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合同履約成本怎麼處理
1、「合同履約成本」核算企業為履行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所發生的、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准則規范范圍且按照本准則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成本。企業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合同,分別「服務成本」「工程施工」等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發生上述合同履約成本時,
借:本科目,
貸:「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對合同履約成本進行攤銷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
貸:本科目。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本科目期末
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結轉的合同履約成本。
2、「主營業務成本」核算企業確認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主營業務收入時應結轉的成本。
期末,企業應根據本期銷售各種商品、提供各種服務等實際成本,計算應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
借:本科目,
貸:「庫存商品」「合同履約成本」等科目。
綜上,可以理解為合同履約成本是個過渡性科目,最後還是會轉入主營成本等。
確認為合同履約成本的條件: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或持續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㈡ 合同履約成本怎麼算
確認為資產的合同履約成本,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准則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企業應當在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
㈢ 合同履約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分錄怎麼寫
合同履約成本,本科目可以根據合同分別設置「服務成本」和「工程施工」進行明細核算,但是企業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1、企業發生上述合同履約成本時:
借:合同履約成本,
貸: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原材料等。
2、對合同履約成本進行結轉(攤銷)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或者其他業務成本,
貸:合同履約成本。
㈣ 合同履約成本怎麼算
合同履行費用的負擔,有約定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沒有約定的一般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雙方對履約費用的負擔不明確,可以補充約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但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法律分析:合同履行費用的負擔由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一般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雙方對履約費用的負擔不明確,可以補充約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但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承擔。因此,合同履行費用的負擔應當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一般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具體合同義務的履行需要必要的准備,沒有必要的准備,往往無法履行具體的合同義務。現代民法典的發展充分重視了准備行為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賦予了合同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從理論上講,這種表述通常被稱為英美法中的提前違約制度,但另一方面也說明立法者對合同履行動態過程的重視。因此,履行合同義務的准備也是合同履行制度的自然內容。要理解合同履行制度,就不能忽視這個階段。我國民法典將合同履行單列一章,主要強調合同履行制度的重要性,更有利於人們關注合同履行。同時也認識到,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終止的最重要、最正常的原因。合同的履行是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履行合同義務的每一個行為都結合在一起,構成了合同履行的完整過程,這就是合同的完整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一十條【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救濟方式】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