠款時確認,直接計入相關險種的成本。保險事故發生後、賠款支出賠償金額尚未最終確定前預付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賠款,應作為預付賠款入賬,結案時轉為賠款支出。
賠付成本是指從事保險業務的金觸企業當發生保險事故的時候所承擔的賠償貴任並支付的保險金。賠付成本,由於人的身體、生命無法以金錢來衡且,人身保險的保險金傾通常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保險金的給付則以保險金碩為最高限頗依約支付。財產保險雖然也有保險金飯的約定.但需要以保險價值為限。由於財產保險的目的是發生保險事故時.在保險金傾范圍內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賠付成本
賠付成本,因此.從事財產保險的保險公司在支付保險金之前,必須確定所保財產的攝失數傾.並根據保險金撅計算出賠償數飯,據此支付保險賠欲。賠付成本包括保險人支付的賠款、給付以及在理賠過程中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報失檢臉費、相關理賠人員薪圈等理賠費用。賠付成本
❸ 賠付成本的確認和計量有哪些
費用確認的標准
根據上述費用確認原則,在確認費用時,一般應遵循以下三個標准:
(一)按費用與收入的直接聯系(或稱因果關系)加以確認
凡是與本期收入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耗費,就應當確認為該期間的費用。這種因果關系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經濟性質上的因果性,即應予以確認的費用與期間收入項目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也就是有所得必有所費,不同收入的取得是由於發生了不同的費用;二是時間上的一致性,即應予以確認的費用與某項收入同時或結合起來加以確認,這一過程也就是收入與費用配比的過程。例如,如果企業銷售出去的商品是直接與所產生的營業收入相聯系的,那麼,該項銷售商品的成本就可以隨同本期實現的銷售收入而作為該期的費用;如果企業採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應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收入。在這種情況下,按商品全部銷售成本與全部銷售收入的比率,計算出本期應結轉的營業成本,並與本期所確認的營業收入相配比。
(二)直接作為當期費用確認
在企業中,有些支出不能提供明確的未來經濟利益,並且,如果對這些支出加以分攤也沒有意義,這時,這些費用就應採用這一標准,直接作為當期費用予以確認,例如,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等。這些費用雖然與跨期收入有聯系,但由於不確定性因素,往往不能肯定地預計其收益所涉及的期間,因而就直接列作當期的費用。
(三)接系統、合理的分攤方式確認
如果費用的經濟效益有望在若干個會計期間發生,並且只能大致和間接地確定其與收益的聯系,該項費用就應當按照合理的分配程序,在利潤表中確認為一項費用。如,固定資產的折舊和無形資產的攤銷都屬於這一情況。一般地,我們將這類費用稱為折舊或攤銷。
費用的計量
費用是通過所使用或所耗用的商品或勞務的價值來計量的,通常的費用計量標準是實際成本。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其他各項費用,應當以實際發生數計入成本、費用。
費用是資產的一種轉化形式。有些資產將會使幾個會計期間受益,這樣,在計量通過系統、合理的分攤而形成的費用時,是以其資產取得成本的實際數進行計量的。例如,固定資產的折舊要按固定資產原始價值和規定使用年限來計算。無形資產的攤銷、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也都屬於這種情況。有些費用可以立即確認,這時,可以按其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
總之,企業應按實際成本來計量費用,不得以估計成本或計劃成本代替實際成本。
❹ 商場中物品損壞賠償:是按商品標價,還是成本進價(成本進價如何確認)
商場中物品損壞賠償一般按照物品損壞時的市場價格確定賠償。
如果商品標價符合物品損壞時的市場價格,或低於市場價格,應當按照商品標價賠償。
如果商品標價遠高於物品損壞時的市場價格,應按照市場價格綜合計算賠償。
商品成本包括商品進價和商品流通費,在財產侵權中,商品成本可以作為計算賠償的參考,但一般不會按照商品成本價直接計算財產損失。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