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采購法有沒有規定低於成本價無效標
我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但如何認定低於成本,由誰認定低於成本則沒有相應的規定。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的解釋,低於成本應當是指「企業個別成本」而不是「社會平均成本」。企業個別成本不具有公開性且無確定標准,在判斷是否低於成本價時易形成爭議。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評標委員會認為,排在前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於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以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按順序由排在後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遞補,以此類推。
另《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也做了先相關規定「第二十一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於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B. 政府采購低於成本價50%怎麼處理
無效投標。政府采購時取所有投標人報價的平均值,然後下浮一定比例後得出一備派鏈個合理價格,低於該價格的報價仿孫,就視羨碧為低於成本報價,按無效投標處理。
C. 投標人低於成本價報價,該怎麼處理好
要求其提供書面說明,只要說明清楚被接受,仍可繼續參與。《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D. 政府采購法低於成本價認定
法律分析: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三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E. 關於政府采購中的投標報價合理性問題
前兩天從網上看到一個問題,引發了對政府采購中供應商投標報價合理性的思考。某醫院的專業設備招標項目中,投標最高價為309萬元,最低價為213萬元,采購人代表認為最低報價為213萬元的供應商投標報價低於投標供應商平均報價的20%以上,建議做無效投標處理。那麼,政府采購對投標報價合理性有何規定呢?
投標報價合理性的認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87號令)規定,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根據87號令規定,「報價是否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的判定權在評標委員會。但87號令第六十條僅僅是一條培卜原則性的規定,並未明確怎樣的報價才算是「明顯低於」。
關於報價合理性如何認定一直存在爭議,目前比較多的做法是如案例這樣,采購文件規定供應商報價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供應商平均報價的固定比例值,則需要提供證明材料,否則將被視為無效投標。但仔細分析的話,該做法並不符合財政部87號令關於「采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的規定,屬於變相設置最低限價,有欠妥當。
財政部的相關答復既然對於投標報價合理性認定還存在爭議,我們不妨來看看財政部對該類問題是如何答復的。
01
問:某城市設計和控規修改項目,總預算521萬元,其中城市設計限價332萬元,控規修改89萬元,VR視頻製作和沙盤模型製作100萬元,有供應商把其中的VR視頻製作和沙盤模型製作報價為0元,聲明VR視頻製作和沙盤模型製作是附帶贈送的,且其前兩項的報價合計達到418萬元,不影響該項目的履約,請問這個可以作低於成本價的認定嗎?
財政部答復:留言所述投標人單項報價為0元問題,評標委員會如認為投標人報價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02
問:1、是否低於成本價,是不是應該在評標現場環節進行確認?
2、中標公告了,有供應商質疑中標商的價格是低於成本價,這種質疑投訴是否能成立?接受質疑,是否可以找原評審專家對其投標價格進行復核?這樣的流程是否合法合規?
財政部答復: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投標人報價是否合理由由評標委員會在評標現場作出判斷,質疑答復應參考評標階段的澄清情況。
03
問:政府采購的單一來源項目,如果協商小組一致認為供應商的談判文件報價明顯低於成本價,那麼協商小組是否可以讓供應商對自己的報價進行澄清?如果可以澄清,有什麼依據嗎?
財政部答復:採用單一來源方式的,采購人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並保證項目質量。如果認為供應商的報價過低有可能影響誠信履約的,可以要求供應商作出履約承諾。
04
問:採用綜合評分法的物業服務項目,按87號令的第60條規旅運定,是以投標人的報價是否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而不是以是否低於成本價進行認定。請問現在服務類項目的評審中,是否還需要進行是否低於成本價認定?
財配鎮穗政部答復:評標委員會應對投標人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要求投標人提供說明,並不需要進行低於成本價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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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如何判定「低於成本價競標」國家法律法規文件匯編
關於「低於成本價競標」的相關國家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2、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
3、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
4、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5、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6、第六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餘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1、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
2、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1、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2、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3、第三十八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4、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七條財政部門在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第二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2、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3、第四條 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4、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5、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6、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第二十七條 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2、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1、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
4、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5、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
6、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7、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
2、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3、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九、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1、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 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2、第十二條 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3、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1、第三十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投標文件由商務部分、技術部分、價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組成。
2、第五十四條 評標應當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標文件初審。初審分為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
2、符合性檢查。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從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作出響應。
(二)澄清有關問題。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專家簽字)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糾正。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其授權的代表簽字。
(三) 比較與評價。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准,對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四)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名單。中標候選供應商數量應當根據采購需要確定,但必須按順序排列中標候選供應商。
1、採用最低評標價法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評標委員會認為,排在前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於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以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按順序由排在後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遞補,以此類推。
3、第五十六條 投標文件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資格性、符合性檢查時按照無效投標處理:
(四)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4、第七十四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並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投標人的;
標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無效。
第八十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政府采購監督檢查中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財政部 監察部關於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1、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三)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應及時向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組織者或財政部門報告並加以制止;
2、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應以科學、公正的態度參加政府采購的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並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3、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政部門將取消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
(七)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采購有關政策規定的。
4、第三十二條 由於評審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評審專家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二、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四、妥善處理評審中的特殊情形。評審委員會發現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或者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要停止評審工作並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後重新組織采購活動;發現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串通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及時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報告。
G. 低於成本價的認定27號令
法律分析:認定方法有三個:1.評標委員會收到低於成本價投標的書面質疑材料,2.發現投標人的綜合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3.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
法律依據:《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27號) 第三十三條: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收到低於成本價投標的書面質疑材料、發現投標人的綜合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認為投標報價可能低於成本的,應當書面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招標人要求以某一單項報價核定是否低於成本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H. 政府采購標底價如何確定
可以參考以下幾條:
一、是采購預算控制。通常企業的采購項目都有專業的部門和人員制定采購預算資金,例如,非安設備購置、項目投資等。在制定采購底價時,一定不能突破采購預算資金上限,采購人員應嚴格執行采購預算控制,將采購底價控制在預算以內。
二 、是參考歷史采購價格。需注意采購物資名稱規格與歷史采購記錄是空賣否一致;需注意影響采購價格的幾個主要因素是否發生了變化,如同一物資前後兩次采購,數量不同,但大批量采購價格較低;歷拿虧彎史采購與本次采購之間,時間間隔不宜過長,一般不超過三個月;此方法適合於市場價格波動不太明顯、價格變化比較規律的商品,對於市場價格消悶變化波動較大的商品不適宜此方法制定采購底價。
三、是經驗豐富、業務能力強的采購人員可以根據前期市場調研情況製作采購成本分析測算表,通過成本分析測算,可以粗略測算出產品的成本、供應商的合理利潤等。當供應商報價遠超出其合理利潤時,可依據測算結果據理力爭、討價還價,將供應商報價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從而降低企業采購成本。經驗欠缺的采購人員在無法獨立完成成本分析時,可要求供應商報價時附帶提供產品報價測算表作為其報價依據,通過對其報價測算表的分析審核,可幫助采購人員完成產品成本分析測算,從而去除報價中摻雜的「水分」,核算出真實合理的采購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