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重置成本法和剩餘法的區別
重置成本法:就是在現實條件下重新購置或建造一個全新狀態的評估對象,所需的全部成本減去評估對象的實體性陳舊貶值、功能性陳舊貶值和經濟性陳舊貶值後的差額,以其作為評估對象現實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重置成本法的基本公式為:評估價值=重置成本-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經濟性貶值
剩餘法又稱假設開發法、倒演算法、殘余法或余值法等。是指在估算開發完成後不動產正常交易價格的基礎上,扣除建築物建造費用和與建築物建造、買賣有關費用後,以價格余額來確定估價對象土地價格的一種方法。
剩餘法更深層的理論依據完全類似於地租原理,只不過地租是每年的租金剩餘,剩餘法是一次性的價格剩餘,但計算原理是一致的。
剩餘法還可以通過求取殘余的純收益後,再進行資本還原,求得房地價格。
除適用於土地估價外,剩餘法還大量應用於房地產開發項目評價和投資決策,具體可應用於三個方面:
(1)確定投資者獲取待開發場地所能支付的價格
(2)確定具體開發項目的預期利潤
(3)確定開發項目中的控製成本費用
⑵ 成本法與收益法的區別
一、概念不同
成本法:是指在被評估資產現時重置成本的基礎上,扣減其各項損耗價值,從而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方法。
收益法:是指通過估算被評估資產的未來預期收益並折算成現值,藉以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一種方法。
二、基本原理
成本法:被評估資產評估值=重置成本–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經濟性貶值
收益法:是通過預測被評估資產的未來收益並將其折現,以各年收益折現值之和作為資產的評估價值。
三.資產計價尺度
成本法:是以重置成本作為資產評估的計價尺度。
收益法:是以資產未來收益的折現值作為計價尺度。
四.前提條件
成本法:
1、被評估資產的實體特徵、內部結構及其功能必須與假設的重置全新資產具有
可比性;
2、應當具備可利用的歷史資料。成本法的應用是建立在歷史資料的基礎上的,如復原重置成本的計算、成新率的計算等,要求這些歷史資料可以收集;
3、形成資產價值的各種損耗是必要的;
4、被評估資產必須是可以再生的或者是可以復制的。被評估資產能夠繼續使用
並且在持續使用中為潛在所有者或控制者帶來經濟利益。
收益法:
1、被評估資產未來預期收益可以預測並可以用貨幣計量。要求被評估資產與其經營收益之間存在著較為穩定的比例關系。
2、資產的擁有者獲得預期收益所承擔的風險也是可以預測並可以用貨幣計量。
3、被評估資產預期獲利年限可以預測。
五、適用范圍
成本法:適用范圍最為廣泛,原則上說,對於一切以資產重置、補償為目的的資產業務都適用。
具體而言,除單項資產和特殊用途資產外,對於那些不易計算未來收益的特殊資產及難以取得市場
參照物的資產評估業務都可用此法進行評估。
收益法:一般適用於企業整體價值的評估,或者能夠預測未來收益的單項資產或者無法重置的特殊
資產的評估活動,如企業整體參與的股份經營、中外合作、中外合資、兼並、重組、分立、合並均
可以採用收益法。此外,可以單獨計算收益的房地產、無形資產也可以應用此法。
⑶ 成本法與攤余成本法的區別
成本法與攤余成本法的區別:
1、成本法主要為用於銀行間債券投資的估值,但該方法可能導致基金凈值嚴重偏離公允價值。攤余成本法則主要用於交易所債券,不過,由於收盤價格可能異常且波動頻繁,該方法容易降低基金凈值的穩定性,不利於引導投資者進行長期、理性的投資。
2、攤余成本法來計價主要反映了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的工具主要是短期的。它的這種收益主要體現在這種短期利息的收入方面,它的資本增值方面應該很少,獲益的渠道不是資本增值的收入。所以在這個方面,攤余成本計價可能更有利與該品種的發展,而且投資者也一目瞭然。
3、成本法的會計處理比較簡單,但投資公司無法在賬面上反映其在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中所佔份額,因此成本法只適用於投資公司在被投資公司權益中所佔份額不足以適用對被投資公司經營決策、理賬決策等施加重大影響的情況,且被投資公司非上市公司;若被投資公司為上市公司,則根據謹慎原則,應採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重新確定投資的賬面價值和投資收益。
攤余成本法:所謂「攤余成本法」是指,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並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餘期限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收益。
成本法:當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經營活動無影響能力時採用的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方法,即投資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賬戶,按原始取得成本入賬後,始終保持原資金額,不隨被投資公司的營業結果發生增減變動的一種會計處理方法。成本法(cost approach)房地產估價方法之一,指求取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重置價格或重建價格,扣除折舊,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方法。
⑷ 會計中權益法和成本法的區別
用通俗的話說,成本法是以發票和賬本上的金額為依據做賬的,而權益法是以公允價值為依據做賬的。
成本法下,對於被投資單位的權益變動,投資單位不改變「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余額;
權益法下,被投資單位的權益變動了,投資單位也跟著變動「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余額。
比如,被投資單位當年凈利潤實現100萬,那麼在成本法下就不做分錄,但在權益法下就要,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貸:投資收益
再比如,被投資單位發放現金股利時,
成本法下是: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權益法下是:
借:應收股利,
貸:長期股權投資
1、兩者的計價基礎不同。購買法下,取得的資產與負債按它們的公允價值記錄,如同購買其他資產一樣,以實際交易成本入賬,被購買一方不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權益結合法下,則只考慮所取得股權聯合的賬面價值,而不管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如何,合並的凈資產是按其賬面記錄的,即權益結合法不改變資產負債的計量基礎。
2、對商譽的確認不同。購買法承認商譽,如果購買總成本超過所取得的凈資產的公允價值,其成本超過部分作為購買正商譽,反之則為負商譽。權益結合法不承認企業並購中任何商譽的存在,權益結合法不按照取得資產所付出的代價來作其依據,資產負債均按賬面價值計價,而資產的賬面價值又往往低於它們的公允價值,股本按發行股票面值計價,換出股票面值與合並方實收醬之間的差額調節為資本公積。
3、企業並購的兩種方法對利潤的影響不同。購買法下,合並以後由於存貨的流轉,固定資產折舊,商譽及其他載形資產的攤銷,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差額的攤銷,都會使費用增大而減少並購後公司的利潤。而權益結合法則對合並後的利潤沒有影響。
4、對被並購企業的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的處理方法不同。購買法下,合並前收益與留存收益是作為購買成本的一部分,而不納入合並企業的收益及留存收益;權益結合法下,被並購公司的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的一部分。被合並企業的收益及留存收益要納入合並後主體的報表中。購買法下合並企業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並而減少,但不能增加,被合並企業留存收益不能轉入合並企業,這樣,雖然單個企業可用於利潤分配的留存收益並沒有減少,但合並後的金額卻大大減少,會影響合並後股東的利益;而在權益結合法下,參與合並企業整個會計年度的留存收益均應轉入合並企業,這樣則不會影響可用於分配的數額。
5、合並前被並購企業利潤歸屬不同。在購買法下,合並企業的收益包括當年本身實現的收益及合並後被合並企業所實現的收益,即如果企業在合並會計期中發生,被並購企業的凈收益只包括並購日以後期間的凈收益。只有合並後的利潤才歸入合並企業,而在權益結合法下,不論合並發生在年度的哪個時點,參與合並企業整個年度的利潤都歸入合並企業。
6、對凈資產收益率的影響不同。凈資產收益率是一定時期企業的凈利潤與凈資產的比率。由於權益結合法下,並入的凈資產較低,而合並後的利潤較高,從而導致權益結合法下的凈資產收益率較高;相反,購買法下的凈資產收益率較低。
7、並購發生的直接費用處理不同:購買法下,購並時發生的間接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而直接費用則調節資本公積,或作增加購買成本處理,即購買成本資本化。而權益結合法下,購並時發生的直接費用計入當年損益。
8、成本取得的方式不同;權益結合法是發出股票的賬面價值計量成本,購買法是以發出股票的公允價值計量取得成本,因此,在權益結合法下,購並後企業的股東權益數要比購買法下為低。另一方面,權益結合法下各期報告的股東權益報酬率高於購買法,增加和改善購並企業的報告收益。但這種情況難發生於購並當年及以後較短的一段時期。但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權益結合法會增加主並企業以及財務報告使用者的分析成本,權益結合法下的並購成本通常高於購買法。
9、被並購企業經營狀態假設不同:從會計假設的運用來看,購買法假定被購並企業是處於非持續經營狀況,面權益結合法是假定被購並企業仍牌持續經營狀況。
10、所依據的理論假設不同。在企業合並中,只的換股合並,也即是實施合並的企業與其他參與合並企業的股東間交換普通股的合並方式,才存在在購買法與權益結合法之間的選擇。美國會計准則委員會將「聯營」這一概念定義為:「彼此獨立的普通股股東按在合並後企業中相對持股比例就各自承擔的風險和享有的權利所進行的一種聯合」,即參與合並各方原股東並沒有經濟資源的流入和流出,則不存在購買價格,也就不存在新的計價基礎。因此權益集合法的會計處理是建立在歷史成本和持續經營假設基礎上的。而購買法所依據的假設是:企業合並是一個企業主體通過購買方式取得了其他參與合並企業凈資產的一種交易事項,即將其看成是一宗買賣。由於購買一方有現金、現金等價物或其他形式的資產或權利的流出,因而就應該採取與傳統會計處理相一致的方法,對所收到的資產或承擔的負債用與之相交換的資產或權益的價值來衡量。並且合並後,經濟資源的流出方獲得了對經濟資源的控制權。因此購買法所依據的理論假設是非持續經營假設。
11、對提供信息質量及使用者正確判斷的影響不同。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兩種會計處理方法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由此也影響到會計的信息質量。從會計信息的相關性來看,購買法提供了關於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公允價值的信息,便於投資者預測合並後企業未來的現金流量,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具有較大的相關性,讀者更容易理解。從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來看,採用購買法使各企業之間的會計信息具有橫向可比性,但由於合並時彩的是新的公允價值的計價基礎,而合並前的會計信息是以歷史成本為計價基礎的,因而合並前後的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而彩權益結合法編制的合並報表中,只披露合並企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並產生較高的製造收益和每股收益,但其現金流量與彩購買法的企業相比並無多大的差異。因此會計信息的相關性較差。然而,由於資本市場並非都是完全有效的市場,資本總是向收益較高的企業流動。因而彩權益結合法會導致經濟資源的不合理配置,不利於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正如一些學者所指出的,權益結合法有助於企業的並購,事實上他們考慮更多的是特定經濟利益者的利益,這一點與會計信息質量所要求的中立性相悖。同時權益法所提供的單個資產與負債的信息是不完整的,它無法反映出被並企業中未入賬的資產與負債所以投資者如果只注重企業提供的會計報告信息,忽視企業採取的會計處理方法,那麼就會被引入歧途。
12、對以前年度科目調整的方法不同。在購買法下,不需對企業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而在權益結合法下,如果參與合並企業的會計方法不一致,應當進行追溯調整,並重新編制前期的會計報表。
拓展資料:
成本法:投資後按實際成本確認賬面價值,除追加投資、將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轉為投資或收加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保持不變。
權益法:投資最初以初始投資成本計價,以後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⑸ 成本法與攤余成本法的區別在哪裡
1、成本法是當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經營活動無影響能力時採用的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方法,即投資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賬戶,按原始取得成本入賬後,始終保持原資金額,不隨被投資公司的營業結果發生增減變動的一種會計處理方法。
成本法(costapproach)是房地產估價方法之一,指求取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重置價格或重建價格,扣除折舊,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方法。
成本法的會計處理比較簡單,但投資公司無法在賬面上反映其在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中所佔份額,因此成本法只適用於投資公司在被投資公司權益中所佔份額不足以適用對被投資公司經營決策、理賬決策等施加重大影響的情況。
2、攤余成本法則是在買入成本法基礎上考慮了買入時候的溢價或者折價,在持有期間進行攤銷,「相比」成本法更加公允一點,但使用攤余成本的前提是購買的債券要持有至到期,因為攤余成本是把買入的溢價或者折價在持有期間攤銷掉。
⑹ 權益法和成本法的區別有哪些
"權益法和成本法的區別主要在於:適用的范圍不同、核算的方法不同。
一、適用范圍不同:
1.成本法適用的范圍(注意變化的部分)
(1)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與舊准則不同)
(2)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2.權益法適用的范圍
(1)共同控制;(2)重大影響。
兩種方法的比較:
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資成本,受資企業的其他變動,投資企業一般不做調整。
權益法注重受資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只要受資企業的所有者權益變動了,投資企業也隨之進行調整。
二、核算不同:
投資單位採用成本法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不受被投資單位盈虧和其他權益變動的影響。只有在被投資單位分配現金股利的時候,才確認投資收益,相應的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受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變動的影響。因為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是需要根據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進行調整的。只要所有者權益發生變動,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就要相應的進行調整。所以在被投資單位實現盈利的時候,所有者權益的留存收益增加了,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要調增,確認投資收益,發生虧損時,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在被投資單位分配現金股利的時候,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減少了,所以要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確認應收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