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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成本費用稅前扣除如何審查

發布時間: 2023-02-22 09:28:09

❶ 工資薪金的合理性如何審查

工資、薪金總額是計算職工福利費等各項扣除限額的基數。因此,准確把握「合理的工資、薪金」,對正確核算所得稅稅基、防範納稅風險非常關鍵。
一、工資、薪金合理性的認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明確,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對其合理性確認時,可按5條原則掌握: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可見,對於工資、薪金的合理性,主要從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合理配比進行判斷。
二、工資、薪金總額的構成。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所以,工資、薪金總額的范圍不包括通常所說的「三費、五險、一金」。
三、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員工范疇。
企業員工(固定職工、合同工等)只要符合任職受雇關系,為其發放的工資性支出就可以按合理的工資、薪金確認扣除。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據此,企業僱傭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也屬於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員工范疇。。

❷ 所得稅問題: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對於稅前扣除有哪些規定

管理辦法里說的太多了..

簡單點說

招待費年銷售收入1500萬元以下 不超過千分之五
1500以上的,1500萬x千分之5 + 超出部分x千分之3
比如1800W 就是 1500x0.005+300x0.003

工資按新規定,2006年年度所得稅中可扣除工資 (即計稅工資)=800x職工人數x6(這是06年的演算法,因為工資扣除標準是7月1日開始實行)+1600x職工人數x6

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分別為計稅工資的2%.14%. 1.5%

其他的規定相對很多

我給你個規定你看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細則」)的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准予扣除項目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准予扣除項目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第三條 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准。
第四條 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二)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
(三)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四)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五)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支出必須嚴格區分經營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必須按稅收法規規定分期折舊、攤銷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第六條 除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以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賄賂等非法支出;
(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三)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金、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風險准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准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
(四)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准(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於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
第七條 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生合並、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費用
第八條 成本是納稅人銷售商品(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第九條 納稅人必須將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成本合理劃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間接成本是指多個部門為同一成本對象提供服務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種投入可以製造、提供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或勞務的聯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據有關會計憑證、記錄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間接成本必須根據與成本計算對象之間的因果關系、成本計算對象的產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中。
第十條 納稅人的各種存貨應以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納稅人外購存貨的實際成本包括購貨價格、購貨費用和稅金。
計入存貨成本的稅金是指購買、自製或委託加工存貨發生的消費稅、關稅、資源稅和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納稅人自製存貨的成本包括製造費用等間接費用。
第十一條 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出或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採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價法等。如果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物流程與後進先出法相一致,也可採用後進先出法確定發出或領用存貨的成本。納稅人採用計劃成本法或零售價法確定存貨成本或銷售成本,必須在年終申報納稅時及時結轉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第十二條 納稅人的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否則,對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第十三條 費用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可扣除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十四條 銷售費用是應由納稅人負擔的為銷售商品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展覽費、保險費、銷售傭金(能直接認定的進口傭金調整商品進價成本)、代銷手續費、經營性租賃費及銷售部門發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費用。
從事商品流通業務的納稅人購入存貨抵達倉庫前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運輸存儲過程中的保險費、裝卸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購貨費用可直接計入銷售費用。如果納稅人根據會計核算的需要已將上述購貨費用計入存貨成本的,不得再以銷售費用的名義重復申報扣除。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的銷售費用還包括開發產品銷售之前的改裝修復費、看護費、採暖費等。
從事郵電等其他業務的納稅人發生的銷售費用已計入營運成本的不得再計入銷售費用重復扣除。
第十五條 管理費用是納稅人的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組織經營活動提供各項支援性服務而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包括由納稅人統一負擔的總部(公司)經費、研究開發費(技術開發費)、社會保障性繳款、勞動保護費、業務招待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開辦費攤銷、無形資產攤銷(含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壞賬損失、印花稅等稅金、消防費、排污費、綠化費、外事費和法律、財務、資料處理及會計事務方面的成本(咨詢費、訴訟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商標注冊費等),以及向總機構(指同一法人的總公司性質的總機構)支付的與本身營利活動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等。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准外,納稅人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
總部經費,又稱公司經費,包括總部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薪金、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
第十六條 財務費用是納稅人籌集經營性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其他非資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七條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僱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一)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三)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四)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五)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六)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七)獨生子女補貼;
(八)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九)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第十九條 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僱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二)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
第二十條 除另有規定外,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計稅工資扣除標准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納稅人向雇員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飲食服務行業按國家規定提取並發放的提成工資,可據實扣除。

第四章 資產折舊或攤銷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計價按細則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後,除下列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調整:
(一)國家統一規定的清產核資;
(二)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三)固定資產發生永久性損害,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調整至該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並確認損失;
(四)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暫估價值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按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者外,下列資產不得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一)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和出租給職工個人且租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而納入住房周轉金的住房;
(二)自創或外購的商譽;
(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第二十五條 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第二十六條 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於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鹼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採取直線折舊法。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外購無形資產的價值,包括買價和購買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納稅人自行研製開發無形資產,應對研究開發費用進行准確歸集,凡在發生時已作為研究開發費直接扣除的,該項無形資產使用時,不得再分期攤銷。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給國家或其他納稅人的土地出讓價款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並在不短於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間內平均攤銷。
第三十條 納稅人購買計算機硬體所附帶的軟體,未單獨計價的,應並入計算機硬體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計價的軟體,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於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一)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二)經過修理後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
(三)經過修理後的固定資產被用於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銷,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轉讓、處置有關投資資產時,從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中減除,據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第五章 借款費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三條 借款費用是納稅人為經營活動的需要承擔的、與借入資金相關的利息費用,包括:
(一)長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與債券相關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
(三)安排借款時發生的輔助費用的攤銷;
(四)與借入資金有關,作為利息費用調整額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差額。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佔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第三十五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
第三十八條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二)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第六章 廣告費和業務招待費
第四十條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二)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三)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七章 壞賬損失
第四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批准,也可提取壞賬准備金。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准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准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
第四十六條 經批准可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准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准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
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二)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三)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四)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賬款。
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准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

第八章 其他扣除項目
第四十九條 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准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
第五十條 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關稅和城市維護建設費、教育費附加等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以及發生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准、支付憑證等。
第五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
(一)有合法真實憑證;
(二)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
(三)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第五十四條 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署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資產盤虧、報廢凈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扣除。納稅人出售職工住房發生的財產損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根據本辦法和有關稅收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在稅前扣除的事項,省級稅務機關可以作出規定,要求納稅人在上報稅務機關審核批准時,附送中國注冊稅務師或注冊會計師的審核證明。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五十九條 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❸ 企業的工資薪酬科目應如何審計

薪酬是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也是企業最重要的現金結算款項,但由於會計主體的利益驅動和會計人員對「老闆」存在著明顯的依附關系,應付工資也是較為容易出問題的一種流動負債,所以對應付工資存在的弊端進行分析,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應付職工薪酬存在的弊端
(一)虛報員工人數,虛增應付職工薪酬,轉移應付職工薪酬。主要表現為:有的單位虛增調入員工,擴大應付工資;有的單位則不刪除調出員工姓名,增加應付工資;有的單位故意不刪除死亡職工,虛增應付工資;甚至有的單位乾脆虛列員工姓名,無中生有,擴大應付工資。並將其金額轉入「小金庫」。
(二)冒領工資、貪污佔用。主要表現為:有的會計人員利用單位臨時工的流動性特點,捏造臨時工用工人數、多報加班天數、夜班費,串通舞弊擴大工資,然後冒領工資,侵佔工資款項,貪污佔用。
(三)工資計算不準確,擴大工資總額。主要表現為:有的不該列入應付工資總額的獨生子女補貼,職工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職工離退休支出、勞動保護費、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列支於工資總額,擴大工資總額;有的雖然工資總額項目內容正確,卻在工資加計總數時混水摸魚,擴大工資總額。
(四)借雞生蛋,損公肥私。主要表現為:有的會計人員將代扣款項瞞天過海,占為己有;有的單位將代扣款,如代墊的房租、家屬葯費、個人所得稅根本不扣,而是作為福利分給職工。
(五)利用工資費用調節成本,調控利潤。主要表現為:有的單位為了調節當期損益,將不該列入工資費用的費用列入工資費用,將不該列入生產成本的工資列入了生產成本,在管理費用和製造費用之間進行調節;有的單位偏離工資分配的正確分配方法,在完工產品和在產品之間進行調節,在主要產品和在建工程之間進行調節,從而調節成本,達到調控利潤的目的。
二、應付職工薪酬的審計
(一)制定合理的應付工資審計目標,為實現應付工資審計指明方向。應付工資審計目標具體包括:(1)明確應付工資的提取和支出依據的合規性;(2)明確應付工資期末余額的真實性和正確性;(3)明確應付工資分配的合理性;(4)明確應付工資總額的合法性;(5)明確應付工資報表披露的恰當性。
(二)確定科學的應付工資審計程序,使應付工資審計不偏離審計目標並有條不紊地進行,從而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從廣義上來說具體審計程序如下:(1)應付工資業務控制制度審計;(2)應付工資業務處理流程審計;(3)應付工資會計信息審計。
(三)及時對應付工資業務控制制度進行審計,為實現應付工資審計目標打下堅實的基礎。具體包括:(1)是否對應付工資建立了授權批准控制。如工資單的增加、廢除和改變是否在取得有關部門負責人正式簽發的書面通知書,由專門規定的行政管理人員或人事部門批準的人員辦理。工資單的總計是否由工資部門編制,並呈報總會計師批准後,才開具支票和工資通知單付款。加班工時和工時卡是否由部門主管書面批准,才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工資單中的扣款事項是否做到每筆扣除數都有書面授權,並符合政策和法律的要求等;(2)是否對應付工資所涉及事項進行了稽核控制。如工資銀行賬戶是否每月由不參與工資單編制或分發工資的人員進行核對與調節。劃入「生產」的工時是否與有關工資記錄逐月核對調節;(3)是否對不相容職務實行了分離控制。如批准實際工時人員是否與編制工資單人員的職務分離。保管人事記錄和工資文件人員是否與發放工資人員的職務分離。簽發支票人員是否與負責編制工資單人員的職務分離。簽發支票人員是否與空白支票保管人員的職務分離;(4)是否對會計記錄實施了控制。如以現金支付工資時是否得到必要的收據。發放工資時是否有通知單,並是否詳細列明付款總數和所有扣除數。是否逐期編制工資調節表,對重大差異和工資變化進行詳細列示。
(四)重視對應付工資業務處理流程審計,最大限度地降低審計風險。應付工資業務處理流程是:考勤記錄→審簽→審查→分配→稽核→審定→記賬發放→核對,所以應對每一環節進行審計,具體包括:
(1)工資記錄人員是否對職工出勤情況進行了完整性的初始記錄;
(2)勞資部門負責人是否對編制的工資提取表和工資發放表進行了認真地審查並簽章;
(3)會計人員是否對工資提取表及工資發放表進行了客觀地審查;
(4)會計人員是否對有關工資費用在各個受益部門之間進行了合理性分配,並填制工資分配表,填制記賬憑證;
(5)稽核人員是否對工資的記賬憑證及所附的原始憑證進行了謹慎性審核並簽章;
(6)會計主管人員是否對記賬憑證及所附原始憑證進行責任性復核,並在記賬憑證上簽章;
(7)會計人員是否根據記賬憑證進行了合規性性登記賬簿;
(8)有關人員是否對現金支票進行了合法性簽發,並向職工發放工資;
(9)會計人員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對總賬及有關明細賬進行了公允性核對。
(五)慎重地選擇應付工資的審計切入點,確保應付工資審計目標的實現。具體包括:
1.應付工資計算的正確性審計
(1)審計計時工資時,查考勤記錄是否齊全真實;病事假是否按規定手續報經領導批准;
(2)審計計件工資時,查計件記錄是否齊全真實;產品完工的質量是否經檢查人員檢查確認;工資結算單是否與計件記錄相符。
(3)查工資結算單中的代扣款項是否正確,有無多扣、少扣或不扣現象。
(4)查工資結算單中的實發工資的計算是否正確。
2.工資總額的合規性審計
(1)審計工資總額時,查其計入的各項支出是否符合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及《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規范,即工資總額為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
(2)審計洗理衛生費、上下班交通費補貼時,查其是否計入工資總額中的「津貼和補貼」項目內;
(3)審計誤餐補助時,查其是否計入工資總額並計征個人所得稅;
(4)審計住房補貼時,查其是否計入成本費用(但不能作為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的計提依據和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基礎)。
3.工資的合法性審計
(1)審計效益工資時,查工資總額和經濟效益掛鉤方案是否經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批准,手續是否合法;批準的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是否認真執行;1999年前掛鉤企業是否以上年工資清算應提取的工資總額為基礎(並考慮調整因素),1999年後(含1999年)掛鉤企業是否以上年國家統計局工資總額年報數為基礎;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總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部分是否在所得稅前就扣除;應提未提含量工資應計入工資儲備基金而其是否以「工資結算單」的形式流入「小金庫」。
(2)審計計稅工資時,查發放工資超標准部分是否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為只有在計稅工資標准以內的,才按實際扣除);是否存在縮小工資總額,擴大職工人數達到少交所得稅的目的。
4.工資發放的合理性審計
審計工資發放時,查其是否及時發放工資:工資領取人員是否在領取工資的同時,在工資結算單上簽字以示領取工資;未領取的工資是否進行了會計處理;是否存在著借發工資濫發獎金、福利的現象;是否存在謊報發放工資套取現金行為;發放給職工的住房補貼是否專戶存儲。
5.工資分配的客觀性審計
工資分配是否客觀關鍵,體現工資分配時是否符合配比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所以審計工資分配是否以其發生的地點和崗位進行分配。
(1)生產車間直接從事產品生產的生產工人工資是否列入「生產成本」科目;
(2)生產車間管理人員(包括車間主任、車間會計及其他管理人員)的工資是否列入「製造費用」科目,並按規定的相關標准在不同產品之間,產成品與在產品之間進行客觀分配;
(3)行政管理人員(包括廠長經理,會計人員、行政機關的相關管理人員)的工資是否列入「管理費用」科目;
(4)專設銷售機構人員的工資是否列入「經營費用」科目;
(5)對外提供勞務人員的工資是否列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
(6)固定資產清理人員的工資是否列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7)固定資產大修理和建設工程人員工資是否列入「在建工程」科目;
(8)職工子弟學校、技校人員工資是否列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9)醫務所、浴室等福利部門人員的工資是否列入「應付福利費用」科目。
總之,應付職工薪酬的審計,是審計中不可忽視的環節,不僅是現金支出的敏感環節,而且是福利費提取的基礎。它涉及列成本費用、利潤,乃至於所得稅,所以認真、科學、有效地審計具有重大意義。

❹ 工資支出稅前扣除 這九個細節很關鍵

工資支出稅前扣除 這九個細節很關鍵

工資支出是每個企業必須發生的一項重要成本,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一個主要項目,工資支出同時還是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以及補充養老、補充醫療保險等稅前扣除項目的計算基數,工資支出是否正確直接影響到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額的正確性。筆者認為,稅前扣除工資支出需注意扣除前提、扣除范圍、扣除標准等細節問題。具體來說,工資支出稅前扣除需注意以下九個細節。

一、工資支出的扣除前提是「實際支付」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由此可見,稅前扣除工資支出的前提是必須實際支付。即:企業稅前扣除的工資支出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支付給職工的那部分工資支出,對於賬面已經計提但未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在納稅年度內稅前扣除,只有等到實際發生後,才准予稅前扣除。在確定實際發生的工資支出時,應根據「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的借方發生額審核扣除,還應注意工資發放表中必須有領取工資職工的真實簽名。

二、工資支出不包括「三費、五險、一金」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又明確規定,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三、工資支出的扣除標準是「合理性」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只有合理的工資才可稅前扣除。國稅函〔2009〕3號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在確認合理的工資支出時,特別要分清工資支出與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還要注意不得將非法支出以及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列入工資支出。另外,國稅函〔2009〕3號同時規定,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符合條件的福利性補貼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五、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可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六、安置殘疾人員的工資可「加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以下四項條件:(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七、「季節工、臨時工」等工資可據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由此可見,企業工資支出的對象既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也包括企業僱傭的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的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發生的支出需區分兩種情形稅前扣除:一是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二是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八、工效掛鉤企業「工資儲備基金」可在實發年度據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原執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規定提取,但因未實際發放而未在稅前扣除的工資儲備基金余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實際發放時,可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九、與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不可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4〕652號)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通知》同時規定,企業超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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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所得稅前費用扣除的新標准

第三節 扣 除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第二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第三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五條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條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條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並合理分攤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

❻ 匯繳清算里工資薪金及相關支出的稅前扣除是怎麼樣的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高頓網校為您解答:


匯算清繳中工資薪金稅前扣除詳情如下:

自2008年兩稅合並實施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被廢止失效,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對於稅前扣除的規定卻極為簡單: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工資薪金及相關支出的稅前扣除

(一)工資薪金「人」的范圍解析

任職或受雇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但下列情況除外:

1. 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職工食堂、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上述人員的工資薪金應納入職工福利費,但是在超出職工福利費14%標準的情況下,作為工資發也一樣繳納個人所得稅,且不佔14%的標准,也是可行的。

2. 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下崗職工、待崗職工、離退休職工(不含返聘);

稅務機關可能會以「與企業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為理由使上述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www.linked-f.com)。

3. 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在個人所得稅中,在企業任職的董事會、監事會成員按照工資薪金計算個稅;不任職的,按照其他項目,勞務報酬,來計算。由於在個人所得稅中不作為工資薪金,所以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也不能以工資薪金來計算。

另: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補償,在實際支付時據實扣除,但不得計入工資薪金總額。

在會計處理上,有些企業將其計入營業外支出或在應付職工薪酬中單獨列出科目「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都是可行的,但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其他扣除標准時,應從工資薪金中剔除。

(二)勞務派遣的「復雜」關系明確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由用工單位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勞務派遣單位不再重復計入工資總額。

目前勞務派遣公司為企業派遣員工,通常的操作方法有兩種:

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所有的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福利,企業只承擔成本和費用,即勞務派遣公司給企業開的票;

由勞務派遣公司負責社保等,由企業負責部分工資及費用同時給勞務派遣公司一筆費用,就會出現派遣員工的工資及費用無法入賬。

二、職工教育經費范圍

職工教育經費是企業經常忽略的問題,往往喜歡開會議費、咨詢費、辦公用品等發票,但有些其實是可以開職工教育經費。現行的關於職工教育經費的規定文件為《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但在討論稿中,特別明確了其范圍:

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上崗和轉崗培訓、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很多企業認為只有教育報班的費用是屬於職工教育經費,但其實如異地的培訓所涉及的來回交通費、住宿費、餐費等都可以被計入職工教育經費。

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職工參加學歷教育、學位教育的學費,不得計入教育經費,也不得在稅前扣除,但是企業可以轉換思維,計入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雖然都需要交個人所得稅,但是後者可以在稅前扣除。

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例如企業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管理人員的費用等。

職工參加學歷教育、學位教育的學費,如成教的碩士、博士、MBA、EMBA等與個人有關的,都不得計入職工教育經費,且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勞動保護性支出

勞勱保護性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只有范圍,沒有標准。

企業應正確劃分職工福利費支出與勞動保護支出。職工福利費支出的進項是不允許抵扣的,而對勞動保護支出並沒有規定不允許抵扣。

工作服:由企業統一製作並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

工作服的發放可能會被認為是員工福利,需要交個人所得稅。企業可以在員工手冊中添加一條「員工在離職時需將工作服歸還」,那麼可以認為工作服是屬於企業的,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四、成本及費用支出管理

明確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其他耗費、銷售費用定義和范圍。

每個企業的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成本是不同的,例如房子,在房產公司就屬於存貨,在賣的時候是屬於主營業務成本,但對於一般的企業,就是屬於固定資產清理,是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的問題,所以稅務機關不應該去對這些進行定義。

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確需變更的,應按規定將成本核算方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定義

廣告費,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費用:廣告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發布;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製作、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禁止廣告的支出,不屬不廣告費。

業務宣傳費,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費用:以宣傳本企業的資產、勞務、服務為目的;以畫冊、光碟、適當的實物為載體;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以業務宣傳名義向客戶或特定關系人贈送禮品的支出,不屬於業務宣傳費。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以往,在禮品上印上公司的Logo贈送給客戶可作為業務宣傳費,需交個人所得稅,但在增值稅上不用視同銷售。但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新辦法慢慢將這個路子堵住。

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是指企業支付給其他單位或非本企業雇員的支出。企業支付給本企業雇員的銷售提成等支出,不屬於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手續費和傭金支出有一個5%的扣除比例,是針對每一個合同,並非指所有的收入。

七、運輸費用

運輸費用,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費用:費用與購銷貨物或生產經營中的運輸業務相關;取得合法有效的運費憑證;運費憑證與購貨發票、銷貨發票及其他相關憑證的信息一致。

由於運輸費用的發票混亂,如有運輸費用資質的企業,可以給其他企業開票,收取管理費,因此會出現很多運輸費用的假票。而稅務稽查人員可以通過查企業的過路過橋費、路上的加油票等來查運輸費用的真假。而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討論稿中,對此的提出也是變化非常大的,企業需要慢慢適應,做好准備。(提示:運輸費用憑證要求可參考營改增系列文件中的具體規定。)

八、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所發生的費用。具體包括:

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租賃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房產稅、車船稅、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技術轉讓費、礦產資

源補償費、研發費、排污費等。

聘請中介機構費:如果其中會涉及一些中介機構人員的路費、餐費、住宿費等,這些費用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認為是業務招待費,建議企業將這些費用一起開入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中。

九、開辦費支出

開辦費支出,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以及予以資本化的支出以外的支出。

提示,新扣除辦法可能定義期間為:籌建期自投資方簽訂投資協議或合同之日起,至領取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批准登記之日止。

開辦費支出的賬務處理,可以按照一次性計入損益或者待攤費用,企業可以選擇一下哪種更適合。

發票的合理憑證,開辦費的開票抬頭應該按照投資方簽訂的協議上的名字或者按工商局備案的名字開具,才能稅前扣除開辦費支出。

由於開辦期間沒有收入,無法按照收入比計算,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的60%計入開辦費稅前扣除,廣告業務宣傳費可全額扣除。

十、業務招待費支出

業務招待費支出,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際、應酬支出。企業應區分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銷售費用、會議費,上述費用無法分清的,均計入業務招待費。

企業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證明真實發生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其證明資料內容包括支出金額、商業目的、與被招待人的業務關系、招待的時間地點。

企業投資者或雇員的個人娛樂支出和業余愛好支出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

十一、差旅費

企業申報稅前扣除差旅費,應提供合法有效憑證,包括內容填寫完整、審批手續齊全的差旅費報銷單以及車(船、機)票、住宿發票、行李托運發票等。出差過程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屬於差旅費。

合理的差旅補助(包括出差人員誤餐補助)允許在稅前扣除,對補助標准較高或經常性支出的,稅務機關要求的,企業應提供差旅費相關管理制度。

差旅費用實行定額管理或包乾的,企業應提供差旅費定額管理或包干制度,實際發生的差旅費定額費用或包干費用,允許再稅前扣除。差旅費定額費用或包干費用不包括業務招待費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支出。

未來對於定額費用和包干費用在個人所得稅上一定也會需要繳納。

十二、會議費

會議費的合法有效憑證,包括召開會議的文件、通知、會議紀要、參會人員的簽到單等能夠證明會議真實性的資料以及會議費發票、會議費用明細單等。

其中會議費應該包括場地租賃費、住宿費、餐費。

十三、咨詢費支出

咨詢費支出,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咨詢、營銷咨詢、法律咨詢、財務咨詢、人力資源咨詢等支出。職工培訓費用不屬於咨詢費支出。

很多企業在開具咨詢費的發票時,並不會明確咨詢的內容,企業還是應該准備一些能佐證咨詢費支出的材料。

十四、綠化費支出

綠化費支出,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用地范圍內發生的、不屬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樹木、草坪、花卉等購置支出。綠化費支出金額較大、具有長期資產性質的,應按受益期攤銷,最低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十五、財務費用

與會計有差異,財務費用是企業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籌資費用,包括:借款費用、匯兌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企業給予的現金折扣以及其他非資本化的支出。

十六、固定資產的「成本調整」

有企業想要進行調整,出具新的評估報告,將房屋和土地上升,折舊就可以高了,所得稅就低了。而企業固定資產的歷史成本確定後,除下列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調整:

國家統一規定的清產核資;

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暫估價值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

提示:上述三種情形調整時,以前年度已扣除的折舊額不進行追溯調整。以後年度的折舊額按調整後的歷史成本減除已扣除折舊後的余額和剩餘折舊年限計算。

企業依據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計提各類資產的折舊或攤銷額,如會計折舊或攤銷年限大於稅法規定最低年限的,在稅務處理時,應按會計上確認的折舊或攤銷額稅前扣除。

十七、裝修裝潢支出

某企業花400萬一次性裝修了房屋,但是房屋原值將近2000萬,因為沒有到50%的固定資產大修理的標准,也不是企業自有房屋,因此不能以長期待攤處理,所以計入一次性進入損益。由於這種情況的存在,討論稿規定了:

自有房屋或者建築物的裝修、裝潢支出,如改變房屋、建築物結構或延長房屋或者建築物使用年限的,屬於固定資產改建支出;

租入房屋、建築物的裝修、裝潢支出,如改變房屋、建築物結構或者延長房屋或者建築物使用年限的,屬於長期待攤費用支出。

十八、公允價值模式計量資產

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名人字畫、古玩、黃金、高檔會所、俱樂部會員資格。其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後的差額應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目前政策尚未明確,但可以看到:

按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視同投資資產管理,若在其投資期間對外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該項投資性房地產不得計提折舊在稅前扣除。

非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企業,購買的名人字畫、古董和非生產性生物資產等其他投資行為,持有期間的增值或減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在實際處置時,其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後,若有增值應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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