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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管理產品哪個好 2025-06-23 15:06:57
如何看待犯錯成本 2025-06-23 15:03:09

以低於成本價銷售產品如何監管

發布時間: 2023-01-17 00:08:13

㈠ 商品低於市場價格犯不犯法

法律分析:但是如果它這個市場價格低於了工廠生產產品的成本價,那就是違法的了,因為這樣就違反了 《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價格法》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㈡ 我們的A產品的以低於實際成本價銷售稅務如何處理

對企業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季節性降價銷售商品或其他積壓、冷背、殘次商品;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等按低於成本價或進行降價銷售商品,均為正當理由的低價格銷售行為。除此之外,對納稅人之間經營或銷售貨物,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採取相互壓低價格(主要是指以低於成本或進價銷售貨物),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均應核定銷售額征增值稅。深圳會計實務培訓參考資料: 深圳會計指導中心深圳會計培訓權威機構【對該回答共有(好評:0,壞評:0),點擊查看】對該回答進行評論

㈢ 商品銷售價錢低於成本的多少算是違法

商品銷售價錢低於成本是違法為。法律上沒有規定低於成本價多少,低於成本價就是違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㈣ 以低於成本價銷售產品如何處罰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㈤ 價格低於成本價賣違法嗎

違法,首先,不正當低價銷售是一種破壞競爭的違法行為。其客觀上表現為:經營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拋售商品,排擠競爭對手,使其利益嚴重受損或被迫退出市場,從而在一定市場范圍內減少或消除競爭,以達獲取非法高額利潤之目的。這是一種赤裸裸的掠奪行為,會給同類競爭者造成實質性損害或損害危險,阻礙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影響競爭對手的建立、生存和發展,在一定條件下使市場結構趨於不合理,破壞正常的競爭秩序。因此,許多國家的競爭法均將其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予以禁止。如,在日本,其被視為「不當賤賣」而予以禁止,在歐洲,其被稱為「掠奪性定價」而納入競爭法調整。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其次,不正當低價銷售嚴重違背價值規律和經營規則。企業商品的價格取決於多種因素,一般包括成本、稅金、利潤與合理的流通費用等,並在一定程度上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制約。但其中成本是構成價格的主要成份,是確定商品價格的最基本依據和最低經濟界限。眾所周知,企業產品的價格只有高於成本,客觀地反映商品的價值,經營者才能勞有所獲、盈利生存;反之,如果企業產品的價格低於成本,則勢必導致虧損經營,使企業難以維持,甚至走向破產。因此,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和正常的經營規則,經營者根本不應當也不可能長時期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是,在特定情況下,當某些企業為擠垮競爭對手時,則不惜以暫時的賠本為代價,去換取日後長久的獨占經營和高額壟斷利潤。這從另一個角度反映出不正當低價銷售的反競爭本質。最後,不正當低價銷售常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與迷惑性。其一,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的目的,常常不象人們認為的那樣,僅僅旨在消滅或驅逐競爭對手,多數情況下,實行低價銷售的經營者的目的,在於說服或迫使競爭對手接受其控制或與其進行合作,如共謀固定價格、劃分市場份額等,以避免兩敗俱傷。這就使得不正當低價銷售常常以較為隱蔽的形式進行,往往給對該行為的法律認定造成極大的困難。其二,從表面看,經營者的低價銷售行為對消費者來說似乎是有利的,而且好象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活躍市場。但行為人採取低於成本這種異常的價格進行銷售,其真正目的決不是為了讓利消費者或服務社會,在其擠垮競爭對手、完全佔領市場後,便會任意抬高價格,謀取暴利,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七條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㈥ 低於成本價銷售需要稅務局備案嗎

不需要備案。
由於市場原因導致產品售價低於成本的,不用作進項稅的轉出.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下列情形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是銷售鮮活商品;
二是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是季節性降價;
四是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請採納。謝謝。

㈦ 低於成本價銷售違法嗎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低於成本價銷售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㈧ 關於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規定

第一條為制止低價傾銷行為,支持和促進公開、公平、合法的市場價格競爭,維護國家利益,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低價傾銷行為是指經營者在依法降價處理商品之外,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商品,擾亂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第四條本規定第二條所稱成本是指生產成本、經營成本。
生產成本包括製造成本和由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構成的期間費用。
經營成本包括購進商品進貨成本和由經營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構成的流通費用。第五條本規定所稱低於成本,是指經營者低於其所經營商品的合理的個別成本。
在個別成本無法確認時,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該商品行業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認定。第六條本規定第二條所稱依法降價處理的商品是指:
(一)積壓商品;
(二)過季或者臨近換季的商品;
(三)臨近保質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
(四)臨近保質期限的鮮活商品;
(五)因依法清償債務、破產、轉產、歇業等原因需要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的商品。第七條本規定第二條所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商品的行為是指:
(一)生產企業銷售商品的出廠價格低於其生產成本的,或經銷企業的銷售價格低於其進貨成本的;
(二)採用高規格、高等級充抵低規格、低等級等手段,變相降低價格,使生產企業實際出廠價格低於其生產成本,經銷企業實際銷售價格低於其進貨成本的;
(三)通過採取折扣、補貼等價格優惠手段,使生產企業實際出廠價格低於其生產成本,經銷企業實際銷售價格低於其進貨成本的;
(四)進行非對等物資串換,使生產企業實際出廠價格低於其生產成本,經銷企業實際銷售價格低於其進貨成本的;
(五)通過以物抵債,使生產企業實際出廠價格低於其生產成本,經銷企業實際銷售價格低於其進貨成本的;
(六)採取多發貨少開票或不開票方法,使生產企業實際出廠價格低於其生產成本,經銷企業實際銷售價格低於其進貨成本的;
(七)通過多給數量、批量優惠等方式,變相降低價格,使生產企業實際出廠價格低於其生產成本,經銷企業實際銷售價格低於其進貨成本的;
(八)在招標投標中,採用壓低標價等方式使生產企業實際出廠價格低於其生產成本,經銷企業實際銷售價格低於其進貨成本的;
(九)採用其它方式,使生產企業實際出廠價格低於其生產成本,經銷企業實際銷售價格低於其進貨成本的。第八條經營者應當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定價,並通過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第九條經營者應當根據自身的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建立並保留價格變動台帳。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進行成本核算、費用分攤,准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成本,不得弄虛作假。第十條在個別成本無法確認時,行業組織應當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測定行業平均成本及合理的下浮幅度,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第十一條違反《價格法》和本規定,屬於跨省區的低價傾銷行為,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於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低價傾銷行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第十二條經營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本規定第六條所列商品時,除正常標注應當標明的商品價格內容外,還應當清晰、准確地標明原價、降低後的價格或者折扣、贈送的商品或者服務內容。第十三條為認定低價傾銷行為,必要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委託有資質的中介事務機構對個別成本予以認定。第十四條行業組織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委託,對個別成本無法確認的商品進行行業平均成本測定及其信息發布。商品的行業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確定和公布。消費者和經營者在舉報低價傾銷行為時,可將其作為主要依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調查認定低價傾銷行為時,可將其作為參考依據。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低價傾銷行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人員給予鼓勵,並負責為舉報者保密。
省級以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受理舉報,或者認為存在以及可能存在低價傾銷行為時,應當及時報請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對於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低價傾銷行為,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調查。
對跨省區的低價傾銷行為,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調查。

㈨ 低於成本價銷售違反什麼法規

低於成本價銷售違反什麼法規 我知道屬於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條理,但是不知道具體的條文和法規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價格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為排擠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㈩ 武漢市制止低價傾銷行為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價格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制止違法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支持和促進公平、公正、合法的價格競爭,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范圍內制止低價傾銷行為,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經營者除可以依法降價處理商品外,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為目的,採取下列手段,以低於個別商品成本的價格傾銷商品,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一)降低商品規格、等級;
(二)折扣、補貼和饋贈其他商品;
(三)多給數量、批量優惠;
(四)其他不正當手段。
個別商品成本難以認定的,按照低於該商品的行業平均成本及其正常下浮幅度認定。商品行業平均成本及其正常下浮幅度,由該商品行業組織根據市場狀況、商品特性測算和提出,經市物價部門認定並公布。第四條本辦法規定的商品成本,分為生產成本和經營成本。生產成本包括製造成本和期間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經營成本包括購進商品成本和流通費用(經營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第五條經營者可以依法降價處理下列商品:
(一)農副產品未經加工或者經粗加工的;
(二)過季或者臨近換季的;
(三)臨近保質期限、有效期限的;
(四)市場嚴重滯銷的;
(五)因轉產、停產、歇業等需處理的;
(六)空置積壓的;
(七)有其他正當理由的。
降價處理商品,必須標明價格和降價理由。第六條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條件相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准確核定個別商品成本並准確記錄,不得弄虛作假。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物價部門投訴(舉報)低價傾銷行為,物價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被投訴(舉報)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物價部門的檢查,如實提供有關帳簿、單據、憑證等資料。第八條低價傾銷行為由物價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九條本辦法由市物價部門負責解釋。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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