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成本有含稅不含稅的說法么
沒有,因為成本是按照不含稅成本計算的。
生產單位為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包括各項直接支出和製造費用。直接支出包括直接材料(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備件、燃料及動力等)、直接工資(生產人員的工資、補貼)、其他直接支出(如福利費);
製造費用是指企業內的分廠、車間為組織和管理生產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分廠、車間管理人員工資、折舊費及其他製造費用(辦公費、差旅費、勞保費等)。
為了核算生產成本,可設置生產成本賬戶進行核算,並可以分設基本生產成本和輔助生產成本賬戶核算。製造費用在未計入各產品成本計算對象之前,應先在製造費用賬戶中進行歸集核算,然後再按一定標准分配計入各產品成本之中。
(1)企業哪些成本不計稅擴展閱讀
車間領用材料填寫領料單,倉庫錄入系統並將領料單一聯交財務部審核,月末根據領料數結轉成本和費用。
月末倉庫統計的每種原材料的出庫匯總表應與車間統計數量一致(可能單位不一致,注意單位換算)。
倉庫跟車間進行核對無誤後,車間將車間產量明細表和產量匯總表遞交給財務部。
財務部再次核對無誤後,在EXCEL表格中根據倉庫統計每種原材料出庫數量及總金額除以車間統計的領料數量,計算每種原材料的單價。
(出庫數量=車間領料數量,不一樣要進行單位換算,在不一樣要跟倉庫車間一起查找原因)
將各原材料的單價錄入產品產量明細表中,計算各產品的成本。同時將製造費用、電費工資分攤到各產品中。
2.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有哪些成本不能加計扣除
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在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
由於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繁多,核算比較麻煩,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特別是加計20%的扣除時,需要特別注意。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繳契稅可計入加計扣除基數。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契稅的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五條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第二,裝修費用能否加計扣除視情而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第三,轉讓舊房准予扣除項目的加計率按每年加計5%計算。
第四,房地產企業單獨修建的售樓部、樣板房等營銷設施費,應分不同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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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項扣除
1、法定稅項扣除。下列項目,准予納稅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即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具體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包括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按不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金額,據實扣除。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及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兩項之和金額的5%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1)、(2)項規定的金額之和10%以內計算扣除;
(4)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由稅務機關確認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
(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及教育費附加;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是指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1)、(2)項即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及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成本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7條
2、代收費用扣除。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其代收費用計入房價向購買方一並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收入計稅,並相應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予以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